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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

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
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

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

一、缘起

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由来。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以此理论和规定为依据,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1997年5月,XX市宣武区启动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尔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XX、天津、黑龙江等省14个设区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9年11月18日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于XX年9月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先后批准了65

个设区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XX年8月22日,国务院认为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理论的提出到试点、推行经历了6年的过程。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国务院又于XX年10月11日提出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又提出了“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辩析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提出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已经有近10年了,它的实践结果如何?社会认同度如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如何?理论的框架与实践操作的同步性有什么异同?这方面的研究探索、总结提高比实践认识至少慢了半拍。

关于公权法定问题

应该说,从理论框架的架构上,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他的初衷无疑是好的,对解决中国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施过程中也确实不乏成功的经验,这里不一一赘述;但有点需要引起思考:一是法理上的矛盾;二是职权法定的矛盾;三是操作过当的矛盾,试述如下:法理上的矛盾,行政职权的行使,目前有三种情况,一为公权法定,为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实施;二为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三为委托,由行政职权部门委托一个有执法权限的机构实施。许多专家学者指出,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都是由宪法和相关的组织法作出明确规定,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恰恰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只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省一级政府就可以变更行政机关的某些职权范围,实质上违反了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还涉及到公权力的调整问题。公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而要调整公权仅靠国务院一纸文件是远远不够的,这里不仅涉及到公权法理,更多的是部门利益的调整,如果不从机构设置、“三定”方案上作根本性的调整,而仅仅把一些部门的某种管理权限划出来集中给另一个部门行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我们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形成以后所出台或修改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上都可以看出。迄今为止没有一

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是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有些法律责任已经明确划转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部门的,但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提都不提,这就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困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理何在?是否存在操作过当的问题?!

关于国发[XX]17号文件存在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是个好文件,从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当前在法学界、在行政执法部门对这个文件有颇多微词,原因是多方面,如传统思想观念上对这种行政体制改革还不适应;涉及的利益调整存在疑虑;新体制的出台还有个磨合衔接期等。但也不可否认,这个文件确也有些值得相榷的地方。

1、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

国发[XX]17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这不仅不符合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省、地、市、县四级构架所设部门那个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只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这不但堵塞了法律救济、法律援助的一个渠道,与《行政复议法》不相符,并且在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断了链,在利益的代言方面出现空档,导致机构编制、名称、服装、执法内容、经费来源等诸多不统一,五花八门,

应有尽有,严重影响了城管事业的发展、队伍的建设,最终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当前,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欠佳有其中的原因。如果说,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这次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那么,中央及省一级的行政机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当前,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中央将一些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上收,由上级业务部门垂直领导,这又是为什么?

2、职责交叉的问题

国发[XX]17号文件指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老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露头了。如职责交叉问题,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依然存在职责交叉问题,最典型的是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职责交叉比以往更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本来就有环保、公安、交通、经济等部门承担,现在又加了一个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公共场所或家庭产生的噪声由公安部门管、娱乐场所发生的噪声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在道路两侧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其余由环保部门管;夜间22点以后建筑施工未经批准作业发生噪

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在这以前发生的噪声又由谁来管?这些分工不仅普通群众不了解,投诉无门,连我们这些个执法部门也是一头雾水,说不清、道不明。

3、机构设置问题

国发[XX]17号文件指出,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但目前的机构设置是否解决了此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就拿浙江省目前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9个地级市来说,除了宁波市城管局与城管执法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外,其余8个市都是单设一个机构。全国大致也是这个情况,依旧脱不了“增加一项任务,增设一个机构,增添一支执法队伍”的巢臼。有的城市,新的执法队伍建立了,老的仍未撤销;在新的形式下形成了职责交叉。

4、公务员的问题

国办发[XX]63号及国发[XX]17号文件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但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全国除了综合执法试点的几个城市外,都未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处在执法第一线的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人员,如XX市城管执法局编制1600名,事业编制达1450名;温州市城管执法局定编800名,事业编制

705名;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核定编制800名,全部是事业编制;嘉兴市城管执法局核定编制177名,事业编制147名;其他城市大致如此。

5、管罚分离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个理论支撑点就是管、罚分离。将原有传统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管理一分为二,即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相分离。这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当然有好处,但从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上看,效果不佳。理论上说,凡经行政许可的不能处罚,未经许可的要予以查处,这里就带来几个问题。一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密不可分。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都是把这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管理规定的延伸,现在人为地把它分开,在法理上也有些牵强;二是从实践看,管、罚分离后,许可后管理明显薄弱,管理部门没有一支队伍和力量进行管理,而行政执法部门因为批后管理不属其职责无法管理,造成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势必要有两支管理队伍,这又与精简机构不相符合;三是管、罚分离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相对迟缓,案件办理必须有两个书证以上往来,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与执法管理部门及时迅速发现违法事件相比,效率大大降低。比如查办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件,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先要了解该项目是否经过审批,如果经过审批了,也就由审批部门管,执法队伍往返徒劳,而审批部

门夜间并未有这一支力量去管理,群众的反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如果未经审批,则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发函审批部门,求得书证后才能查处,大大影响了行政绩效。

6、职责界定上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通常是市容环境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但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知是文字上的表述抑或是执行理解上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差距非常大。以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职权划分为例,国发[XX]17号文件对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何谓无照商贩,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无照经营都即无照商贩,无照经营行为既有经营场所的,又有无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发[XX]17号文件字面解释,所有这些无照经营都应该划归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但在实际运作中,经营场所内的仍由工商管,经营场所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更难理解,何谓城市道路,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界定为:“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国发[XX]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务院198号令,公安交通方面对所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权应全部划归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但实际实施都大大走样,城管执法部门管人行道,公安交通部门管快慢车道,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一条道路原来一家管,现在有两家来管,本来是统一的,现在又分开了,倘如一辆汽车半个车身在人行道上,半个车身在快车道上,到底那家管,不是又有新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吗?到底是表述错误还是执行错误?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关系问题

自国务院发出[1996]13号文件,明确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就这方面的文件不下5个,重视程度之高,可见一斑。但在这6个文件中,出现了同一概念的两个不同称谓,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国务院或国办发的前4个文件中,一直沿用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国办发[XX]5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又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XX年2月,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两种提法相提并论,这两个文件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一是国办发[XX]56号文件提出了“两个相对分开”即“实现制度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而两办发的文件中又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这显然和“两个相对分开”不相一致。

二是两者的关系。按照两办文件的说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对执法工作的改革”。这种说法模棱两可,很难把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执法工作的改革,而综合行政执法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式的“改革”?改什么?从文件中可以看出明显不同的是要改“管、罚分离”,“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

三是从两办文件中,是否可以理解为综合行政执法是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改革。两办文件要求已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条件成熟时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安排和部署;已经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不再单独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简而言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将被综合行政执法代替。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上述诸问

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化解。但可惜是两办的文件并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下去。

三、思考

思考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理论到实践已近十年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也已有四个年头了。需要从更大的层面,从行政体制根本性改革上加以思考和研究。是不是可以换一种角度考虑,为什么我们现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还是脱不出提出一个理论,新设一个机构,组建一支执法队伍的老路,如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新建一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综合行政执法,新建一个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新设一个行政审批中心等等。为什么要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这种体制孤军深入效果如何,体制共识、社会共识如何?能不能换一种思路。相对集中是基于目前我们的体制不顺,机构设置不合理,公权配置不科学,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所以要从一些部门中划出一些处罚权相对集中交由新成立的部门行使,那么我们什么么不能完善法律、法规,从公权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界定上进行洗牌,来体现行政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呢?

思考二:在目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如何做好与综合执法的无缝对接。行政体制改革,包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与实践的提升,这种理论应该是比较超前的,但实践往往慢了半拍,我们有些实践跟

理论的结合并不一致,有些可能是背道而驰,是什么原因?也许是我们的理论工作者的设计脱离了实际或者是超越了实际,也可能是实际工作者不了解理论的真谛,在实行中走样。因此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思考,探索如何创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行政执法既然是更高层次上的行政体制改革,那么就要下决心做好两者之间的无缝对接。

思考之三:如何相对科学合理地归并行政处罚,是跨部门系统集中好还是在本部门本系统归并好?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所归并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来自建设、工商、环保、公安四个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当然一些地方也归并了水利、文化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但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行政处罚的归并就值得考虑,如划转的环保部门噪声处罚,动态性强,技术含量高,又大都发生在晚上,城管执法部门又没有检测权,中介检测机构不可能24小时值班,给取证及及时查处带来难度,以至于象江苏徐州市城管执法又将这一部分行政处罚权重新划归环保部门行使。同样,对公安交通方面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因为城管执法缺少强制手段,只能依靠公安交通的强力支撑才能维持这种处罚,一旦公安交通方面支撑削弱,那么这种处罚也大打折扣。

思考之四:按照两办文件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向综合行政执法过渡,所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都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细细辩

析一下,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推行以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不搞了?!这一是和国务院的文件相抵触,二是各地也是各行其是,文件打架,部门利益冲突,给下面带来的则是困惑。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近十年是个渐进的过程,也有个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建立“精简、统一、效能”行政管理体制,靠小修小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需要从更高层次、更深层面的大手术,一个层面、一个领域的突破,如果没有体制、机制上的改革,那结果是很“悲壮”的。我们期待着这个变化。

行政处罚法试题243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5 B.3 C.2 D.7 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 A.法定代表人 B.负责人 C.执法人员 D.负责人集体讨论 4、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 B.6个月 C.二年 D.三年 5、行政机关()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A.不得 B.可以 C.可以视申辩事实 D.可以根据申辩态度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7、某企业对某省辖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申请行政复议。 A.市人民政府 B.省国税局 C.省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或省国税局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 A.三日内提出

B.五日内提出 C.七日内提出 D.十日内提出 9、下列行政处罚种类中,属于行为罚的是( )。 A.行政拘留 B.没收财物 C.吊销营业执照 D.劳动教养 10、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11、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12、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13、2000年9月15日张某经人介绍购进一批盗版影碟在某县出售,截止9月20日全部售完。2002年9月17日被人告发,县工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于次日作出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该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应予以支持 B.该处罚决定是工商机关滥用职权的表现 C.该处罚决定是工商机关越权的表现 D.作出该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制思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法制思考 2004级法律本科梅岭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施“横向集权、归并综合、纵向放权、重心下移”的改革,符合城市政府转变职能、转换机制、强化法制管理的时势需求,从一开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并且首先被正在积极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赞同,从而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成为不可遏制、厚积薄发的时代主潮流。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已经并在继续取得成功,逐步走向成熟。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理论走向实践,分权转向集权、局部推向全部时,不难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成功与否,通常取决于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国家政权的认可、支持程度以及社会民众的承受程度。冷静反思、深刻解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已显现的诸多体制、机制、法制内在的问题,将有助于城市政府改革深化,有益于明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理性化、法制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化表述,应当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它出典于1996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见之于同年的国务院(1996)3号文件《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在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2002)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相对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得到科学、系统、充分地阐述与诠注。

行政执法本质上是公共职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权则是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实践共同表明:公共职权运作的流程再造不仅具有可能性、可行性,而且极具需求性、迫切性。适度整合公共职权的运作组合,可以优化行政资源的科学效能。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适度分离,权权制衡,并不改变其公共职权的本质属性。因此,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的运作体制没有理由游离于公共职权序列之外,更不能反常地降格、变异。 纵观全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最多的是体制性先天缺陷,这一隐患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有明确规定,但实施偏不遵照执行,有法不依,知法不理,在政治体制改革指向政府公共职权的今天,行政机关自身值得深思。 一、关于行政执法职权的归并,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是单一权还是相关权。主张单一权归并的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能法外擅自授权、扩权。与此相反的意见认为,实践表明依法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还应当包括与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例如,没有行政检查权,就无法调查取证,也无法发现、认定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行为必然是先查后处,有查有处,没有行政检查权,肯定难以实施处罚。又如,没有行政强制权,就无法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也无法实施行政处罚,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4.0分,共20.0分) 第1 题.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2 题. 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授权法对法定授权范围内的裁量权予以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而事先以规则的形式设定的一种具体化的判断选择标准。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3 题. 党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4 题. 近几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也面临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5 题. 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12.0分,共60.0分) 第1 题. 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 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 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 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D. 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标准答案:B 第2 题.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规定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A. 1997年 B. 1998年 C. 1999年 D. 2000年 标准答案:C 第3 题. 下述描述中不属于行政执法的特征的是()。 A. 主体法定性 B. 双方协商性 C. 国家代表性 D. 执法主动性 标准答案:B 第4 题.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行政法律关系 B. 社会关系 C. 行政法律规范 D.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标准答案:D 第5 题.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 A. 行政主体及公务员 B.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C. 行政主体 D. 行政相对方 标准答案:B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4.0分,共20.0分) 第1 题. 行政赔偿包括()。 A. 金钱赔偿 B. 返还财产 C. 恢复原状 D. 恢复名誉 标准答案:ABC 第2 题. 下列描述中属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是()。 A. 执法疲软,有法不依 B. 政策多变 C. 考核失当 D. 维稳失法 标准答案:ABCD 第3 题.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 A. 资讯公开制度 B. 民主集中制 C. 公开调查制 D. 听证制度 标准答案:ACD 第4 题. 依法治国包括几大环节,具体包括()。 A. 立法 B. 司法 C. 守法 D. 执法 标准答案:ABCD 第5 题. 行政指导的作用有()。 A. 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B. 辅导和促进作用 C. 预防和抑制作用 D. 协调和疏导作用 标准答案:BCD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处罚是什么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处罚是什么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 五类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 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法律条文 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相关阅读: 行政处罚的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县城管大队)接受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区县城管大队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区县城管大队的职责) 区县城管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其他执法机构的权限限制)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的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由区县城管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政工程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绿化管理)

(题目)行政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

2014年执法人员理论培训(文书实务)测试题 一、判断题(20题,20分)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最常见的形式结构主要由首部、主体、尾部三部分组成。() 3.行政许可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审查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4.交通运输执法文书的尾部,即结尾部分,一般包括文种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填充类交通运输执法文书。()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是指对已发生案件的回顾描述,其要素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经过、结果等。() 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证据的采集记录通常采用逐一罗列法。() 9.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高低引用,不得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

10.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分类可以分为内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和外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11.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文书时,应注意引证法律条文的次序。一般先引法律规定,再引用法规规定,最后引规章规定。()1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填写完毕后,空白栏目应用斜线画去。() 1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按照文书制作人分类可以分为申请人文书和行政机关文书。() 1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交通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审查完毕,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申请人从业许可行为的凭证。() 16.《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除实施机关存档外,公告样式及内容在不变更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正式公告的大小尺寸。() 17.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文书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解使用的,记载有关事项和内容的执法文书。() 18.《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

什么是行政处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b66607321.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sodocs.net/doc/b66607321.html,/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学理上有不同的解释。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直接地为行政处罚下定义。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里首先一 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有四层意 思: 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刑法规定,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必须是刑法特别规定为犯罪的,才构成 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行政处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只要有违法行为,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 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处理上,如果不是故意违法或者是过失,在实际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 就构成犯罪。因此,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里说的尚不构成犯罪,是从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讲 的。一般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 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刑期。但是,在某种情 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或许可证,因为这是专属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二层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 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纠正,给予行政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不必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给予行政处 罚,这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规定。 第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这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不同的一个特点。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核心内容:行政处罚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设定。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设定知识。 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1.法律 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 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现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部门规章 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规章 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2)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政府令 (第134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2月31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

什么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什么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篇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65分) 一、单选(共10小题,总分:40分) 1.从1997年到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试点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共几个?a.8200.00%b.7900.00% c.8300.00%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开展情况良好,它的领域已从__逐步扩展到了文化市场、旅游、矿藏安全、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领域。 a.社会生产领域 b.行政管理领域 c.城市管理领域 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十分重大,从__上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有利于推进地方政府的机构和 体制改革。。 a.立法 b.管理体制

c.执法情况 4.到哪一年底经过国务院批准的82个城市这些以外,还有190个市一级的政府,也就是设区的市的政府,还有就是804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20xx b.20xx c.20xx 5.《行政处罚法》规定,是否有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由国务院或者是__来决定。 a.中央的监察部门 b.国务院授权的省一级人民政府 c.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 6.20xx年11月18号《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几种?a.7b.14 c.10 7.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a.法定的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c.中央管理部门 8.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_条最早在法律上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a.14b.16

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 1.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且明确第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是伐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3.行政作为一种管理活动,不仅仅存在于国家或者政府事务中,而且存在于私人的宗祠或企业组织经营管理中。 4.行政就是管理整个国家事务活动的总称,是国家职权的全部。 5.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国家权力体系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6.美国的宪法和法兰西共和国的人权宣言,最早对“三权分立”做出了规定,标志着“三权分立”的学说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政治体制建设准则。 7.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政府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 8.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 9.行政作为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活动,已经从以往整个国家事务管理的概念,转变为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的现代行政的概念。 10.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形式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活动的总称。从这个界定来看,行政的外延是国家、政府的公共事务,其内涵是国家或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及过程。 11.行政的特点: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

12.行政职能可以概括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 13.行政权的归属主体:行政权的所有者 14.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根据国家体制和立法规定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 1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国家权利的归属主体是人民,而国家权利的行使主体则是国家机构。 16.我国行政权的形式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当然还包括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各级行政机关:(纵向上)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乡政府。(横向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构,即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即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比如行政性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 17.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执法包括:1制定规范性文件;2行政处罚;3行政许可;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帮助;6行政征收;7行政处罚;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19.法治对行政执法的立法要求: 1、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2.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城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C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原则ABCD A. 合法 B. 合理 C. 公正 D. 公开 D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才可以先行变卖或拍卖?CD A. 价值不高 B. 数量很少 C. 物品容易腐烂变质 D. 需先留存证据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为或者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AB A.立即解除查封、扣押B. 返还财物C. 销毁相关财物D. 没收相关财物 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下哪几种说法是错误的?BD A.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全部价款 B.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一半价款 C.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全部 价款 D.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一半价款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 A. 执法部门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 B. 不能使用或者毁损 C. 收取保管费用 D. 在留存证据前拍卖或者变卖 G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要时,依照()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AB A.法律 B. 法规 C. 部门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 A.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 B.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 C.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D.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 省 B. 市 C. 县 D. 镇ABC 关于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 执法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B. 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C. 执法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D.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临县公安局刘家会派出所 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我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依法行政培训,使全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行政法制理论,全面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掌握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和职位需要的专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三、培训内容 利用网络授课,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教育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学习、执法水平学习、法律法规等。

四、培训形式 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专题辅导为辅。 五、培训时间 培训从2011年一月开始实施,每周培训一次,时间为每周一早上八点至十一点。 六、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体执法人员一定要站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角度上,积极的组织和参加各项学习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强化学习促进工作,围绕工作展开学习,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强化落实。各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应做到“四有”:既有学习安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记录,有学习心得体会。要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活动。

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城管的职责范围很广,在取缔非法摊位的时候,城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行政处罚书。不法商贩可能被罚款、责令停止摆摊,严重的还会被拘留。这些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手段。那么,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城管的职责范围很广,在取缔非法摊位的时候,城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行政处罚书。不法商贩可能被罚款、责令停止摆摊,严重的还会被拘留。这些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手段。那么,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

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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