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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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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

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

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其

特征是: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

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

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

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者、被特许者是二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经营主体,被特许者在其营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与特许者无关,从特许经营的实践来看,双方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而在商事代理关系中,商事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商号承

受的,与代理商无关。

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就是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特许权内容为:一是为特许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被特许者基于特许因此而有使用权;二是特许者对被特许者在特许营业中提供初始服务,持续服务的义务。而商事代理关系中,其客体为代理商的代理行为,它不涉及买卖关系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问题。

支付报酬的方向不同。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者取得了特许者的特许权,故应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商向委托商号提供了代理服务,因此而由委托商号向代理商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从我国特许业实践来看,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第一、特许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特许经营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方式。60年代后期,特许业进入低潮,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行业内滥用特许权。一些不肖之徒利用人们相信一旦加盟必定赚钱、经商成功的盲目心理,而诈取了许多人辛苦积蓄的加盟入会金。在劣币驱逐良币下,许多正派经营者反而因此背了黑锅。我国不应再走这样的弯路。自1992年起,特许经营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外特许组织开始以特许方式开展业务;国内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许业务。故规范特许业务,建立特许业的市场准入制

度很有必要。它体现了国家对特许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特许经营稳健、有序发展的前提。

对特许方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国内企业包括外国特许组织建立的

合资企业开展特许业务

对特许者的实质性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第六条之规定。)对特许者的程

序性要求是: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外国特许组织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

业务

实质性要求应同于对国内企业的要求,给予国民待遇,但程序性要求应有别于国内企业。即: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特许组

织依其国内法的规定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不等于说,也就当然地可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外国特许组织要在我国开展上述业务,必须

经我国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的

批准。工商登记。经批准的,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特许连锁业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被特许者的规范也有必要。在国外,它往往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对被特许者的条件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规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

系的核心。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

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一旦一家特许店砸了这块牌子,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对被特许者来说,进入特许体系后,自己的命运就和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应向特许者支付多少代价,特许者能否及时提供服务等均依赖于特许经营合同

的规定。因此,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1、签约前告知义务

为保障特许申请者得到有关特许店、总部、特许权的充分信息,以便作出是否加入该特许体系的正确判断,总部必须向其提供规定的文件。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个非常专门性的合同,且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即总部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总部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即对于特许申请者是否缔结特许经营合同有着重要

判断价值的信息,应予提供。特许者至少应在正式签约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

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而被特许者也有义务按照特许者的要

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为确保特许体系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其主要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在签约前向特许申请者提供关于该特许组织、特许权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将特许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提供服

务的义务,在签约后向被特许者提供包括选址、培训、设备、商品采购、商品陈列、

营业现场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务;开业后继续提供包括商品配送、经营分析、管理等后续服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依约获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依约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享受特许者提供的初始服务和持续服务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3、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中细节问题订得越实际,则越有助于维持一个健康的长期关系。而且,特许经营还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

的利益,如整个特许体系中的其他被特许者、消费者。由于特许合同只是特许者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内容当然会因特许者的利益而有所取舍。因此,规范合同内容将是

必要的。尽管特许业务不同,特许权也会相应有所区别,但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者同意授予被特许者特许权。具体包括特许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特许者的服务条款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是特许权的重要组

成部分。没有服务,特许店甚至特许体系将难以维持下去。特许者的服务由初始服务、持续服务构成。如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特许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特许费是特许者转让特许权所取得的

收入。一般分为二部分:一是加盟费,这是固定的;二是使用费,一般是根据受许方一年毛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来计算。其他费用主要是广告促销费、培训费等,具体由谁负担,也取决于特许方和受许方的约定。

品质管理条款

高品质标准是保证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不能在一个业务单位中保持品质标准就

会损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利益。这些要求和规格一般写在业务操作手册中,被特许者应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手册的内容。

保密条款

合同的核心是特许权,而特许权是由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一个有机组合体。尤其是商业秘密,一旦泄密,无可挽回,必然严重损害特许者的利益。故应予以约定。

第三、特许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特许者的知识产权是开展特许业务的

基石,是构成整个特许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特许者的知识产权包括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决窍、商业秘密、专利权、着作权等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特许者的利益,必须对特许者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

保障。笔者认为,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的特点及保护的法律都相当完善,重点应放在如何保护特许者的商业秘密权上。因为:首先,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不很完善,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甚至连证明其存在都有相当

的困难。其次,商业秘密的特点决定了必须给予重点保护。商业秘密的存在及价值取决于其秘密性不为人所知。一旦商业秘密失“密”,就进入公知领域,权利人无法收回其商业秘密,损失将无可弥补。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合同法上的保护。笔者以为,合同法应当确认特许经营合同中当事人关于商

业秘密保护约定的法律效力。特许经营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当然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详尽规定,使之成为受许方的一种约定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

经规定保密条款应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要

条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该

条款的内容可以规定:特许者商业秘密范围;特许者授予被特许者特许权;被特许者使用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及其保密义务;竞

业限制条款。受许方的员工离职后,不得

利用掌握的特许者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特许

者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特许终止后一定期间

内,被特许者有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是反不正竞争法上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并列举了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该法,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权利人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侵权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润、权利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另外,为了防止泄密进一步扩散,《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以说,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连同配套的其他法规,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障机制。将来,一旦《商业秘密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就有

一部专门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了,对其保护会更有力度。

第四、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应区分为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对于内部责任,取决于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约

定来确定。关于外部责任即总部对于加盟店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是否承担法律

责任问题,法无明文规定,而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应是最重要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会在外部责任的归属问题上凸显出来。

案例一:甲在某特许体系的乙加盟店购买了一批电器,结果电器质量不合格。向乙要求退货遭拒。经查该特许体系的总部为丙。问:甲能否直接向总部丙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a在某特许体系的加盟店b购买一箱啤酒,因啤酒瓶爆炸,a被炸成重伤。经查该特许体系的总部为c,问:a能否直

接向总部c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案例一其实是合同责任,加盟店供应的

电器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行为,总部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二其实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因加盟店销售的啤酒瓶爆炸而受害,构成特殊侵权行为,总部应否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我们来讨论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的原则是: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总部应否承担?就看总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视为合同当

事人;这可依表见代理的原则,确定由加盟店和总部承担连带责任。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的独立经营为前提的,即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实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仍是加盟店而非总部,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总部的主要义务为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裹”,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就总部的商号、商标,这种企业

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责任。故甲除可请求该加盟店退货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信赖该加盟店与总部是同一企业或

得到了总部授权,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要求总部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其次,我们再讨论侵权责任。

就侵权责任而言,特许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店是不同的企业经营者,是法律地位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从第三人角度即立于特许体系的外观来看,整个特许体系往往被当作单一的企业经营者,总部与其人旗下的加盟店构成同一企业,故除加盟店对消费者负有法律、合同所加的法律责任外,就加盟店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总部应否负责?

在国外,第三人因加盟店受有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时,即使总部无义务负责,第三人仍常以总部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法院往往根据雇用人责任或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总部承担法律责任,即

1、雇用人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不会明白表示加盟店为总部的受雇人,但总部对加盟店所实施的种种控制,却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当加盟店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法院的衡量点即在于总部对加盟店实施的控制程度,是否类似于雇用人对受雇人所行使的监控。在美国法上,法院十分重视总部对加盟店的控制权限,认为该等权限的行使,已足以认定加盟店就是总部的受雇人。因此,就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总部对第三人负替代责任。

2、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当消费者在特许体系的加盟店中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第三人受有损害时,第三人除可主张总部应负雇用人连带责任外,也可依总部和该加盟店为关系企业,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纱,否定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使公司股东也可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对于关系企业的认定:一是合同的规定:有的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明文规定,乙方除应依法使用自行登记的企业名称外,并可使用甲方统一设计的招牌,标明系甲方的关系

企业。二是从特许体系的外观来看,即使合同无规定,当总部以其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与加盟店为同一企业时,总部对加盟店的外部责任也应负责。

笔者以为,我国不能以雇用人责任或揭穿公司面纱原则来追究特许体系总部的民

事责任。一是没有法律根据或现行法律不能适用。因为,能否构成雇用关系,固然有控制力的因素,但还应考虑合同中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如加盟店资产属谁、利益及风险如何分配、负担等。如果加盟店自己拥有资产,自享利润、自担风险,按我国法律,显然不能构成雇用关系。而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未规,直接适用将缺乏法律根据。二是发展连锁商业,改革流通体制是受国家政策扶持、鼓励的一项工程。如果在立法上不能很好平衡总部、加盟店的民事责任,以致失衡,加重了总部的责任,势必影响连锁业发展。尤其对特许连锁这种新生事物,更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就加盟店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总部不予承担。但下列情况例外:总部对造成第三人损

害有过错的;总部是加盟店工作场所所有人的;总部是致人损害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最后,特许经营合同中总部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是格式合同,总部常在合同中特别规定,总部对于加盟店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加盟店自负其责,概与总部无关。对于这种免责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只在当事人间有效,对于契约外的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

因此,对于特许经营中的侵权责任,即

a可否直接向总部c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取决于总部c是否有例外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否则,无权请求。

结论:从特许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尽管特许经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地需要法律的规范与保护,需要国家干预这一有形之手来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以促进特许业的进一步展。

1979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立法,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法规》规定所有的特许组织必须发行全国性的公开说明书,交付与可能的加盟投资者,同时也维护了合法正派的特许经营者。自此之后,特许经营自80年代以来,大放异彩。特许经营产生、发展历史,说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国内贸易部针对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为了保障特许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笔者以为,意义很大,但将来待条件成熟时,应进而升为《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特许经营管理法》,提高其法律位价,应是必然的。再是扩大特许适用范围,目前的规章所确认的特许权是商业特许,适用范围小。从国外来看,特许业不局限于流通领域,制造业也可实行特许经营,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这可充分发挥特许这种新的营销模式的作用。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让我们带着研究的心态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让我们带着研究的心态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对象是人,而初中教育工作者面对的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既不像小学生那样容易听老师的话,又不像高中生那样有着高度的学习自觉性。他们好奇、兴奋、跃跃欲试但又紧张、害怕、不知所措,他们在矛盾和不平衡中快速发展。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群体,摆在我们面前的绝不仅仅是文化课的教学,更应注意对他们的引导和教育,这就要求我们带着研究的心态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试想一下,一类学生一个特点,优秀生有优秀生的特点,中等生、差生也有他们的特点。就学习而言是一种划分方式,就综合素质而言呢?男生有男生的特点,女生则又不同;家庭条件的不同导致的性格差异等等。我们可以分成多少个类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就会有多少个分歧点,就会有多少个制约我们教育教学工作的因素。一个学生一种爱好,一个学生一个性格特点,如果我们都用一个模式来教育他们,那就不会有爱迪生、爱因斯坦那样的成就,也不会有陈景润、姚明的今天。如果我们带着研究的心态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呢?我想,也许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学生做到因材施教,也只有因材施教才能引导一个学生,培养一个学生,改变一个学生。既然这样,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就要求我们遇到一种现象就要研究一种现象。比如学生为什么会迟到、旷课、顶撞老师、上课做小动作、不完成作业、上课不回答问题、不与其他同学交往等都是有必要研究的现象,通过调查研

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找到如何处理某种特殊特殊情况的最佳方式,变粗暴的训导为耐心的教导。久而久之,随着遇到的现象越来越多,研究的内容也就会越来越丰富,处理问题的方法、技巧也就会因经验的积累而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也就会逐渐有新的变化。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并不难发现,教会学生某个知识点并也许不难,难的是如何让他们心情愉快地接受我们的教导,如何让学生上课认真听讲而不交头接耳乱搞小动作,如何让学生遵守学校里的规章制度而不打架斗殴、泡网吧,如何让学生自主完成作业而不因贪玩去抄袭作业等。既然是难题,那就不会轻而易举地得到解决,而我们往往会采取复杂问题简单处理,如发现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而搞小动作,轻则批评重则体罚,再不则交由班主任处理。不难想象,难道这样他们就心悦诚服地接受我们的批评教育吗?那可不一定,也许他能意识到老师的批评教育是对的,他就欣然接受;也许因为他的逆反心理会将事情弄得更糟,做出令人出乎意料的事情来。这时就要求我们要以研究的心态给这件事情以理性的思考,而不是以武断的处理。若是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通过委婉的方式,比如多看他几眼、提醒大家注意集中精力等方式来暗示他停止自己的个人行为即可,没必要在课堂上小题大做。课下针对这种情况可要小题大做,要跟上趟进行寻根问底,耐心地了解情况,弄清楚他这样做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帮助他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以防止类似的错误重犯,这样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一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点 世纪以来,随着各国政府在公共项目上的支出愈益庞大,资金和资源的稀缺与社会的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相互替代过程。西方国家于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了公共行政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对基础设施投融资进行民营化的改革,进而逐渐形成了“融私为公”的特许经营制度。由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历来都是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的,在传统体制下,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以财政融资和国有银行融资为主,各种机构均属事业性单位。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来打破独家垄断的传统市政管理经营模式,这不但使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而且似乎目前已成为该领域内市场运作的主要方式。 不过,对于究竟什么是“特许经营”,其实在国际上也并无一个确定的通行定义。据考证,“特许经营”一词本源于英文“”,原指“关于奴隶、苦役的身份”,后即指“给予特权”。世纪时,人们将这个词运用到了商业上,使其产生了新的含义,特指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即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业公司授予批发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模式、制度、系统等来销售、批发该制造商或商业公司的产品或特定的服务项目的权利;而享有特许权的批发商或销售商在享有这种权利的同时则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特许加盟费等,双方对取得这种特权的商业具有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此即所谓“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 与其相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的“市政特许经营”则是指“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这在一般情况下其实就是指那种需要经营者参加特许权竞拍,因而才可获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譬如国外的收费高速公路一般就是此种特许经营。

如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想学生所想,了解孩子的需求,与孩子交朋友,让孩子敞开心扉,从内心接纳老师,愿意听从老师的意见。做好教师的角色定位工作,有利于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 如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一: 一、要提高学习能力,进一步增强自身素质。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博览群书,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用专业知识武装头脑,在实践中善加利用,解决知识不够丰富,理论不够扎实,工作成绩不明显的问题。一定要有一种危机感、紧迫感,把教书育人、提高素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二、要提高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传播知识的本领。 新形势下我们尤其要具有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能够在教学工作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根据事物的发展趋势,预测未来社会所需人才,超前采取培养措施,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具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 三、要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实在性。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就业难,专业的实际应用性强等新情况、新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工作任务也将会越来越繁重。要使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创新能力。如何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的要求,顺应形势进行不断总结、巩固、升华,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一名普通教师事事要讲发展,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面对全新的工作,多为学生办实事。

四、要提高自律能力,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形象。 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党的形象。我们一定要珍惜党的政治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要正确认识自我,培养高尚的人格。总之,我们不仅要有很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工作能力,而且还要有好的创新能力和自律能力。学会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看人看事,提高辩证思维的能力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要不断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和改造,塑造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以人格的力量影响和推动工作的落实。 如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二: 一、教师要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人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教师本人素质的高低,人格魅力的优劣,往往给受教育者深深的影响。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学生在学校不仅仅是学习知识,还要学做人。可是他们在社会上的经历有限,需要具体的、可感受的样板。进入学校后,教师就成了学生学习的榜样,教师的精神面貌、言谈举止是经常影响学生的无声命令,它或者潜移默化地促进学生的发展,或者以震憾心灵方式推动发展的跃进,可以起到理论灌输起不到的作用。因此教师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言行人品,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意识,以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影响和教育学生,成为学生效仿的榜样,产生“亲其师、信其道、效其行”的良好效果,从而使学生有一个榜样,有一个共同的明确发展目标。 二、教师要重视优秀生的培养教育 在班集体中,对于那些思想品质优秀、表现突出的优秀生,教师要全面分析他们的情况,在学习上可以提出比较高的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本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余年

师德师风自查报告 岳西县白帽中心学校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为了培育自己高尚的师德,塑造良好形象,现对本人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自查,以利今后改正。 收获 (一),爱岗敬业.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努力奋斗,尽职尽责,教书育人.从教多年来我也是这样做的,教育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他们怎样做人. (二),为人师表.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地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三),严谨治学.多年来我认真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四),关爱学生.我平等地对待班级的每一名学生,当学生有进步时我给予表扬,当学生出现错误时及时指出并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对学生我总是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尊重家长.教师要想教育好学生,只有和家长共同携起手来,才能了解每一位学生的特点,才能对学生因材施教.由于我经常和学生家长联系,共同教育学生,我所带的班级学生稳定,无违纪行为,几乎无中途辍学学生. (六),廉洁从教.每当有家长来找我,并请我去吃饭,我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因为我觉得作为教师对家长,对学生要一视同仁,教书育人就是我们的职责. 经过这段时间的师德师风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爱岗,敬业,奉献"的内在含义,也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不足之处 (一),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面现象,没有从实质上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由于每年都上的是新课,对教材深挖的力度不够. (二),教研力度不够.多年来只是备课,上课,听课,批改作业,只注重课堂教学,偶而写一些教研论文,教研力度不够. 改正方法 (一),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把时间用在钻研业务上,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二),改进教学方法,虚心向同仁学习. (三),爱岗敬业,和同事间团结协作,要有奉献精神.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自身修养,把丰富的知识传授给学生,用良好的品德去教育学生,才能使我们教育的行风有所好转,我们教育出来的学生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特许经营)连锁加盟连锁加盟实战手册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本章内容: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 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

本人从1983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人从1983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中共党员。在从事教育工作33年中,我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一直站在教育工作的前沿。“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是我的自律信条,真诚地爱着我的事业,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深深的倾注在讲台上。参加工作三十三年来,一直在教育教学一线上奋斗着,探索者,也收获着。现归纳如下几点。 一、锐意进取,不断超越。 本人政治思想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服从上级的安排。工作岗位上,我诲人不倦,任劳任怨,时时以一个优秀教师的标准来衡量自己。我工作扎实,坚持出满勤,从不迟到早退,以校为家。热爱学生,团结同志,不断进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我教的初一年级数学、历史学科统考中均荣获第一名,学校在全县抽考中获前五名,这些成绩,我是看在眼里,喜在心头。真是一份耕耘就有一份收获,取得的优秀成绩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我和学生们共同努力的结晶。教育学生我不仅仅是教给他们所学的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教育他们怎么做人,安全文明教育放在首位,还要区别真、美、善,假、丑、恶。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做一个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二、认真教学,潜心教研。 作为一名教师,我不断地刻苦钻研业务,认真研究教材教法,研究新课程标准,注重多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学习习惯,对工作讲求实效,对学生因材施教。为了提高教学水平,坚持经常翻阅《数学教学》、《教研论坛》、《优秀论文集》等书籍。备课时,精心设计环节,努力钻研教材,上网查阅资料,了解学生特点,做了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资源,结合课堂实际运用课件配合教学,向45分钟课堂要质量。课堂上给学生畅所欲言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做课堂的主人,而她则循循善诱的引导,做好学生的学习合作伙伴,学习效果事半功倍。教育学生上,注重培优扶差的工作,对于后进生,总是给予特殊的照顾,在课堂上多提问,多巡视,多辅导,对他们的点滴进步给予大力的表扬;课后多找他们谈心、交朋友,树立起他们的信心和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认真抓好学生的小组学习活动,选拔优秀的小组长,带领小组成员一起进步。坚持让学生写周记,写身边事,写心里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从中得到了许多。在日记中,我得到学生的信任,了解学生的精神世界,及时对学生给予指导和帮助,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使他们健康成长。所教学科的成绩在乡统考中县评批中名列前茅。教研活动是载体,课改教研是先导。为此,在所从事的教研工作中积极探索,勤于实践,做好新课改的模范带头人。在这方面,积极观看各种教学观摩课和报告会,如县名师送教课、省模范教师的教学观摩课等,不断充实自己,借鉴优秀的教学方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2012年获得市优秀教学论文一等奖;我积极组织乡公开研讨课,教学技能不断提高,获得好评。多以来,协同本校各学科教研组长,做好新上岗教师的帮扶的工作,肩头的责任是重大的,而这项工作对我来说是全新的,所以工作中经常虚心请教,耐心指导。认真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公开课及课后评课的工作,促进新上岗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不断提高。我把各种教学观摩课和报告会的先进理念在科组中及全校交流学习,认真组织教师们参加各项比赛活动,在领导的支持和各位同事的努力下,大家齐心协力抓教学的好势头,无论是教学工作还是其他事务,均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关爱学生,无私忘我。 作为寄宿制学校的学校主任,工作琐细而繁重。他们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事无巨细,点点滴滴,都得操心。要让学生成材,身心健康成长,就必须关心爱护他们,做他们的知心人,我把“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晓之以理、持之以恒”作为关心学生的座右铭。还有一些班上的“留守孩”由于远离父母、远离亲情,对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调查,有的外出打工的父母半月或一个月给家中打一次电话,有的半年联系一次,相当多的外出打工者一年才返家一次,甚至有的父母常年在外不回来,单纯认为给孩子吃饱、穿暖、满足孩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新朝 从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来说,首先,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建设部代表性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5),这个管理办法非常重要,对准入市场机制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地方立法只有新疆做到本地人大通过的地方条例,有些城市和政府比如说北京、天津、深圳都有相应的政府规章,但是现在还没有上升到地方立法层次,据了解到的情况,比如深圳和北京上升到条例,但是讨论遇到了障碍。 今天主要讲述经常被政府主管部门问到的四个问题,我觉得这几个问题其实都跟钱有关,如果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想引入高明的投资运营商,恨不得是世界五百强公司,政府没有配套的知识或者专业人才支撑的话是要吃大亏的。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政府首先要自己学会怎么分析这些风险,怎么控制这些问题。第一个是特许期满后延期。法律规定30年,我们运作项目的时候怎么确定年限呢?我在给政府提建议的时候非常简单,就是看投资人怎么算它的投资财务模型就明白了。特许期的长短跟投资人回报相关,所以不能太短,如果在新建项目中马上确定基本因素,考虑到投资人股本金的回报,也要考虑到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中长期贷款十年,最多15年,加上股本金,法规考虑到特许经营投资回报时间长的特点,因此在时间确定上太短不行。但是,时间太长也不行,现在有了建设部令以后,最长30年为限制了。30年是不是满了呢?我认为用满30年不太合理,现在正处于摸索阶段,体制并不是特别完备,适当控制年限为未来政府留有余地。特许经营期的延长是政府补偿赔偿非常有效的手段,适当延长实际上给投资人一个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弥补对企业的补偿。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特许经营在时间上有缩短的趋势。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公共项目并不是能挣钱的项目,如果是好项目,对市场定期开放竞争,不仅体现竞争也对原来投资人形成压力,这对提高效率、改善服务非常有利。同时,这也是关于期限的长短怎么取舍的问题,期满以后怎么延期。建设部规定期满重新招标,有的省市规定期满应该重新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权,还有地方政府规定期满以后,企业写申请、政府给予批准。期满以后重新招标是非常正确的,准入的时候就有竞标,简单竞争不考虑历史条件也是不好的,同等经验者有优先权这是符合经营惯例的,这是一个鞭策,特别在晚期的时候。经过申请就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现有基础上强调特许经营制度在摸索阶段,延期的时候要加上一个条件,二三十年后政府也许摸索到一个更合适的项目操作方式,不一定特许经营,到期时候政府继续实行特许经营则规定如何,这是比较合理的,为以后政府留有余地。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抵押、质押与融资模式的问题。对特许经营项目,允许不允许这些操作呢?建设部规定禁止获得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将自己的资产抵押,这些规定是非常正确的,这些规定是对保护项目非常有用的。特许经营本身和资产不可能不经过政府同意经营者擅自主持,政府是特意授予某一个公司的,不可能让它随便转让的。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市场的接口,引进市场机制,市场上通行的融资手段必须使用抵押和质押的。水务的项目投资额这么大,企业的股本金占很少,充其量20%,剩下的银行贷款占最大的比率。银行的风险最大,银行贷款有标准,肯定有抵押才可以贷款,政府一定不要指望投资人自己掏腰包。商业银行贷款和原来使用国债和专项贷款,或者中央政府用自己的国家的信誉做抵押获得贷款的性质都是不同的,那种情况下已经是政府自己抵押了。 商业银行必须要有抵押和质押才能提供贷款,可能要求项目公司抵押厂房等设施。这都是可能的,既然我们说只有在抵押的时候才能实现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量大的项目贷款,必须充分考虑怎么样抵押才能获得贷款也获得特许经营项目能够比较安全,防止投资人滥用这个渠道挪用资金。我们的一个做法是做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抵押获得融资,这种结构非常适

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网贷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当前的网贷业务早已不局限于“点对点”的借贷业务撮合,而是将融资人拓展至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等。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与个体的直接对接,即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流通交互,建立一定的规则,对金额、利率、期限等因素进行匹配,签署电子合同以实现借贷双方的需求。随着网贷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当前的网贷业务早已不再局限于“点对点”的借贷业务撮合,而是将融资人拓展至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等。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是个体,这个个体的范围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学企业法人,可以是经济组织,甚至可以是其他类型的机构。 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司法解释里,又提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都可以形成借贷关系。比如,原来规定企业和企业之间不允许拆借,但本次出台的《规定》并没有将个体排除,在司法解释里也没有排除。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

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不能是经营性的行为,企业可以为了经营活动偶尔进行一次借贷,但不能将借贷作为主营业务。 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平台要清楚自己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P2P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应以怎样的方式提供信息?《合同法》中对于居间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平台有义务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一个借款合同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如实告知出借人和借款人。“如实”指的就是要真实、准确。只要你告知这些情况,就必须做到所告知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里,一定要说真话,如果居间人说了假话,造成了损失,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还有一项义务,就是要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隐私进行保护。在网络社会如此发达的今天,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这其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对隐私权的对象。隐私权一定是对自然人而言的,对于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来说,只有商业秘密,而没有隐私这一说法。这就意味着,在P2P网贷平台上,出借方和借款人如果是自然人,平台一定要担负起对出借方和借款人隐私的保护义务;如果是企业,就不涉及隐私问题,而是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也好,隐私的保护也好,平台除了不能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还要对合

在我们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在我们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新接触一个班级,能在任课教师的脑海中最先记住的名字,往往是“两头”的学生,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学习成绩反差大,细观察会发现,能主动与老师谈心说笑的大多是“两头”的学生,而“中等生”很少。 我们在学生思想教育上,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抓两头、带中间”的框框,导致了事实上的“忙两头、丢中间”的最终局面。这部分“中等生”大都缺乏主见,缺乏学习、活动的热情,没有与人竞争的勇气和兴趣。这部分“中等生” 长期缺乏教师应有的关心、帮助、教育和培养,在集体生活中也缺乏唱“主角”的机会,自以为处在冷漠的关系中,加上对自身认识不够,形成了精神欲求不足的心理。这种心理状态与我们所提倡的现代人意识是格格不入的,与素质教育的要求是相背离的。 一、对“中等生”概念的思考。 “中等生” 的概念,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使用,但其内涵与外延却好象很少有人去分析,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概念的内容。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和范围。“中等生” 的概念的本质属性并不是非常明确的,外延也并不确定。从其词义本身揭示的内涵来说,就是指在学生前进的队伍中处在中间的学生。显而易见,这个“中等生”、“尖子生”以及“后进生”的差别,是教师们以“分数高低”和“纪律好坏”为尺度,人为地划定的。 学习成绩成为绝对的标准,其他表现仅仅是参考分。而学习成绩又包括哪些内容呢?99%又是考试分数,而且是总分数,不是单科分数。这种人为的评价尺度在教育活动中经常反复使用,已经固化为一种社会尺度,反过来又对教育活动产生影响和反作用。 这种反作用就是由于“中等生” 的成绩的中等,使教师给与的关注少,师生之间缺乏沟通,而长期如此,必然给“中等生”带来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二、对“中等生” 心理问题的思考。 心理的实质是什么?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可以说,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映象。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人活动的动机、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 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气质、能力、性格。人的“秉性”、“脾气”不同,有人急躁、有人稳重、有人活泼、有人沉静,这是气质的不同。有人谦虚、有人骄傲、有人粗心马虎、有人细致认真、有人意志坚强、有人害怕困难,这是性格方面的差异。有人感知灵敏、记忆力好,有人长于想象、善于思考,这是能力的差异。这些特征的综合,形成了人与人不同的个性心理特点。 个性心理的形成有着十分复杂的主客观条件。如教育条件、环境条件、条件、意外事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条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条件相同,由于主观努力的缘故,也会导致不同的个性。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处理

探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关系中商业秘密 法律问题处理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营业标志授予被特许人,同时有权收取被特许人一定费用。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伴随着商业秘密的授权和使用。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然会知悉并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特许人有义务将相关商业秘密交予被特许人使用,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会无限扩大。其次,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商业秘密的客体形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商品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秘密配方和加工方法等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经营模式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商业秘密是除了产品的配方和加工方法外,更主要表现为营销计划、经销策略、商业数据和服务方式。[1]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既享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以下我们将从特许经营关系的开始阶段、冷静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结束后阶段来分析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许经营活动开始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鉴于合同及相关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商业数据及服务方式等都是由特许人自行制定的,潜在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是一种弱势地位。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开始之前有权要求特许人进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向特定潜在的被特许人事前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等。[2]我国对于特许人向潜在被特许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真实披露包括特许人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服务条件、特许经营费用、指导和督导办法、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和经营情况以及近2 年财务报表和5 年内特许经营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项内容。当出现特许人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准确履行该义务的情形,特许人对此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也就是说被特许人须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特许人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即使最终双方未形成特许经营关系,潜在被特许人也必须对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告之其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活动冷静期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终审稿)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

教师基本功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分析

教师基本功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它包括通用于所有教师的一般基本功,也包括学科教学和教育工作的基本功。教师基本功是加强青年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果说教学是技术加艺术,那么这种技术和艺术主要表现在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功上面。它是教师素质的重要表现,也是教学成败的关键。过去所说的教师基本功,无非是三字一画(钢笔、毛笔、粉笔字和简笔画)和语文基础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等,再加上一些专业学科的基本功(音乐、体育、美术等)。在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中,需要我们重新看待教师的教学基本功。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基本功的含义越来越广,教 师基本功包括的范围越来越大。下面我谈谈自己对教师应该具备的基本功的认识。 一、为人师表教师基本功应以德为先,教师的基本素质首当其冲的是师德素质。 我认为教师首先要有高尚的师德,只有思想上以学生为本,有做名师的愿望,至少有一个积极健康的心态,才能练好基本功。 1、有理想,有事业心。 2、以身作则学校无小事,处处皆教育,教师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造成影响。 二、爱的能力教师做的是人的工作,应该有人文素质,在爱

人过程中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爱学生也是一种技能,爱他们,使他们 容易、愉悦接受。 三、表达能力. 1、语言表达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教师能用普通话进 行教学,普通话一般应达到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水平。 2、文字表达教师的工作比较繁重,但是要学会反思和总结, 把心得体会写出来,才能少走弯路,更快进步,摆脱烦琐;才能轻松、高效的工作。 四、动手能力. 1、三笔一画这是传统意义的教师基本功。 2、板书板书不仅表现出一位教师上课的基本功,而且也体现教师的教学态度乃至性格。 3、运用、制作教具使用、制作教具方面,能按教学要求,正确使用教具;能就地取材,制作简易的教具。 4、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和运用。 5、演示一般教师的演示指教态,教师也要做一个演员。 五、备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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