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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司法,途径]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公信力,司法,途径]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公信力,司法,途径]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摘要司法兼具建立司法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双重历史任务。只有司法具有了公信力,才能保证司法的历史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同时,司法具有公信力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必要基础。然而当今社会,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令人堪忧,因此,必须深刻分析其成因,采用有效的方法,改革和建设司法体制,重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徐小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当今中国正在经历历史性的社会转型,即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及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渐成熟与政治体制、政府职能定位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关键时期。在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下,我国的信用危机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司法作为终结各种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各种矛盾激化中也不断暴露出自身的缺点,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断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虽然近些年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判决结果不及时执行、法官裁判不公等,不仅使司法逐渐失去了公众对其应有的尊重与信赖,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地位,使得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举步维艰。

一、司法公信力释义

(一)司法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与近代三权分立学说有着不可忽略的关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利分立的学说,后经英国洛克等思想家的继承,形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的“三权分立学说。这三种权利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既互相牵制又维持一定的平衡,达到分权的效果。司法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不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西方国家的通说。我国对于司法的内涵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其中以下三种学说最为突出:广义说、折中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等)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折中说认为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则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因此,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主体。狭义说即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认为司法权仅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司法仅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目前我国司法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主要出现在法院体制内,所以本文采狭义说,认为司法仅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活动。

(二)公信力

公信力,我们一般解释为使民众信任的力量。它是人在社会生活的潜移默化中形成的一种很自然的意识,自觉认为应当信赖什么,应当尊重什么。就目前的社会生活来说,公信力

是公共权力在社会公共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有关责任、公平、正义、民主、道义等的信任力。它是公共权力所拥有的一种无形财富,能够使公众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信服和遵从公权力。

(三)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信力”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全新概念。“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与尊重的能力,它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可的程度上,包括对法官的尊敬与信任,对司法过程的信赖与认同等。”司法部门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通过公众的理性评价来得出结论,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任程度越高,则说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较大,反之,则说明司法部门出现了信用危机。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人们也越来越愿意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公众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需求,而在此时,司法由于自身现阶段的缺陷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导致我国司法的公信力越来越低,司法信用危机加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司法公开原则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能够使社会公众更

多地了解司法审判工作,进而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一般来说,司法活动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做不到司法公开则会引起大众的不满,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国司法公开原则贯彻的比较不彻底,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三分之一法院未公开领导信息、陪审员的“陪而不审”、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限制旁听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的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损害。

2.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众所周知,媒体在对司法中裁判不公、贪污腐败现象

进行披露和报道时,往往能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从而实现舆论监督,迫使司法机关改正错误,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然而,媒体监督同样是把双刃剑,它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因为自身的特性,只顾追求实效不顾事实而致使公众被误导,不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法官做出相关判决后,公众会普遍认为法院裁判有失公允,从而怀疑司法的公信力。

3. 法官整体素质偏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有特殊地位的法律

职业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主要是指法官司法能力素质偏低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在实践中,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结构不完善,不能及时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尽心负责,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更有甚者还会在私下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贿赂,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

4. 法制文化的缺失。我国一直存在法制文化缺失的问题。由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风俗的影响,公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信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文化,使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5. 以人为本思想难以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司法活动中的人本性比较缺失,使司法活动脱离了群众。这种现象绝对不会使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提高,反而会使司法逐渐失去群众基础,司法活动遭遇信任危机。所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绝不能缺失。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

1.历史原因。我国古代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近代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我国具有很长久的封建历史传统。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较低也深受这一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之所以得不到提升,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如传统的人治主义思想、以皇权和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残余等。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致使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性仍然软弱。

2. 现实原因。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了司法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

看到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当今社会,人们对司法的信任逐渐由对人的信任向制度层面的信任转变,司法制度不完善,一旦在司法裁判中出现失误就很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部信赖,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程度的提升。

三、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长期实践证明,要想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不仅要考虑制度性措施,还要考虑非制度性措施。只有二者结合,在制度层面上对其提供保障,在非制度层面上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稳固得到提升。

(一)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建设

1. 回归司法权。司法权是与其他国家权力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应当加以明确区分。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司法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异化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遭到破坏,因此,司法权的回归是我国司法权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回归是司法权回归的重要途径,使司法权非行政化,使司法权非地方化,以此来做到司法权的真正回归。

2.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不仅要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还要保障司

法主体职业化。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首先要保证审判公开,让公众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来。其次是要解决我国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等问题。一个案件有了判决,却最终也得不到执行,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判决宣布后,及时准确地执行,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最后是要进行诉讼费用改革,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贫困者,如果他们因为贫困而不能获得诉讼手段的救济,这就违背了司法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寻

求一个合理而且现实的平衡点,对我国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加以完善,使之能够充分实现公众接近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保障司法主体职业化,不仅要提高法官的办案素质和办案能力,还要使法官的职业得到现实保障。建立起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官队伍,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司法能力,也有利于保障人民利益。

3.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无所不在,其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也会带来负面影响,需要正确引导及完善其监督方式。要保障新闻媒体正当的采访权利,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不当的新闻报道,以免谣言四处传播引起社会恐慌,正确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除此之外,还要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人大行使监督权应该是间接的监督,不能直接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发现问题时应该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或询问,而不能直接更改判决或直接作出判决。只有真正做到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才能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才能保证人大合法合理行使监督权。

(二)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非制度性建设

1.转变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观念是制度建构的基础又是制度运行的驱动力。司法制度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观念的支撑和推动。要构建司法权威的法律实现机制,必须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培养程序权威的理念,树立理性的权威解释观,注重法庭仪式与法庭秩序的权威文化功能,使其成为司法权威的观念性动力。”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互相交织,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但这也正是一个契机,大力宣扬法制文化,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转变并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了,进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2. 建立理性的司法观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社会公众之间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时诉讼当事人建立起理性的司法观念就非常必要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还可以让当事人选择其最满意的方式解决纠纷,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转变他们对司法的消极情绪,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大背景下,司法同样遭遇了信用危机。虽然我国已进行了三十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一状况也有所改善,但远远达不到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标准。司法失去了公信力,就好比对法律失去了信仰,并不能真正起到社会救济的作用。我们要重视司法公信力的作用,重建司法公信力,为此需要社会公众与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笔者从司法公信力释义、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对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做了研究,希望司法体制改革能将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改革的重点,重建司法公信力,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作者:刘艳发布时间:2010-08-02 17:00:07 [摘要]近几年,诸如周老虎、躲猫猫、武汉经适房、上海钓鱼执法等事件极大的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对司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强调责任,更主要的是强调公正。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与责任为主题来加强公信力建设,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执法队伍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与创新、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执法公信力。这样,才能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改革,优化执法形象,全面提升公正执法水平与执法公信力,才能赢得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关键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 一、引言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夯实执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所谓执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它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是一个

双重维度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基础,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共同的目标追求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司法队伍。 (一)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国家法律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对这一承诺负责,才能取信于民,建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司法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司法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基础所在。 (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 如果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司法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 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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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平安增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队伍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增强执勤民警的综合执法素质、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目前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组织培训和民警自身努力,现在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质量不高,存在随意性。执勤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存在漏写、错写等现象,只要有人讲人情,就减轻处罚,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部分民警说教能力差,对一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讲话用语不文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个别案件处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物证和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 二是执法不文明规范,为民服务观念不牢。个别执勤民警处理案件方式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存在训斥当事人现象;个别办案民警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窗口民警向群众解答问题不热情,回答问题不清楚,给群众造成一种不为民办事的感觉,伤害了警民感情。 三是执法态度差,形象不佳。部分民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执勤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以致于民警性情易暴躁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另外不少执勤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警容风纪不整,而部分机关民警的“冷、硬、横、推”现象也已不是新闻,这些都使民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原因探究 (一)执法环境差、影响大。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对民警执法不理解,致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有发生妨碍执法案件。有的甚至威胁围攻民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7月份,仅派出所就发生民警被阻碍执法30多起,其中6名嫌疑人因情节恶劣被治安拘留。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 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 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金保 摘要: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距离,检察机关公信力正面临诸多挑战。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形象,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措施探讨 检察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的总体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强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举措,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实现: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职责,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加强,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攻坚克难,通过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职能,依法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坚决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突出查办危害公平正义、影响经济发展的贪污受贿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特别是要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容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用足用活法律监督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维护公平正义 提升司法公信

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系列评论之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瓶颈的重要途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目光向内,深刻理解和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公平正义社会氛围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提升队伍素质、确保审判质量,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法院工作第一要务为抓手。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第一要务,各级法院要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保障,按照“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要求,将近年来开展均衡结案、清理积案、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做法纳入长效机制建设,把群众关心关注的超审限、审判质量瑕疵等问题作为审判质效管理重点,通过“人”的公正、“案”的公正、“法”的公正,引导人们理性对待司法,信任遵从司法,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为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证。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石。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使命,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要规范执法尺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促进量刑公平公正,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参考答案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参考答案 2015年干部在线学习第一季度必修课参考答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单选;1.法律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代;[A]正确[B]错误;2.目前我国出现不同层级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的;[A]正确[B]错误;3.()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A]德治[B]以民为本[C]对外开放[D]法治;4.()是指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 2015年干部在线学习第一季度必修课参考答案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单选 1.法律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议机关制定。(单选2 分) [A]正确[B]错误 2.目前我国出现不同层级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的情况。(单选2 分) [A]正确[B]错误 3.()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单选2 分) [A]德治[B]以民为本[C]对外开放[D]法治 4.()是指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规范。(单选2 分)

[A]硬法规范[B]软法规范[C]特定规范[D]以上都不是 5.()认为法治就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单选2 分) [A]亨廷顿[B]丹宁勋爵[C]柏拉图[D]亚里士多德 6.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有助于实现依法行政。(单选2 分) [A]正确[B]错误 7.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当中,尤以()作用明显。(单选2 分) [A]党内监督[B]人大监督[C]民主监督[D]司法监督 8.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单选2 分) [A]依宪治国[B]依法执政[C]依宪执政[D]加强宪法实施 9.城管粗暴执法凸显()缺位。(单选2 分) [A]合法性思维[B]权利义务思维[C]公平正义思维[D]责任后果思维 10.()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认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单选2 分) [A]毛泽东[B]周恩来[C]刘少奇[D]邓小平 11.()是依法行政最根本的保障,加强司法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单选 2 分) [A]党内监督[B]司法监督[C]民主监督[D]行政监督 12.“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单选2 分)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裁判结果难买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后,为什么会出现败诉方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局面,而上诉法院却均支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呢?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了在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外,关键还在于法官办案程序不合规范导致虽然实体公正但当事人仍感觉没受到合理对待,认为裁判不公。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详细的判后释明、答疑解惑,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一审裁判的公信力不高。 (四)执行不力,判决如空门。毋庸置疑困扰法院日常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矛盾便是执行难。案件审判结果为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不信服、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配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经常或偶尔受到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或人身安全威胁,不少法院统计工作一年内就遭受过几起暴力抗法事件,有的当事人暴打执行法官、损坏法院执行公务车辆、有的当事人拿砍刀威胁法官等等,这样的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说明了生效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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