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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三条建设工程类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具体包括四类评审办法,分别为规范性评审法,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三阶段评审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评审办法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规范性评审法(以下简称A类):开标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规范性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

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总价中位值法(以下简称B类):开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商务标有效值确定。对低于有效值的投标报价商务标无效,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有效值的投标单位,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审、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清单详细评审法(以下简称C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确定商务标各评审要素的平均单价,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三阶段评审法(以下简称D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其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综合评分,对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入围单位,最后对入围单位的商务标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选用规范性评审、总价中位值、清单详细评审之一办法,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

标详细评审,如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九条有效最低价A类适用对象:1、土石方类项目;2、邀请招标类项目;3、5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绿化、安装、供水、供电、电力排管、装饰装修等项目。

第十条有效最低价B类适用对象:1、房建、幕墙、土地整理等项目;2、5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绿化、安装、供水、供电、电力排管、装饰装修等项目。

第十一条:有效最低价C类适用对象: 工期超过1年、概算1亿元及以上,且经批准采用招标图招标或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方式的项目。

第十二条有效最低价D类适用对象: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场展馆等大型复杂项目。

第四章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唱标后从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开始评审,通过评审的进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如未通过评审,再对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次进行。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其它要求等。均评审合格的,即评判投标人资格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商务标有效值确定

商务标有效值确定主要应用于有效最低价B类评审办法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与计算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总价,运用平均值、中位值等办法,具体测算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合理价,乘以确定的下浮系数,得出有效值,作为招标人认可的有效最低价,对低于有效值的商务报价均判为无效的一种方式。

根据有效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又可分为部分投标单位参加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1)、全部投标单位参加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2)、抽签确定投标单位参加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3)、修正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4)以及抽签修正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5),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抽取系数C值、确定评审范围:

开标唱标前,由监督员从五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C值(系数从0.95至0.995不等,具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二)确定参与计算单位:

唱标结束后,进入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B1-B5评审办法不同,分别确定相应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保证金、投标总价是否存在明显失误以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参与初步审查的单位按下述方法确定:

B1类: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对投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直至通过审查的单位家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B2、B4类:

全部投标单位均参与初步审查;

B3、B5类:

抽签确定各投标单位签号,按签号由低到高依次对投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直至通过审查的单位家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三)计算有效值

1、B1、B

2、B3类

(1)平均数计算: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对控制价的降幅指标将进入计算范围的投标报价按投标降幅大小分别划分成A、B系列,A系列数据不参与平均数计算。对于B系列的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分别按10%比例取整(四舍五入)去除高价区域、低价区域部分报价后,取剩余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数,B系列不足7家的取B系列全部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数。

(2)划分组距:

以高于平均数乘以招标文件规定上浮比例的进入评审范围的各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以低于平均数乘以招标文件规定下浮比例的进入评审范围的各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其他进入

评审范围的投标人报价各自成为一组;

(3)计算中位数:对各组内的数据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将各组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组的组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位于总组数最中间位置的组值为中位数(如总组数为偶数,则取最中间两个组值的平均值作为中位数)。

(4)以控制价下浮招标文件规定比例后得出的值作为参考价,取参考价与中位数二者的低值作为基准价;

(5)基准价与开标时抽取的C值相乘,得出最终的有效值;

(6)投标报价低于有效值的作无效标判定。

2、B4、B5类

采用修正计算总价中位值或修正抽签总价中位值的,在前述B1、B2、B3计算出平均数和中位数的基础上,比对平均数、中位数与控制价的降幅,如二者降幅差超过规定数值,再按招标文件规定对相应高价区域或低价区域投标单位报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后的报价数据重新计算二者降幅差,直至降幅差满足规定后,计算其修正数据的有效值作为最终有效值。

第十五条商务标初步评审

商务标初步评审是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是否存在错误,有无按照计价规范进行报价。主要对投标总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预留金、暂定价、税金、规费等不可竞争费、报价规范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具体内容包括清标、修正评审和规范性评审等,均评审合格的,即评判投标人商务标初步评审通过。

(一)清标

清标是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清标工作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二)修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清单计价规范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三)商务标报价规范性评审

对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经评审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可作为无效投标。(如: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做重点评审后可作为无效投标)

第十六条商务标详细评审

商务标详细评审是对投标单位商务标报价具体组成进行详细分析,判断有无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子目报价降幅相对投标人总体降幅情况是否有过大偏离,对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偏离超过规定值的,商务标判定无效。具体内容包括平均单价确定、需评审材料评审、清单综合单价评审、总措施费评审、总人工费评审以及恶意不平衡报价评审等。

(一)平均单价确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报价全部进入平均单价计算范围。

平均单价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各投标人分项投标报价进行筛选,去除不合理数据后,取剩余报价的中位值作为商务标详细评审各评审要素(包括需评审材料、清单综合单价、总措施费、总人工费等)的平均单价,以此作为对具体投标人报价进行对比的依据。平均单价的计算包括数据筛选和数据计算两方面,具体如下:

1、数据筛选

(1)数据筛选的原则为去除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报价中不合理的数据,对投标人报价中出现较多明显不合理的数据,其报价的规范性明显存在异常的,直接判定为无效标,整个报价不参与平均单价计算。对投标人报价中个别数据出现不合理的,整体报价仍具有规范性的,则仅对个别数据进行筛除。

(2)清标

清标是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

异议或者显著错误,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清标工作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3)修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规范性进行判定,判定分为无效标和仅不计入平均值两种。对于清单计价文件无法读取、计算偏差超过3%等明显影响平均值计算的,直接判定为无效标,且不计入平均值。而对于部分子目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单价的,除不计入平均值外,依据影响程度大小,由评委会另行作出决定是否直接判定为无效标。

2、数据计算

经上述筛选后,剩余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作为平均单价的计算依据。

平均单价分别按需评审材料、综合单价、总措施费、总人工费(总人工费=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人工费调整)、总人工费调整等按中位值法进行计算,计算原则如下:

(1)确定平均值:

将各投标人上述各评审数据分别排序,按数量10%的比例(10%比例计取为按整数位计取,四舍五入)分别去除各评审点的最高、最低价,以剩余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值;

(2)划分组距:

对高于平均值按招标文件规定倍数以上的所有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对低于平均值按招标文件规定倍数以下的所有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其他投标单位报价各自成为一组。

(3)计算平均单价:

对各组内的数据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将各组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组的组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位于总组数最中间位置的组值为中位值(如总组数为偶数,则取最中间两个组值的平均值作为中位值),即各评审点的平均单价;

(二)需评审材料评审

需重点评审材料的评审的范围见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需重点评审材料表》。

1、需重点评审材料的价格评审。《需重点评审材料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降幅超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25%(含本数)以上的(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超过10%(含本数)以上的),且降幅超过平均单价5%(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应直接判定该项材料报价属于较大偏差(无论是否提供证明材料),并对其进行偏差调整。调整值为取控制价相应材料价格乘以75%(钢材、沥青、

砼(或水泥)乘以90%)后与该项平均单价二者之间低值,减去投标人该项报价后的差值,用该差值乘以该材料的控制价消耗量即为偏差调整值。

2、评委会判定的各项属于较大偏差的需重点评审材料累计偏差调整值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需重点评审材料的消耗量评审。清单中有实体量的,投标人所报的需重点评审材料表中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经评审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

1、投标报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子目降幅超过控制价对应子目综合单价(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20%;装饰、园林25%;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35%)以上,且降幅超过平均单价5%(含本数)以上的子目,评标委员会将判定该项属于较大偏差,对其进行偏差调整,调整值为取控制价中该项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80%;装饰、园林75%;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65%)后与该项报价平均单价二者之间低值,减去投标人该项报价后的差值,用该差值乘以该材料的清单工程量即为偏差调整值。

2、评委会判定的各项属于较大偏差的重点项目偏差调整值超

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累计偏差不超过3%控制点的,则该投标单位商务标通过。累计偏差超过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总措施费评审

总措施费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各项措施费用结合技术标进行评审,投标人总措施费用降幅超过控制价总措施费用40%以上的(其中轨道交通项目为30%),且投标人总措施费用降幅超过平均单价15%(含本数,其中房建、桥梁、隧道类项目为10%)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人工费评审

人工费评审分为总人工费用和总人工费用调整两块内容:

1、总人工费用(总人工费=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人工费调整)的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

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费用降幅超过控制价总人工费用30%以上的,且投标人总人工费用降幅超过平均单价10%(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总人工费调整的评审:

投标人报价中各单位工程总人工费调整降幅超过控制价总人

工费调整30%以上的,且投标人总人工费调整降幅超过平均单价10%(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不平衡报价评审及结算

投标人应对控制价进行复核,认为控制价及措施费有误的,应在开标前规定疑问提交时限内提出。投标人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控制价所有子目组价合理。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包括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技术标综合评分。对于采用有效最低价D类评审办法的项目,技术标采用综合评分,其他类项目采用符合性评审。

(一)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符合性评审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各组成部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判定,全部满足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必备性内容的方可认为通过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载明内容相一致,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管理人员资格、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拟分包情况等。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必须明确工程项目主要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期的组织和保障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技术标综合评分

技术标综合评分是指对技术方案、信用评价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分,按汇总得分由高到低取前7-12名进入商务标评审。

综合评分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点和评分要求,综合考虑技术标施工总体筹划、主要施工方法及工艺、季节性施工方案及保障措施、工程重难点及对应保证措施、确保安全、进度、质量、投资、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资源配置计划、协调工作、合理化建议等的编制水平,并对各投标人技术标编制水平进行对比,最终确定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综合得分,结合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通过比例,据以确定最终技术标入围单位

进入下一阶段商务标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评审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办法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1]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登记、招标通告,代表招标人联系、安排外部招标事宜,并办理各政府招标主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手续; 4、收集投标单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库; 5、组织标前会、招标答疑及现场勘察; 6、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如果有); 7、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与招标有关的情况; 8、组织开标,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 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2010年3月22日起开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 四、《标准比选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4]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11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确认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45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05—2006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公开比选规范文本)中几个具体条文修改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661号)同日废止。 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实行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制度。本《标准比选文件》施行后,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标准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五、招投标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对《标准比选文件》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将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解释。 六、本文件同时在省指定比选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下载本文件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0015374855.html,)。 附件: 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合格法)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 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 《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模拟试卷 一、填空题(共20题,40个空,每空0.5分,共20分)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和委托、雇佣等。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5、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6、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政府采购程序中,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1、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12、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 1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为准。 17、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8、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个工作-日。 19、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20、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22、我省认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介是-------------和--------------。

川建发[2014]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公布时间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时间2009年12月01日 川建发[2009]6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格程序、密细节、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

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式。(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

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三条建设工程类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具体包括四类评审办法,分别为规范性评审法,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三阶段评审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评审办法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规范性评审法(以下简称A类):开标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规范性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

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总价中位值法(以下简称B类):开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商务标有效值确定。对低于有效值的投标报价商务标无效,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有效值的投标单位,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审、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清单详细评审法(以下简称C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确定商务标各评审要素的平均单价,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三阶段评审法(以下简称D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其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综合评分,对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入围单位,最后对入围单位的商务标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选用规范性评审、总价中位值、清单详细评审之一办法,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 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对 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 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行政部行政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程部、预算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工程部工程部 采购中心、预算部、财务部监察部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营销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监察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 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 术标,控制整 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 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 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 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招标计划 第八条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当月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 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等。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案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案 为规范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备选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实施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司内部比选方式在备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定。 一、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及选定范围 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相应招标代理经营范围,应为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备案的单位。 集团公司每两年通过一次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结合集团公司业务情况选取十家具有资质及能力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作为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配合集团公司招标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原则 (一)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招标业主单位且下属子公司标的金额超过一定规模,即工程类xxx万以上,货物类xx万以上,服务类xx万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统一由集团公司组织。 (二)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司内部比选方式

在备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出; (三)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遵循招标一次选定一次;一个工程项目分期招标的可一次选定,也可多次选定; (四)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五)公司内部比选工作应在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工作按集团公司有关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为招标代理公司选定的牵头部门,集团公司根据本通知成立选定招标代理公司比选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的公司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二)在选取招标代理单位时,由招标人向综合管理部提出招标要求, 综合管理部牵头公司领导、有关部门从已选取的十家具有资质及能力的招投标代理公司,结合招标人的招标要求,通过公司内部比选方式及资格审查,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三)十家参评公司按照顺序利用10分钟时间,分别从公司概况、针对此项目的招标代理方案、主要代理业绩、信誉承诺与保障、投标报价、现场考评等方面阐述。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设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表》(附件1)对各公

投标办法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2016) 一、招标代理取费(50分) 1、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标准下浮率报价(保留一位小数,最低下浮率为20%); 2、以最低报价者得最高分; 3、高于最低报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每高1%,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二、人员素质(30分) 1、项目负责人配备(15分); ①项目负责人为中级职称的得基本分10分, ②项目负责人为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的得12分, ③项目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得12分, ④项目负责人为高级职称并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的得15分。 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江苏省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 2、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配套(10分): 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选择相应的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的专业人数应满足工程需要。缺一专业此项不得分。 具体要求: ①专业配备齐全且拟派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总人数的90%及以上得10分; ②专业配备齐全且拟派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总人数的

70%及以上得6分; ③专业配备齐全且拟派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总人数的50%及以上得3分。 3、开评标辅助人员(3分): 开评标辅助人员具有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的得基本分1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3分。 4、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2分) 项目组中具有招标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占全部参加人员总数80%以上的得2分,占60%以上的得1分。 三、招标代理类似业绩(10分) 1、以近三年内的类似代理业绩为准(此款以业主的条件为主)(时间以投标截止日为准,比选时带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备查); 四、社会信誉(8分) 1、近两年内获得省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得8分; 2、近两年内获得市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得5分; 3、近两年内所代理工程任何无投诉情况的得2分; 4、所代理工程出现投诉情况并经证实确实是招标代理单位责任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4分(此项在比选前向当地招标办询查)。 五、资质等级(2分) 1、甲级资质得2分; 2、乙级资质得分; 3、暂定级资质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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