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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和诫勉制度

函询和诫勉制度

函询和诫勉制度是指在企业、机关、学校等组织之中,对于员工的表现进行监督并相应地进行处理的制度。函询和诫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属于常用的管理手段,在对于员工的行为、情况的了解和解决方案的制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函询制度是指针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些情况或事件,用书面形式发给员工的询问函。函询的内容应详细说明时间、地点、人员和事由等,并提出明确的问题,要求员工以书面形式回复。函询主要是用来调查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归属等问题。函询不仅对员工负责,同时也对企业、机关、学校等组织负责。通过函询制度引导员工合规经营,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在函询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指定专人负责函询的制度,明确授权范围,保证函询的对象和问题选择合理;

2. 采用落实问题责任的方式,通过询问问题、反馈答案的方式,让员工知悉问题、明确责任、改正错误;

3. 函询在采用之前,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和被询问方,并向被询问方说明函询的目的和意义;

4. 负责实施函询的人员应当具有问题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

5. 在函询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避免出现居心叵测的行为。

诫勉制度是指管理人员在处理员工不当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时,书面发出警告函或口头警告员工,即对员工行出口的许可或对员工不当行为进行警告。警告的内容可以是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警告的方式有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具有警示作用,能够教育员工,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通过实施诫勉制度,可以避免员工违法违规、失职失责的情况发生。

1. 指定专人负责诫勉的制度,避免出现错误提示、过于严厉或松懈等问题;

2. 对于被警告的员工,应当采取接受指导、疏散矛盾等方式,让双方消除矛盾;

3. 针对员工的不正常行为、不当言语等的情形,应当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情况,撰写初步评估报告;

4. 负责发出诫勉函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是一名工作严谨的人员;

5. 在函询和诫勉中,应当避免过于挑剔员工错误,避免制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隔阂。

三、总结

函询和诫勉制度都是为了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强化员工自控能力而建立的制度。在实施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正视企业存在的问题、了解员工的思想观念,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函询和诫勉,企业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素养、落实管理效果,还能切实促进企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函询和诫勉制度

函询和诫勉制度 函询和诫勉制度是指在企业、机关、学校等组织之中,对于员工的表现进行监督并相应地进行处理的制度。函询和诫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属于常用的管理手段,在对于员工的行为、情况的了解和解决方案的制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函询制度是指针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些情况或事件,用书面形式发给员工的询问函。函询的内容应详细说明时间、地点、人员和事由等,并提出明确的问题,要求员工以书面形式回复。函询主要是用来调查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归属等问题。函询不仅对员工负责,同时也对企业、机关、学校等组织负责。通过函询制度引导员工合规经营,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在函询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指定专人负责函询的制度,明确授权范围,保证函询的对象和问题选择合理; 2. 采用落实问题责任的方式,通过询问问题、反馈答案的方式,让员工知悉问题、明确责任、改正错误; 3. 函询在采用之前,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和被询问方,并向被询问方说明函询的目的和意义; 4. 负责实施函询的人员应当具有问题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 5. 在函询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避免出现居心叵测的行为。 诫勉制度是指管理人员在处理员工不当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时,书面发出警告函或口头警告员工,即对员工行出口的许可或对员工不当行为进行警告。警告的内容可以是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警告的方式有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具有警示作用,能够教育员工,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通过实施诫勉制度,可以避免员工违法违规、失职失责的情况发生。 1. 指定专人负责诫勉的制度,避免出现错误提示、过于严厉或松懈等问题; 2. 对于被警告的员工,应当采取接受指导、疏散矛盾等方式,让双方消除矛盾; 3. 针对员工的不正常行为、不当言语等的情形,应当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情况,撰写初步评估报告; 4. 负责发出诫勉函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是一名工作严谨的人员; 5. 在函询和诫勉中,应当避免过于挑剔员工错误,避免制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隔阂。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 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能够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能够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能够会同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提醒、函询、诫勉制度 -回复

提醒、函询、诫勉制度-回复 以下是一篇关于“提醒、函询、诫勉制度”的1500-2000字的文章。 提醒、函询和诫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管理手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效果,并分析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首先,提醒制度是指在行政管理中,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人员发出提醒,告知其某项行为存在问题或违反规定,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提醒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不良习惯,通过友好和温和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改正错误,并避免进一步违规行为的发生。 函询制度是指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个人或组织发出询问函,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解释行为原因或说明相关事宜。函询通常用于调查、核实和监督行政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诫勉制度是一种正式的警示措施,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教育。当事人被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发出书面警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必要的改正措施。诫勉制度适用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目的是通过警示和教育,迫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

在实施这些制度时,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首先,制定这些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对象、权力范围和程序要求。其次,制定机关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力,确保程序合法和公正。第三,当事人被发出提醒、函询或诫勉时,有权提出申诉和辩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社会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它们通过友好提醒、询问和警示,引导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了守法意识和道德观念。其次,它们促进了政府的公正执法和行政效能,通过诫勉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抑制和教育,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第三,它们为纠正错误和改进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制和途径,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行政管理质量。 然而,这些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程序繁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规范。其次,当事人对提醒、函询、诫勉等制度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同,可能导致效果有所差异。第三,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的效果需要不断评估和完善,以确保其始终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综上所述,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这些制度在实施过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首先,谈话函询是公职人员管理中常见的一种制度,意在通过与公职 人员进行谈话交流的方式,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警示。谈话函询的 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尊重和保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客观公正,不能偏袒或者 歧视其中一方;三是尊重人权,不能侵犯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公职 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谈话函询制度进行纠正和警示,对于能够 及时改正错误的公职人员,可以借此机会提醒其警惕,避免类似情况再次 发生。 其次,警示诫勉是一种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劝诫的制度,旨 在提醒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恪尽职守。警示诫勉是建立在谈话函询基础上 的一种进一步干预措施。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需要始终保持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警示诫勉制度的实施能够对一些违规行为起 到震慑作用,使公职人员牢记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责令纠错制度是对于公职人员的一种强制性干预措施,旨在纠 正公职人员的错误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责令纠错制度需遵循 合法、公正、严肃的原则,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 括罚款、停职、降级等处罚。责令纠错制度的实施需要审慎操作,确保责 任的明确和决策的公正,同时也要给予公职人员合理的申辩机会,确保程 序的合法性。 总之,谈话函询、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制度在公职人员管理中充当着 重要的角色,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公职人员依法 履职,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实施这些制度时,需要

遵循相应的原则,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做到错误行为及时纠正,为公职人员提供成长和改进的机会,提高公共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提醒函询诫勉

提醒函询诫勉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诸如“提醒函询诫勉”等文件也 变得越来越普遍。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提醒函询诫勉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以调整和维护公共秩序、强化部门管理为目的。本文将详细阐述提醒函询诫勉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以及作用,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类文件。 一、提醒函询诫勉的概念和特点 提醒函询诫勉是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等部门所发出的一种行政文书,具有规范、教育、约束和警示的作用。提醒函询指的是在该部门官员对某一事件或行为进行调查之后,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提醒,告知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而诫勉则是因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违法倾向、不良表现等行为,行政机关在法定权利范围内采取训诫行政行为。 提醒函询诫勉的主要特点是无约束力,但仍然有相当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与传统的行政处罚不同,提醒函询诫勉不会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是在提醒和教育的基础上,引导其遵守法律规定,做出积极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提醒函询诫勉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场景:

1、相关部门发现某些单位或个人在经济、环境、安全等 方面存在不合法行为,采取提醒函询措施,告知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的目的。 2、互联网公司或社交媒体平台发现某些用户发布违法信 息或行为不当,发出提醒函询,告知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提高用户的自我规范能力。 3、执法部门发现某些人员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良行为,采 取诫勉措施,告知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以达到预防和警示的目的。 三、作用 提醒函询诫勉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引导。提醒函询诫勉通过文字表述,告知当事人 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借以引导其调整不良行为。 2、警示效果。提醒函询诫勉对当事人有一定的警示效果,提醒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减少违法行为。 3、预防效果。提醒函询诫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违法行 为进行预防,促进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应对策略 很多人接到提醒函询诫勉后往往会感到焦虑和不安,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代价。接下来给出一些应对策略: 1、全面阅读。当接到提醒函询诫勉时,首先要认真阅读 全文,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旨在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纪律约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对象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适用于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以下情形: 1. 涉及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 2. 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失职行为; 3. 群众反映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4. 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或函询的事项。 三、谈话及函询要求 诫勉谈话和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确定谈话或函询对象:根据监督执纪工作的需要,确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的对象。 2. 通知谈话或函询对象:通知领导干部本人谈话或函询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3. 谈话或函询内容:根据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 4. 反馈结果:领导干部根据谈话或函询情况,及时向组织反馈结果。 四、谈话记录和材料归档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记录和材料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

1. 记录格式: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谈话或函询内容等。 2. 记录内容:记录应详实、准确,反映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谈话或函询的具体内容。 3. 管理方式:记录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保管,确保信息安全、完整。 五、跟踪和评估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定期检查:对领导干部谈话和函询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2. 随机抽查:随机对领导干部谈话和函询的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性。 3. 反馈评估:根据领导干部的反馈情况,对谈话和函询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 六、保密及纪律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保密及纪律要求应明确以下事项: 1. 保密义务:参与谈话和函询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谈话或函询内容及相关信息。 2. 违纪责任:领导干部在谈话或函询过程中,应如实陈述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监督执纪:纪检监察机关应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配套措施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国家、地方政务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这个非常时期,领导干部更需要在各个方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然而,有一些领导干部行为不端,甚至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党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保证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我们需要建立制度以对不良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一、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是纪律处分的初步措施,是给予领导干部警告和引导式教育的一种方式。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是一种留置口头上的“差错”,其目的是让领导干部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改正错误,改善行为。诫勉谈话的实施范围和程序应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问题性质和领导干部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 1.诫勉谈话对象 领导干部是国家事业的骨干力量,对他们的言行举止和工作本质要求更高。不良导干部会给党和人民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他们应该是诫勉谈话的重点对象。这些人物包括但不限于:散步思想,因工作大意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工伤等负面事态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检的领导干部;工作能力不足,草率从事工作或者不认真履职的领导干部。

2.诫勉谈话程序 诫勉谈话程序应该根据领导干部不同情况和问题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具体流程如下: (1)诫勉谈话应该是一次正式谈话,应该始终保持谨慎,坚持客观事实,避免个人恶意。 (2)诫勉谈话应该由领导干部的直接上级主持,或者由 组织部门或纪纲检查部门安排有关人员主持。 (3)诫勉谈话应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有关人员 记录谈话过程,记录内容和效果,以作为后续工作的评估依据。 (4)诫勉谈话的过程中,应该对被谈话人进行必要的教 育引导,让其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工作观,提高工作效率。 (5)诫勉谈话后,应该对被谈话人适度跟踪,查明是否 有改进,是否有必要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3.诫勉谈话的效果评估 诫勉谈话的效果评估是诫勉谈话的重要环节,也是领导干部是否能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的标志。评估的具体工作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诫勉谈话后,需要对被谈话人明确任务,并告知相 应目标,让其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和学习。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许多组织和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常常采用的一种 方式。这两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员工的自我反思和改进,帮助他 们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合适的引导和支持。在实施这两种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制度的适用范围。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通常适用于员工的不良 行为、工作失职、工作绩效不佳等方面。然而,在应用这些制度时,需要 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况,以免过度使用或滥用这些制度,造成不必要的 纠纷和影响。 其次,制度的公正性。在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时,应确保制度的 公正性,对所有被涉及的员工一视同仁。这意味着在选择实施这些制度时,要确保纪律处分、奖惩等相关决策是基于客观的实际情况和证据,避免个 人的偏见或偏向。 第三,制度的及时性。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应及时地进行。这意味着 管理者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的问题,并在问题出现之后的第一时间与 员工进行沟通和反馈。及时的沟通和反馈有助于员工及早意识到自身存在 的问题,并有机会改正和提升。 第四,制度的正面引导。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应以正面引导和指导为 出发点。这意味着在沟通和反馈的过程中,管理者应注重准确的表达和积 极的引导,帮助员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的影响,并提供相关的帮 助和资源,让员工能够自我反思和改进。 最后,制度的效果评估。在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之后,需要对其 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这意味着监督机构或管理者需要收集员工的反

馈和意见,以了解制度的有效性和改进的空间,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总之,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可帮助组织和机构提升员工的认识和绩效,促进组织的发展和进步。在实施这些制度时,需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公正性、及时性、正面引导和效果评估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以身作则、勤政廉政。但人无完人,难免会在某些方面犯错误,这时候就需要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失误进行约谈、勉励或提醒的制度。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与责任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被问责,包括诫勉谈话和函询两类。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干部受到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错误的过程。函询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给领导干部下发书面函询,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在某些方面的错误做出说明、整改或纠正。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有很多的好处。 首先,能够帮助纠正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领导干部难免会犯错,如果没有人及时提出问题,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让这些错误行为一再发生。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可以很快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可以帮助加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让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工作、生活、行为等方面处于一种高度警惕状态,自觉地避免一些错误的行为,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观念。 再次,可以帮助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他的形象和工作水平很关键,这也是他能否得到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标志。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加强提醒、约束和监督,以此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总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有助于维护领导干部本身的形象和形象,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道德观念,促进领导干部的更好地履行职责。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认真遵守该制度,牢记身份、履职、干事,做到以清正廉洁的作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 G.20.02.01(ZG1125-2011)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

领导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完善对领导人员教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对领导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司党政的要求,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副科职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以群众反应、组织掌握和必要的查核为基础,以有一般不廉洁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领导人员为对象,以谈话和书面询问为方式,进行告诫和询问,督促谈话和询问对象强化自律意识,从而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缺乏民主作风,工作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追求享乐,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遵守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需要落实公司党政重要决策、公司政令情况加以诫勉的; (八)领导人员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提出改正措施。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政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 第九条领导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条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实施诫勉谈话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对象。对应予以诫勉谈话的,一般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主管领导批准,明确谈话对象、谈话内容。 2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而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而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

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 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 织纪律等方而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而方式对被 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 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 书而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 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 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 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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