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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苏职称[2009] 15号文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申报讲师、副教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已取得教育类、思想政治教育类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过规定科目且成绩合格者,相应课程可免考。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2008年以后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须取得由省教育厅组织培训后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

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四条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五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六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至十五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的申报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备本科学历的,须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九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要求

1.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二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至少2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同时

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三十条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一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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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职称[200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07.17 【实施日期】2004.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 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职称〔2004〕4号) 各市人民政府、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省职称办。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解放人才、解放科技生产力,有利于加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激励创新人才的成长出发,深化职称改革,创新和发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体系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创新。要按照科学分类、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思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适应社会发展和职业变化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丰富需求,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自律化,引导和推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以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为基础,以专业技术职称制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在政府宏观指导下的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认证制度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体系。 (二)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

苏人发[2004]24号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苏人发[2004]24号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

苏职称〔2013〕5号幼儿园

苏职称〔2013〕5号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引导教师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幼儿园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 2 —

投身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儿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学前教育中专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可初定三级教师。 2.获得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本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3.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幼儿园 — 3 —

苏职称〔2013〕4号

苏职称〔2013〕4号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 2 —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 3 —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

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 (2023年版) 一、评审依据 (一)评审政策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 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 5.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职称评审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1〕32号); 6.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

155号)。 (二)评审标准 1.《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 2.《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 3.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 4.《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 5.《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5号); 6.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2017年版);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 (三)评审办法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 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规程 高校应组建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称工作的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教练员专业技术 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2.07.13 •【字号】苏体人〔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 审工作的通知 苏体人〔2022〕13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度全省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43号),参评对象为全省从事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含Excel电子版,不须装订)。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4份,其中1份放入评审材料卷宗(通过申报系统打印)。 (三)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聘书(或文件)、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输送运动员和比赛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任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复印件(按资格条件要求的作品数量提供)。 (六)近5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 (七)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由单位提交破格报告,各市体育局须经本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业务骨干证明1份。 (八)凡涉及时间的填写均要求明确到具体年、月,涉及比赛的填写均要求明确比赛具体的时间、地点及赛事全称和届次。 (九)在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时,省专业队教练员和业余训练教练员,“业绩情况表1”均填写本人直训业绩,“业绩情况表2”均填写所输送运动员在输送后成绩有效期内取得的成绩。在填写时注意不要重复,选择有效成绩填写。体能教练员需填写“业绩情况表3”、群众体育教练员需填写“业绩情况表4”。 (十)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中,证件、证书类材料和论文须以复印件装订。 (十一)各表格均可在江苏体育网(https://www.sodocs.net/doc/7219300641.html,)下载。 三、材料报送及要求 (一)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9.12 •【字号】苏职称办[2004]5号 •【施行日期】200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 (苏职称办〔2004〕5号) 各市人事局、职称办,省有关部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及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下发后,各市和有关部门提出对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部分机关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 (一)试点范围严格控制在苏人发〔2004〕24号文规定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9个系列。 (二)申报评审条件要保持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致,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苏人发〔2004〕24号文件规定执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

得先评后考。 (三)申报级别原则上应按职称的阶梯结构即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有序进行。但鉴于过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人员,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初定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⑷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⑸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首次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某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申报评审的年度后延5年内,申报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并具备下列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⑴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 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 (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2023年企业法律顾问等级细则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行细则 为深入贯彻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入加强人才工作旳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深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旳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发法规[2023]95号)旳规定,深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足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旳积极性和发明性,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旳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算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有关状况进行审查与核算;(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告。将认定通过人员名

单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立案。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旳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称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旳原则。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旳人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旳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旳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立案; (四)具有对应旳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处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做好20xx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有关做好20xx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职称办[20xx]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xx.03.30 【实施日期】20xx.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 年度全省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职称办〔20xx〕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xx〕5号)要求,为做好20xx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根据个人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或专业的高级职称,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五)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六)中央驻苏单位、军队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军队干部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高评委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申报评审要求 (一)全面修订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二)落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xx〕1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定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 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xx〕356号)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本次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号】宁职称字[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宁职称字〔2014〕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以下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学历):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大体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符合国家或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刻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末)。主如果: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功效及其获奖情形、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形、高新技术功效转化情形和新产品开发、推行等方面的资料; 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 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和职称外语、职称运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 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有无犯法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他方面的材料; 7.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8.《送评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盐城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7年修订)》

盐城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苏职称〔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且聘用在教师岗位(含“双肩挑”岗位)的人员。教师职务资格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专职科研人员可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专职科研类型任职资格评审须待学校设立专职科研人员岗位后实施。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 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 受警告处分或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3.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4. 受过一级教学违纪事故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过二级教

学违纪事故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过三级教学违纪事故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5. 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系列研究成果;在教学研究与改革、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的成效,教学效果优秀,得到师生的一致认同。 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在教学研究与改革、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教学效果好,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同。 申报讲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学科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45周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40周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45周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资格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35周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资格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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