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陈罗兰

2012-02-19 19:38:11 来源:《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刑事和解,又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安抚补偿被害人,并使加害人能够复归社会等。其作为一种利益权衡制度,以强调被害人的保护为根本,从而使得社会、犯罪人和被害人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在刑事司法的宏观体系内得到保护及平衡。{1}刑事和解当前已经在我国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地区主要就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尝试,但是随着案件的特殊化和个别化处理以及刑事和解的推广适用,刑事和解开始涉足重罪案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中开展了“赔钱减刑”的尝试。此举引起了学界的较大争议和社会的强烈反响,其中也蕴含着不同观点背后的价值理念冲突。因此,本文将从以下角度对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分析与阐述:刑事和解能否在重罪案件中适用?法理依据何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如何适用?在立法变革之前,如何通过解释论满足司法的需求,以及立法论层面我们应当做何努力?

一、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利弊权衡

重罪案件中,因加害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力、主观恶性等远大于“轻刑”案件,因此很多学者提出,在重罪中不能适用刑事和解;与此相反,也有学者认为重罪和解对于节约司法成本、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刑罚轻缓化、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重罪案件中应当提倡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之弊

1.重罪案件中被害人不具有刑权力处分权。重罪案件中,被害人无独立上诉权,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公诉方,具有附属性和非独立性的特点。公诉机关在诉讼中替代被害人行使刑权力,因此,被害人不具有刑权力的处分权,基于此,被害人的谅解行为不应独立导致对加害人的从轻、减轻处罚。2.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泛行易新生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只是对具体的事实进行纯粹的逻辑判断,那么将会窒息法律的灵活性和人道性;与之相对应,如果法律适用过于宽松、随意,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将导致对司法公正性的亵渎。再加上,我国司法人员普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贪污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不受规制的灵活空间,如此很可能引发新的司法腐败危机。3.和解导致“同案不同刑”严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严重违背了人人平等原则的初衷。实施了同样行为的犯罪人,因为刑事和解适用不同,导致一个被判重刑而另一个被轻判,“同案不同刑”,显失公平。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刑事和解者获得新生,而未达成刑事和解者则被剥夺生命,截然相反的命运,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待遇,皆由刑事和解制度引起。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等同于“用钱买刑、买命”易放纵犯罪。在重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远大于“轻刑”案件,社会影响力也更大,如在这种情况下,仍大范围适用和解,可能会纵容犯罪或者导致“罪与刑”的严重失衡,反而不利于刑法发挥对犯罪的威慑作用和规制作用,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受到质疑,严重影响一般预防。同时,若处理不当,普通民众则可能误以为重刑和解就是“用钱买刑”、“以钱买命”。由于民众对于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高度关注,因此较之“轻刑”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言,重刑中的适用需更加谨慎,否则可能导致纵容犯罪,亦可能激起民愤、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之利

1.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刑事和解制度注重平等保护,不仅关注加害人,还关注被害人。重罪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矛盾冲突异常激化,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给予加害人重新复归社会、补偿被害人的机会,使其心灵得到救赎。与此同时,被害人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皆得到

补偿,双方的“对话”,使得双方的矛盾得到缓和,上访、缠诉现象也明显减少,有利于社会和谐。2.重罪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的效果。重罪案件具有复杂性、疑难性的特点,如在重罪中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则可能大大节约司法成本。加害人以真诚的态度悔过,主动积极地交代犯罪经过,便于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等一系列司法活动的进行。在部分犯罪能够通过和解轻松处理的情况下,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人力、物力去侦破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刑事司法系统整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刑事和解启动缓刑、假释的适用,还可以缓解当前监狱系统支出紧张的局面。{2}3.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能体现刑法的人性关怀,促进刑法宽和化。刑法的宽和化是法治发展的一个普遍的趋势,“纵观古代刑法曾经那么严酷,成为专制的工具;而现在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宽容性,这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3}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长久以来,司法实践面临一个很大的难题:虽然损害赔偿判决了,但是往往难以执行,在重罪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损害较轻刑案件相比更加严重,亟待赔偿弥补。与此同时,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虽然客观存在,但是难以计算,而和解制度正好填补了这块空白。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把被害人的意愿和权利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一改以往的强制性判决,这样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付率也会提升,满足被害人心灵正义的诉求,注重被害人精神上的恢复。

(三)利弊权衡—重罪中可限制性适用刑事和解

权衡利弊,我们不能过分高估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必须认识到刑事和解的消极性和局限性。因此,要解决重罪案件中到底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思路可以分为以下三步:首先,要明确的一点: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的。要辩证地来看待,不能将优点绝对化,也不能将缺点绝对化,应充分认识一项制度的利弊;其次,厘清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及刑罚功能的内容。结合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及刑罚功能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在权衡利弊之后,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和法传统,做出适合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

首先,“刑事和解的核心,既不是所谓的公平正义,也不是所谓的司法效率,而是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对被害人而言,财产受到的损失得以补偿和救济,身心受到的摧残亦可受到慰藉和抚平;对加害人而言,则是心灵的赎罪和净化。{4}因此,刑事和解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重罪案件中,社会矛盾更加激化,社会关系破坏严重,被害人所受损害也更惨痛,若能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修复、调和、弥补,那将会收到更好的稳定秩序的效果。其次,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在重刑中适用和解制度,符合其基本价值取向,是防控犯罪、保障人权、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展开。因此,从减少矛盾、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重罪中适用和解是可取的。我们不能因为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而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虽然目前尚没有立法明确将更多的刑权力授权给被害人,但可以通过相关立法,适当赋予被害人一定的刑权力。并且,自刑事和解引入以后,定罪量刑不再仅取决于犯罪当时的主观心态,还要结合犯罪后的表现,根据加害人人身危险性降低的具体实际,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更加科学合理。再次,从法的发展规律来看,刑法不能是纯粹形式的法,而是充满人性关怀的法,法的发展也朝着更加宽和的方向迈进。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标志着法文明的制度设计,在重罪案件中的运用,正是对刑法宽和化的推进。最后,从域外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适用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在英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从轻刑案件扩大适用到重罪案件中,2000年就有1700例强奸、抢劫等重罪案件,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5}德国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类型也逐渐扩展到重罪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的,法院可根据德国刑法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同时,德国的立法者,并没有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设定犯罪类型的限制。无论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既遂或者未遂都一体适用。{6}这些都是可供我国借鉴的域外经验。

目前,还存在一些观点认为重刑中的刑事和解就是“用钱买刑”、“以钱买命”,其根本问题在于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了解。刑事和解并不是加害人赔钱,从而换得“减刑的效果”,更多的是一种真诚的悔过和内心的忏悔。“和解行为

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提供服务(如为被害人义务劳动、看护被害人等);另一类是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赠送礼物等。” {7}加害人通过真诚的悔过、认罪、道歉、对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补,从而得到被害人一方的宽恕。对加害人进行宽大处理,并不在于其赔钱到位,而在于良好的悔罪态度和真诚的道歉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减小、主观恶性的降低,因此,减刑、从宽的原因不能简单化地归因于“钱”。{8}同时,和解也不一定就产生减刑的效果,是从轻、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也是适用缓刑、假释的考量标准,并且这种决定权在现行立法体制下还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在重罪中“适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申言之,重罪案件中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但需有所限制。

二、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限制性适用框架构建

如上所述,重罪中适用和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合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但是在重罪案件中大范围、无节制适用,容易导致对司法权威的威胁、社会主义价值评判体系的模糊和司法裁量的失控,从而使得刑事和解的弊端更加凸显。因此,立法者需要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以下,笔者将重罪案件分为侵犯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两种类型进行研究,但由于死刑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作为第三类典型单独分析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重罪(除死刑外)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谓社会危害性其实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性。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都是对法益的侵害。根据被侵害的法益,刑法分则又将各种犯罪分为了10类,且又进一步将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和超个人法益的犯罪。{9}

1.在侵犯个人法益的重罪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在侵犯个人法益的重罪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对于该法益具有处分的权利,例如在盗窃、非法拘禁等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如果加害人得到被害人的原谅,那么就可以适用和解。这类似于被害人承诺,只不过被害人承诺的时间必须是侵害行为发生前或者至迟在结果出现前,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是出现在犯罪结果发生后,但两者本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都是被害人对于个人法益的处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必须排除在团伙犯罪,流窜犯罪,虽赔钱但不悔改、不认罪、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等犯罪中的适用。同时,“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10}

2.在侵犯“超个人法益”的重罪案件中不宜适用刑事和解

超个人法益涉及到“社会公共法益”的问题,其处分权属于社会和公众,由国家代为行使,不能由个人代表国家、社会进行谅解,因此,不能仅凭被害人个人主观上原谅了加害人,便进行从宽处理。更何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自然人被害人,例如受贿罪。换言之,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况可以和解是因为被害人对该利益具有处分的权利,而在侵犯“超个人法益”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处分权,因此不能刑事和解。退一步来讲,即使达成和解,由于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的刚性,也不能达到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目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例,该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对于枪支的管理秩序,关系到公共利益,即使加害人上交枪支,也不能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对管理秩序的破坏,且不存在自然人被害人,更没有办法实现对加害人的谅解行为。即使犯罪人真诚悔罪,也只能作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来处理。{11}

(二)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在死刑案件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刑事和解,但基于渐进式废除死刑的考虑,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所突破。具体理由如下。

1.“命案”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之否定

(1)生命法益是“准超个人法益”。因此个人不具有随意自我剥夺生命的权利,也即没有对生命法益的处分权,该处分权应归于国家。总之,笔者认为生命权是一种“准超个人法益”,不能成为刑事和解的对象。(2)家属代替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主体不适格。在“命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只能由被害人家属代替其参与刑事和解,与加害人进行协商,并做出是否同意刑事和解的决定。但被害人家属不能完全等同于被害人,家属个体之间也可能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况,或者出于趋利性的妥协等原因接受和解。因此,“命案”中,被害人家属作为刑事和解的主体不适格。(3)“命案”中适用和解严重伤害民众法感情。“命案”中,被害人死亡,而中国传统的法感情认同“杀人偿命”,同态复仇的观念深入人心。如若通过刑事和解,放走了“杀人犯”,民众的朴素法感情难以容忍。施行恶罪者必须被判处死刑,恶罪是民众的法感情所不能宽容的,正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见,从我国法传统来讲,民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对死刑案件是很难宽容的。(4)当事人一方缺位,刑事和解无法正常发挥功能。构建刑事和解模式之初,目的就是为了提升被害人的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抚慰被害人的精神。这是刑事司法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义向平衡保护的转化,但是在命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由其参与和解、达成和解。那么在此情况下,就不可能通过和解来抚慰被害人、补偿被害人。若当事人一方缺位,则刑事和解的作用和目的的实现必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阻碍,使得刑事和解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5)“以钱买命”使生命变相成为交易对价。被害人活着的情况下,赔钱会使被害人有钱治疗而更快恢复健康,而在命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得到任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家属一般会索要一大笔赔偿费用,如果认可刑事和解制度在“命案”中的适用,这在无形之中等于把被害人的生命作为标的物或交易的对象,而生命恰恰是不能用金钱估量的,也绝对不能成为对价进行“交易”。(6)“命案”中适用和解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命案”中适用刑事和解,会严重超出罪刑

法定的容忍度。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如果达成和解,则可能不被判处死刑,这样就严重超越了自由裁量的幅度,刑种发生变化,从生命权到人身自由的大跨度切换,变化幅度显然过大。而一般案件的刑事和解可能发生量刑读数的变化,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也属于罪刑法定原则容忍的范畴。

2.在非命案死刑案件(侵犯个人法益)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可尝试性

原则上,死刑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原因除了其具有一般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之外,还具有类似于“命案”中不适宜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但基于渐进式废除死刑的考虑,可以在非命案死刑案件中做一些有益尝试,以推进死刑废除的实现。非命案的死刑案件,在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况下适用刑事和解具有一定的尝试性和现实意义。

个人法益作为一种私法益,被害人应当有处分权,这也是被我国刑法所认可的。如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论及强奸与通奸区别时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实际上是妇女自己处分了这种私法益。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国家对于此种刑权力的垄断逐渐松动。“现代刑事和解制度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新分配”。{12}在这种重新分配的过程中,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开始提升。因此,笔者认为,在非命案(侵犯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中,国家仍然可以让被害人行使部分处分刑权力的权利,也即,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的和解,成为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化情节。从而给予被害人最大程度的关注和保护同时也是加害人心灵的救赎。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虽然没有丧失生命,但是身心受到很大创伤,通过加害人的真心悔过、虔诚道歉,被害人精神得到恢复;通过经济补偿,使得被害人能够有足够的金钱进行医疗和

生活。对于加害人而言,则能够有一次重新做人、复归社会的机会,并且对加害人的家属而言也是最大的慰藉。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在“非命案”死刑案件中引人刑事和解的最大贡献在于为渐进式废除死刑提供了一条现实的路径。

近几年,死刑的存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死刑的弊端在于其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生命不可以被剥夺只能自然结束,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死刑不利于解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死刑不符合现代法治对于刑法轻缓化的要求;终身奴役的威慑作用大于死刑的威慑作用等。当前在死刑废除论者、死刑保留论者与渐进式废除死刑论者中,持渐进式废除论的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这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法治环境所做的妥协,或者说更加贴合法治实际的观点。虽然多数学者为了废除死刑而振臂高呼,但莫衷一是,见仁见智,始终没有提出一条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使得废除死刑成为现实。在一部分死刑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机制,正是渐进性废除死刑制度的有益尝试,也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谨慎做法。既能促进刑罚的轻缓化,实现渐进式废除死刑,又在死刑案件中小范围引入和解,减少新制度尝试的风险,同时也能给民众以心理适应期。

综上所述,原则上否定刑事和解制度在死刑案件中适用的同时,可以在侵害个人法益的“非命案”中寻求突破。这种突破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给渐进式废除死刑提供一条现实的路径,使得刑罚朝着更加人道和文明的方向前行。为了这样一种进步,必然会牺牲一些其他方面的利益,也必然会遭致非议,但是这样的牺牲对于法治进步来说应该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赵玉刚:“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设计”,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2}同注{1},第133-134页。

{3}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页。

{4}林东品:“刑事和解的价值和局限”,载《扬州日报》2007年7月23日C03版。

{5}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构建”,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6}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第46条a、49条规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7}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8}宋英辉:“刑事和解的几个问题”,载《国家警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9}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5-88页。

{10}章洪、柴婧峰:“刑事和解的实践与反思”,载龚佳禾主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11}李明清:“侵害公法益的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载龚佳禾主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12}李翔:“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冲突”,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8页。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1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 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XX 乙方:李XX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2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____________百货公司 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____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43209.2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 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a公司乙方:______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刑事谅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市区。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年月日时许,甲方于附近用餐,因,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篇二: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14年3月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拘留在汶上县看守所,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 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理应 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当前,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报应性惩罚转变为教育改造为主。刑事 和解虽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获得宽缓处理为结果,但其并非 简单的“以钱买刑”,其同样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 造从而协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刑事和解必然要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所谓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和组织带来 的损害,并且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所表现出来。 2.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凉解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性条件。刑事和解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被害人的和解意愿为前提,而被害人谅解是被害人表达和 解意愿的行为方式。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悔罪,而被害人没有表达对其 谅解,那么刑事和解也无从达成。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做出谅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是出于 其自由意志做出的,而非因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而做出。自愿性是刑 ‘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是保证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做出同意和解决定。为了保证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第278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对和解自愿性实行审查。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出从宽处罚,甚至在检察环节就能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宽缓处理不但要以其真诚悔罪为前提,同时还 要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以及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危险水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5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 非但不应对其宽缓处理,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在这样 的状况下,无从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年以内未曾 故意犯罪既包括已经被追究的故意犯罪,也包括未被追究的故意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3.doc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3) 第二,更多地考虑了被害人的需求。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被害人所能获得的正义往往只有“同态复仇”的心理慰藉,而被害人所受的利益损失和心理创伤则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治。与之相比。刑事和解制度将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恢复也纳进了“正义”的范畴,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更为全面、细致的保护。在角色设定上,被害人也从被动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的主体。具体来说,就是从一个被动等待正义降临的客体转变为一个通过自身行为主动追求正义结果的主体。这种角色的转变使受害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往寻求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正义”。而不是强加的正义、迟来的正义。 第三。对社会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为其寻求一种更为有益的“正义”。国家追诉主义诞生以来,社会在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就沦为旁观者的角色。国家追诉的实现。在彰显“正义”的同时,往往也给社会带来了其他形式的伤害。与之相比,恢复正义理论则要求社会在“恢复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使社会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得以体现。在“正义”的结果题目上,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修复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创伤。对同样被犯罪行为所伤害的社会而言,这种“恢复正义”更符合社会的利益需求。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以为,刑事和解所追求的是这样一种正

义,它要求实现一种“无害的正义”:使犯罪人真心悔罪。回回社会: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得到弥补,并通过与犯罪人的和解,实现一种有别于“同态复仇”的心理平衡:对社会而言,被犯罪行为破坏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因和解行为而得到恢复,也防止了犯罪人对向自身施加痛苦的社会的敌视和受害人因自身利益被忽视而产生的不满。与传统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正义”相比,在犯罪人、受害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关系上,这种新的“正义”不会产生传统“正义”所带来的利益共损的局面,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这是一种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三、刑事和解制度模式及公道性分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模式设计 西方各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没有纳进到正式的诉讼程序之中,而是作为一种由中立调解人主持的非诉讼程序而存在。但是,刑事和解过程中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各国刑事立法均普遍予以认可,且作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阶段,同时也成为稍微犯罪发生之后、刑事程序启动前的由社区负责的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社会状况,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不同的刑事和解模式。回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社区调停模式(在犯罪发生后犯罪人被逮捕以前由社区进行调解);转处模式(在罪犯被逮捕后起诉前由和解中介机构进行调解):替换模式(由司法职员在量刑和执行中适用,替换监禁刑):司法模式(适用于一切罪犯,进步了犯罪人的责任)。前三种模式主要的区

最新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诉甲方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经 ________________ 审理并作出了_______________ 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甲方确认在签定本协议前已收到乙方还款元,剩余款项甲方在乙方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之日后3日内支付。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 三:因本案纠纷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甲方财产的查封。甲方逾期提交视为违约,甲方应当以已收乙方还款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加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应当在甲方履行完毕后3日内,还清剩余款项。乙方逾期履行视为违约,乙方应当以未清偿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加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 乙双方各存一份,向执行法院提供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视为对 ________________ 作出的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完毕,双方对其他事宜概不追究。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曰年月曰

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建立在社会一般意识或社会通念上存在的报应观念基础之上的传统司法模式在预防、控制犯罪、弥补被害人损失方面暴露出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矫正犯罪的预期。刑事和解引入了补偿性的积极惩罚、非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等新思路,试图纠正传统司法在防治犯罪效果上的不足,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去看待犯罪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对犯罪所造成伤害的适当的反应方式。 一、刑事和解的基础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与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相径庭的全新的司法理念,各国对其内涵的界定都各不相同。但是,各种对刑事和解理念的理解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归纳而言,刑事和解主要是通过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的沟通协调以最大程度的化解矛盾,辅之以社区矫正等措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一)刑事和解的哲学基础

正如古尔德纳所指出的,“利益”的需要是社会互动和群体结构的“起初装置”,从结成交换关系中获得的利益为社会互动提供了诱因,交换过程也就成了调解社会互动以及促使一个社会关系网形成的机制。“利益衡量的目的是追求当事人之间及利益衡量的平衡,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这种利益衡量理论同样适用于刑事法范畴,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尤其是直接涉及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面希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另一方面又有弥补自己损失的心理诉求,这是作为一个理性人、社会人所不可避免的心理冲突。而被告人也存在类似的心理状态,不管其主观上对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在犯罪后潜意识中会产生一种“交易”抑或说是“交换”的想法,如果通过自己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能够“换取”法律的从轻处罚,他是愿意为之的。美国社会学家布劳曾经对这种社会现象作出比较具体的分析,他认为,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必然的交往,“外在的利益是对交往做比较并从中做选择的标准”。正是基于此种原因,使得刑事和解有了存在的可行性。

和解协议书范文

和解协议书范文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必须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确保各项保护用品不受损失,并保 证在乙方进场前三天做好三通一平。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 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 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此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甲方: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 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 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年月日发生在方 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元用于其 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方责任 为 %,方责任为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万元 ); 方支付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 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 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 损害赔偿金××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元人民币。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 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 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乙方(签字): 丙方: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乙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丁方:

刑事和解

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文对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能否以撤案方式结案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法律为理论指导,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分析,紧密结合何某故意伤害案,进一步讨论了本案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以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求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被害人

Study on the applying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He Mayhem Abstract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is a new system tha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disputes. It’s a legal system that in process of the lawsuit, the offenders will plead guilty, compensate, or apologize,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agreements with the victims. In that case,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proceed a trial or will give less punishment. This thesis includes three main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body of content to support the writer’s view in detail. Section 1:Analyze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the He Mayhem. Base on this, point out some main probl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enal law,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the victim-offend er reconciliation’s applying, whether a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se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the kinds of result, etc. Section 2: based on the first part, do a further analyze to point out som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analyze. Section 3: Finally,proposed in this foundation to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legislation to state opinion, seeks has a benefit to our country’s legal scienc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a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victim, the convict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的研究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 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正义 内容提要: 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其中恢复正义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 刑事和解(Victim - Offender Medition) ,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① 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 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1〕刑事和解在我国公诉案件范围内没有任何依据,因而注定了其被刑事司法系统所否定、排斥的命运。而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则是一种早已有之、正当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此种制度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其实,刑事和解与“私了”有着本质的差异,它是当事人在社会代表主持下的依法“公了”。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就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进行了初步的考证,但有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本土化问题,则无人论及。笔者拟就此两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西方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2〕我国有学者在考察了上述理论之后认为,三种理论分别是从社会本位、被害人与犯罪人本位等多重视角对刑事和解进行的充分论证。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非国家本位是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和解的法律移植过程中,上述价值冲突是让人困惑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在社会契约论之下,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国家权力本身就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刑罚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秩序,在于对刑事冲突的彻底解决;维护这一利益的路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既然刑事冲突本身就是存在于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与犯罪者之间,那么, 刑事和解当然能够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3〕按此观点,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范围内的刑事冲突解决机制而存在。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这种契约形式达成相互的谅解、同情和经济赔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被害人损害恢复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刑事契约是刑事和解最本质的所在。笔者认为,从个人本位与刑事契约的角度来解构刑事和解的理论本源无疑具有合理化成分,这种解释具有浓重的自然法理论色彩。从价值论的角度,对正义理论进行刑事法范围内的具体解说,或许是理解刑事和解的另一个重要入口。有鉴于此,笔者将在对“平衡理论”、“叙说理论”进行概要介绍的基础上,详细述评西方恢复正义理论的具体构架,并以笔者的理解,对刑事和解的基本价值进行解说。 (一) 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 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合理期待的相对朴素的观念为前提。当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加害人破坏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策略技术来恢复过去的平衡。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来恢复平衡,决取于该种方式的功能及被害人的预期成本。从平衡与恢复二者的关系看,被害人都有一个成本收益的计算方式,有时,这种计算只是个非常短暂的瞬间。被害人通常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通常,如果一种平衡———恢复的成本越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

“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1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月日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2 甲方: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身份号码: 因××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元。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和解协议范文(执行阶段)

和解协议范文(执行阶段) 甲方: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化名) 乙方: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化名) 丙方:xxxx,身份证号: 鉴于: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乙方尚欠甲方货款本金共计*元;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元及利息*元,合计*元;三、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货款本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及利息(以*元为计算基数,*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均由被告承担。 2.因乙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甲方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案号:*粤*执***号。截止*年*月*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根据以上调解协议书,乙方尚欠甲方货款*元,违约金*元,利息*元(暂计至*年*月*日),受理费*元,保全费*元。 3.丙方为乙方股东。 4.甲、乙、丙、三方同意将上述款项结合起来一同处理。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特签署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封*粤*民初*号一案中申请查封的乙方账户存款*元。 二、如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后,剩余货款*元,违约金*元,利息*元(暂计至*年*月*日),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的付款时间: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前支付剩余*元。 三、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期限足额付款(任一期未付即可),乙仍应按照*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违约金、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总额减去乙已支付款项向甲方支付欠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不包括*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违约金】。 四、丙方对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期限为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年。 五、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应收款项,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户名:深圳市*公司,账号:*。

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杨红梅 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为主要模式的,但忽视了直接作为受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弥补了这些缺陷,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尚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中国具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裨益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作者试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具体运作等方面探讨我国的模式,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制度的构建 By Chinese criminal activity reconciliation system's construction Yang hongmei Abstract:The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is based on the national criminal prosecution as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ut as victims of neglect of a direct right to return to society is not conducive to perpetrators, as a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to deal with emerging crime model to make up for these deficiencies, reflected in the value implication of the victims and perpetrators of double recovery, to achieve the restoration of justice.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re is no reconciliation in the 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a long culture of origin, China has come to build a system the possibility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this system will undoubtedly benefit in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s try to apply the criminal system prerequisite for reconcilia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stage,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operation mode of our country, go with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thought. Keywords:criminal settlement; victims;perpetrators;System

刑事和解制度之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之探析 [摘要]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许多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即“刑事和解”,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正是考虑到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新《刑事诉讼法》将其纳入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予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实践探索及其价值的认可,并希望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对其具体操作予以规范。然而,如何使之在实践中更加完善是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社会;瑕疵;补救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价值理念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协议之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或诉讼制度。[1]刑事和解起源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以恢复性司法原则为理论基础,其目的就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和解制度作为罪犯与被害人沟通的桥梁,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背后的价值理念是什么呢?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John R·Gehm)在其《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三个理论基础,即“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2]其中“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被害人自己的伤害;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应该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三是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3]因此,基于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刑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有三:一是被害人精神的抚慰和物质的补偿;二是加害人重罪减轻,轻罪免于监禁的实际得利;三是司法资源的节约。 然而,刑事和解也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在它积极价值的对应一面,客观存在着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一些负面作用。德国学者伯恩特·许乃曼认为,刑事和解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刑事和解可能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事前即可知悉犯罪后果,而在权衡之后定是否采取行动。如果当行为人预计可以通过赔偿来逃避刑罚,则可能更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2)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相对于属于社会底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4]的确,“赔钱减刑”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导致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比没钱人轻的现象,会助长一些人“有恃无恐”的骄纵心态,从而蔑视法律,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性。但仅仅根据刑事和解的上述消极作用来否定其积极价值显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总体上,刑事和解在司法体

执行和解协议书参考范本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参考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执行和解协议书参考范本1】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

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XX 乙方:李XX 年月日年月日【执行和解协议书参考范本2】 执行申请人:上海甲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被申请人:上海乙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被申请人:上海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上海甲有限公司诉上海乙有限公司、上海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于##年11月29日作出(##)×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丙俩方对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不持有异议。 二.甲、乙、丙三方约定: (1)乙方于##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3,656元(叁万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整);丙方于##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50,206元(伍万零贰佰零陆元整);丙方于##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2)乙、丙俩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