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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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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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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周雪

摘要: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笔者被西方文化的差异所吸引,在探究法律英语的基础上,糅合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对国际知名学者奈达所提出的“动态对等”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探讨。同时,对如何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对更好的结合这一原则以保证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功能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翻译应用

作者简介:周雪,女,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学生,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指导老师:曹书

一、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加入WTO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关系越来越近,而中国经济也更紧密地连接在国际事务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解决大量问题不会从外语中分离,尤其是外国法律语言。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尤其是法律英语一定会保证中国进行国外经济交易的成功。随着世界上外部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都有大量中国政策和法律文件必须翻译成外文,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为了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本文试图专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去探讨法律翻译的特点。

如今,法律英语已成为全球化趋势下的一个突出的专业语言。然而,法律英语有独特词汇、句子结构和语篇组织,其翻译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一般来说,法律翻译目前只关注完成日常的法律翻译,而不是学习或研究法律翻译的相关理论。事实上,法律翻译如果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可能快速获得发展并实现繁荣。多年来,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一直是翻译界研究的重点。归化、异化、直译或释义,人们似乎永远无法达成共识。一些语言学家从法律或律师的角度对法律英语的语言和文体特征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些伟大的成果。近20年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致力于倡导法律语言的简化。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法律语言的简化运动得到一些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似乎不太被重视并应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传播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扩大,中国与其他

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逐渐开展。所以越来越多的中国的法律文件必须被翻译成外文,同时外国法律文件的很多时间都被翻译成中文。法律翻译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和法律文件的翻译是最严格的。首先,译者必须掌握专业的英汉法律语言知识,其次,译者必须了解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不然他们不能将法律条文的关键清晰的展现给国外人员。

历史传承的文化是一个国家最大的财富,越是历史悠久的国家,其传统文化约广袤深奥。所以,中西方文化差异非常大,覆盖面也极其广阔,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环境、价值观念、习俗等因素都给语言的交流--英汉翻译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因为这些因素,导致东西方学者之间常常对同一事物或认识有决然不同的认知和看法,从而产生分歧。这些分歧伴随着语言和文化交流对翻译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法律翻译这种极其严谨的学术上,很难达成实质是的一致。本文通过探讨国际知名学者,美国语言学界泰斗尤金.A.奈达教授提出的“动态对等”这一学术观点,结合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提出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自己有关于实际应用的看法。

二、法律英语及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基于普通英语、形于立法和实践司法的语言。它必须是客观的、精确的、准确的、专业的,不能包括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想。法律中经常包含很复杂的关系,法律英语的为了避免漏洞,应当保持严格、全面的整体结构观念和严密的逻辑思考能力。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与散句,翻译人员总是倾向于把所有的相关信息,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处理好之间的法律关系,使读者不需要进行语句的分析。这就产生了冗长等法律英语的并发症句,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著作的长句子结构。这个长句子结构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法律英语的句法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些长句子结构成为法律英语翻译时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也是影响译文质量的关键因素。如何准确理解并解决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翻译成为法律英语翻译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法律英语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工作者在使用英语书写表达的法律法规文

件中使用的一种专业性语言。作为一种法律专业特征极强的英语,晦涩难懂、严密而规范、准确无误都是他的固有特性。法律是严谨的,必须经得起推敲,既要不让犯罪分子发现漏洞以有机可乘,也要让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读懂,在阅读过程

中不会产生误解或歧义。所以,法律英语一般都有高度的准确性,不存在一词多意的现象。力求表达的法律内容通俗易懂而又准确严密、无懈可击,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权和庄严。英联邦国家和美国在法律上使用的是判例法,所以,法律中的各类表格和文书都极其规范严格。因为有以上特性,所以,法律英语中的用词很大一部分是从棣属于拉丁语系的法语和拉丁语中借来的,极其晦涩难懂。

三、中西法律文化概述

据考证, “法律文化”一词最先是由美国学者根据“政治文化”概念提出来的。顾名思义,“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是人类法律活动实践成果的总结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映。其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是有关于上层建筑中的法律本身、法律思想、制度、意识、观念以及设施等。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文化一切与法律有关的习惯、制度、学理、历史、传统等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东西。狭义上,在法律文件翻译过程中,通常只指法系。法律界的学者们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特征,为世界法律划分出五大法系,西方社会主要通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一些曾经在非洲和中美洲的殖民地,国民党时期的旧中国、日本、埃及、泰国等亚洲国家都属于这一法系。它起源于欧洲大陆,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包括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罗马-德意志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主要形式是法典化的成文,将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强调个人权利、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它是诺曼人入侵英国后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历经千年积累逐渐形成的。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属于英美法系。它属于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程式非常严格,但是,由于程序违规,导致了某些案件出现了看似不公平的结果。

这两大法系的诉讼程序、判决程式、法律分类、渊源、思维和法典编纂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异。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长期受到前苏联、德国、日本的影响,他们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从语言学的角度上来说,表现着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文化与英美法系虽然存在“文化共核”,但是,从根本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性。四、如何在实际中运用好对等原则

“功能对等”(functionalequivalence)原则是世界著名学者,翻译理论家奈达在语言边际信息交流的基础上综合了“社会效益”即读者反应提出

来的一个理论学说。“读者同等反应”是“功能对等”原则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将原文文本的读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加以比较”。奈达还认为翻译者所翻译的译文应该无限接近于原文,语序自然流畅。一定要在功能效果即读者领会含义上与原文对等,而不是单纯的字面形式对等。概括起来就“等效”。学说中,奈达提出了三种词汇翻译类型:1.翻译语句中存在着的对等词,比如手机、手表、钥匙、砖头等。2.表达含义相同,但由于文化差异而形成的不同词汇,如“书”这个词,英语中指用纸张装订的印刷物,而《新约》时代却指用羊皮纸或草纸制成的卷轴。3.文化特色词汇,比如英国古典巨著《圣经》中的尤太堂、哭墙、有翼天使等。他们在实际中的运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第一种类型的单词非常好翻译,因为所指事物完全一样,所以不需要考虑文化区别,只要把翻译语词与源语词一个个对应好就行。如:court—法院;crime—罪;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判决;plead—抗辩。但是,一词多意是世界语言的共有属性,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也很多。一些简单、普通的单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跟现实中完全不一样,他们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所以,在翻译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全文,而不是孤立的一个词一个词的理解翻译,最好是结合生活经验,法律专业知识综合起来选择最为贴切适合的词语翻译。

(二)针对第二类词,即“古今文化差异类词”,这种词在两种语言中有,但是,内涵却由于文化上的差异而千差万别。这类词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应该重点关注,本着严谨慎重的态度谨慎译制。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法律意义极其重要,如果出现细微理解上的差池,哪怕是一个简单词汇的理解错误,就可能造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严重后果,影响整个法律事务的走向。就比如说“mortga ge”这个单词,之前,我国内地将他翻译为“抵押”,但“mortgage”一词实际上在美国是指房地产按揭人把他所拥有的产权转移给了债权人,作为一种担保,以确保以后可以偿还债务,在这里面,事实上占有权依然是债务人所拥有的。这跟我国所属的大陆法系里的“抵押”一词的含义有很大出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所以,依照奈达

的对等翻译原则,在功能优先的“动态”原则下,同香港一样,翻译成“按揭”方才是尊重了法律原文。

(三)如何翻译好第三类词?在奈达的观点里,处理好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的关系非常重要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是简单地拘泥于形式上的对应。是“动态对等”核心内涵。必要时,可以使用“改译”对原文进行翻译,即改变原文表现形式。这种翻译方式在形式完全由人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保持原作思想的好方法。实际中,有关“沙律师”和“巴律师”的翻译就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在英国和美国,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性的把律师分成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在实际法律事务开展过程中,solicitor相当于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当事人的一个“替身”。主要工作是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法庭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而barrister的工作是在法庭上为自己受托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与中国的辩护律师职责相似。在中国香港前者被翻译为“律师”而后者则被翻译成“大律师”,这种翻译直接给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即两者之间后者的社会地位和水平能力要高于前者。而在中国大陆,他们中的solicitor通常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barrister则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翻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两种律师不同的分工,但也不完全准确。于是,有语言学者另辟蹊径,把它们翻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这种音义结合的方式念起来时像是对某人的称呼,所以,至今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此外,虽然lawyer在美国英语中属于高频词,但是,实际生活中,美国律师名片上印的却经常是“attom eyat law”,lawyer反倒是我国许多律师名片上经常出现,这也许是两国文化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吧。

词汇是语言意义的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奈达提出的“对等原则”有如下启示可供我们参考:语言是信息的载体,或者说,语言是信息的一种承载形式,信息通过这种承载形式被正确传达了,语言的功能也就实现了。源语中,语言的形式和功能是统一的,但是,在翻译中,两者的形式不一定相同,而译文中,语言形式与功能则必须统一,即语言功能必须实现,准确传递原文的信息。作为一个翻译工作者,掌握好两种语言的同时,熟知两种不同的文化,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英语翻译工作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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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赵丹丹.浅论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J]. 文学教育(中).2011(03)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d81801252.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sodocs.net/doc/d81801252.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1. OTHERWISE ?2. SUBJECT TO ?3. WITHOUT PREJUDICE TO ?4. WHERE ?5. ANY PERSON WHO DOES... SHALL ... ?6. FOR THE PURPOSE(S) OF ... ?7. PROVIDED THAT ... ?8. NOTWITHSTANDING ... ?9. SA VE.../ EXCEPT (FOR)... ?10. IN RESPECT OF… 1.OTHERWISE ?Otherwise 在法律英语中的用法: ?跟unless引导的句子(让步状语从句)连用; ?置放在连词or之后使用; ?与than一起,通常用来否定句子的主语。 例1 OTHERWISE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state" 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 (Laws of Hong Kong, Cap.30, Wills Ordinance, Art. 2)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领域或一组领域。 例2 OTHERWISE ? A notice under subjection (1) shall, unless it otherwise provides, apply to the income from any property specified therein as it applies to the property itself. ?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除其中另有订定外﹐亦适用于通知书内指明的财产的收入﹐一如适用于该项财产本身。 例3 OTHERWISE Any person who by threats, persuasion or otherwise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y hearing before the Board commits an offence. ?任何人籍恐吓﹑怂恿或以其它手段诱使证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在仲裁处聆讯中作证﹐即属犯罪。 例4 OTHERWISE ?If 2 or more persons are defendants to a claim, as partners or otherwise, a process may be served on any of them and an award may be obtained and execution issued against any person so served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 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 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

英语翻译十大原则(下)

Test Bible 考试手册 T e s t B i b l e 考试手考考试试册 Ne N e w Or r O ie e nt t n al a l E g ng li i sh h s 51◎ 文 / 张驰新 在前两期(分别参见2010年7~8月合刊与10月号)的内容中,笔者与大家探讨了英译 汉的三大原则以及汉译英的三大原则,本期笔者将为大家呈现英汉互译中的其他四个原 则,希望能给喜爱翻译的读者朋友带来一定的启示。 时态原则 时态绝对不仅仅表示时间概念,有时还可以体现出感情因素,因而译者需根据时态体会出原文的感情,并将之适当地体现在译文当中。下面笔者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英译汉和汉译英的例子,供大家细细品味。 1. She would spend hours dressing herself in ? ne clothes, and brushing her black hair. Then she would stand by the mirror and admire herself. 她总是要花好几个小时打扮:穿上漂亮的衣服,梳理乌黑的头发。之后,她还常常站在镜子前自我欣赏一番。 解析:这个例句利用过去将来时(would spend和would stand)来强调“she”所特有的行为,同时包含着作者的不耐烦情绪,因而翻译时,加上了副词“总是”和“常常”来表达这一情绪。 2. As a result we were going to be living in a fundamentally unmanaged economic system. 因此,我们可能要生活在一个根本无法掌控的经济体制中。 解析:该例句也使用了过去将来进行时(were going to be living),不过此处并不表示“总是”的意味,而是表示一种“发生几率很小的可能”,因而翻译时增译了“可能”。 3. 中华民族历来爱好自由与和平。 The Chinese people are always cherishing freedom and peace. 解析:这个例句如果翻译成一般现在时,即“The Chinese people always cherish freedom and peace.”便失去了对“中华民族爱好自由与和平”的赞美之意,而如果使用现在进行时,则能够体现出原句的“ 精气神”,突出“中华民族爱好自由与和平”这一传统的源远流长。 4. 中国人民更加珍惜自由与和平。 The Chinese people have cherished freedom and peace than ever . 解析:此句将“更加”译成“现在完成时+than ever”的句型,不仅加强了语气,而且表达了对自由与和平会“一直珍惜”的强烈情感。 5. a. 届时,请您着正装。 At that time, you will be wearing formal attire. Learning Corner 学习频道New Oriental English . 15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英语翻译练习与答案-0609

练习1: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修改提示:单复数考虑不周;用语不够简洁。 答案(修改要点):causes any losses →causes any loss(es) 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失时都应当赔偿,不能仅用复数形式。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pay compensation therefor (therefor=for that/them) 练习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原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 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修改提示:“分工负责”,应理解为:侧重点在“负责”,而非“分工”,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respective 比own 更为妥当、准确;原来的译文中,and they shall …比较啰嗦,更严重的问题是,使to ensure …割断了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 的联系。 答案(修改要点):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练习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译文: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heir trademarks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修改提示:商标专用权的译文“貌合神离”,立法原意是“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主语有些歧义,可加括号处理;原文shall滥用,因为并未刻意强调“必须,一定要”。 答案(修改为):Trademark registrants have the exclusive trademark right, (and are) protected by law. 练习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原译文:The extreme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by the accused 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修改提示:bring的用法有些生硬,动宾搭配不太适当。 答案(修改为):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 have exerted an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posed a severe hazard to society. (exert, vt. 施加,产生,如exert pressure on, exert an influence on; abominable, adj. 可恶的,极坏的;pose v. 提出,形成,成为;使摆好姿势pose a problem; pose an obstacle/a threat to …) 练习5: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号; 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数量及总值均有_____%的增减, 由卖方决定);生产国和制造厂家;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

翻译的原则

翻译的原则 谈到翻译,同学们常提的问题是“翻译有哪些标准?”其实,最常见的翻译标准就是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三个标准。 自严复提出翻译中的三件难事“信”、“达”、“雅”起,“信”、“达”、“雅”就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翻译标准。什么是“信”、“达”和“雅”呢? 1 “信” “信”主要是指忠实于原作的内容。译者必须把原作的内容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不得有任何篡改、歪曲、遗漏或任意增、删的现象。本质上讲,“信”要求译者首先要完全读懂原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那么,怎样才能完全读懂原文呢?下面我们介绍看懂原文的三个原则。 (1) 读取实义信息 这条原则的意思是,学生要从原句中尽可能多地摘出表达实际内容的信息。具体地讲,就是读取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等实义词。拥有了这些信息,原句大意就基本明白了。 【例】Symposium talks will cover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from overfishing to physical a nd environmental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opulations of different species. 【译文】座谈会的话题涉及面会很广泛,包括过度捕捞鱼类问题以及影响不同物种数量的自然知环境因素等问题。 【分析】cover是关键动词,即谓语,译作“涉及”;另外,注意准确翻译出“overfishing”和“species”等名词的意思。 (2)参考上下文 翻译的句子往往出现在一整段文章中。句子中很可能包含一些代词。我们很难判断这些代词究竟指代的是什么。因此,参考前文是十分必要的。在段落中要搞清划线的句子和其他句子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弄清代词it, they, them, this,that, these,those,other所指代的词或词组。这些词和词组有时在划线的部分就能找到,有时则要到前面有关的句子中去找,这样的例子在历年的试题中都是很多的。 (3)难句自主补遗 在翻译中,为了拔高,出题人经常设计一些难懂的句子。有些句子甚至违背英语的语法原则。因此,同学们在把握了句子的大意,基本翻译成中文后,应该抛开英文原句,按照中文的逻辑,添入一些欠缺的内容,以使句子完整。 2 “达” 在做到了“信”这一步之后,更高的要求是什么呢?这就是——“达”。 “达”主要是指语言通顺易懂、符合规范。译文必须是明白晓畅的现代语言,没有逐词死译、硬译的现象没有语言晦涩、拗口的现象;没有文理不通、结构混乱、逻辑不清的现象。译文不通顺,问题往往出在语言逻辑转换上。换句话说,英语句子结构和中文句子结构是不同的。举例来说,一个单词在句子中位置不同可以导致句子意思大相径庭。 3 “雅”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 第四章公法 在所有的民法法系(civil law) 中所做的基础分辨便是公法(public law) 与私法(private law) 的区分。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而言 仅仅是潜在的或者默示性质的,但对于民法法系而言却是一种基础性的理解方式。一方面,正如我们所了解的一样,这种分类为民法法系国家提供了法庭组织系统的分辨模板。随着公法领域的争端于19世纪可受法院裁判(justiciable) 开始,独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 被建立起来并约束起公法行为。在今天,除了 刑事案件(criminal matters)这一主要例外,普通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依旧限于私法领域的争端。除了这些司法管辖权的推论以外,公法和私法的分别还产生了一种存在于法律专业中的工作(labor)性质的差别。大量的法学教师倾向于证明他们是“公法专家”(publicist) 或者是“私法专家” (privatist)。课 程和论文(treatise) 倾向于公法或私法的其中一个领域,尽管事实上如今已经考虑到的案由(subject matter) 至少更倾向于许多公法方面。 即使在民法法系世界中公法与私法的分别被广泛承认,但这类法系的法学家(lawyer)对其法系划分的理论基础或者法理正当性仍未达成一致,各国对于这种划分方法的范围和效果也未达成一致。然而,一般来说,公法所关注的是国家机 关之间的关系或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法至少包括宪法(con stitutio nal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和刑法(criminal law)。而私法是处理公民 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它至少包括民法(civil law)和商法(commercial law)。这种分类方法的其他几个领域是争论的主题所在。举个例子,民法程序是包含于 一些主体的私人组织的些许法系之中,并且被其他主体认为包含于公法领域。劳动法(labor law),农业法(agricultural law)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 同时也包括大量的现代规则领域,这些法律有些时候被解释为公法与私法领域的混合,有时又被说成自成一类(拉丁文:sui generis)。 即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扎根于罗马法系(Roman law)中,然而直到当代 与公法相关的领域仍有一种未开发的因素。这便是对于主权(sovereign)的保护, 法理学家(jurist) 总是谨慎的将其放在一边。正如我们注意到的对于民法法系传 统的历史介绍,几乎所有流传下来并被我们所掌握的罗马法律文献都是关注于私法领域,并且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科学的传统也是关注于私法领域。 我们观察到的也是如此:在地方主义(localism)和法律多样化的中世纪,公法的研究余地是很小的。但是当集权化(ce ntralize) 的国家以及它的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开始出现于欧洲大陆的时候 (与逐步产生影响的法律训 练专业化吻合),这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条件。在19世纪,由于行政法 开始繁荣昌盛,似乎一般的话用于私人个体或者组织的私法规则并不能简单的维持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国家已被政党所垄断。在法国它似乎也是这样的,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 不能被委托(entrust)从事牵扯到解决国家争端的任 务。正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一样:法国对权利分立学说(separation of powers led)的理解,导致其在行政机构中建立起了一系列独立的公法法院。 在德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国关心被行政权力压迫的普遍性胜过对于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因此,为了避免当公民与行政机构发生争端时是由后者裁决(adjudicate),德国建立了存在于司法机构中并独立于行政法院的裁判体系。

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周雪 摘要: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笔者被西方文化的差异所吸引,在探究法律英语的基础上,糅合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对国际知名学者奈达所提出的“动态对等”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探讨。同时,对如何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对更好的结合这一原则以保证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功能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翻译应用 作者简介:周雪,女,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学生,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指导老师:曹书 一、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加入WTO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关系越来越近,而中国经济也更紧密地连接在国际事务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解决大量问题不会从外语中分离,尤其是外国法律语言。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尤其是法律英语一定会保证中国进行国外经济交易的成功。随着世界上外部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都有大量中国政策和法律文件必须翻译成外文,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为了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本文试图专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去探讨法律翻译的特点。 如今,法律英语已成为全球化趋势下的一个突出的专业语言。然而,法律英语有独特词汇、句子结构和语篇组织,其翻译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一般来说,法律翻译目前只关注完成日常的法律翻译,而不是学习或研究法律翻译的相关理论。事实上,法律翻译如果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可能快速获得发展并实现繁荣。多年来,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一直是翻译界研究的重点。归化、异化、直译或释义,人们似乎永远无法达成共识。一些语言学家从法律或律师的角度对法律英语的语言和文体特征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些伟大的成果。近20年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致力于倡导法律语言的简化。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法律语言的简化运动得到一些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似乎不太被重视并应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传播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扩大,中国与其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

浅谈法律英语翻译研究-论文.doc

摘 要:针对目前国内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法律英语的基本特征,法律英语翻译需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方法,介绍了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一些因素,如文化的差异、法系的差异和思维方式的差异等,希望能够对提高我国的法律英语翻译的整体水平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律英语 英语翻译 文化差异 法系差异 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

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翻译

世界贸易组织 在国际贸易法当中,有两大永恒的主题,这便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者的伤害和鼓励国际贸易。近年来,由于对进口贸易的限制逐渐减少,国际贸易变得更加自由。但是,随着扰乱和阻止国际贸易的限制政策层出不穷,贸易问题和国家间货物流通问题仍然不断增加。 一般的限制政策包括关税壁垒(比如进出口关税)和一些非关税贸易壁垒,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程序、安全、环境或其他最低生产标准、进口检测标准、包括评估在内的负责习惯程序、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政府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在两国的友好条约,商业和航海条约(FCN)当中,各国都为了限制破坏世界贸易的行为作出了很多限制,这使得签字国之间能实现其领土上的进出口自由。这种双边的FCN条款经常与特惠贸易协议相关,在这种双边协议当中,这种联系往往是通过互相承认“最惠国”条款来实现的。在最惠国条款当中,缔约国双方同意不给予任何第三国高于本双边条约协定的贸易优惠,除非此优惠立即适用于本双边条约缔约国。 在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当中,参与国一致认为,减少贸易障碍,并以此促进贸易自由化已成为战后世界的必然要求而且他们构想出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来达到预期目标。1948年35个国家在哈瓦那集会,完成了ITO宪章的起草,他们希望ITO成为一把保护伞,他们可以在其之下定期的商讨减免关税的相关事宜。1947年在日内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出台标志着这种商讨的框架已经基本成形。在GATT的第一阶段,有二十三国家加入到其中。那些严厉的贸易规则只在主要成员无意改变之处才能得到适用。发展中国家反对其中很对严厉的贸易规则,他们想寻求一些特别待遇来满足发展目标,但在起草GATT 当中,发展中国家倒没有取得多少成功。 GATT1947和其随后的的多边谈判回合在减轻货物贸易关税上取得了很大成功。这一点也是GATT1947初衷,而且其机制很好的服务了GATT的目的。但是,它的效用仅限于货物贸易以及如何减轻其关税额度。它的设计没有涉及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贸易相关投资措施,随着关税的递减,影响贸易的消极因素却在上述GATT没有涉及的领域愈发突出。 即便在货物贸易中GATT也有其局限性,他包括了一个适用条款协议,其中允许了很多GA TT下会员义务的“祖父条款例外”,只要对该协议加以适用,会员国就将获得其应当履行的G ATT义务的免除。另外,GATT1947没有一个制度上的宪章,本身也没打算成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虽然其随后成立了组织机构,并取得了准组织的地位,但是它始终被认为缺少一种规范的组织结构。这种缺陷使得GATT无法解决很多递交上来的争端,争端解决程序也依赖于独立会员国的默许。 在GATT的主持下,缔约国进行了定期的多面贸易协商(MTN或回合),WTO便是GATT 乌拉圭1994年成功谈判的产物。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当中出现了很多协定,其中就有“关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录(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还有其他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如内括协定)。 WTO协议附录包含了一些多边贸易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有农业协定,纺织品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安全保障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除此之外,它还制定了服务贸易,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相关投资措施的多边规则框架。值得一提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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