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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律师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和高度风险责任的职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为特殊的地位,虽然与公安、检察、法院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分工却截然不同。在法律设置上,公安、检察、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国家是强大后盾,而律师仅仅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没有任何国家权力背景,这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位置、完全不对等的权力,就使得律师虽然通过自身努力可以保证对法律之娴熟掌握,但却无法保证对已经发生之案例事实及每一件证据都做出准确

评判,也不能保证辩护发言都严密无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豁免权,就会战战兢兢,

不敢理直气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才能真正的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最终达到刑事辩护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使我国的律师辩护事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联合国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文件中肯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其中第20条规定:

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行为职

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豁免权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被追究的权利。是排除辩护律师因司法机关的非法追诉所造成的心理顾虑,从而完全自主独立的履行职能,为当事人辩护的有力保障。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规定是: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对律师豁免权的表述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因过失提供或者出示文件、材料

失实的,不受刑事法律追究。

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相关材料,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搜查、查封、扣押。

然而,我国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正面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西方国家律师辩护制度起源于公元前三世纪,据今天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起源于民国元年(1912年),至今整整100年。

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很不成熟。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保护制度更落后于世界。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把保障人权作为根本任务。确立律师豁免权对于人权保障又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第一,律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如果要充分积极的发挥这种作用,这种最基本的保障是

不会因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没有律师言论豁免权,就没有人与控诉方合法抗辩。也没有愿意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其后果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同虚设。

第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法律允许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中的权利保障状况将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执业的需要。

《律师法》实施以来,我国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律师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在执业过程中却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

首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辩护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被告人是被指责有犯罪行为的人。所谓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危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为被告人尤其是指控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告人辩护,容易引起各方面的误解、不满、损害、干涉和妨碍甚至打击和迫害。职业上的风险系数相对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是较大的。

其次,律师的活动多数情况下是在是与非的关系中进行的。这其中包含着尖锐,激烈的社会利益冲突。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最佳的诉讼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大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案件事实适用、证据、法律程序等一切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与专门机关进行磋商、辩论,这同样面临因其在执业中发表的言论而被专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最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是保护被告人,防止国家不当强权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道屏障常常成为暴力侵害的对象,其原因在于律师在追诉与被追诉者之间设置了一道合法屏障而阻碍了追诉者所追求利

益的顺利实现。对于追诉者便由此产生职业报复心理。

我国律师大多不爱接刑事案件。据统计,在问题“如果律师愿意承办刑事辩护的人不多的原因在于”上,选“刑事案件相对收费低的”约占21%,选“执业风险大的”约占71%,选“检察院,法院很难听从律师意见,辩护价值不大的”约占8%。由此可以看出,律师认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执业风险大的占绝大多数。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构建

《律师法》第22条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从广义和从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了对律师予以保护的要求。但是,这一规定未能反映出版律师豁免权

的基本含义,其内容过于原则。因此,考虑到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律师工作的困难处境,我国确有必要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

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才能有力地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减少执业风险,同时又能抑制和消除这一权利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只有赋予律师豁免权,才能使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发出的声音不被控诉机关和公众严惩罪犯的呼喊声淹没,可以以权利制约权力,最大限度地较少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当然,在肯定律师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权利的必要限制,即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若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再享有该权利,因为豁免权本身并不是为了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它只是免除了通常的侵犯责任,而并不是享有豁免权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利益

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捣毁法庭扰乱法庭纪律,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或明确指使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行为。

为了防止公权力机关借《刑法》306条侵犯律师权利,对于律师确实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律师责任程序上也要设置障

碍,承办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无权抓捕律师,只可以上报上级机关异地侦查、异地起诉、异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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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保障

摘要 律师被认为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现代社会精英阶层所从事的职业。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现状,致使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复杂恶劣。本文将以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为切入点,着重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的保障 引言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制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因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往往与权利行使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所谓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律师依法或依当事人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现执业权利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积极因素和不利的状况。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执业环境分为两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积极因素 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改善。具体表现为,首先,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律师法》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其次,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再次,案件材料查阅权的强化。《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然后,调查取证权的拓展。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最后,辩护言论豁免权的赋予。《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

一句话经典语录50句

一句话经典语录50句 时光把每一句话都变得咄咄逼人,哪怕只是一句简单的轻描淡写。小编整理的经典语录内容,欢迎大家一起来看看! 【1】:有时候可以因为一句话让所有的感情崩塌有时候也可以因为一句话让所有误会烟消云散 【2】:一个人的孤独不是孤独,一个人找另一个人,一句话找另一句话,才是真正的孤独 【3】:这个世界上最残忍的一句话,不是对不起,也不是我恨你,而是,我们再也回不去。 【4】:一句话欢喜,一句话泪流,都是你。 【5】:什么是母爱,一句话:有妈在。 --母亲节时最动人的一句话 【6】:在模糊的世界里--我忘了最初的一句话,也不知道最后一句话。 【7】:别人帮你,那是情分,不帮你,那是本分。容不容得下是你的气度,能不能让你容下是我的本事人是活给自己看的,不是他人的一句话就能左右自己,让自己活出潇洒自我。 【8】:最充满希望的一句话:你办事,我放心。注:这是写给华国锋的一句话 【9】:世界上最痛的一句话我不在乎,世界上最无奈的一句话算了吧,世界上最温馨的一句话还有我,世界上最难的一句话我爱你,

话很好说,事确很难做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许下你无法做到的誓言【10】:你要知道,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还有一句话,天高皇帝远。 【11】:世间有类姑娘,说的每句话都让你想得非非,还有类姑娘,说的每句话都让你非得想想。 【12】:总会有一个男生,一句话就能让你内流满面,甚至连一句话就不用 【13】:再坚强不过你的一句话。知不知道你曾经的一句话伤了我的心。 【14】:生活不可能像你想象得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象得那么糟。我觉得人的脆弱和坚强都超乎自己的想象。有时,我可能脆弱得一句话就泪流满面;有时,也发现自己咬着牙走了很长的路。 【15】:永远记住一句话:君子之交淡如水,但永远不要忘记另一句话:上善若水! 【16】:当初我让你选择讨厌我时,你一句话也不说。现在,我们一句话都不说了。 【17】:每一次告别,最好用力一点。多说一句,可能是最后一句。多看一眼,可能是最后一眼。 【18】:要时刻告诉自己,我无所不能。多么骄傲的一句话,多么孤单的一句话。 【19】:没有一句话,哪怕是一句,我走了。有些别离,注定不能道别。哪怕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丝声息,都会出卖掉你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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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13、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 14、凡事不要想的太复杂,手握的太紧,东西会碎,手会疼。 15、有些人,有些事,拿着不放,为难的是自己,受伤的还是自己,何必呢! 16、怎可能在拥有爱情的同时又拒绝受伤,别忘了,丘比特射出的是箭,不是玫瑰。 17、人生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直播,不仅收视率低,而且工资不高。 18、发怒一分钟,不仅得不到任何快感,还失去了六十秒的幸福。 19、我见过千万人,像你的发,像你的眼,却都不是你的脸。 20、把你字典中的“失败”替换为“学习”或“机会”。 21、最成功的人往往也是失败次数最多的人,因为他们是那些尝试次数最多的人! 22、每个人出生的时候都是原创,悲哀的是,很多人渐渐都成了盗版! 23、已去之事不可留,已逝之情不可恋,能留能恋,就没有今天。 24、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先分析心态,再分析事态。 25、我发现人总是要失去了一样东西才发现那样东西的可贵,于是玩命儿似的补偿。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摘要]律师能够帮助人们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律师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简要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权利;道德责任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我国律师执业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律师法》地位尴尬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一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二)律师社会评价较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起步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律师的印象大都停留在古代状师的概念上,再加上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得人们对于律师的偏见越来越深,认为他们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其实,这是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个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一

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摘要:律师职业起源于几千年前,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 展中,人们在不断发掘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危险,并赋予律 师更多的保护性权利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保障律师职业的安全,其中最为重要的 就是律师刑事豁免权。律师刑事豁免权主要保护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 项权利。这一权利的诞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律师在庭内庭外的人身安全,因为在 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会有不同程度地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一些行为,如果缺乏这一权利,律师因执业过程中的不慎导致自己受到制裁,会使律师团队 难以开展工作,同时将会打击这一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律师职业;刑事豁免权;立法体系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 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由相关委托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 的一项权利,其大致内容为:由自身职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的相关事项可拒绝 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因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不 会被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是针对律师执业的一项关键权利,是对律师在诉讼过程 中有效的保护权利。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专属权利,具备以下特征: 1.职业性。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属权利。只有律师能够享受。其他的法律主体无法享受此项权利,比如证人、鉴定人等皆不受此权力的保护。 这一性质体现了律师的特殊性,也凸显出了法律对律师行业的重视。 2.程序性。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产生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以及诉讼的相关程序之中。在程序之外的诽谤、伪证等罪名都不受保护,应依照法律进行追诉,为防止 权利滥用,这也是必要的规定。 3.不可放弃性。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 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当事人如果主动同意 辩护律师放弃此权利,但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律师也不得放弃该权利。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个人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 行业,是每一个律师不仅能够执业,同时负责执业、用心执业、安全执业。 世界主要国家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护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有效且强力地保护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只要是法庭上与诉讼有关的发言与诉讼文书,都不会受到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都无法干扰与阻拦律师在法庭上的合 理诉讼,给予的不仅是律师极大的法庭自由与权利,让律师能够最大可能的为当 事人辩护。同时也保护了诉讼当事人,当时人能够放心大胆的让委托律师保护自 己协助诉讼,促进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与法律公正程度。刑事案件中最为关 键的就是开庭诉讼环节,在这一环节充分保护律师权利,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 地位,无疑是给了律师行业整体的自信与发挥空间,推动整个律师行业在国内的 发展,更好的促进了法律思想的传播。 英美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保护 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庭上真实且准 确的发言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表明凡是与算个程序相关的书信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最新版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总 则第一章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第一条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是律师自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第三条 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其他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十二条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第十三条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十四条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一);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四(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

伤感一句话经典语录大全

伤感一句话经典语录大全 1、我放下了尊严,放下了个性,放下了固执,都只是因为放不下你。 2、人生最遗憾的,莫过于,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固执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 3、脸上的快乐,别人看得到。心里的痛又有谁能感觉到。 4、不要轻易说爱,许下的承诺就是欠下的债! 5、不是不死心是死不了心。 6、痛过之后就不会觉得痛了,有的只会是一颗冷漠的心。 7、真心离伤心最近。 8、我想哭,可是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流泪了。 9、在原谅与绝望之间游荡,唯一的感觉是伤!伤!伤! 10、思念一个人的滋味,就象是喝了一杯冰冷的水,然后一滴一滴凝成热泪。 11、喜欢一个人没有错,错就错在喜欢一个不喜欢自己的人。 12、我赢了所有人,但却输掉了你。 13、无法拒绝的是开始,无法抗拒的是结束。 14、等待……也许并不容易;伤害……却轻而易举。 15、淋过雨的空气,疲倦了的伤心,我记忆里的童话已经慢慢的融化。 16、人生若只如初见,当时只道是寻常

17、生活累,一小半源于生存,一小半源于攀比。 18、不要让太多昨天占据你的今天! 19、如果说美貌是推荐信,那么善良就是信用卡! 20、不吃饭的女人这世上也许还有好几个,不吃醋的女人却连一个也没有。 21、失去的东西,其实从来未曾真正地属于你,也不必惋惜。 22、无论多豪华的婚礼都不代表幸福婚姻,两个人终生相处和睦与否和筵开几席、多少首饰全无关联。 23、如花美眷,也敌不过似水流年。 24、广告就是告诉别人,钱还可以这么花。 25、小三,除法中的余数而已。 26、人生的大部分时间里,承诺同义词是束缚,奈何我们向往束缚。 27、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够遇见! 28、对不起是一种真诚,没关系是一种风度。如果你付出了真诚,却得不到风度,那只能说明对方的无知与粗俗! 29、如果你知道去哪﹐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 30、一个人只有一个心脏,却有两个心房。一个住着快乐;一个住着悲伤。不要笑得太大声,不然会吵醒旁边的悲伤。 31、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与树的距离而是同根生长的树枝却无法在风中相依 32、苹果最光辉的一刻就是砸在牛顿头上! 33、爱情使人忘记时间,时间也使人忘记爱情。

少说话沉默的经典语句,表示不想说话的句子

少说话沉默的经典语句,表示不想说话的句子 1、你不懂我的沉默,又怎懂得我的难过。不管你曾经被伤害得有多深,总会有一个人的出现,让你原谅之前生活对你所有的刁难。 2、沉默属于自己,微笑迎送他人,雨露花蕊心里藏。款款情意放发,妖艳焕发,颗颗晶莹的泪滴如星斗,在夜空闪烁,给黑暗一份抚慰,给恐慌一丝安稳。 3、沉默到无语,是一种心静,只有懂的人懂;沉默到流泪,是一种心动,只有自己的心懂;沉默到沉默,是一种心境,只有淡然,坦然。 4、沉默,是一个女人最大的哭声。女人有心事后,不想多说,感觉说话很累,或许是习惯了沉默,习惯了痛,习惯了安静。当一个女人不理你的时候,其实她已经受伤很深。 5、年少的我生性沉默寡言,喜欢独处,全然没有那种飞扬拔扈的张扬。我依恋寂寞,也依恋秋。亦喜好秋夜有雨轻落,轻轻敲打我的窗棂,让我在惬意的氛围里,酣畅地轻舞我的梦,让所有的落寞和孤寂在我轻舞的梦境里,升腾成我所定义的愉悦…… 6、就让我在那遥远中中沉默无声吧,你给予我的一切,都在寂

静中深留我心。 7、沉默,沉默装出坚强;从容,从容藏起忧伤;慌张,慌张笑着逃亡。 8、每个优秀的人,都有一段沉默的时光。那一段时光,是付出了很多努力,忍受孤独和寂寞,不抱怨不诉苦,日后说起时,连自己都能被感动的日子。 9、沉默太久,主动开口也需要勇气 10、语言无力时,让沉默发声。人生在世,注定要受许多委屈。而一个人越是成功,他所遭受的委屈也越多。要使自己的生命获得极值和炫彩,就不能太在乎委屈,不能让它揪紧你的心灵、扰乱你的生活。 11、你不会懂我的沉默,又怎么会懂我的难过。 12、生活的方法在于自己的选择,是沉默、友好还是改变,每个人面对烦恼的冲突,可以保持距离,也可以选择忘记,总之,不要让烦恼产生更大的伤害,别说不在乎,可以不在意。 13、人一定要受过伤才会沉默专注,无论是心灵或肉体上的创伤,对成长都有益处。——亦舒 14、只有沉默是属于你自己的。不难过,沉默才能找到你自己。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

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

[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

[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 论新律师法下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及其对策 摘要:律师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虽然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但从实践中看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法官滥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为确保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应当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原因,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律师与律师协会、文化观念、法官职业素养等方面重新考虑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的对策。 关键字: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保障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界定 含义 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需要对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特征 第一,律师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师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现状及原因分析 社会现状 震动全国的李庄案虽然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但其过程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李庄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探讨。在世界各国确立律师责任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确定该权利的的大背景下,该案的结果无疑是违背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法律。 关联法规: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微信聊天经典语录

微信聊天经典语录 导读:本文是关于语录大全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听说,注定在一起的人,不管绕多大一圈依然会回到彼此的身边。 2、从你下决心实现目标那一刻起,你就注定会成功;如果你什么也不做,你注定要失败。 3、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保持微笑。 4、凡事不要想的太复杂,手握的太紧,东西会碎,手会疼。 5、时间就像火车一样,飞速驶离,但我却象在车厢内熟睡的乘客般毫无知觉。一旦醒来,已经错过很多的东西,甚至错过停靠的站。 6、突然就难过了,不知道是为了从前,还是因为现在! 7、每个人出生的时候都是原创,悲哀的是,很多人渐渐都成了盗版! 8、有些事我们明知道是错的,也要去坚持,因为不甘心;而有些人我们明知道是爱的,也要去放弃,是因为没结果;有时候我们明知道没有路了,却还在前行,因为习惯了。 9、对于一个父亲来说,向孩子表达爱意的最重要的方式莫过于爱他的妈妈。 10、所有受过伤的人,记得以后我们都要好好的保护自己。 11、有些人想想就算了,别去找了,说不定他早把你忘了。

12、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 13、只有经历了迷茫彷徨伤害痛苦的人,上帝才发个他一张pass 卡,这是一张成长的晋级卡。 14、如果你每天都在重复过去做过事情,那么你将只会获得已经拥有的东西。 15、只要你脚还在地面上,就别把自己看的太轻;只要你还活在地球上,就别把自己看的太大。 16、别总埋怨老天对你不公,其实老天根本不知道你是谁。 17、幸福是个比较级,要有东西垫底才感觉的到。 18、爱一个人就是在他的头衔、地位、学历、经历、善行、劣迹之外,看出真正的他不过是个孩子,好孩子或坏孩子,所以疼了他。 19、所谓浪漫就是帮老婆买白菜时顺手带回一朵玫瑰花! 20、世界上最真心的人是骗子,因为只有骗子是真心骗你的。 21、我见过千万人,像你的发,像你的眼,却都不是你的脸。 22、发怒一分钟,不仅得不到任何快感,还失去了六十秒的幸福。 23、我发现人总是要失去了一样东西才发现那样东西的可贵,于是玩命儿似的补偿。 24、在乎和伤心似乎是一个不分离的组合,在乎多了,伤的自然就多了。 25、金钱视我为粪土,我还视金钱为粪土呢!都是粪土谁怕谁啊!

一句话经典语录【150句】

一句话经典语录【150句】 【励志的一句话经典语录】 1、一个人变强大的方式,就是拥有一个想要保护的人。 2、每天给自己一个希望,试着不为明天而烦恼,不为昨天而叹息,只为今天更美好! 3、生活能够漂泊,能够孤独,但灵魂必须有所归依。 4、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苦,只要走的方向准确,不管多么崎岖不平,都比站在原地更接近幸福。 5、如果说我懂得的道理比别人多一点,那是因为我犯的错误比别人多一点。 6、对未来真正的慷慨,就是把一切都献给现在。 7、年轻是一种资源,但不努力就浪费了。 8、多数的错失,是因为不坚持,不努力,不挽留,然后催眠自己说一切都是命运。 9、生活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要懂得好好欣赏沿途的风景 10、斩断自己的退路,才能更好地赢得出路。 【搞笑的一句话经典语录】 1、一见钟情,钟的不是情,是脸。 2、我吸烟的理由很简单:我爷爷吸烟,我爸爸也吸烟,轮到我不能断了香火。 3、因为你的“对不起”我决定和你“没关系”

4、世上只有骗子是真心的,因为他是真心骗你的 5、我要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我很低调 6、最有魅力的人是康师傅,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人泡他 7、如果肚子疼痛时,就在腿上扎一刀,那么你的肚子就不疼了! 8、为了祖国下一代,再丑也要谈恋爱,谈到世界充满爱。 9、可恨的不是小三,而是经不住小三诱惑的小瘪三 10、唐僧再厉害,也不过是一个耍猴的 【以下是一句话经典语录150句】 【1】:有时候能够因为一句话让所有的感情崩塌有时候也能够 因为一句话让所有误会烟消云散 【2】:一个人的孤独不是孤独,一个人找另一个人,一句话找 另一句话,才是真正的孤独 【3】:这个世界上最残忍的一句话,不是对不起,也不是我恨你,而是,我们再也回不去。 【4】:一句话欢喜,一句话泪流,都是你。 【5】:什么是母爱,一句话:有妈在。--母亲节时最动人的一 句话 【6】:在模糊的世界里--我忘了最初的一句话,也不知道最后 一句话。 【7】:别人帮你,那是情分,不帮你,那是本分。容不容得下 是你的气度,能不能让你容下是我的本事人是活给自己看的,不是他 人的一句话就能左右自己,让自己活出潇洒自我。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文提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 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

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法律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导致律师在实践中很难介入侦查阶段,即使能够介入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新律师法下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及其对策 摘要:律师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虽然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但从实践中看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法官滥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为确保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应当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原因,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律师与律师协会、文化观念、法官职业素养等方面重新考虑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的对策。 关键字: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保障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界定 (一)含义 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需要对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① 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特征 第一,律师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师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社会现状 震动全国的李庄案虽然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但其过程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李庄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探讨。在世界各国确立律师责任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确定该权利的的大背景下,该案的结果无疑是违背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并不牢固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虽为个例,但消极影响方面仍不可忽视。新律师法力图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局面因为律师伪证罪的再次介入而陷入搁置状态。这为当事人权利维护和辩护人执业行为开展释放出十分不利的信号。 据统计,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以北京为例,目前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还不足1件。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更不足论了。②自1995 年以来,全国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数百起。这其中,律师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追究“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③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师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经过审理被判无罪。可这些无辜律师大都被关押了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二)原因分析 1、法律方面 (1)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不足: 第一,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首先,该条在时间和内容上将豁免权限制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这一限定的范围过窄。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同样承担着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其执业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相抗衡的职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有很大的执业风险。该限定不尽合理,不足以充分发挥保护律师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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