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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曹建明要求,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当前要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要在依法科学有效管理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程序依职权创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促进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各项职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要在统筹规范司法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门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掌握全部司法办案信息,要切实担当起统筹整个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任,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在组织实施方面发挥作用,把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治理结合起来,推动规范司法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要在检查评价方面发挥作用,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三要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限制公民权利的司法措施和手段上,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要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人员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要探索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四要在推进司法公开上下功夫。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现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公开媒介,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

五要在当好参谋助手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深入挖掘数据资源,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进一步整合司法办案信息,坚持和完善集中统计机制,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将人大监督作为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的有力保障和动力。”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说。

全国人大代表、抚顺市委书记王桂芬、苏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技术部经理曹勇代表认为司法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了解和认同的重要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大学副校长、食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金征宇建议检察院在办理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金长征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能源环保研究所所长赵立欣希望继续畅通代表与检察机关沟通渠道,尤其是畅通代表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显著提升。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级院(除军事检察院外)中,已有20余个省份按照《意见》要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最高检机关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机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最高检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接受监督,“公开”是前提。据记者了解,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务公开的改革要求,在系统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1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如何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作了全面规划部署;6月,办公厅又专门印发《高检院机关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分工方案》,就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如何落实好检务公开工作进行细化和具体分工。

检务公开,公开什么?最高检对检务公开内容进一步作出规范。

“首先,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检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外,各级检察机关均及时案件信息、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向社会公开。”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2014年8月,案管办牵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四级共3590家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46552件、重要案件信息65695件、法律文书505094份,受理辩护与代理预约22837件。

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是案件信息公开的重点。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生效法律文书上网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公诉厅专门下发《关于公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情况的通报》,确保了公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工作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指导的通知》,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进行细化。

各相关业务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检务公开方式。据记者了解,

刑事申诉检察厅研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并于2015年9月8日首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咨询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到最高检机关参加对一起杀人案件的公开听证活动。控告检察厅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法规政策研究室制定《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接受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2015年9月,政治部研究出台了《政治部政务公开规定》,对相关检察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的公开工作作了规定。

据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各地检察机关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检务公开渠道。

首先,不断完善检务公开的传统方式。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和完善检察门户网站、报纸、检察开放日、代表委员手机报等长期以来检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和有效渠道。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于11月至12月间,围绕“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主题,任选一天时间,统一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控告检察厅新建人民来访接待室,改造扩充12309举报服务平台,并于6月25日开展了代表委员“走进12309”主题开放日活动。许多省份检察机关积极对门户网站进行改造升级,增加功能模块,更新网站内容,使之更加符合公开要求和群众需求。

此外,积极搭建检务公开新平台,2014年4月以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25次,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上海、江苏、贵州等省检察机关整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309民生服务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律师接待、视频接访、公开听证等多项职能,大力推进网上网下“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设。

同时,大力拓展检务公开的渠道。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互联网+”的新思维,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检务公开新模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最高检“两微一端”共发布信息5万余条,粉丝数量达3082万。所有省级检察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山东、湖北、四川、云南四省份实现三级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全覆盖。

强化检务公开离不开制度保障。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风险评估及处置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和检务公开救济机制等四项机制,从制度上为检务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设想

(一)确立开放型的工作模式

1.以涉及民生与和谐的内容为重点,不断细化、完善检务公开内容

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不流于形式,告知内容的同时,进行解释,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百姓关注的问题,如对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全面公开。如将受理举报的统计数字分类按月公开,并将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移送案件数量进行公布等。这样既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针对易生腐败的环节,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讲求实效。将检察机关的立案情况以及是否在办案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以及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况的数字予以公开。只有将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工作,实际存在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才能使检务公开制度充满活力,真正起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2.不断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制度

(1)规范权利告知、法制宣传等现有的检务公开制度,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如把需要告知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文字而非口头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将检务公开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有计划、有深度地进行等。

(2)建立与党委、政府信息获取机制,及时了解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法律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检务公开,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围绕区域发展的大局开展。

(3)尝试构建司法公开的大格局,建立与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的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包括检务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工作。

(4)建立与村官、社区工作者的沟通机制,选任他们担当检务公开的社会联络员、宣传员,由他们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察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

3.不断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

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就要在坚持传统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发掘新形式进行检察业务的宣传。如整合内部资源,利用社会化预防网络平台开展宣传,利用网络、电子介质进行宣传等。开通检察微博、微信,及时发布检察信息,畅通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初具规模并逐步完善的检察信息网络,设置专门的版块,公开相应的检察信息,并根据信息网络的特点,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双向、互动的平台,为他们向检察机关咨询有关问题,进行举报,提出申诉,提供建议等提供方便,使人民群众打破地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享受检务公开的成果。

(二)健全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1.整合资源,构建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规范检务公开内容和口径。由检务公开协调组统一审核检务公开实践中的各种宣传资料,建立起涉及检察各方面职能和具体工作情况的资料库,遇有检务公开活动,相关部门或人员各取所需,由协调组集中印制有关材料、提供有关情况介绍。

2、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为增强检务公开的有效性和程序刚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如对各个诉讼环节权利义务的告知,举报、申诉结果的反馈,公民申请查询的及时答复等内容,都应当规定为必为性义务,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的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权利行使的,应当规定惩罚措施。

(三)处理好与保密制度的关系

“检务公开”并不是毫无保留地全面公开,而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应公开部分予以保密,是“检务公开”深化发展的制度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应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厘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的保密程序,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保证“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良好的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

公信力的前提。为此,石泉县检察院自最高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以下简称“五进”)活动以来,按照省、市检察院要求的时间节点,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出发点,以保障民生、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多举措、全覆盖组织开展“五进”活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新形象。

一、“点对点”,“五进”活动任务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五进”活动通知下发后,石泉检察院严格按照预防厅和省院、市院“五进”活动要求,立即组织召开院党组会议,迅速贯彻落实“五进”活动精神,成立了以预防职务犯罪科为办公室的“五进”活动办公室,周密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检察工作与“五进”工作统筹

兼顾,全面推进。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保证人人领悟活动精神、个个清楚目标任务,在机关内部形成“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的预防职务犯罪形势,使“五进”活动成为每一位干警的自觉行动。

二、“面对面”,“五进”活动措施实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准确把握“五进”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多层次、全方位推进“五进”活动。一是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我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深入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发案单位,对案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发案原因,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心贴心拉家常、谈生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需,体察群众疾苦,坚持问计、问需、问检制度化。三是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升思想认识水平。积极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知晓率,努力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三、“全覆盖”,“五进”活动效果实

“五进”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的呼声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沉下身子接地气,零距离倾听民声,零障碍了解民情,零耽搁处置诉求,坚持“五进”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始终保持与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使得检民关系更加密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一)依法办案扬正气。我院始终坚持有案必彻查,查案必有果,结案有实效的办案理念,强力打造惩治基层“苍蝇式腐败新常态”。通过执法办案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去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5件10人,通过办案切实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树立了检察机关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二)为民办事获称赞。在“五进”活动中,了解到当地村民的生活和生产水平较低,为帮助贫困村改变落后的面貌,尽早甩掉“穷帽子”,寻求致富“新路子”,我院以“一问三包五联”为抓手,全院干警深入帮扶熨斗镇中河村、松树村。干警深入村民家中,了解农户生产、生活情况以及生产中遇到的困难,与农户共同商讨并制定具体计划,帮助农民脱贫致富。针对帮扶村存在的出行难、饮水难等问题,我院及时协调资金,为帮扶村硬化了通村公路,修建饮水塔设施,还为帮扶村协调解决烤烟指标60亩,解决了当地生活、出行问题。同时,了解到熨斗中学22名学生家庭困难,院党组

组织全院干警积极捐款,进行“一对一”帮扶以实际行动密切检群关系,赢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满意。

(三)强化宣传促守法。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为此,该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切实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一是公、检、法、司大联合宣讲。每年五月、十月,该院都积极参加县委政法委组织的平安石泉建设宣讲团,联合公、检、法、司几个部门,分别在全县11个乡镇、社区逐一开展为期1个月的预防职务犯罪镇村行法律宣传活动,大力传播法律知识,着力解决群众司法需求。二是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全覆盖普法。去年,该院共在5个乡镇和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警示教育讲座12场,受教育人数600多人;在全县6所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座6场,听课师生3000余人;进乡村、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7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拉网式的普法宣传,着力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职务犯罪。

检察工作哪些方面会与公信力成正比?经以往各方探讨,总结出来的重点有执法办案,解剖其

内部的构成,如方式、结果、社会影响则与公信力成正比,那如何在现状中持续提高正比数值,实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笔者认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也可促使检察机关正确履职。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的字面含义,是否为得到社会公众信任所产生的一股力量,据查汉语词典,答案是肯定的。它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是二维互动的关系,是社会公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公信力既然是一个二维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两端分别是国家公权力和公众。诠释“这种关系的两端分别是国家公权力和公众”,从国家公权力和公众这两方面与公信力的关系角度进行,以释出国家公权力和公众在此文的含义。第一,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拆分,这里的“国家”所涉及的是机关,“公”为公众,“力”为能力,可理解为国家机关得到公众的信任的能力。第二,前述的国家公权力为国家机关得到公众的信任的能力,那么公众在这里,推出为公众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对其的一种评价。司法公信力中的司法包括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等系统,所以检察公信力是其中一种,那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履行职责的过程、结果,得到公众认可所产生的信任力,关键是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态度、满意度。

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

1、司法规范化建设为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范司法行为”为司法系统工作的基础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要求司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借此依法治国的契机,更严格守法,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为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步伐加力。

2、司法规范化建设可增强执法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提高和知识面拓展,其认知事物的程度也随知识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变化,当今时代,检察机关在法律职权履行中,如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响极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人民群众可视为合法权益是否受侵害的检验者。维权意识作为一个“法”、“识”摆在了社会法律台面。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也相应时刻地接受着人民群众的检验,检察人员在司法行为、司法作风应越来越规范,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如检察行为、检察作风有一些不慎或不当,都将成为舆论热点,热点经炒作,

对检察机关影响重大,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要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在人民群众的检验下的规范行为,将有助于增强执法公信力。

3、借规范司法行为建设时机强化检察队伍。检察队伍的优劣贯穿着检察工作的始终,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如此,纵观检察机关近年来取得的新进步,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坚持不懈,其中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是取得新进步的重要原因,“队伍”是检察机关的窗口,人民群众通过检察人员了解检察工作,如检察机关办案欠缺严格、欠缺规范、欠缺公正、欠缺正确,那必将影响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信任度。综述,检察队伍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正确的同时不仅打造了过硬的检察队伍,而且也在规范司法行为中。

(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1、促进依法治国建设,对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起到推动作用。

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既包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含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在内的无形法律文化,也包括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移植或自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无形的法律文化不是朝夕可成的,而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形成,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文化和心理传统中。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公众能否认同法律、能否信仰法律,起着核心关键作用。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法律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乃至信仰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通过处理个案以及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传递出来的程序规范性、适用法律准确性和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及公正性,是检察机关在向社会公众表现,其始终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不偏私,且让社会公众从中感受,那么通过一些个案的处理不断让社会公众感知检察机关的社会信用,而作为信用接收方的社会公众就会逐渐产生对检察机关的认同、对法律的认同,当这种认同提高到一定程度便会成为对法律的信仰,而信仰一旦形成他们就会坚定的选择信任法律、信任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并自觉用自己的行动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一个社会有形的法律文化和无形的法律文化达到高度契合,法治社会也就自然形成了。

2、维护法律权威,必然增强公信力。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唯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否则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如何给公民传递法律权威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执法过程中,应使法律的规范作用、效力得到发挥呈现,应然的法律规范、法律效力,公民便会自觉遵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的是法律监督,监督使法律发挥了应然的规范、效力,赢得了权威,也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1、制度缺失,有制度却不落实。制度是执行的保障,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配套制度应同时产生,并付诸实施,但当前出现部分地方制度缺失现象,或有制度而不落实,制度如形式,制度无操作性。

2、当前人员素质方面,工作方法、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年龄结构、宗旨意识都成为了制约因素。制约司法规范化建设,从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看,另一方面也是检察人员不自觉规范司法,不能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因此,人员素质至关重要。

3、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做到程序公正,但现实工作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必然使司法规范化建设阻力重重。

(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解决的问题

1、检察队伍方面。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相比,检察队伍在软件和硬件上还有不少差距,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信力强度还不够。

2、执法机制方面。当前部分检察执法机制在落实方面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不能达到促使检察工作更规律,更准确、更公正、更有效的预期效果,这也会促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下降,因此执法机制的落实、程度效果如何,影响着司法规范,也影响着公信力。

3、检务公开方面。检察实务中,“阳光检务”的标准还未真正落实,当今检务公开的渠道向新闻媒体,网媒等延伸,如检察事务还保持着不应有“神秘”,未落实“阳光检务”标准,检察事务将陷入宣传力度不够、司法规范化推进不利,执法公信力受损的困境中。

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执法公信力二者的相互作用

检察工作应实体与程序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可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也可规范检察队伍建设,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行为、作风、公信力、满意度的提升有赖于检察人员能严格规范司法,坚定公正司法,自觉遵纪守法,并能出台配套制度,付诸实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遵纪守法,必须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而公信力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体现。如检察机关执法行为办案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其规范司法行为受到质疑,公信力受到损害。因此检察机关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构建社会良好形象,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而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有效方法之一,是为规范司法行为。

五、加强检察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层面“失之毫厘”,实践层面就可能“谬以千里”。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错误理念一定程度上的存在,成为制约当前检察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发展的思想顽疾。(《检察日报》2015年第7504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司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建设法治社会也需要司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以此为契机,我们检察人员要严守法律,推进检察事业始终将正确司法理念贯穿其中,在思想上严格规范司法。

(二)为规范司法建章立制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司法,全面对照最高检专项整治方案列出的八个方面重点,全面梳理

近年来发现的司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突出问题,这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标”。“治标”需“治本”。此“本”为规范司法而建章立制,制度是保障,行为没有制度可循,行使必然欠规范。历来司法通病,无不是重实体轻程序,为规范司法而建章立制,程序制度是首选,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严格执行,是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缺少了监督的行为,会滋生腐败,质变为腐败行为,因而要健全监督检察机制,确保检察工作的每个流程都有监督。责任追究下的工作,其规范化程度相对比较高,因而要健全错案问责制、终身负责制等,让检察工作在制度的管制下更规范。

(三)推行检察改革强化职能

法治文明需要检察机关推行检察改革强化职能,检察改革围绕司法办案为重心,注重监督,规范检察行为的行使,坚定司法公开,强化职能,继而为改革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四)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

基层建设不可忽视规范司法行为建设,要将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与基层建设高度融合起来,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借领导干部对口联系、调研等基层建设活动推进规范司法行为,检察长和检察人员各司其职,努力使上级部署要求“不难落地”,以此提升基层司法规范化水平。

(五)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的关键参与者,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开展好坏,与检察队伍的参与效果密不可分,因而,规范司法行为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是必然。当前部分检察队伍还存在特权思想、粗暴司法等影响检察公正、影响检察社会良好形象、影响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现象,要以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强化人员素质为抓手,剔除规范司法行为活动顺利推进的阻碍。在另一层面上,检察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应规范化,其素质也应符合国家工作人

员的标准,能永久经得起群众考验。

(六)构建阳光检务公开制度

新时期下公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随着其知识水平、信息全球化等因素逐步增强,如在法律事务中,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关系“民告官”的法律日益适用频繁。在此格局下,检察机关更应构建阳光检务公开制度,日趋完善阳光检务公开,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借此平台,检察机关能更好地推行检务公开,以检务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公正”。(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王锦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明确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回应了社会和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检察机关特别是地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是检察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升基层检察机关的自身公信力,切实满足社会公众新期待和新要求,是当前检察机关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的职能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在实现司法职能的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永恒的追求,同样需要借助司法权威的力量。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检察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

二、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无论检察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从人民检察院内部来讲,少数案件质量不高,损害人民检察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少数检察官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压案拖案、吃拿卡要,有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严重败坏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形象,影响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的信任感。从当事人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功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从人民检察院的外部来讲,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仍然存在,有的监督行为不够规范,造成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误解,影响检察权威的树立,也给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三、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和措施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基层,司法权威的基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沿阵地,是人民群众面对面感受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窗口。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基层工作满意了、认可了,对人民检察院自然也就信任、信赖了,所以提高人民检察院基层司法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根本。

(一)以公正高效的执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定秉公执法的理念,让手中的权力真正成为维护公正、匡扶正义的有力武器。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根本工作任务,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基本行为规范,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执法环节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二)以公正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检察机关既要有效履行好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更要有力地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国家法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贯彻执行,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全面提升推动反腐败建设和预防廉政的能力。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强化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以透明公开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检察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通过沟通,把检察院与社会公众在司法公正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认识,力求最大、最有效地统一。

(四)以服务民生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检察工作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摆在首位,思想观念上为民、工作措施上便民、实际效果上利民,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打造服务型检察机关,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五)以廉洁自律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坚持不懈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能够切实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切实“把人管住”、“把案管严”、“把事管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让

检察官明明白白办案、公公正正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文明高效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必然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管理水平和服务基层的能力,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公正严格文明执法的良形象,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定能够有效树立并不断巩固提升。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试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试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摘要]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同时,执法公信力是综合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实效的重要标准。是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笔者主要探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概念的缘起、内涵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概念;解析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这就为我们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增强和保障执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刻领会并努力落实这一要求,是政法机关树立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保障之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任。因此,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性任务。执法公信力是当前的执词,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年来,被媒体频频关注和曝光的事件,其中有涉及执法机关公信力方面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研究与探讨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对公信力的研究现状检视,可发现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能力说,认为公信力是一种职业技能,职业素养。 第二,评价说,认为公信力是公众对执法机关的评价和信任程度。 第三,复合说,体现能力说与评价说之结合。上述这些说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试图就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作进一步地梳理和理论澄清。 一、公信力概念的缘起 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公信力作为普遍性的群体意识,它是一种信心和信任的结晶体,是个体自然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涉及个体人的心灵,以个体人的属性为基础。它是发自个体内心深处的感触和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工作心得: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工作心得: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当前检察公信力建设主要受到社会信任体系的冲突、网络对个案不公正的放大效应、检察执法信息不透明和个别检察官不良形象的影响,不利于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只有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增进检民互动,用个案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打造清廉公正的检察官队伍,才能确保检察公信力的生成。 检察公信力,即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及其工作的认同、满意和信任程度,既是司法公信力的组成,也是党和国家公信力的组成部分。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的认知和认可状况,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信任而累积获得的一种社会公共信用资源,是考量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程度的评判尺度,是决定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存在价值的重要因素,对推进我过检察事业科学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加强检察公信力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的认可度与信任度,已经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一、检察公信力的含义解析 要探讨检察公信力建设问题,首先要明白检察公信力所要描述的内涵是什么,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通知要对当年检察公信力的现状有理性的认识,以免理论研究脱离实际。

(一)检察公信力的含义 公信力是指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意指为某一事件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一般而言,公信力包括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传媒公信力等,检察公信力属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检察公信力概念的界定,“能力说”认为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能力”,“信赖说”认为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互动说”认为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过程,是一个双重维度概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检察执法的信用和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它既是一个理性博弈,又是一个互动结果”。其实,要理解检察公信力,只要抓住其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就不难理解,公信力的核心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检察公信力是指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执法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服从和尊重,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是对检察权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和信赖。信用与信任呈现出交错互动、正相关的关系。 (二)检察公信力的特征 1、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互动的结果。检察公信力强调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互评,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信用,检察公信力就无从谈起,这种信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维护公平正义 提升司法公信

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系列评论之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瓶颈的重要途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目光向内,深刻理解和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公平正义社会氛围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提升队伍素质、确保审判质量,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法院工作第一要务为抓手。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第一要务,各级法院要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保障,按照“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要求,将近年来开展均衡结案、清理积案、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做法纳入长效机制建设,把群众关心关注的超审限、审判质量瑕疵等问题作为审判质效管理重点,通过“人”的公正、“案”的公正、“法”的公正,引导人们理性对待司法,信任遵从司法,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为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证。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石。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使命,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要规范执法尺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促进量刑公平公正,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金保 摘要: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距离,检察机关公信力正面临诸多挑战。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形象,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措施探讨 检察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的总体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强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举措,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实现: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职责,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加强,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攻坚克难,通过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职能,依法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坚决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突出查办危害公平正义、影响经济发展的贪污受贿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特别是要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容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用足用活法律监督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县政法委推进政法机关司法公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司法行政作风,提升我局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局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各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总体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树立执法人员新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从2015 年至2017 年,全面启动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平台,全面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0 年,基本完成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机关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和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各类政务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作出兑现计划,并明确落实时限和办法。 (二)大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1、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2、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3、完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争取在2016 年底建成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公开平台。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裁判结果难买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后,为什么会出现败诉方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局面,而上诉法院却均支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呢?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了在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外,关键还在于法官办案程序不合规范导致虽然实体公正但当事人仍感觉没受到合理对待,认为裁判不公。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详细的判后释明、答疑解惑,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一审裁判的公信力不高。 (四)执行不力,判决如空门。毋庸置疑困扰法院日常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矛盾便是执行难。案件审判结果为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不信服、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配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经常或偶尔受到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或人身安全威胁,不少法院统计工作一年内就遭受过几起暴力抗法事件,有的当事人暴打执行法官、损坏法院执行公务车辆、有的当事人拿砍刀威胁法官等等,这样的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说明了生效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因素探析

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因素探析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提升执法公信力方面做了不懈努力,取得了较好成效,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公信力面临的挑战、存在问题的根源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探讨检察执法公信力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群众信任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的精辟论述标志着党和国家将执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到了事关全局的战略高度,对新时期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公信力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因此,维护和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立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中还存在诸多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检察机关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一)外因方面。现行检察制度、社会环境变化、民主法制意识、舆论监督等因素均在挑战着检察机关公信力 1.制度制约。依现行体制,检察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受制于地方,司法公正赖以生存的两个关键要素不可避免地受到干预和影响。给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带来困难。 2.复杂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组织形式等各方面均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容易激化,公众的社会承受能力进一步降低。在复杂、敏感的社会环境下,检察执法活动稍有不慎或不公,极易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削弱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3.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瑕疵、错误甚至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势必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挑战检察机关既有的标准和水平,执法公信力自然会受到全新的拷问。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应用 05.2011 编者按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目前中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在审阅了北京一中院报送的《若干指导 意见》文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特地写了如下一篇读后感: “‘公信立院’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已提出近3年了,如何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大家都在思考和探索。司法没有公信就不会有权威,更不会有效能,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无 从发挥。因此,我们各级法院都应高度关注在新形势下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这个 问题难度很大,但看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若干指 导意见’使我增强了信心。这份意见在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 紧迫感、准确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立足于从法院自身工作上找 原因,从以规范促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廉明促公信、以效能促公信、以民主促公信五个 方面,提出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实现途径,看了以后很受启发。我认为一中院及 明达同志在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上是下了功夫的。我也相信,这份意见措施如能认真付诸实 践,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所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该意见没有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因 此也无法提出如何有效避免和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的对策措施。对于留下的这一遗憾,我希 望一中院的同志在条件成就时再作研究,另抒高见。” 为此,本刊特刊发作为北京一中院《若干指导意见》基础材料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 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借鉴参考。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 调研报告 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公信立院”的工作方针。王胜俊院长更是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本调研报告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在具体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思路和对策。 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其主要原因我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院以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相继进行了加强和谐司法、公开司法和民生司法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具体表现为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才能 *本课题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课题主持人:王明达;课题负责人:吴在存;课题组成员:薛强、胡嘉荣、陈荣、刘井玉、伍涛;课题主要执笔人:刘井玉、伍涛。 043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1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试卷)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0题,共50.0分; 默认单题5.0分) 1、疑罪从无是现代无罪推定的要求,是符合社会时代潮流的要求,也是真正防止冤案错案的必然选择。(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2、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3、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5、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性,没有客观根据。(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6、要用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7、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8、“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唯一内容。(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9、我国司法公正的一个底线是不放过一个疑犯。(5.0分) 得分:

司法公信力观点综述

司法公信力观点综述 一、司法公信理论研究综述 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研究范畴包含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类型、特征、性质、价值、现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司法公开等相互作用关系及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和建议。从经济、文化、和谐社会不同角度对司法公信力进行理论研究。目前,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关玫、毕玉谦、郭卫华等人。 关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主要观点是: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在现实社会中的发生体现为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司法机关与公众间的信用关系。从其载体上看,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是否具有信用最终通过公众的评价的得到实现。司法公信力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

一般认为,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二是司法独立受到干扰。三是法院生效裁判执行不到位。四是法官个人素质不足。五是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缺乏。六是媒体对个别案件的不当宣传。 当前研究学者从不同方面,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对策: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三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涉诉信访问题;四是提高法官素质和监管力度;五是努力培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社会氛围。 学者关玫2008年出版《司法公信力研究》一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她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之一,而且司法公信力所带来的巨大功用和收益以及不讲信用所承担的风险既是司法的成本,也是社会的巨大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不值得付出的;同时对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进行了分析,认为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必备的内在构成要件,这四个方面都离不开司法独立这一制度前提,离不开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还对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其成因和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建构进行考察与研究,这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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