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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很高兴第一次踏进美丽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园。今天要讲的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基本上是自由主义。但中国当代法理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重大不足,包括在座很多同学在法理问题上基本都接受的是自由主义。我将运用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的分析,并结合大家都很熟悉的案件,阐述我的命题:中国的自由主义是有不足,有缺陷的。这个案件就是去年发生在陕西的“黄碟”事件。

去年8月18号晚,大概10点钟左右,延安市宝塔区——大家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将来演讲中都会去仔细分析的,这是分析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你写作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你下面要说什么——宝塔区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两人在宝塔区万花村的一个诊所(诊所面对一条大街,紧邻着一排房屋,诊所有两个商业门面,其中一间放着一张床)。二人在那播放黄碟,于是民警身着警服,但是未带警衔,前去查看。民警从后面窗户上看见的确有人看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并扣压黄碟和电视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两天后,陕西《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题目非常中性,《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但马上引起了媒体全面、广泛的关注。经过种种曲折,在媒体和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区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全面失败而告终。2001年最后一天,这一事件有了最后结果,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由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一次性赔偿29137元,并对该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一名警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案件情况大致说到这里。

在媒体和学界的“合谋”下,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据我们从各种媒体看到的观点来说,是一边倒的,用一句话概括: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己家看黄碟这种私人事务。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原则,而且鉴于中国长期流行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管的过多、过严、过宽的现象,我觉得提出这个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中国社会制度转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在讨论这一事件时——这与讨论上述原则是两回事——我们将来的法律人要非常注意,讨论事件应该抽象为原则来(认识),很对,但处理事件时一定要了解事件,(大家注意,我讲的是事件,而不是案件,它还没有构成一个案件)因此,我们要认真讨论这个事件的事实,进行认真梳理,我觉得到目前为止,对这个事件基本上没有做到这一点。我将根据双方都承认的,包括报道的这些事实,对它做一个分析。

这个案件有两个基本之点,从法律上来看,第一,鉴于当时的情况,警察有没有权力去干预此事件。(回答)基本上是没有,但我要论证的是“有”;第二个问题,如果警察有权力干预,(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是两个问题,但我现在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我今天只讨论第一个问题,因为后面一个问题我们对事实是不清楚的,警察究竟怎么干预的,双方各执一词,不太清楚。我们讲的问题就是:警察有无权力干预张氏夫妇在家看黄碟。我会坚持一贯多视角的分析方法,把众多的法理学派的观点与对事件的分析结合起来。

首先,我想用自由主义思路分析,叫做自由主义或者是个人主义的法理分析。我们从上面所有媒体评论中,可看到这一观点:国家无权干预私人事务,公权不能干预私权。、这种分析认定这一事件的基本事实是:一方是一般的个人,(这里虽然是夫妻俩,但是因为夫妻在这里都是作为单个的个人,并且他们有特殊的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利益上的个人)而另一方是国家。按照自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观点,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至高无上,国家应该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种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这种个人权利的行使不侵犯、干扰其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古典的自由主义不是这样说的。古典自由主义对待不同的问题,(答案)是有分别的。比如说,尤其是看“黄碟”,涉及到性和家庭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是可以干预的。比方说康德,一个典型的自由主义者,以后我们还要讲其他人,他就认为私生子不应当保留,但是在今天几乎所有的社会,哪怕不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国家,它也会保护私生子。康德为什么说私生子不能保留呢?他说,私生子是偷偷摸摸的进入这个社会的,他没有得到一个合法的权利进入这个社会,因此国家不保护他是天经地义的。你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对性、家庭、婚姻问题上,它的立场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今天所讲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美国60年代以后,由于性解放,法律上的性革命引发的。比如65年和73年的案件第一个案件,既65年发生的一个关于夫妻间是否可以购买避孕用品的案件,当时购买避孕用品是要受到惩罚的。对此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以前的判例更为准确)法律,认定了隐私权;73年,再一次扩展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出我们谈的自由主义基本上采取这一立场,就是说,在个人的性、婚姻、家庭,或者包括自己个人的阅读问题上不应当受到国家的干预。人们把这些个人的性、隐私或者阅读色情作品的偏好加入到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当中,(可见)自由的概念其实并不是从来不扩张的,它是不断有新的内容加入。从这种观点上看,在这一事件中,警方侵犯了几种利益。第一,个人看黄碟的偏好。我喜欢看黄碟,别人来干预我,这就是干预了我的偏好,你有你的偏好,你愿意看古龙、金庸,我就愿意看色情(作品)。(笑声)第二,干预了私人住宅不受非法

侵犯的权利。注意,不是说不受侵犯。道理很简单,我要用你的房子作堡垒,你不让我用你的房子作堡垒,你不允许,绝对不可能,这是传统的财产权,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对该权利的非法侵犯);第三,与此相关的隐私权。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问题很简单,哪怕看黄碟品味不高甚至道德低下,只要不损害他人,就不是国家该管的事。

因此,我赞同密尔——一个自由主义大家——的观点:只涉及个人的行为,一个人的独立性不受限制,任何人不能干预。前面讲的所有人都持这种观点,“国家,你别干预别人看黄碟!”(笑声)但是我们在分析这一案件时存在不完整的特点,因为所有的只有主义者从来没有人为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总是有限制的,这一限制正如康德所说普遍立法的原则,我行使我得权利,必须尊重他人行使权利,或者用密尔的表述来说,你的权利停止在我的鼻子边上,也可以说是权利的相对性、相互性。所以正如密尔所说,讨论社会自由、公民自由,须给自由加一个界限。什么是讨论自由?就是讨论自由的限度。甚至还有意大利自由主义思想家边沁,他认为乞丐没有乞讨的自由。为什么?他认为这有两种意义。第一,乞丐如果在公共场所乞讨,会损害别人的利益,比如你要是在公园散步,遇上乞丐,我反正会觉得不舒服;第二,乞丐会纠缠,“唉,行行好,给我两块钱吧……”,(笑声),这也会损害他人利益。正因为如此,他主张将乞丐关起来,(大家不要以为“收容审查”是中国人的,其实它是从自由主义者那引进的。)罚他们做苦役,只到把关他们的钱交清了才能放出来;或者把乞丐都放到一个地方去,比如都放到公园,全是乞丐,他还向谁要钱去?(笑声)边沁是最早的,也是经典的自由主义者。所以说,即使是自由主义者,他也不是把这些权利都当作绝对的,而我们中国现在许多人把这些权利当作绝对的了。而且,密勒也说,这些自由只运用于成人,对于孩子须加以限制。当然,我们不需要按照他们的话去做。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要看的是,这对夫妻看黄碟时又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但并不认为自由是绝对的。

按照这一原则看这一事件,在这个事件的讨论过程中,实际上所有人都忽略了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对这事件起决定性作用的情节,就是有人报警。有人报警,这就表明:你有看黄碟的偏好,我也有不看黄碟的偏好,既然看黄碟的偏好能被保护,那么后者的偏好为什么就不被保护呢?自由主义在这里出现了矛盾,我不讲他们高尚还是低下,不能说政府更应该保护哪个偏好。作为一个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保护自由主义的人和从法律哲学逻辑的一贯性来说,你就不能否定至少是有人打电话来举报,认为你看黄碟侵犯了我的权利,也就是说有伤害。但是从法律经济学来说,这表明看黄碟有了外在危害,即影响了他人,即将外在性内

化,由行为者来承担责任。而内化最好的办法不是国家干预,而是通过两个人只有协商来解决。降低社会成本最好的方法是合约,只要交易费用较低时就用合约方式来解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甚至根本不需要国家的干预。当然交易费用太高时,既两个人没办法解决时,是需要国家来干预的。注意这里为什么有人去举报,这不表明他们没有办法自己去解决,这对夫妻尽管看黄碟是在屋内,也未必大肆声张,而邻居不愿拉下面子去干涉这对夫妻,而是报警,希望政府重新界定权利:到底你有看黄碟的权利呢还是我有不看黄碟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警方想主动干预,而是打电话的人所代表的群体不愿他看黄碟。

在国外如果很晚了还在大声喧哗,警察就会来敲门:“这么晚了,干什么呢?”谁喊警察来的?当然是邻居!自由主义者不假定某些爱好是崇高的,看黄碟就更低下,这必须由社会来界定。自由主义者实际上不能坚持完全的自由主义。现代社会是多元的,很难所孰优孰劣,于是自由主义假定各种观点一样高,人多并不代表所代表的就是优的。

自由主义是最可用主义而不是最优主义,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实践,他的实践是从工商社会、以及各种社会阶层来的,不是嘴上说的。在关系紧密的社区,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很难扎根,势必是社群主义占主导地位,在此情况下,人们必须有一些迁就,有些妥协。

我认为当今中国,社群主义不应该过分干预个人自由,个人看不看黄碟,爱好高尚还是低下,国家不应干预。但是个人自由不应摧毁社区规则,否则将对国家带来灾难。

张氏夫妇为什么看黄碟?这里有背景的。第一,他们是在自己承包的诊所里,这意味着他们有一定经济实力,文化程度较一般的农民为高,自由主义倾向较明显;第二,他们是商人,社会交往使他们较多接受开放的城市里的观点,这使他们与这一社区一般人距离较远,因此他们本应该更谦虚。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看黄碟容易使社区其他人反感。这与城市多元、陌生的生活环境是不一样的。

从此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客观上,市场经济使欠发达的西部、城市郊区和农村发生变化;第二,这种变化带来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冲突,前者前调尊重社区规范,后者说要尊重我个人的偏好。而这种冲突结尾表明,社群主义被彻底打败了。自由主义得到了工商社会、媒体知识分子和法律知识分之的全面支持,而社群主义没人赞同。

我觉得,自由主义就应包容。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注意到有七、八亿人住在农村,没有理由把城市知识分子、工商知识分子的道德价值观念强加给他们。为什么他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呢?

与之相关的是女权主义问题。他本身也是一种社群主义。我们认为,都认为,看黄碟是个人自由,但这是中性的,这证明中国社会是一个男权世界,50%多的女性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各种研究表明,女性和男性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比如性、色情,有很多差别。男性对色情作品有偏好的明显多于女性。男性喜欢色情,女性喜欢情色,比如言情小说之类。

在“黄碟”事件中,其实是将男性的立场表达出来了,但是这并不代表民意。女性一般对此没有多大兴趣,男女偏好在这一点上是不一样的,为什么就应当把男性偏好抬得更高?研究发现,看黄碟等色情、淫秽的东西,对女性有直接或间接损害。直接的是性侵犯,间接的,女性更关心孩子的身心,大多数女性从经验上,会认为黄碟对孩子心灵有极大害处。而在意识形态上,容易导致女性就是男性的性对象的观点,造成贬低女性的社会意识形态。

所以,如果看黄碟真对女性有损害,而且女性不愿看,那么政府加以干预是可以的。事件中虽然有一个女性在看黄碟,但她并不代表所有女性。

从以上情况看,中国自由主义问题较多。中国当代法理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重大缺陷,表明中国法律人在理论上准备不足,理论分析上存在片面性。许多话是大废话,比如“这是说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冲突的案件,警察有权力根据宪法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有宪法规定的是有权利。”这几句话都正确,但都错了,没有意义。他没有具体根据这个案件,这只是对真理的重述,而没有对事实的分析,是一种文字主义。(

有一个笑话,说有知识分子看见一头牛在吃庄稼,于是大喊:“快来人呐,动物吃庄稼啦!”(笑声)法理学家空谈“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不作具体分析,和这是一样的。好的法学家必须对事实进行分析,对案件背景都了解,而不是空谈大原则,谁都会的。这一事件中,很多人包括许多法学家都说:“对,看黄碟不好,但这是道德问题,法律不应干预。”好像很对,其实这是一种偷梁换柱,因为他把自己的道德通过这种方式变为法律;这就是立德为法,这非常狡猾。”另一方面忽略了事实问题。大家都知道,有人打了举报电话,没有一个人讨论,而这是警察干预的基础。如果没人举报,警方行为就是滥用权力,非法搜捕。但是实际上警察干预有合法基础的。一旦忽略这一点搜查就丧失了正当性,警察在滥用权力。

于是所有法律人都不关心这一点。实际上,这是两个私权的冲突,你愿意看黄碟,而我不愿意,我打电话让警方干预。一旦没举报电话了,就变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纠纷,整个事件定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细节多么重要!你们可以看到法律人是怎么欺骗我们的。

大家学法律不能忽视细节,美国法院要求: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nothing but the truth.这是三句话:说出真相,说出全部真相,只说真相。三个要求,而不是一个。所以我前面说,对事实描述非常重要,几乎每个字,每个词都有意义。不能简单地说“两夫妻在家看黄碟”。你可以解释他们在自己家,因为有张床。但法律人讨论问题,不能这么简单。这一细节很重要,因为如果真是在家,你确实没法查,但如果不是,那整个讨论都没有意义了。这是个诊所,有张床用做休息,这就是他家吗?所以看到整个讨论都建立在虚构基础上,为什么这个地方就可以假定为一个家?你不能说这就是家。你得给出推论,不能简单说有张床就是家了。明明写着诊所,怎么你能说是家呢?你得给出论证,让人接受呀!

学者、法律人、记者讨论这一事件,都是以都市人的观点,男性的观点,而来考虑农村的人,对女性和小孩,对淫秽物品传播的危害没有充分认识,对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业困难未加注意。总之,是对法律事件的事实不关心。省略了举报电话,就变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纠纷,省略一个“家”,就变成非法搜捕。一个学者这样质问警方:“你行使这样的权力,过问别人床笫之间的事,闺房之间的是,你感到你的正当性何在?合理性何在?”是床第之间的事吗?不是,是观看床第之间的事!这是闺房吗?诊所。(大笑、掌声)

法律人应敏感、犀利,应看到别人未发现的东西,说话应严谨。对事实不敏感,首先由这些记者、学者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他们大多生活在较大城市,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相当普遍,对于色情淫秽电影的经验很多,(笑声)而根据“边界效应递减”,接触多了,刺激就小。但是你不能就认为农村也这样。其次,这些记者、学者、法学家,容易将黄碟对青壮年男性的意味等同于对女性和孩子的意味。但忽略了这一点,这对一个十几岁的孩子的压力有多大!这是知识分子对他人的不敏感,他是自我孤立主义的。说实话,我们只能从我们自己身上去推断社会大多数人的经验,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我们中国还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在都市生活的经验不能推断农村经验;在东部沿海生活的经验不能推断重庆市的经验或者重庆市以西的经验或者西藏的经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学者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敏感,就是因为他太武断,老觉得自己代表天下,他们心眼是好的,但是他总是以他自己的经验来说话,实际上他是、只能代表自己。毛泽东将了“她谁也不能代表,

只能代表她自己。”这是批评江青的话。另外这是一种场合问题,许多人聚到一起座谈,题目早定好了,学者有很忙,从来没有看过报纸,也没仔细琢磨一下事实,急急忙忙发言,空谈一通,反正没人来查。其实中国人熟人圈子很重,我是他的朋友,当面说不对,这在电视上,报纸上能做到吗?中国人能做到吗?中国人做不到。中国法律界有几个是公开批评的?只要一个人说话,大家就跟着走了。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还有一个问题非常重要,我想讲。这是我们犯的另外一大错误,就是我们对司法执法部门的忽略。实际上生活永远不可能这样齐整的装进我们的概念体系。政治法律事件并不是,而且不可能像教科书上那样运作,一板一眼。事件真相需要我们真实的考察、理解和逻辑的把握才能得到。在这个问题上,所有记者、学者、法律人都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差别,当他们看到这一案件时,他们是事后看到,但警方是事前接到举报电话的。警方接到举报电话不可能知道,某地方有一对夫妻正在看黄碟!顶多知道“有人在看,一男一女”。那他怎么知道是一对夫妻而不是卖淫嫖娼?警方的责任就是要严肃对社会上一切可疑的信息,可疑的东西,对信息在有报告时做出反应,他不像我们,事过之后把整个事情都知道了,是一对夫妻在看黄碟。事后和事前对我们法律非常为难,司法必须在当时得到信息以后马上做出或者是执法的判断。要做出基本正确,大致正确但不可能永远正确的判断。所以警察不知道你是好人,只能先把你扣下,程序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因为我们不知道谁是好人,而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做出判断。我们觉得挺委屈,这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还不够,我们不知道,我们还以为是熟人社会,我们从自己的感情出发,我们实际上不理解我们的社会已经变成了陌生人的社会。一接到举报电话,警方就会判断,是否有卖淫嫖娼,甚至是否是贩黄制黄的窝点。你说警察不该去,可是不去出了事又说警察不作为。你不能不考虑事前事后,马后炮太容易了!

再看时间,当时是晚上十点,夏天,太阳刚落山,有可能有人去买药,还有可能有孩子,你不能简单说这是谁的私人行为,但是我们还是忽略了这些。最后结果,赔偿了将近三万块钱,当地至少四个警察一年的工资,一下没了,你说冤不冤。今后还有谁去当警察?社会还公平吗?给予警察这种东西,就像被人打了一棍子。我注重的自由主义是态度,简单的话,态度,这是它重大的一面。

我们现在是用事后诸葛亮的态度去评判世间的,因此很容易出错,而且可能出过错,确实出过错的(事情)。这么评判不公道。你这个法学家,你这个律师,你这个记者,如果你

是个警察你会怎么对待?所以这样的事情有可能还会发生,这个警察今后再打电话就不出警,今后社会上的各种坏事就会越来越多。因为你给的激励是不对的,警察感觉不公道,警察今后去干嘛?只要你不抓到我,不看到我,我就吊二郎噹,能不去我就不去,去了我就惹事嘛!不去出了事我就站出来(受处分),不出事我自己就捞了。这个案子,我觉得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是有重大损害的。

后来有人报道就说,这个问题很可能当地警方因为财政上紧张,所以他们就出来抓赌抓嫖抓黄色的东西来罚款创收。所以这个问题也不是警察干预私权的问题,而是警察他们经济上支撑不够。就像我们所说的法官开发案源,走向社会。其实他们根本不是为了服务,他们最主要的目标是增加创收,改善法官待遇。所以那个时候打的旗号是,“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给老百姓排忧解难”。那都是歪的口号。我就问过法院院长,法院院长就说:“我们这么多人吃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的钱都不够,那我们怎么办?我们只有去开发案源。”法官拎着酒拎着烟去银行行长那儿去问:“你们这有没有案子?”(笑声)你说这样情况下美其名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你刚才看到的这个问题不是法官想不想独立的问题,他要吃饭!警察也是这样,警察之所以提出问题,说不准就是指这问题,当地财政给的收入不够,警方得不到很好,足够的保障,29000多块钱就是四个警察一年的工资,也就是一个警察一年才得到7千块钱,7千块钱平均一个月才600块钱。最后还有一个警察被开除公职了,还待岗!

我在这里分析这个问题,大家注意我并不是关注这个问题。这个案例,我试图把个案的分析同一个理论的分析讲一下。我选择的问题是,试图考察中国当代主流派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大家说的什么样的东西,是用什么样的法理。我发现他用的自由主义,但是自由主义不完善,他不但没考虑到社群利益,没考虑到女权主义,他甚至是自由主义的一些东西,后半句话——不损害他人利益、权利,这半句话都省略了。我认为我们现在的自由主义是教条化的自由主义,是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其实我在批评这种自由主义的时候——不完整的自由主义——不要认为我拒绝自由主义,其实我从来不因为意识形态原因拒绝任何问题,如果大家清楚的话,我在这采取的仍然是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是以这种政治自由主义为基础。政治自由主义是说,在一个社会当中,社会已经多元了,大家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不一致,我们寻求共同能够达成一致的方法,叫做“重叠共识”。现在大家对反腐倡廉这个问题上一致,这就是重叠共识,尽管我是知识分子,你是一个下岗工人,他是一个农民。知识分子就觉得我们要尊重知识分子,下岗工人说这个社会太不公平,还是劳动力最重要,农

民说,管他怎么回事,我就觉得80年代的正确,现在的农民老吃苦了,毛泽东时代就是太苦了!现在的地方干部老是欺负人,就是80年代最好了。不管怎么样,大家的观点可能不一样,但是有一点共识,这个就是——重叠起来——反腐倡廉。我在整个分析过程中恰恰运用的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个共识。社群主义、女权主义包括自由主义都发现,在这一点上其实他们都认为:一个人可以行使他的自由权利——这个自由我们不去评判它的高下——但是这个自由绝对不能去影响他人行使权利。他们在这一点上都认为至少国家有权去干预,至于干预的措施对不对,那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可以说这是“重叠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也是自由主义,因此我不是在拒绝自由主义(我说,连我这样批判主义也还在使用自由主义),中国、全世界的法理学在我看来就是自由主义,但是有不足,不足在什么,根本没想到这个自由主义是有限度的。

大家注意,我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一直还有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学习法理的时候,我们会学到外国的一些研究,这个人研究福柯,那个人研究查尔斯泰勒,那人研究波斯纳。但是大家看到这些许多引进过来的,都与中国没什么关系。都说波斯纳怎么说的,福柯怎么说的,哈耶克怎么说的,与中国的问题没有联系,而我写这篇文章讨论这个问题,恰恰是借助分析中国的“黄碟”案,这个太普及的案件,不起眼的案件,我们就可以所有这些思想理论资源都可以通过我们学者的努力,把它同中国当代联系起来。我知道你们都说朱苏力是后现代主义,所朱苏力太先进,我们现在处于现代法学阶段,不需要这种观点。我想说,陕西延安问题不后现代吧?但是你一看分析中运用了所谓社群主义、女权主义,这些就成了所谓后现代的东西。女权主义是说,男性和女性之间对许多问题看法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是基于他们的生活经历,他们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就是讲这个。你不认为男女不一样吗?你看你们班考试成绩好的是不是都是女生?(笑声)现在全国第一名有几个不是女生?我不是说女生就是更好,而是因为她们的特点更容易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取得好成绩。这是个现实的问题。而延安那个事件就是社群主义问题。所以我们不要以为,把国外的思想资源引过来就好了,不能这样分析!所以我就要通过这些东西的分析来证明,这些东西同我们当代中国是紧密相连的。因为我们要借助这些西方的思想资源,我们要关心中国的实际,而关心中国实际并不是说大话,不是说诸如正义,要维护司法正义,要追求司法正义,这些都是大话!那有那么多崇高?!法官受贿,律师行贿,搞三陪;教师抄袭,工作不负责任,学生也抄袭,那有那么多崇高情操!

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只说大话。要公平、正义、有效,这只是功课上的,我们要像“黄碟”案那样一点一点分析。在这个精细过程中你会变得犀利起来,思维变得严密起来。我们需要关注理论,需要思想的开放,可理论不能教条化,如教条化的自由主义。我在这儿讲这个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同样的,“包二奶”的问题,其实也一样。学界、法律界一般说:“哎呀,这个要尊重个人自由。”另一面,传统一面又说:“哎呀,要尊重善良风俗。”包括重邮大学生同居怀孕被开除事件,这些都可以看出自由主义在中国社会当中已经变成一个教条。一个女孩进了大学后说,她有权利发生性关系。我不反对,我也讲,合法结婚年龄到十七、八岁之间有人熬不住,那也可以理解。(笑声)但是你说你怀孕还能继续上学,那你想想一旦生了孩子,就养在宿舍里了,(笑声)一个宿舍四个女生三个有孩子的,你让别人怎么上学?因此,不是说你不能上大学,而是说我们现有条件下,不能把宿舍变成一个带孩子的地方。但是有人就说,女青年已经二十多岁了,她有理由主张性自由的权利,这种都是教条主义,他不去观察现实,观察周围我们资源的种种限制,很多人想上大学就因为报错名没有被录取,进不了。你怀孕进来了,带个孩子,这个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经受不起。这都表明中国的自由主义教条化了,甚至人都是教条化的,这就糟糕了。不能把任一讲的对的东西变成教条化,尤其在中国。所以我讲为什么选“黄碟”案,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围绕这一事件的讨论,包括“包二奶”,都已经是教条化的自由主义。

我们一定要具体分析中国的实际,要思想上搞的开放,理论上要关注事实,关注中国这个具体的社会。我们应该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律,不要研究那种空想世界的法律。马克思研究的就是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而不是黑板上的经济学。

我今天讲的内容就到这儿,谢谢大家!(热烈掌声)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评朱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市演讲范文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评朱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 市》演讲范文 破产农民经不起章鱼城市的诱惑,结果是自投罗网。 zljTSW*2GYSGGYTSShiJieShiKubilishifaErhalun.htm③乡村的城镇化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方向。而城市乡村化则是我臆断的一个概念,含义既指向消灭现行户籍制度后,农民可以永久居住的中国城市,也指向那种“邻居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市民社会的疏远和离散现象所造成的“陌生人社会”。 ④七寸是蛇身上的一个穴位,据说抓住这个穴位就等于抓住了蛇的全部。 ⑤我个人认为,自1904年后,中国法学界只是把onstitution解读为民主和三权分立,而忽视了其中所包含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内涵,严重忽略了国家结构问题的重大政治体制价值,而仅仅只把国家结构问题等同于简单的行政区划,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读,产生这种误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知识分子比较片面地吸收了宪法民主的反 ****独裁的破坏性功能却忽视了宪法对于现代中国政治的组织和结构功能。而现在现在是到了重新补课的时候了,因为未来中国,也许将是一个名实相附的联邦或者邦联国家——起码在大陆和港澳台之间。 ⑥我写该文章的时候,手里就拿着一份“辽宁省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年8月在沈阳召开)参阅材料”,此文件是由辽宁省委政法委起草的,拟提请省委、省政府批转,标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的第三个大标题“坚持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

风,大力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创新”之下,就写着这样的语句“决不允许散布私有化、多党轮流执政、‘两院制’、‘三权鼎立’等自由化思潮和错误言论”。 ⑦记得前些年国内有家大报开愚人节玩笑,声称科学家培育出了牛肉西红柿,看上去明明是西红柿,吃到嘴里却是牛肉味道,哄得好多人信以为真,包括我在内。 ⑧在40年代解决了遗传的物质基础问题之后,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根据碱基配对规律和DNA分子的X射线衍射图谱等实验结果,提出DNA分子结构的双螺旋模型。模型认为每股DNA链是由许多个单核苷酸借磷酸二酯键互相连接而成,每一个DNA分子是由两条方向相反、彼此平行的多聚核苷酸链组成,两条多聚核苷酸链都以右手螺旋的方式盘绕着同一中心轴,脱氧核糖和磷酸排列在其外侧;两条长链上的核苷酸是相对应的,其内侧的碱基相互配对,用氢键连接起来,即腺嘌呤(A)与胸腺嘧啶(T)借两个氢键连接,鸟嘌呤(G)与胞嘧啶(C)借三个氢键连接,形成一条双螺旋梯形结构,故称为DNA双螺旋。每对碱基都处于同一平面,与中心轴垂直,两个碱基平面相互平行,间距 3.4埃(1埃等于10-10米),螺旋的直径为20埃。DNA分子的长度就用碱基对数目来表示。这个模型合理的解释了DNA分子的复制、转录等过程,巩固了DNA作为基本遗传物质的地位。参见谢培《世纪发现:DNA的魔术》:https://www.sodocs.net/doc/6a10342748.html,enbiolog01htm)⑨这是一个传播学术语,大致指信息的制造者或传播者的传播符号设计与信息受众的生活成长背景与接受理解能力之间的交叉地带。凡是在精心设计信息传递符号后先期占领这一交叉地带的信息传递行为就具有了“语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 中国当前的法律权威和领导者 ? 法学理论 张文显朱苏力何维方葛弘毅舒沈国英宗灵孙笑侠卓袁泽李步云刘左祥傅子堂孙国华辛春莹郭道辉郝铁川卢世伦史泰丰王成光朱京文李林李龙刘汉谢晖 法律史 曾张宪义金范吴陈数何华勤陈盛清范忠信元秋吴悠杨建英一凡杨永华于荣根韩延龙怀肖丰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亨浦建朱勇 宪法和行政法 周业忠、徐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金光、蒋碧欣、蒋明安、罗浩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书一、莫、蒲增元、童志伟、、王、、肖、杨海坤、袁书鸿、张广波、朱伟、 刑法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楚胡爱芝古贺小荣炳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区新九阮七林苏晖俞康叔华张志辉周道銮卢建平王佐甫何鹏姜伟孙乾 民商法

江平、梁辉兴、吴汉东、王立明、孙显忠、王卫国、、郑、、、、刘春田、、史少霞、史玉卓、秦有图、顾红云、郭明瑞、龙逸飞、吴焕宁、夏银兰、许、杨大为、、杨振山、马俊举、沈、吴昌珍、范健、尹田 诉讼法 江陈为广众徐景春范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边陈建林桂明谷董培荆韩朝刘家星沈大明宋英辉谭氏桂堂威建天平安王建王建王建王建王建汪建成王亚信杨荣信张卫平周国军左卫民谭兵李浩昌义严段崔民 经济法 杨子欣、李昌齐、刘龙恒、刘文华、齐多军、邵建东、史济春、杰夫、张守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韩德培、曾、梁、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仁人、王春、李双元、刘南来、饶格培周仲海 军事法 丛文生,顾德新,李昂图,张

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学派 (1)所谓的红色学派法学家是一群在学术上已有建树的法学家,他们的学术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他们可以在30多岁时成为博士生导师。主要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大学的吴,武汉大学的等。 (2)所谓黄学派法学家是指能够把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则批判现实,关注民生,倡导改革。他们不仅著作丰富,而且分量很重。在他们的代表作品中,他们经常用黄金语言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张。主要代表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律杂志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3)所谓紫派的紫法学家,是指比红法学家更红一层的法学家。 紫法学家的特点是他们参与改革但不主张改革。他们经常从更正统的角度解释、论证和宣传现有的改革措施和理论。它们经常被紫色的光环所包围。他们在政治上受到高度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也有非常重要的学术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学术职位,如博士生导师、总裁、董事会主席等。他们还经常主持编写国家教材。紫色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往往对他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探索持批判态度,他们的批判往往以政治批判为主,以学术批判为辅。1996年的所谓“小南事件”就是这一特征的重要体现。②最有代表性的紫色法学家是张广波张广波,大连海事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教授,专攻宪

朱苏力教授演讲读后感.

朱苏力教授演讲读后感 朱苏力教授演讲读后感 部门老大留的作业,也确是由感而发。看着这么一大篇文字,不发怪可惜的。 读了几遍这篇文章,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读懂它了,但是我想说的是:做自己能做的,只是为了在将来某一天能够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妥协也是为了更好的坚持。 人最不能没有或者放弃的就是“追求”这件事了。可以想见,当一个人没有了个人的追求,只剩下妥协的时候,是多么的了无生机和生趣。我不知道那样还会有什么奋斗的支柱。毕竟人不只是为了活着,显然我也没有为了人类社会而活的伟大。 不可否认的是生活总会有种种种种的不尽人意和难以掌控的东西,但是我宁可把它当成黑色幽默戏谑置之,然后拼命的寻找实现自己追求的可能和方式。努力是最不值得吝惜的一件事。当一切都太尽如人意的时候,也就太乏味了。总要不停的挣扎、努力和突破,生活才显得乐趣无穷。 追求也并不一定是多大的成就,多少的丰功伟业,它可以是自己一直想做却不敢做或没有机会做的事,可以是自己一直想涉足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自己在某个领域当中的目标,或者是一种生活状态。总之追求是一件令人开心和兴奋的事,是一场自己与自己玩的游戏。 在朱苏力教授所说的“做自己能做的,而不是想做的”,我想再添加一句苹果公司创始人Steve Jobs的一句“There is no reason not to follow your heart”。

谈到现在的工作,说不上喜欢或者是不喜欢,当初的那份激情也悄悄蜕却,剩下的只是做,为了做好为了学到东西,为了不虚度光阴而不停的努力。当初来公司应聘的时候就有讲过,我是想通过零售行业转做管理,同时在计划学习职业经理人的课程。这一目标没有变,而是将学习职业经理人的课程改为了考在职MBA,虽然只是个雏形,不知道可行性有多大,但我已经开始努力,期限为两到三年吧。说到未来十年似乎太遥远,我无法想见那时的自己会是个什么样子,但是唯一可以肯定的是,那时的我肯定会对本行业有了一个轻易的掌控能力,在行业中能够收放自如,并且处于管理的位置了。 一个公司,一份工作,只要它能够让自己积极奋进,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思维,并能够不断的让自己在这个行业中变的丰满,同事和领导能够给自己积极的影响,创造积极的环境,那就是值得去为之付出努力和时间的一家公司和一份工作。当然在这之中,个人的发现的眼光和自己主动的精神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直以Steve Jobs的一句话警戒自己:Stay Hungry,Stay Foolish。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 “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

为可贵。 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 但不得不指出,苏力作为一个中国法学家,他捕捉问题的意识,他发掘社会事件蕴含的法学要素的角度,他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推理过程,都是如此地与众不同——既远离了他的法理学同伴们,也远离了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和目标——现代化的演进以及法治化的构建,甚至,在法律基本知识的把握上,苏力还存在着缺陷乃至硬伤。可以说,尽管苏力声名显赫,但他充满个性和个人色彩的法理学却是边缘化的,并非当今法理学的主流和中心。在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尚未树立的今天,高举解构法治旗帜的后现代学说显得极为不合时宜。毕竟,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里面,更缺乏的是思想资源是建构性的自由主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 5、6 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复仇 复仇的弱点?

复仇弱点之校正 制度化的复仇 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 7、8 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 9、10 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1、12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3、14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5、16 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 7、18 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 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 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 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 六、弱点 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 视 5、26

观美国电影《法官老爹》有感

观美国电影《法官老爹》有感 永不消弭的法官尊严——观美国电影《法官老爹》有感 文·农群惠 汉克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职业律师,因与父亲不和,长期在外工作。一日,传来母亲逝世的噩耗,他踏上回乡归途。汉克的父亲是公正严明的法官帕尔默,备受人民的爱戴,而此次汉克回乡期间父亲被指控驾驶车辆谋杀年轻人马克。汉克作为代理人出庭为父亲辩护。通过剧情的推进,案件侦查阶段查明了死者马克是曾被帕尔默法官判刑两次的罪犯,第一次是因为马克威胁要伤害自已的女朋友霍普,帕尔默法官判他监禁三十天。出狱后马克真的把霍普杀害了,帕尔默法官判决其服刑二十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帕尔默法官一直声称自己是无罪的,他确信自己没有杀害马克,并不同意汉克以醉驾肇事而非谋杀进行抗辩。因为他在乎一个法官的声誉,不希望让人民认为他是一个酗酒的法官,从而质疑他的职业素养,坚持让汉克为自己做无罪的辩护。然而,在庭审时,一段案发当晚超市的监视录像在法庭播出时,帕尔默法官踉跄两步沉默了,汉克也发现父亲的异样。庭审结束后,帕尔默法官急病住院,汉克才知道在几年前父亲已确诊患了癌症,一直在接受治疗,治疗产生的副作用是出现失忆的状况。在医院,帕尔默向汉克坦言看到录像后他才想起当晚的事情,他确实用车辆撞死了马克。汉克作为一个出色的律师,他希望父亲保持沉默,因为在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帕尔默法官犯罪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场官司的胜算很大。 电影最高潮的部分,在最后的庭审,帕尔默法官当庭承认是他故意撞死了马克,全场哗然。而汉克仍没有放弃通过父亲的病情为父亲作无罪、罪轻的辩护的想法。汉克问父亲:'为什么第一次时判了马克三十天,以马克的罪行完全可以判一年。让他冷静也许就不会杀了霍普。'帕尔默法官说出了隐痛多年的想法:'因为看到他就像看到了你,一样的叛逆,一样的轻率,看到他哭让我想到了我的二儿子(汉克),我只想抱住他并告诉他事情本不该这样。如果他迷失了,我想有个人能帮助他,正如我想有人帮助我的孩子一样。'听到这些,汉克问他:'为什么我的记忆中与你的不一样?'帕尔默法官回答到:'看到你我想到了他。'这时汉克流下了眼泪,他终于明白了这些年来为何父亲对他如此严苛及不近人情,皆是因为父亲对儿子的慈念没有重判马克而使年轻的女孩霍普受害。这份纠结于心的愧疚让他对儿子的爱变得很复杂,就如同自己的内心一样复杂,爱、悔、恨交集。 全场的旁听人员及陪审员们都沉默了、感动了。最后,陪审团的判决为一级谋杀不成立。当时场上所有的旁听人员都鼓掌了。其后陪审团认为帕尔默的故意杀人罪成立,法官判决其入狱四年。在场的旁听人员都为这位老法官感到惋惜。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看完这部电影后我陷入了良久的沉思。在影片中通过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侦查、庭审到宣判三个阶段情景的细微描述,向观众传达了两个主题:一是父亲与儿子分别为法官与律师,因职业的立场不同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逻辑思维与职业特征。二是如何通过一个法官的内心、行为、态度作为媒介,让人们见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基于法律准则也基于一颗仁慈的心。也让人们见证,即便是法律的实施者,在犯罪后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邪恶势力与私权利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而实现法律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辩证统一。 朱苏力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中写到,美国法律训练属于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不仅它的学术,他的演讲也受到广大学生的追捧。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朱苏力的演讲风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一、主题鲜明,句句扣旨 主题是演讲的灵魂。所以,演讲者所讲的话题要明确突出,不可含含糊糊,似是而非;对所要阐述的观点和主张,态度要明朗清晰,爱憎分明,决不可吞吞吐吐,模棱两可。这样,听众听完演讲之后,才能理解和接受你的观点,从中受到启迪和教育。在给北大法学院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做演讲时,朱苏力这样讲道: 珍重自己,并不只是珍重身体,更重要的是要珍重自己的才华。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而这种诱惑,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可能尤为突出。社会旧有的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功能失调,现代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完成,因此在这一时期,种种诱惑可能驱使你们用自己的才智以各种名义、甚至以法治的名义干一些不道德的事、违法的事,龌龊的事、卑鄙的事。有的人可能会想,这件事即便做了,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但是我必须提醒你们,有许多事,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 这段话紧紧围绕着"珍重自己"这个主题展开论述,旗帜鲜明地告

诫学生们不要做有悖于良心的事情。他先是以古希腊神话中的人物为例,说明了在以后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要经受得住一些无形的但是危害性极大的诱惑;之后,为了更强有力地证明观点,以"种种诱惑……甚至以法治的名义……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这一递进句式,从反面论述,将造成一些人做出没能"珍重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一一列数,把丑话说在前面,起到了启发警示的作用。最后语气坚定地说:"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演讲的主题,做到了观点鲜明,态度明朗,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演讲效果。 二、条理清晰,言之凿凿 演讲不讲求条理性,语序杂乱是不行的,演讲者必须合理安排演讲内容,做到言之有序,条理清晰,这样听众才能对演讲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朱苏力在题为《第一个梦想成真》的演讲中曾这样讲:学习不仅仅是读书和上课。不要把学习仅仅当作一项任务,或是为了分数,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谋杀了你生活的快乐。我说过,不要追求"刻苦"学习,而是要"发现你的热爱"。学习应当是一种享受,一种生活的常态。这里有许多智慧的老师,不仅有本校的,而且有外校的;有许多精彩的讲座,不仅是法学的,还有其他专业方面的。你还应当发现,周围的每个人都会有你不可能一一亲历却是你所需要具备和了解的知识和经验。一次远足也许会令你获得一位良友;一次交谈也许会让你进入一个只能在电视上或书本里接触的世界。大学并不只是校园比中学的更大一点儿,同学更年长一点儿,老师学历更高一

精彩演讲的三个重点把握

精彩演讲的三个重点把握 精彩演讲的三个重点把握 以朱苏力的演讲为案例: 重点一、条理清晰,言之凿凿 演讲不讲求条理性,语序杂乱是不行的,演讲者必须合理安排演讲内容,做到言之有序,条理清晰,这样听众才能对演讲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朱苏力在题为《第一个梦想成真》的演讲中曾这样讲: 学习不仅仅是读书和上课。不要把学习仅仅当作一项任务,或是为了分数,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谋杀了你生活的快乐。我说过,不要追求“刻苦”学习,而是要“发现你的热爱”。学习应当是一种享受,一种生活的常态。这里有许多智慧的老师,不仅有本校的,而且有外校的;有许多精彩的讲座,不仅是法学的,还有其他专业方面的。你还应当发现,周围的每个人都会有你不可能一一亲历却是你所需要具备和了解的知识和经验。一次远足也许会令你获得一位良友;一次交谈也许会让你进入一个只能在电视上或书本里接触的世界。大学并不只是校园比中学的更大一点儿,同学更年长一点儿,老师学历更高一点儿。大学与中学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后者是标准化的,而前者高度专业分工的。因此,她更像一个小型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北大这样的综合性大学,你要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

演讲不仅要对听众进行思想上的启迪,而且要指导大家操作,这就需要演讲时做到条分缕析。在这段演讲中,朱苏力运用了先分后总的讲话顺序。他围绕“学习”这个话题,先分别从学习的方法、学习的状态和学习的范围等三个角度进行细致地阐释,互不重复,层次非常清晰,并且拿老师、学校等作为例证,有根有据,让听众在头脑中立刻就有了一个清晰的概念和轮廓,做到了短小精悍易记忆,印象鲜明好操作,从而受到了启发和教育。此外,在这段演讲的最后,他还运用了对比的方法,为学生们大学四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了总结,明确了观点,使这段演讲真正地做到了言之有序,泾渭分明,从而给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重点二、感情真挚,朴实动人 在演讲中,情感应该像人体中的神经一样贯穿其始终。离开了情感,演讲只能是“耳边风”。所以,演讲者若能在演讲中表露出真情实感,便可以营造出良好的现场氛围,拉近与听者之间的距离,使之产生强烈共鸣。在题为《你柔软地想起了这个校园》的演讲中,朱苏力这样讲道: 你们千万不要上了某些法学教科书的当,总是刻意地认为这个社会或某个人欠了你什么,觉得这里没有起点公平,那里没有结果公平。如果这样的话,一不小心,你就会把一生都用来挑剔抱怨了。无论是在事业上还是在情感上,生活从来就有许多偶然和意外,幸与不幸,以及许多你所认为的不公平。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面对,那么此时,我们为什么不从容淡定一些,正如古人所谓的荣辱不惊呢?其实,你走进和毕业于北大法学院,虽然不是纯属偶然,但是也并非天经地义;其中就可能有一丝幸运,

法理学(朱苏力)修正版

xx 教学大纲《法理学》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 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 7、8 一、前提条件 1. 劳动分工 2. 剩余劳动 3. 国家统一? 二、新问题 1. 代理问题 2. 信息问题 3. 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 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xx 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 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3、14 六、自由的责任 七、个人主义 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 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 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xx 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xx 法理学视频 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xx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xx 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xx 的经验第十讲xx 问题视频 19、20 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 xx 问题二、xx 之后(从人治到法 治) 1. 魅力型政治(人治) 2. 传统型政治(法治) 3. 法理型政治(法治)

《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一、背景:被告山杠爷是堆堆村的村长,为百姓出谋划策,解纷息讼,通过乡规民约惩治不遵守道德规范的刁民,因此他在这个村里倍受街坊四邻的尊敬和信任,很多人为他鞍前马后,特别是何会计。此事从惩罚措施说起,堆堆村有两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对违反道德之人,轻者给村里自费放一场电影,重者五花大绑游村,以儆效尤。堆堆村里某人媳妇翠花对自己年事已高的婆婆颇为不仅不孝顺,而且出言不逊,甚至拳打脚踢,致使自己的婆婆无法忍受翠花的凌辱,在万般无赖之下告到山杠爷处,山杠爷就把她给游村了,性情耿直的翠花不堪忍受欺辱,于是在山杠爷的家门上吊自尽了,最后山杠爷就被刑拘了。 特别提醒的是文学作品不能等同于现实,文学作品毕竟是导演或者作家构思的产物,与我们的现实相差很远,不过它里面所蕴含的价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挖掘,特别是对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说更有这个必要。其实只要上过大学进入法学院同学都应该知道中外法制史这门课程,有些人偶尔会埋怨到,这东西是古人的事,与我们太遥远了,没有必要花费课时和精力去学习它,一种东西的价值不能以时间的长短为标准进行考量。使得我们更深层次了解我们现行的实在法经历那些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征(习惯-习惯法-实在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移植的,是继承的,还是本土所产生的,可以更深的了解一个国家发展的历程①。通过我国历史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的刑法史是一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5.

部血泪史,经历了罪行擅断和滥杀无辜的年代,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凭一纸红头文件就圆满的解决,杀人就如同割韭菜。列入这段分析的目的主要说明特定背景下社会现象。 我是农村出生的,对于偏远农村处理矛盾的机制和规则最熟悉不过了,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诉诸的不是法律,而是寻找在村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者进行和解,和解的基础是熟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长者的威信。就像山杠爷这样的长者,村里的大小纠纷须得山杠爷事必躬亲,坐在祠堂里就可以解决纠纷,譬如好吃懒做,嗜酒成风的王禄,不仅被山杠爷审讯,而且限制了王禄的人生自由,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山杠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在村里人的眼中,山杠爷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为大家所能接受的。这也是父权家长制的精神所在,也体现法律与民间的乡规民约的价值冲突。我们面临的是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及如何实现实在法和民间法的有效结合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影片中翠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依照刑法或者民法呢?如果依照刑法,翠花谩骂了婆婆几句,轻微的殴打了婆婆几下,给她强加一个故意伤害或者是侮辱罪,是缺乏构罪的要件,再说了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婆媳之间的矛盾自古以来就有,而且这种矛盾纷繁复杂,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没有证人可以作证,因为他们的矛盾发生在一个很小的空间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证据不足,于是陷入“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读朱苏力_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_有感_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2010年01月15日第3期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9 读朱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有感 □尚洁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法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也是在群体生活中得以传承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文化的现象,法律的运作反映了一定社会 的文化。这一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们所意识到并承认。我们也日益意识到由于地理环境、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因此人们的社会群体的组织方式就会不同。正是因为这些不同也就造成了文化多元和法律的多元。通过对该文章的阅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多元及其互动关系和一些关于法律多元的理论观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研究法律多元问题对建设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多元制定法民间法中国法制 "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出自朱苏力教授于1996年编纂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虽然该书出版已有一些年限了,但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现在的法治建设还是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本书内容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例如:法律多元化问题。其学术背景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述学、语言哲学等。以力求从平易中展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创造性地把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到中国的法学中来,并融合进中国法学。 作者在文章中具体的阐明了自己对法律多元问题的认识了见解:通过对一"私了"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多元的研究的学术和事件的意义。首先法律多元的研究指出了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助于打破统一的法律模式的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法律多元这一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在西方学者对偶非洲和拉丁美洲的部落居民的文化和法律的调查后产生的。这些学者在许多殖民地或前殖民地发现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种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一方面,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殖民的建立了据说是更为文明的法律制度;而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许多地方,殖民地人民仍然习惯于他们的法律文化,一旦发生了纠纷,人们并不是借助那些殖民者给他们带来的、被称之为"原始的"、"低级的"法律制度。这样,在这些殖民地或前殖民地国家就同时存在着并有效运作着两种或几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西方学者将这种状态概念为法律多元主义。[1] 然而,这种文化的法律的多元之一并不限于近代的殖民地社会。殖民地内的法律多元只是许多其它社会内发生的或发生过的法律和文化传播、移植、征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多元的现象中的一种。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也是对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学者们发现,在许多殖民地社会,欧洲文化并非第一个外来的法律文化。在许多世纪里,许多社会曾为不同的异族所征服,不断有人口的迁徙,也自发地进行法律改革,这些都会造成法律多元的情况。当代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就曾描述了印尼的爪哇岛法律的多元复杂性,这种法的多元是来自中国南方和越南北方的居民、印度和中国的商社、伊斯兰教传播者、荷兰和英国殖民者、日本占领军以及目前的印度尼西亚国家等力量相互碰撞的结果。因此,只要真正对某一社会进行细致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原来的想法,即一个社会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在历史上完全没有变化,完全自发地产生,只是一种虚设和假设,是一种浪漫化了的或者天真的虚构。 法律多元是两种或者更多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必然涉及国家法(尤其是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和国家制定法有效性的发生渠道。法律人类学家指出,在每个社会都有一些组成该社会所必要的次群体,如家庭、宗族、社区和政治联盟这样一些社会单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每一次群体中都形成了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或"类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特点。尽管这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但由于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它们却常常模仿或分享了国家的机构形成和符号形成;而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民间法的一些做法也会影响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在笔者看来,这里的法律多元除了书中作者所说的规范,秩序的多元性外,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还包括在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则来解决。这里的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等这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解决方式更多的是包含着民间的一些习惯方式,"不成文规定"等等方式。例如: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我们除了可以用诉讼这个"公了"方式来解决纠纷,我们还可以运用人民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运用这些方式来解决纠纷有很多优于诉讼处理问题的地方。这些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多元的解纷方式的程序通常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相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迟延等问题,这种特点凸现了程序利益。基于这一特点,多元的解纷机制能够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纠纷解决成本,节约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多元的解纷方式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变通和交易的空间。第三,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无论是调解员或仲裁员,乃至小额诉讼和专门法院的"法官",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者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这种主体的非职业化,一方面使纠纷解决摆脱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本人参与,增加纠纷解决过程的协商性和对话性,并用常识思维改善法律推理的不足;另一方面,由非法律职业的各类专家(包括技术专家、行政专家、行业和特定群体的代表、心理学和青少年既家庭问题专家,等等)参与处理特定类型纠纷,能够将专家优势引进纠纷解决过程,避免法律专家的专业知识欠缺,提高专门性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第四,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多元的解纷方式本身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其中以民间性(社会性)为主;无论从机构组织的数量、覆盖面,还是从实际解纷的数量上看,民间社会性解纷机制均占有明显优势,尽管其数量和作用有时很难通过量化指标衡量。各种不同的解纷方式形成了一种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系统。第五,程序构造的平等性。多元的解纷机制与诉讼程序存在本质区别,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解纷机制程序中,参与解决纠纷的第三人并非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地位;纠纷解决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于平和性(非对抗性)。尽管一部分多元解纷机制以追求接近法律的解决为基本指向(司法取向),但也同样会寻求通过互利与平和的程序获得与诉讼不同的结果;更多的多元解纷机制以促成和解以及圆满解决纠纷为取向,双赢(多赢)与平和是其中最受关注的价值,也是当代世界对多元解纷机制最为认同的优势。[2] 事实上,法律多元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转 ——浅谈法律的多元化问题

朱苏力教授给法学院学生推荐的十种书

朱苏力教授给法学院学生推荐的十种书 来自: 逍遥法内(太原) 创建时间: 2010-05-27 11:11:12 朱苏力教授给法学院学生推荐的十种书 一个人喜欢的书是变动的,也应当变动,没有变动意味着人没长进。 我曾经喜欢过文学,尤其是新诗,例如李瑛和艾青的诗,甚至至今喜欢。李瑛写的军人生活和情感不仅伴随了我的军人生涯,而且他对看似无奇的生活的观察力、文学想象力和表现力,善于从小中见大,以及清雄的文词,对于我今天的学术研究都有一种“习性”的养成作用。艾青的开阔、雄浑和壮烈对我的学术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说到法学学术著作,对我影响大的中国人的著作主要来自法学之外,主要是有关问题和方法的著作。有: 1.《毛泽东选集》。毛泽东对中国问题的观察和发现,在我看来,是任何一个有志于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绕不过去的。集中在三点,首先是,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解决其问题必须考虑的知识和制度的特殊性;其次是,中国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交错,即所谓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第三,中国知识分子如何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毛的基本命题是正确的,其意义已经为历史所证明,尽管犯了许多实践者的错误。 2.《乡土中国》。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费孝通">费孝通ersonName>先生的这本小册子以及其他著作深刻剖析了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将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制度都作了学理上的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与我们的经验感受非常一致。这本书是任何一个外国学者都无法写出来的。必须是对生活有观察力、同时又眼光开阔的中国学者才可能写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他的著作是无法替代的。 对我学术影响大的更多是外国学者的著作,主要有圣·奥古斯丁、休谟、马克思、尼采、詹姆斯、维特根斯坦、哈耶克、伽达默尔、福柯和罗蒂。这些学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有些甚至有很多矛盾,但一般说来,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对我的影响比较大。在具体法律制度理解分析上,我最喜欢的是美国法官的一些著作。除了霍姆斯、卡多佐之外,一个重要的人物是波斯纳。 3.霍姆斯的《普通法》以及散见于各种霍姆斯选集的论文、判例和书信。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巨人,知识广博,同时文笔很好,有常识,有英美哲人的智慧、机智、敏锐和怀疑主义。他的《普通法》是对具体法律制度变迁的详细分析,综合了各个学科以及当时还在学科之外的各种洞识,思想开放又有一定之规,敢于且更能够说出一些常人不敢说的“真理”。此书由于太老,谈的又是外国的许多已经消失的制度,许多中国学者未必喜欢读,但是如果要研究法律和制度,特别是英美法,不能不读,尽管不一定需要读完。 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也是一位法官的经验之谈,同时是美国司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此书很小,题目似乎也很偏,讨论的是法官的司法问题,但是所涉及的问题却很广。此书与霍姆斯的著作都是文采出众,言简意赅。 5.6.7.8我选择了波斯纳四本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法理学问题》、《法律与文学》以及《性与理性》。这种选择并不是因为波斯纳特别伟大,特别正确,而仅仅因为这四本书分别代表了当代法学研究前沿的四个方面的突出成果:法经济学、法理学、法律与文学

学术讲座主持稿

学术讲座主持稿 篇一:学术报告主持串词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我们的讲座现在正式开始。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来了×××,大家欢迎。 我们讲座的主题是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今天为我们做报告的嘉宾。. ×××,某大学副教授、某大学博士、陕西经济文化合作促进会秘书长。博士论文《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对策研究》荣获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文一等奖。 ×××曾多次应邀为陕西省各大高校的学生们做讲座。 并且在【】方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希望同学们能够珍惜这次难得的学术交流的机会! 现在,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有请×××! 非常感谢×××的精彩报告。 现在是提问环节。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很遗憾不能让每位同学的问题都得到解答。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活动结束后与×××进行深入的交流,他也会很乐意为大家解答的。 听了×××的精彩讲座,相信大家一定都获益匪浅,对

【…..】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自己未来的道路有了更加坚定的目标。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的精彩报告! 我们今天的学术讲座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谢谢! 篇二:大学教授讲座主持词 北大教授讲课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大法学院的两位专家学者莅临我们法院为大家作学术报告,出席今天报告会的有南通中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区检察院领导和我院全体干警。 两位专家学者其实不用我多介绍,在座的许多领导和同事都早已久仰大名,不瞒大家说,我本人也是对他们仰慕已久,今天跟大家一样,能有幸和我国最顶尖学府的教授们有近距离的接触,心情自然激动万分。 朱苏力教授留学美国多年,归国后长期从事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曾在北大法学院做了十年的院长,在法律社会学、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等方面都有着极高的学术造诣,出版了非常多的学术论文和著作,是我国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学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薛军是我们法

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复试真题

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复试真题 1.法理学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笔试题 一、简答,以下三选一(20) 1、孟德斯鸠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这是一种自然法还是社会学的思想?为什么? 2、耶林为什么强调为权利而斗争?(记不太清了) 3、霍姆斯说我们研究的法律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一门职业。霍姆斯认为法理学研究对法律职业的意义是什么? 二、论述(40*2) 1、我们经常听到“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种说法,你怎么看?这是一种法律教义学还是法律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如何理解要求法院判 决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最大的危险是多数人的暴政,美国的法律人阶层是制衡多数人暴政的力量。结合托克维尔的观点,你认为现今中国法律人阶层是推动民主乃至于“多数人的暴政”的力量,还是阻碍“多数人的暴政”的力量?面试题(可能略有不准确)

1、全球化为中国法律秩序带来了哪些影响? 2、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3、你知道有关法治有多少种观念?你倾向于哪种观点?你是否知道夏勇、季卫东和朱苏力教授关于法治的观点? 4、如果你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你认为法律可以移植吗?为什么? 5、请简述朱苏力教授的法律思想,你知道朱苏力教授和季卫东教授之间关于后现代法学的争论吗? 6、你是否熟悉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站在耶林的角度上,你怎么看秋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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