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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处理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处理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处理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

法律问题处理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营业标志授予被特许人,同时有权收取被特许人一定费用。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伴随着商业秘密的授权和使用。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会知悉并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特许人有义务将相关商业秘密交予被特许人使用,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会无限扩大。其次,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商业秘密的客体形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商品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秘密配方和加工方法等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经营模式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商业秘密是除了产品的配方和加工方法外,更主要表现为营销计划、经销策略、商业数据和服务方式。[1]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既享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以下我们将从特许经营关系的开始阶段、冷静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结束后阶段来分析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许经营活动开始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鉴于合同及相关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商业数据及服务方式等都是由特许人自行制定的,潜在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是一种弱势地位。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开始之前有权要求特许人进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向特定潜在的被特许人事前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等。[2]我国对于特许人向潜在被特许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真实披露包括特许人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服务条件、特许经营费用、指导和督导办法、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和经营情况以及近2 年财务报表和5 年内特许经营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项内容。当出现特许人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准确履行该义务的情形,特许人对此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也就是说被特许人须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特许人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即使最终双方未形成特许经营关系,潜在被特许人也必须对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告之其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活动冷静期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是通常所说的冷静期。但是条例中对于冷静期的时间长短并没有特别指定,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特许人往往会将冷静期定得比较短,因此被特许人要利用好这段时间,对于是否存续特许经营关系有明确的考量。在此期间,被特许人可以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冷静期仅仅指初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阶段,对于合同续订、展期和转让都不适用。[3]同时,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成立,在保密协议的法律规范下,被特许人也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对于商业秘密达到了实际利用的标准就视为冷静期的结束。

1.被特许人知晓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体系商业方法和设计、特许经营指南手册、商业计划、商业策略信息、客户以及供应商名单资料、潜在被特许人资料和特许经营发展规划,只要被特许人知晓,就视为被特许人的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

2.被特许人实施利用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中产品生产信息及配方、设备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和计算机软件等均属于技术秘密的范畴。技术秘密则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和操作实用性,也是为有限的专家知晓并实施的。此种情况只要被特许人达到实施利用的程度才视为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4]

三、特许经营活动存续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保密协议仍旧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基础。特许经营存续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形式的商业秘密类型:(1)特许经营手册;(2)商业计划和战略信息;(3)产品资源、配方及菜单;(4)客户和供应商资料;(5)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等。[5]特许人必须按照合同义务,对于这些商业秘密予以信息披露、培训指导。被特许人在此期间有权使用商业秘密。

依照《合同法》和《保密协议》相关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知晓的特许人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向公众公开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在合同存续阶段往往还会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限定被特许人在加盟店以外的场所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特许人为了维护商誉,会对被特许人进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被特许人也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特许人的监督行为,保护并利用好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四、特许经营活动结束后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转让、终止或解除即意味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已经不存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了。此时,被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就不再享有使用的权利,被特许人必须履行其后合同义务,包括安全处理特许人连锁店铺的物品、宣传品和各种设备,对于各种操作手册要妥善处理和承担保密义务。

1.返还、销毁协议

第一,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返还特许经营手册、

特许经营商业计划、特许经营产品制作程序、配方及菜单、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等以书面形式为载体的商业秘密。第二,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销毁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工具计算机软件系统。

2.竞业禁止限制

特许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和被特许人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的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一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点 20世纪以来,随着各国政府在公共项目上的支出愈益庞大,资金和资源的稀缺与社会的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相互替代过程。西方国家于20 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了公共行政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对基础设施投融资进行民营化的改革,进而逐渐形成了“融私为公”的特许经营制度。由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历来都是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的,在传统体制下,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以财政融资和国有银行融资为主,各种机构均属事业性单位。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来打破独家垄断的传统市政管理经营模式,这不但使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而且似乎目前已成为该领域内市场运作的主要方式。 不过,对于究竟什么是“特许经营”,其实在国际上也并无一个确定的通行定义。据考证,“特许经营”一词本源于英文“franchise”,原指“关于奴隶、苦役的身份”,后即指“给予特权”。19世纪时,人们将这个词运用到了商业上,使其产生了新的含义,特指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即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业公司授予批发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模式、制度、系统等来销售、批发该制造商或商业公司的产品或特定的服务项目的权利;而享有特许权的批发商或销售商在享有这种权利的同时则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特许加盟费等,双方对取得这种特权的商业具有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此即所谓“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 与其相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的“市政特许经营”则是指“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这在一般情况下其实就是指那种需要经营者参加特许权竞拍,因而才可获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譬如国外的收费高速公路一般就是此种特许经营。

高管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影响研究综述

高管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影响研究综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观察高管政治关联融于企业内部进而影响公司业绩的作用机理。以产权性质为起点,梳理和总结高管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为进一步探究高管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关系提供参考。 标签:高管政治关联;企业绩效;产权性质 doi:10.19311/https://www.sodocs.net/doc/4b17860163.html,ki.16723198.2016.13.034 1 引言 政治关联,作为制度不健全环境下企业实体与政府机构的一种非正式制度联系,广泛存在于国内外市场。无论是发达经济下法律较为健全、机制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还是制度落后、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资本市场,都普遍存在政治关联的现象。与政治关联有关的研究已然成为国内外学者们热议的焦点,并逐步形成新的研究视角应用于公司治理、公司金融、制度经济学等领域。企业的政治关联是通过具有政治背景的高管发挥作用的,本文所探讨的高管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实质是公司治理与政治经济领域的综合,是跨学科的一个研究领域。由于国内外经济体制、发展程度、法律完善程度不同,有关方面的研究结论存在差异。在我国,高管政治关联机制多而复杂,企业在不同产权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绩效反应,国有企业通常表现出较差的公司治理和绩效反应,而民企则通过高管政治关联开展寻租行为或是获取各项优惠便利条件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高管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的文献,分析不同产权环境下的影响机理,为进一步研究高管政治关联、高管行为与企业绩效提供一些思路。 2 高管政治关联的界定 对于政治关联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者们各持己见,未有统一的概念。最早提出“政治关联”定义的是Krueger,他提到政治关联是企业与政府机构建立的一种亲密而稳定的长期联系,企业家会试图说服政治家开展寻租活动,从而显著降低成本并获取经济利益。目前政治关联的界定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是通过公司的某些特征(如政治捐赠、国有股比例、公司的地理位置等)确定;二是将高管自身所具有的政治联系作为企业的政治联系,这是本文所关注的高管政治关联,其中又区分为两类:(1)企业的高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总经理等)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的联系;(2)企业高管与政府高官之间建立的联系。Faccio(2006)研究发现,若企业高管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或本身即为政府高官,那么该企业就是存在政治关联的。国外的学者对我国这一转型经济国家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Fan等(2007)认为,高管是否有政治背景是判断高管政治关联存在的关键。类似的,国内学者也通过这类方法进行区分,唐松和孙铮(2014)在衡量政治关联对高管薪酬及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影响时,界定企业存在政治关联即公司高管目前/曾经担任政府、军队职务或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政治关联对企业的影响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b17860163.html, 政治关联对企业的影响研究综述 作者:戴媛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26期 摘要:关于民营企业建立政治关联可能产生的后果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话题,但是研究 的结论不一。主要整理了政治关联对企业影响的相关研究主要论点,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的影响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政治关联企业文献综述 在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背景下,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要素资本市场不够发达,虽然新生的市场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大部分稀缺性资源仍旧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享有重要稀缺资源的分配权,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权利的存在,政治关联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的替代机制逐渐受到企业家们的关注,许多企业希望通过与政府建立政治关系以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稀缺性资源和制度保护,从而使企业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政治关联不同于政府干预,也有别于政治腐败,政府关联是企业主动的通过各种途径与政府建立关系进行寻租,在法律层面上是大多数是合法的。国外的研究中,政治关联(Political Connections)这一概念最早是在Estimating the Valu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s一文中被提及的,Fisman and Raymond(2001)用这一概念来研究印度企业与苏哈托家族的关系对企业股票价格的影响,并指出政治关联这一行为可能导致一种扭曲的投资决策(Distorted Investment Decisions),他将企业与拥有政治权力的人之间的紧密私人关系成为“政治关联”。 学术界对政治关联这一概念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末,但直至目前仍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概念定义。目前,在国外文献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是Faccio(2006)对政治关联的定义,Faccio 在文章中将政治关联分为“直接”与“非直接”政治关联两种。其认为公司中若存在至少有一名高管(首席执行官、董事长、现任和前任主席、董事长秘书)或是大股东(持有至少10%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的股东)是国家元首、政府部长或是国家议会的成员,则将该公司具有“直接”政治关联。而“非直接”政治关联是指公司高管或是大股东与国家元首、政府部长或是国家议会的成员存在血缘关系或是朋友关系。 国内最有代表性的是罗党论和甄丽明(2008)提出的定义,他们指出中国的企业参与政治的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进入人大、政协;在社会团体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从而与政府发生联系;通过捐赠、公益事業等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与政府发生联系;与政府官员存在亲密关系。因此,在实证研究中,他们用企业的终极控制人是否是人大、政协委员或者是曾经在政治部门任职来定义政治关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问题法律解析(二)

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问题法律解析(二) 1、提交备案申请所需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有什么要求?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等内容。 2、港澳台特许备案材料,需履行哪些程序? 香港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台湾的海基会公证认证。 3、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在港澳地区,此种情况需进行备案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如被特许人仅在港澳地区的,特许人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如何界定分特许人地位?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5、已获特许经营备案公告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如经营资源有效期限届满、权利人撤回授权、经营资源权利证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等),该特许人的备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如果具有多个特许经营体系,对其中一个经营体系所依托的经营资源丧失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如果特许人所有体系的经营资源使用权均已丧失,应当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否则受到行政处罚。 6、备案机关是否可以以特许人在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有违法记录而拒绝备案? 特许人的违法记录与其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能力没有必 然关系,特许人只要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材料,备案机

政治关联整理

政治关联整理 ●经典文献——Faccio (2006) i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政治关联定义: ——定义:前10大股东或者高管成员(CEO、总裁、副总裁、董事长或者董秘)是国会议员,首相,或者与顶级的政治家或政治团体有着紧密的关系; ——变量:具有政治关联(国会议员或者首相)的公司数在该国所有公司中占比;具有政治关联(包含三种)的公司数在该国所有公司中占比。 (2)研究问题: ——公司政治关联较为普遍的国家具有哪些特征?——识别出公司会在怎样的情况下建立政治关联? ——公司的这种政治关联是否会带来价值增值? (3)研究样本: ——47个国家的20,202个公司的样本 (4)研究结论: ——对于问题一:在腐败水平较高、外资进入壁垒较高或者媒体透明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公司大股东或高管的建立政治关联的情况更为普遍;而在政策规定对政府官员行为设置较多的限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政治关联的情况较少。 ——对于问题二:公司建立政治关联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大股东或高管从政,其二是政治家进入到公司董事会。作者使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公司公布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的市场反应,发现当公司通过大股东或者高管从政建立政治关联时,公司股价会显著上升;进一步,相较于一般的国会议员,如果大股东或者高管成为国家首相,公司股价上升的幅度会更大;且相较于高管,如果大股东通过从政建立政治关联,公司股价也会显著的大幅度上升。 ●现有研究整理 1.政治关联的度量 ——国外:Fisman (2001)最早提出了政治关联这一概念。 (1)最初的研究文献把企业与政府首脑之间的紧密私人关系视为企业的政治关联,此种“紧密关系”指公司的大股东或高管是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的朋友,与该国的政治家 或者和某一政治团体有关联。但是此定义比较模糊,且信息比较隐蔽,不易收集和 整理进行学术研究。 (2)政治献金。由于国外的政治制度使企业可以在政治竞选中对候选人进行政治捐赠,因而早期的研究者如Roberts (1990)将对国会议员竞选时提供了政治献金的公司视 为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这种方法后来被Classens等(2008)研究沿用。但是其缺陷是 政治捐赠可能代表的是企业的一种政治偏好而非政治影响(Goldman et al.,2006)。(3)Agarwal andKnoeber(2001)采用考察外部董事曾经担任美国大法官、国会议员和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国防部等官员来定义政治关联。 (4)JohnsonandMitton (2003 )考察了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马来西亚的情况,他们认为在马来西亚存在两种政治偏袒现象,一种就是出于种族的考虑,政府对于马来族提供了各种 优惠政策,另一种则是对于企业与官员关系能够给企业带来好处,他们的文章中将政 治关联定义为企业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与政府官员特别是关键官员有着密切的联系。(5)Betrand等(2004)认为在法国只要公司的CEO是从精英学校毕业出来,同时也曾在政府部门服务过或者现任高官,则认为该企业是政治关联的。 ——国内: (1)Bushmaii等(2003)、Adhikari等(2006)则从股权的角度加以考察,他将企业中国有持股比例视为公司政治关联的代理变量;

(特许经营)连锁加盟连锁加盟实战手册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本章内容: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 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business 【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 (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 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 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 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 照合同(contract)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新朝 从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来说,首先,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建设部代表性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5),这个管理办法非常重要,对准入市场机制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地方立法只有新疆做到本地人大通过的地方条例,有些城市和政府比如说北京、天津、深圳都有相应的政府规章,但是现在还没有上升到地方立法层次,据了解到的情况,比如深圳和北京上升到条例,但是讨论遇到了障碍。 今天主要讲述经常被政府主管部门问到的四个问题,我觉得这几个问题其实都跟钱有关,如果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想引入高明的投资运营商,恨不得是世界五百强公司,政府没有配套的知识或者专业人才支撑的话是要吃大亏的。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政府首先要自己学会怎么分析这些风险,怎么控制这些问题。第一个是特许期满后延期。法律规定30年,我们运作项目的时候怎么确定年限呢?我在给政府提建议的时候非常简单,就是看投资人怎么算它的投资财务模型就明白了。特许期的长短跟投资人回报相关,所以不能太短,如果在新建项目中马上确定基本因素,考虑到投资人股本金的回报,也要考虑到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中长期贷款十年,最多15年,加上股本金,法规考虑到特许经营投资回报时间长的特点,因此在时间确定上太短不行。但是,时间太长也不行,现在有了建设部令以后,最长30年为限制了。30年是不是满了呢?我认为用满30年不太合理,现在正处于摸索阶段,体制并不是特别完备,适当控制年限为未来政府留有余地。特许经营期的延长是政府补偿赔偿非常有效的手段,适当延长实际上给投资人一个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弥补对企业的补偿。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特许经营在时间上有缩短的趋势。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公共项目并不是能挣钱的项目,如果是好项目,对市场定期开放竞争,不仅体现竞争也对原来投资人形成压力,这对提高效率、改善服务非常有利。同时,这也是关于期限的长短怎么取舍的问题,期满以后怎么延期。建设部规定期满重新招标,有的省市规定期满应该重新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权,还有地方政府规定期满以后,企业写申请、政府给予批准。期满以后重新招标是非常正确的,准入的时候就有竞标,简单竞争不考虑历史条件也是不好的,同等经验者有优先权这是符合经营惯例的,这是一个鞭策,特别在晚期的时候。经过申请就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现有基础上强调特许经营制度在摸索阶段,延期的时候要加上一个条件,二三十年后政府也许摸索到一个更合适的项目操作方式,不一定特许经营,到期时候政府继续实行特许经营则规定如何,这是比较合理的,为以后政府留有余地。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抵押、质押与融资模式的问题。对特许经营项目,允许不允许这些操作呢?建设部规定禁止获得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将自己的资产抵押,这些规定是非常正确的,这些规定是对保护项目非常有用的。特许经营本身和资产不可能不经过政府同意经营者擅自主持,政府是特意授予某一个公司的,不可能让它随便转让的。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市场的接口,引进市场机制,市场上通行的融资手段必须使用抵押和质押的。水务的项目投资额这么大,企业的股本金占很少,充其量20%,剩下的银行贷款占最大的比率。银行的风险最大,银行贷款有标准,肯定有抵押才可以贷款,政府一定不要指望投资人自己掏腰包。商业银行贷款和原来使用国债和专项贷款,或者中央政府用自己的国家的信誉做抵押获得贷款的性质都是不同的,那种情况下已经是政府自己抵押了。 商业银行必须要有抵押和质押才能提供贷款,可能要求项目公司抵押厂房等设施。这都是可能的,既然我们说只有在抵押的时候才能实现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量大的项目贷款,必须充分考虑怎么样抵押才能获得贷款也获得特许经营项目能够比较安全,防止投资人滥用这个渠道挪用资金。我们的一个做法是做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抵押获得融资,这种结构非常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综述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综述 历史渊源: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 概念界定: 商业特许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Franchise fee)的活动。

中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即特许经营授权人(简称特许人)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被特许人使用,使被特许人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最优化组合,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国内对其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一种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

高管的政治关联与R&D投入(修改2)

高管的政治关联与R&D投入之间的相关性研究 ------基于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产业上市公司数据 丁贞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830012摘要:高管具有政治关联的公司会加大R&D投入的强度吗?本文以我国2006-2008年度披露了R&D投入的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产业上市公司A股为样本,考察了高管的政治关联对上市公司R&D投入强度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后,高管的政治关联及关联级别对企业的R&D投入有正向的影响,但是影响不是很显著。研究结果表明:提高政治关联这类有价值的关系资源有利于高管对R&D投入做出积极地决策。本研究对于政治关联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内在关系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高管:政治关联:关联级别:R&D投入 一、引言 拥有竞争优势的资源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而对于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产业来说,技术创新能力是其企业最基本的生命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R&D)能力决定了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也使得企业获得持续竞争的优势。企业的研发活动是由公司高管作出的最基本的投资决策之一。公司高管为公司战略和经营管理决策负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任职年限等会影响其经营管理与决策能力,这些高管特征的影响近年来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 国外的文献中Vincent L. Barker III and George C. Mueller (2002)认为高管的个人特征(任期,年龄,职业经历,持股份额等)对R&D支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任期较长的高管更加注重企业收益的稳定性,减少R&D支出,任期较短的高管会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保证企业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而进行创新,从而加大R&D支出;年龄较大的高管比较保守,厌恶风险,而R&D投入决策是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具有高风险,相对年轻的高管来说更喜欢冒风险;曾任职于科技和销售方面的工作的高管倾向于增加R&D支出,其他的则相反;增加高管的持股比例会激励高管,促使高管个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相一致,增加R&D支出。Hambrick and Mason 发现CEO的教育水平与创新正相关。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我国关于公司R&D支出的研究也不少,像刘运国,刘雯(2007)指出高管任期与R&D支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同时行业特征也对R&D支出有显著的影响。皮永华,宝贡敏(2005)在研究中指出行业类型对研发强度的影响时,证明了电子业、医药研发行业、计算机软件行业表现出了显著的相关性。可是这些研究只限于研究高管个人特征、行业特征、企业绩效与R&D支出之间的关系,而未曾考虑过高管的政治关联对R&D 支出的影响。 政府是企业面临的一类特殊而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可以称得上是“游戏规则制定者”,通过制订各类经济政策和管制措施来构建市场秩序,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林林总总的行为规范。高管的政治关联是以高管个人为载体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的关系资源。对公司而言,政治关联是有价值的资源并使得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具有这类关系资源,高管可以为公司争取更多的规制利益。那么高管的政治关联与企业的R&D支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相关性呢?本文就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高管的政治关联对公司而言是重要的关系资源,它将政府和企业联系在一起。政府干作者简介:丁贞(1986---),女,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现就读于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 E-mail:zifansqq@https://www.sodocs.net/doc/4b17860163.html,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处理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 法律问题处理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营业标志授予被特许人,同时有权收取被特许人一定费用。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伴随着商业秘密的授权和使用。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会知悉并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特许人有义务将相关商业秘密交予被特许人使用,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会无限扩大。其次,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商业秘密的客体形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商品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秘密配方和加工方法等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经营模式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商业秘密是除了产品的配方和加工方法外,更主要表现为营销计划、经销策略、商业数据和服务方式。[1]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既享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以下我们将从特许经营关系的开始阶段、冷静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结束后阶段来分析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许经营活动开始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鉴于合同及相关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商业数据及服务方式等都是由特许人自行制定的,潜在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是一种弱势地位。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开始之前有权要求特许人进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向特定潜在的被特许人事前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等。[2]我国对于特许人向潜在被特许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真实披露包括特许人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服务条件、特许经营费用、指导和督导办法、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和经营情况以及近2 年财务报表和5 年内特许经营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项内容。当出现特许人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准确履行该义务的情形,特许人对此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也就是说被特许人须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特许人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即使最终双方未形成特许经营关系,潜在被特许人也必须对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告之其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活动冷静期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2007年5月1日)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近日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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