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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之初探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

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我国司法确认制度之探讨

我国司法确认制度之探讨

益,完全是当事人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一种合法处分。那么,为了促进当事人履行协议,快速彻底地解决纠纷,更基于民事法律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则考虑,法院是应当予以确认的。 其次,在司法实践的“大调解”格局中,一个民事纠纷即便在调解过程中有法院参与,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要想具有法律上执行力,仍需进行司法确认,而无任何特殊“待遇”。由此,将产生了两个新的问题:其一,法院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大调解中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我们规定人民调解协议要具有法律上执行力需进行司法确认,是为防止协议的达成不合法从而需要通过法院审核来确认其司法效力。则此时法院扮演了监督者的角色,如果其发现调解协议的达成违反法律规定,将不会予以司法确认。但在大调解过程中,法院无论作为何种角色,都一直全程参与见证了整个案件的调解过程。则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是无需置疑的。既然如此,那按此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想具有法律上执行力为何仍需进行司法确认?从以上分析中可发现,大调解中无论法院以何种身份参加调解,其对该纠纷的参与及在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形成了重复劳动,这显然与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的初衷相悖。其二,由于在大调解中,法院审判人员全程参与至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协议的内

容而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之前参与到大调解中的法院审判人员会因为事先已经知悉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有关证据,而在该案的审理中是需要回避的。由此会造成如下后果:原本是为将纠纷快速彻底地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从而减轻人民法院审判负担的大调解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对同一纠纷因前后经过两种不同的民事解决方式,法院也需相应地派出两批不同的审判人员来解决该纠纷。这对于人手原本严重不足,工作压力大的法院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故笔者认为有法院参与的“大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仍需进行司法确认是很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要将纠纷解决在基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是司法确认制度产生直接动因。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司法确认制度也不例外。为了应对我国司法确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真正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加以完善。 (一)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多元化。 为切实解决调解协议执行效力问题,应当拓宽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首先,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均可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一方面,《意见》出台的目

2020年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word版

通过总结,人们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它还可以作为先进经验而被上级推广,为其他单位所汲取、借鉴,从而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9年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9年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华容县司法局在华岳阳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结合部门职能实际,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强化措施落实,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色亮点频出,工作成效明显,现将亮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两个专项活动 一是深入开展了“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二是深入开展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三无”村(社区)创建活动。 1、营造深入开展两个活动良好氛围。自活动开展以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开展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三无”村(社区)创建活动和“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层层召开了工作会议,共计张

贴宣传标语150张、拉横幅10条、开广播会6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为推进两个专项行动创建活动营造了良好氛围。 2、创新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一是健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上半年,我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达到“八有六统一”规范化建设达到98%以上。二是加强了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全部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专职调解员1名,兼职调解员2至4名。三是加大了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3、取得新时代“枫桥经验”良好效果。今年专项调解活动开展以来我县共排查矛盾纠纷2467件,调解纠纷2412件,调解复杂疑难案件102件,对婚姻家庭不和、邻里关系紧张、两性情感纠葛等具有普遍性、易引发“民转刑”的矛盾纠纷重点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化解。围绕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案件开展集中排查。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做好预警布控,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回头看 1、全面自查、扎实推进 结合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部署,要求请各司法所、相关股室对照12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精品文档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30分)每空一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区选举单位或者职任单位,, 3、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和。 4、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必须加强。 5、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二方面的特性,既是,, 6、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施,,, ,的一种自治活动。 7、人民调解的宗旨是,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纠纷为主、多种手段,。 9、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分为,和,两种。 10、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可以尝试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依据是,,, 12、民间纠纷具有,,,情节在平稳简单的特点。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a)欺诈(b)胁迫(c)乘人之危(d)恶意串通 2、张某(8岁)一天到邻居李某的裁缝店,称自己需定做20件西装,双 方商定价款为2000元。2个月后,李某做好西装后,送到张某家,张某无力支付价款,张某的父亲也拒绝接受。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催告权 (b)李某享有撤销权 (c)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d)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3、张某于1991年2月10日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 某打有借条。张某于1991年底到美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于5月20日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该5万元的所有权 (c)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张某既没有丧失该5万元的所有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对物上请求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b)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 (c)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 (d)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 A.定金 B.罚金 C.违约金 D.赔偿金 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司法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2)X法确字第54号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75年3月14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刘坪组,农民。 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XX省XX 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刘坪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刘XX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XX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被告刘XX拆除已砌围墙,退后1.2米,在双方原宅基交界处砌墙(宅基交界已双方宅基地证为定界依据)。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 X X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2)X法确字第55号申请人:韩XX,男,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农民。 申请人:贾XX,男,生于1962年6月30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韩XX与申请人贾XX 承包地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XX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重新划分两家承包地,被告贾XX占推整以后承包地1.32亩,原告韩XX占推整后承包地0.88亩; 2.双方承包地交界按现场丈量定界为准,以后不得再以此发生纠纷。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 X X

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_宋堃

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3日/第008版 调研工作 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宋堃李冬冬韩炜柴海燕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近些年来审判实践经验积累的重要成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为更好地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以期对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所裨益。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从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7月20日,丰台法院受理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共103件,审结103件,平均审理周期为9.19天,准予确认申请案件的涉案金额共计5249585.6元。从结案方式看,准予确认申请55件,占审结案件的53.4%;驳回确认申请10件,占9.7%;撤回确认申请38件,占36.9%。其中,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102件,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1件。上述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1年收案数为5件,2012年为33件。2013年截止到7月20日收案65件,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 (二)涉及纠纷类型多样。在受理的103件案件中,有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共计6大类案件,涉及16种三级民事案由。 (三)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来源较为集中。丰台区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86个,但受理的案件仅来自于其中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99件来自于设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占收案总数的96.1%,其他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有1件。 (四)案件准予确认率偏低。在已结的103件案件中,予以确认的案件55件,占审结案件的53.4%;驳回申请和撤回申请的案件共计48件,占46.6%。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相对缺位导致调解协议瑕疵多。截止到2012年,丰台区人民调解员共计13141人,其中高中以上学历7928人,占总人数的60.3%,高中以下学历5213人,占39.7%。从数据上看,人民调解员整体学历偏低,也从侧面反映出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较低的现状。虽然人民调解员的选任途径在不断丰富,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调解协议的质量难以保证。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部分调解协议具有明显的瑕疵,如当事人委托手续不全、达成协议所依据的遗嘱形式有缺陷、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等。 (二)部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进入调解的案件审查程度较低,这也就给了虚假诉讼以可乘之机。即使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怀疑涉嫌虚假诉讼,但由于查证难度较大,法官仅能对存疑的案件不予司法确认,这样的否定评价对当事人来说几乎是“零风险”。成本与风险的严重失衡,导致行为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来制造虚假调解协议以达到非法目的。 (三)案件审查程度把握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未明确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按照实质标准来审查,需投入较大的审判资源,审判效率也会随之降低,这与司法确认制度简便快捷的价值追求产生冲突。如果贯彻司法确认制度的简便快捷性,采取形式审查,则存在当事人利用司法确认程序获取非法利益之虞。应当采取何种审查标准,实务中仍

司法制度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功能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错误 B.正确 2.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错误 B.正确 3.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错误 B.正确 4.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错误 B.正确 5.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B.正确 6.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错误 B.正确 7.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错误 B.正确 8.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错误 B.正确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a.错误B.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错误 B.正确一、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错误 B.正确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B.正确 3.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错误 B.正确 4.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错误 B.正确 5.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错误 B.正确 6.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 人。 a.错误 B.正确 7.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错误 B.正确 8.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30分)每空一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区选举单位或者职任单位,, 3、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和。 4、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必须加强。 5、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二方面的特性,既是,, 6、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施,,, ,的一种自治活动。 7、人民调解的宗旨是,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纠纷为主、多种手段,。 9、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分为,和,两种。 10、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可以尝试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依据是,,, 12、民间纠纷具有,,,情节在平稳简单的特点。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a)欺诈(b)胁迫(c)乘人之危(d)恶意串通 2、张某(8岁)一天到邻居李某的裁缝店,称自己需定做20件西装,双 方商定价款为2000元。2个月后,李某做好西装后,送到张某家,张某无力支付价款,张某的父亲也拒绝接受。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催告权 (b)李某享有撤销权 (c)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d)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3、张某于1991年2月10日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 某打有借条。张某于1991年底到美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于5月20日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该5万元的所有权 (c)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张某既没有丧失该5万元的所有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对物上请求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b)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 (c)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 (d)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 A.定金 B.罚金 C.违约金 D.赔偿金 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被许多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近年来,我国正处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多样,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是,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一直都是模棱两可,导致许多人民调解的案件又进入司法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纠纷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现代社会,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确认,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显得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 目前,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的改革试点,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了新的理解和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我国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伟大探索。据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进行探析: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概念厘定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从参与的主体上看:一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二是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20XX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法律都有具体规定。从形成的内容上看:即是发生纠纷的当时双方意在解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应具有履行的可能。从当事人双方意志上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化处矛盾纠纷的结果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司法确认制度 困龙山女神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司法确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按照颁布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司法确认程序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流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由双流人民法庭管辖 (二)程序的启动 1.前提——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 2.启动——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特别注意:不得委托代理人。 3.申请的时间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The judiciary in China has both broad and narrow meanings. Broadly speaking, the judiciary means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the country's judicial organs and organizations in handling prosecuted or non-prosecuted cases. Narrowly speaking, it applies to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the country's judicial organs in handling prosecuted cases. This presentation uses the term in the broader sense. Judicial organs here mean public-security organs (including state security organ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trial and execution of cases, the prosecutors, the tr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custodial syste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here refer to lawyers, public notaries, and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s. The latter, though not part of the judicial apparatus, are an integral part and a link in the overall judiciary system.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

稳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司法确认申请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用)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案由: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申请事项: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劳务纠纷,于2016年5 月25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xxxxxxxxxx 乙方: 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xxx劳动期间左眼受伤失明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八万五千元整。 乙方表示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二、履行方式。 甲方分四次给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金: xxxxx年5月28日,甲方第一次给付乙方现金壹万元整; xxxxx年6月30日之前,甲方第二次给付乙方现金贰万元整; xxxxx年7月30日之前,甲方第三次给付乙方现金叁万元整; xxxxx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第四次给付乙方现金贰万五千元 整。 三.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遵守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壹万元。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生效。 现请求x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xxxx年xxxx月xxxx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刘敏 内容提要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 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 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 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 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关键词诉讼外调解司法确认非讼程序裁判请求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外调解与司 法的衔接机制未作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指出,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法院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 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该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法院外有关单位或 个人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这似 乎使得诉讼外调解与司法衔接起来了,但法院外 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调解是法院委托的调解,该 委托调解属于法院调解的范畴,因而,该司法解释 没有解决诉讼外调解与司法的衔接问题.2009

年经中共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 制的若干意见》第2O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 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 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 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这表 明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司法予以确认 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肯定,从而真正实现了诉讼外 调解与司法的衔接.尽管该司法解释有突破立法 之嫌,然而,在诉讼外调解与司法的关系处理 上,该司法解释的确具有里程碑意义.2010年8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 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 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的司法确认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而在立法上真 正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的衔接.诉讼外调解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诉权保障研究——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视角的考察"(项目号:07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142 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讲义

司法制度讲义 第一章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在近代的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司法”远非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我们能够发现不同形式的“司法”:它可能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活动,也可能是以国国暴力强制为后盾的官方行为。只要有社会冲突存在,即便是在古代社会,司法(作为一种制度或习惯规则)也必然成为社会架构中的一个组件,因为任何社会都离不开解决纠纷的手段。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初民社会中即已存在着各种形态的处理纷争的程序,这些纷争,小到诽谤和侮辱,大到偷窃、诱拐人妻、乱伦、强奸、杀人等,无不依循着某些带有共性且各具个性的司法原则和程序,并且都毫无例外地具备一种合法地行使人身强制的社会权威机构——法院。 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在1657年和1660年,乔治·劳森发表了两部重要政治著作,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国家有三种权力,或者说有三层权力。第一是立法。第二是司法。第三是执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在孟德斯鸠看来,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则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指出任何政权都有腐化的趋势,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当1787年被载人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由学术层面进人现实实践,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在这些国家,所谓司法就是审判,相应地,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因而检察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在日本,其检察机关虽独立设置,但仍受法务大臣的一般领导。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因此,那时的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而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后,孙中山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实行“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相似。国民党时期基本上照搬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检察,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前苏联、东欧各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不仅包括对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而且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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