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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指针对低收入家庭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和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 购买资格:一般要求购房人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或属于特定的群体,如军人、农民工、低保户等;

2. 购买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对于市场房价有一定的优惠,但价格也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3. 政策利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政策,以及一些低价商品房购买政策;

4. 产权归属: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转让;

5. 购房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比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通过相关审核。

总体来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适用住房成为了很多人买房的首选。经济适用住房,通常简称为“经适房”,是指针对中低 收入群体所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为方便广大购房者购买,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和优势。 1、关于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国家规定建设单位或开发商,采取普通商品住房的定额面积及配套标准建造的在定价、销售方式、付款方式、限购等方面受到国家统一规定,价格较普通商品住房有一定优惠的房屋,限售年限达到五年以上。 优缺点: (1)优点:一方面解决了大众居住,另一方面又不依靠 城市公积金、国家补贴,不会造成过度利用资源,非常环保。此外,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相比普通住房来说较小,也能将城市土地合理使用。 (2)缺点:资金来源较少,除了对开发商拿到国家的特 殊到款和贷款以外,购房者也只有从自己的积蓄中拿到,所以建设的时间普遍较长,也相应会影响购房者的入住时间。建设的地点多在偏远地带,交通不太方便,噪音、污染等问题也会影响居住感受。

2、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广大购房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如果在月 度个人所得税或年末清查时计算应纳税额时,减除住房租金等费用,减免的金额不超过当时销售价格的10%,且纳税人须配偶分别以家庭为单元申报个人所得税。 (2)契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免除契税的全额 或部分税款。具体地,对于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比例缴纳契税。以北京为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只需缴纳契税房屋总价的1%。 (3)营业税: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原产(制)商或代理商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销售企业,免征增值税。 3、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势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创造很多税收收入,并且可以提高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1)提高购房者的购房积极性 税收优惠是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一种积极的激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拥有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比如个税、契税的减免或免除,根据具体情况有很多可减少的税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杭州经济适用房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杭州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啦 昨天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相关政策。从今年9月12日起,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已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昨天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相关政策。从今年9月12日起,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已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此前的8月12日,杭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走过了14年的历程,其上市交易、回购等政策备受关注,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意义重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4年9月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又分为三种情况: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前(2001年2月5日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即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2003年3月3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房,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贷款支持建设的、供中低收 入家庭购买或租赁的住房。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经济适用房资源,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责任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督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各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 理工作。 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和程序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包括家庭收入、户籍情况等,具体条件 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并公布。 购房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签约,且必须具备购 房资格证明。 三、经济适用房的租赁条件和程序

经济适用房的租赁条件同样根据家庭收入、户籍等情况确定, 并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租赁经济适用房需要提 供相应的租房证明,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签约。 四、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运营 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包括租金或购房款的收取、物业 管理、维修等工作。经济适用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示。购房者需按时按额缴纳购房款,并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购房资格、解除租赁合同等。市、区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违规行 为的监督和举报。 六、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和改善措施

北京市将加大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力度,通过增加建设数量、优化购租补贴政策等途径,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改善力度,提升住宅品质和居住环境,改善居住条件。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促进经济适用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支配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新政策呢?下面随我一起来了解吧! 2023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状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爱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状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全部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供应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

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供应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需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别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意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保障经济适用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3、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申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 四、销售管理 1、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2、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购买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3、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网上登记、选房等制度。 4、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使用管理 1、经济适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 2、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经济适用房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4、经济适用房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5、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用途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经济适用房销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4、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经济适用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相关政策

北京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相关政策 标题:深度解析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相关政策 引言: 近年来,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面临着人口密集和住房供需矛盾的巨大挑战。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北京政府积极推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并在其中有一类特殊的住房被称为央产房。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和探讨关于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相关政策,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背景介绍 1.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2. 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起因和目的。 二、央产房政策的定义与特点 1. 什么是央产房? 2. 央产房的产权与管理方式。 3. 央产房的申购与配租机制。 三、央产房政策的实施与运行 1. 央产房政策的执行体系和机构设置。

2. 央产房政策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流程。 3. 央产房的限购限售政策。 四、央产房政策的影响与评估 1. 央产房政策对北京住房市场的影响。 2. 央产房政策对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3. 央产房政策的优点和不足。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 1. 央产房政策的价值和意义。 2. 如何进一步完善央产房政策? 3. 对未来北京住房政策的展望和建议。 结语: 通过对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相关政策的深度分析和探讨,我 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央产房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它不仅是解决北京住 房问题的有力措施,也对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然而,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人们 的住房需求。对于未来北京住房政策的展望,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并为 持续改善住房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意:由于字数限制,本文只提供了大纲,详细内容请根据大纲进行 展开撰写。央产房政策是指由中央政府主导、监督并实施的产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及减免办理指南

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及减免办理指南

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及减免办理指南 一、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 从目前的营业税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仍应依法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当然,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下面是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

案手续,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6、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吗

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吗 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的,但必须符合相应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购 房者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政府应当按照原价,考虑折旧、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如果是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满5年,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者向政府支 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也可以获得全部产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 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由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延伸阅读 购买公有住房后可以卖吗 购买公有住房后可以卖。虽然当前出售我国公有住房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有住房买后就是可以卖的。 买卖公有住房,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4、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 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 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没买产权可以卖吗 共有住宅主要是由本地政府建设的,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售出租,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出售的,共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出售的共有住房。公房也称为共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为公共住宅,供应住宅,它是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可售公房上市要满足以下条件: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可售公有住百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LT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 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 出售,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 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 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经济适用房问题全解答

经济适用房问题全解答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注: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二、经济适用房与其他房型区别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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