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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投资美国涉税因素分析

(一)投资方式及涉税因素分析

“走出去”企业投资美国可以选择“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和跨国并购两种方式。

“绿地投资”指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部分或全部资产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的投资方式。“绿地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当地建立独资企业,二是在当地建立合资企业。不同投资方式的优劣不一而同,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成熟度、竞争优势、企业融资能力等方面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跨国并购包括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如果采取股权收购方式,在商业、法律等方面操作起来更简便,被收购美国公司法律实体将存续,但以往年度的税务风险也随之一起转移;如果采取收购资产方式,买方可以选择性收购资产,卖方一般要承担资产收购交易的所有纳税风险,买方可以尽量避免承担被收购方的潜在债务。

(二)投资形式及涉税因素分析

“走出去”企业投资美国设立的企业类型可分为在美国

的外国分支机构、美国公司及美国合伙企业。

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如赚取来源美国的利润,需申报和缴纳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还应缴纳30%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和利息税(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公司需就其全球范围所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同样还面临州和地方税以及预提所得税。

美国合伙企业不是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实体,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来申报缴纳联邦和州所得税,对于与业务相关的收入,合伙企业按35%的税率对外国合伙人进行代扣代缴;对于与业务无关的收入,按30%(或协定规定的低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三、投资美国跨境税务风险控制

“走出去”企业与美国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防范转让定价风险。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RC)第482条款是美国最主要的转让定价法律,转让定价法规除1.482号法规外还包括1.482-7成本分摊、1.6662-6号转让定价违规处罚法规等,针对资本弱化的规定见美国法规IRC. Sec163(j)。

“走出去”企业与美国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税收争议

可通过申请启动中美相互协商程序做相应调整事后解决,也可以通过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申请中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预先约定,事前控制转让定价风险。美国海关方面也认可基于预约定价安排的进口价格作为海关报关价格,前提是纳税人提供文档资料证明其报关或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见美国海关2010年发布的其对预约定价的法规HQH022287号)。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相关规定,中美相互协商程序同时还适用以下6种情形:(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者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

征税的。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国外税收鼓励政策

在“走出去、请进来”新的发展态势下,实行税收新政策 的国际借鉴研究参考资料 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各国采取的措施 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出口技术和工业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帐,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此外,日本还在其他很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税收优惠。 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2 %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 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根据1997年纳税人税收减免法,美国小企业在今后10年中将会得到数以十亿美元计的税收减免。 英国政府连续削减公司税率,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24%降低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大企业税率为30%),并正在

拟定继续为小企业减轻赋税的计划。 法国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R&D投资增加的中小企业,都属减税范围。法国政府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外部环境。从1997年起,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以专利或者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者,其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 德国规定: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营业税5年;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 加拿大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和延长税收宽限期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台湾当局对中小企业采取免税或低税政策,通过《奖励投资条例》的多次修订,使捐税减免的幅度不断扩大。 二、各国反倾销税收的惩罚措施 美国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一)美国具体救济措施 从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实践分析来看,对受到倾销损害的国内工业采取的救济措施大致有三种,就是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中止协议。 1.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税可分为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在美国反倾销税法中,临时反倾销税也称估计反倾销税。一般指商务部按被指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在初步调查后,得出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由

美国税收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税收征收率高达87%,税收成本率约为0.5%.美国税收管理何以能做到低成本、高效率?笔者通过对美国进行实地访问考察,了解到美国税收管理的如下特点,并得到一些启示。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笔者看到,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担。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意识淡薄的局面。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代理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税收软件科学实用

美国关税政策(DOC10)

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

美国微观税收政策对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启示

美国微观税收政策对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启示 [内容提要]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微观税收政策要比宏观税收政策效果更为明显。本文在分析美国微观税收政策主要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西部地区的实际,借鉴美国微观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若干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举措观税收政策只调节社会需要和供给总量,微观税收政策则对个别的需求和供给进行调节。两者相比微观税收政策更具有方向性,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效果更为明显。在我国如何运用微观税收政策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美国的微观税收政策对我们有一定 的借鉴作用。 美国微观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 由于微观税收政策除了能起到促进某种投资和某类消费的作用外,还有助于实现宏观调节的一些目标。因此,美国政府不断扩大微观税收政策的调节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调节区域经济、调节部门结构、支持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公益事业等多方面比较完善的微观税收政策体系。其特点主要有: (一)有效地利用税收政策,刺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1、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美国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是战后开始的。1954以前,美国的有关法律对折旧方法规定得比较严格,直线法是唯一允许使用的折旧方法。1954年以后对公司所得税税法进行了修改,引进了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均允许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的前期比后期计提更多的折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加速折旧”。与传统的折旧方法相比,加速折旧给公司一个延期纳税的机会,或者说,公司企业可以占用原应上交国家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本。这种占用,实质上是一种无息贷款。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来加速折旧。例如1981年里根上台实施的“经济复兴税法”就有进一步缩短折旧期限的规定。将车辆的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设备的折旧年限缩短为5年,公用事业财产的折旧年限缩短为10年等,显然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日期:2010-01-14 【选择字号:大中小】 早在1975年,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就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实施了“大案审计项目”(简称LCAP,即Large Case Audit Program),对该国的很多大企业进行集中审计,LCAP 实质上就是单一功能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从1975年直到1998年,LCAP 只是执行了审计职能,没有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职能。二十多年后,美国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中逐渐改变了对大中型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2000年,国内收入局(IRS)专门成立了大中企业税收管理局(LMSR),其机构设置模式为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组织,管辖范围是14万多户的大中型企业, 约占当年该国企业总数的0.2%,LMSR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税收征管机构,它的出现使得该国税收征管机构从纯粹的区域性组织机构转变为与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专业性组织机构,确立了通过公平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针对纳税人不同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一、大企业的界定 各国对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根据IMF的研究,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营业规模标准、资产规模标准、注册资本标准、应缴税款标准、雇员数量标准、特定行业标准等若干方面。另外,有时采用某一种指标作为认定标准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规模状况和运营情况,因此,需要采用多个指标来综合评定,来明确某企业是否属于大企业。 美国采用的是资产规模标准。IRS将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子公司、合伙公司认定为大中型企业, 由LMSR负责管理。LMSR又把这些大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协调行业客户CIC。这类企业是指资产规模极大、经营业务类型多元化、管理环节很多、关联方关系复杂而需要审计小组进行协作审计的超大型企业,这类企业大约有1200 多家;二是一般的大中型企业IC。这类企业是除了CIC之外的资产规模在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除了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企业之外,LMSR也负责以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包括:第一,居住在外国或美国领地的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第二,在海外保持账目和记录的企业;第三,非居民外国人和公司;第四,放弃公民身份并移居外国的美国人;第五,存在税收协定问题或者其他国际特征的个人。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一)管理模式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属于全功能型的集中管理模式,拥有了对大企业税收征管的所有职能,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风险评估、执行欠税、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它的管理体系是一个功能非常全面、高度集中化的管理体系,LMSR总部设在华盛顿,国内各区域设有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在区域的大中型企业进行日常征收管理。大中型企业局总部下设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9个处和5个派出分局。其中分局是按照主要行业分别派驻各行业在全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别是:自然资源

美国海关关税政策

美国海关关税政策 责任编辑: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4/20 20:45:00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 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 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 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美国R&D税收抵免制度

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 【摘要】美国联邦政府是最早实施R&D税收优惠的国家,文章试图对美国R&E抵免制度发展历程、R&E活动及QREs界定、税收激励的主要内容、R&E支出的会计处理及R&E抵免制度的评估等进行解析,以便为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美国;R&E抵免制度;R&E活动;QREs(合格的研究费用支出);ASC(替代简化抵免法) 自1954年起,美国联邦税法就有关于研发支出从当期所得税中扣除的相关规定,但实施研发税收优惠是从1981年开始的。从1981年到2011年的30年间,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Research and Eexperiment Tax Credit,简称R&E抵免制度)一直都是临时性制度,但每次到期前美国政府都通过了有关法案对该项制度给予延长,共进行了14次修订,并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越来越完善、简化、易于被理解和应用。 一、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及研发支出 (一)合格的R&E活动① 从税收角度,“合格的研究活动”必须同时满足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41条(d)中所列示的“四方面测试”。 1.174条测试。I.R.C.174条规定,当R&E活动的研究支出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时,就可以获得税收抵免:一是与纳税人的交易或经营相关;二

是属于“实验或实验室意义上的”研发项目成本及随后与之相关的开发和 改良成本(包括取得专利的成本)。但以下活动不能享受R&E抵免:(1)产品商业化后进行的研究活动;(2)为了达到特定客户的要求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研究;(3)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复制;(4)调查或研究,包括消费者调查、效率调查和管理研究;(5)对企业内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研究;(6)在美国领土、波多黎各自由邦,以及任一美国领地之外开展的研发活动;(7)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8)其它个体或政府实体主持的研究;(9)ISO认证。 2.探索科学技术本质的信息测试。该项测试主要考察研究活动的目的是否是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的信息。如果研究的意图是消除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相关的不确定因素,那么该研究就是出于探索信息的目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掌握关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的方法、能力或合适的设计理念,那么不确定因素就会存在。“合格的研究活动”要想满足为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信息的要求,用于探索信息的实质性实验程序必须从根本上依赖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工程学或电脑工程学②的原理。纳税人可以应用现存的技术或依赖于现存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工程学或电脑工程学的原理来满足该项规定。 3.业务元素测试。纳税人必须将探索到的信息用于开发或改良纳税人的业务元素。此处的“业务元素”包括任何产品、试制样品、加工过程、配方、发明、技术、计算机软件、专利等。纳税人必须细分与其经营相关的具体业务元素,申请抵免的研究活动必须与相应的业务元素紧密联系,否则不是“合格的研究活动”。

近期行业及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分析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一直不容我们乐观。美国经济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出现衰退的迹象,并且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日本经济复苏已经停止,今年一季度GDP负增长0.2%。而日本和美国又分别是我国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与日、美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达三分之一,其中对两国出口接近我国出口总额的40%,因此日、美两国经济不景气,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影响很大。同时,随着日、美两国经济衰退对世界经济影响的不断蔓延,这种负面影响的作用还将进一步增强。从今年开始,世界经济放缓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逐渐显露出来,首当其冲便是外贸出口增势的明显减缓。去年我国外贸出口增长高达27.8%,为我国去年GDP增长依旧保持了8%的增长速度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到今年上半年,出口仅增长8.8%,进口增长14%,外贸进出口总体增长11.3%,且增幅均呈逐月下降趋势。因此,目前我们已经不仅不能指望依靠强劲的外需增长来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还必须提防国外经济的不断走软对国内各经济领域可能带来的各种冲击。针对这种局面,今年以来,我国继续贯彻实施以扩大内需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推行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从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自打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之后,尤其是出现通货紧缩的迹象之后,虽然政府一再降低存款利率,并开征利息税,同时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但银行里的居民存款却始终不见少,消费需求也并未被有效带动起来,投资需求则主要还是靠政府投资来拉动,货币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从财政政策的施行情况看,除了增发国债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但其中大规模的普遍降税手段已很少使用,目前主要以行业政策与税收政策相结合的形式居多,在调动内需的同时力求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科技行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较为重要的医药、金融等行业都出台了相关的行业和税收政策。本文拟就这些行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加以进一步的分析探讨。一、软件产业——享受全方位的优惠在国家“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导向下,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能够享受到国家从各方面对其给予的扶持。2000年6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属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安排各项优惠措施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税收方面,对于国内的软件企业,可享有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进口关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对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且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empirenews.page--] 从各主要软件上市公司的中报看,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般计入补贴收入,直接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而政策因素对这方面的影响比较直观,也相对比较容易衡量。由于2000年6月24日前的政策规定为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返还,因此这一次颁布的政策给予了各软件公司更大的优惠空间,对各公司利润的增长贡献较大。以生产教育软件为主的科利华2001年上半年这一块的收入约为543万元左右,占净利润的比例为8.8%;托普软件由此构成的补贴收入高达1160万元,占到净利润的21%;东软股份也获得增值税返还287万元,对净利润的贡献为3.7%.由于这部分退税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政策中明确规定退税收入由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以此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直接提升了软件企业的业绩,也鼓励了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积极性,并为企业的研发工作提供了较大的资金支持。从企业所得税

对美国税收考察的几点启示

对美国税收考察的几点启示

内容摘要: 通过对美国税收的学习考察,认为中国要推进税收改革,必须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着重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申报审理,强化税源监控与税款征收;进一步加强税收稽核审计,严把选案、查案和处理关口;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集中征收,鼓励电子报税,搞好系统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诚信教育,培养征纳双方诚信办税意识;进一步公开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提供便利服务;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洁身自好,推行公正执法,做到廉洁从税。努力提高税收法制化、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国际税收 考察 美国 今年9月,我参加了美中商务交流中心举办的美国税收学习考察培训班。培训期间,听取了美国伊利诺斯州莱昂市税务局、纽约市财经局、美国联邦国税局西区总部税务专家和有关官员关于美国税制、美国税收管理与征收、美国税务审计与司法、美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美国税务稽查等专题讲座,实地考察了美国伊利诺斯州莱昂市税务局、纽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聆听讲座,实地观摩,讨论比较,颇有些

感受。通过对美国税收的学习考察,有以下七个方面的体会和启示:一、必须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着重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美国的税收立法,先将涉税法案经众议院审议通过,再送交参议院审议通过。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已通过的议案作了修改,则要举行众、参两院联系会议,协商一致后,再回到众、参两院分别通过,然后报总统签署。若总统否决了该项法案,如果有2/3的议员同意,法案仍可强行通过。议会负责制定涉税法律,有权开征或者废止税种,调整税率等。政府的职责是执行税法,财政部有权解释税法,而总统无权解释。财政部、国内收入局都有权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规则,但不是法律,纳税人有权就这些规定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审查。根据美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各个州、县、市(以下简称地方)拥有开征地方税的立法权,并可以建立相应税务管理机构和税收管理制度。但地方征税不得妨碍地区间的正常贸易,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外贸政策,不得造成与联邦之间的重复征税。 关于税收执法与司法。据纽约市财经局副局长李·罗伯特、美国联邦国税局西区总部税务专家乔格拉·艾斯诺撒等介绍,美国税收执法严格,无论是联邦税还是地方税,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期内据实申报,自行缴纳,然后由联邦或者地方税务局电脑抽查一定比例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提醒先提醒自查补报,否则就进入税务审计。对税收案件一般可朔查7年,如涉及走私、贩毒等重大案件,追查期不受限制。在司法上,联邦税务局没有设置法庭,但美国司法部设有一个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

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二、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美国税收管理模式

《比较税制》第九章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一、税收管理体制模式 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分散立法、税源共享、自上而下的资金补助的分税制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层次,各层次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此相适应,美国税收管理体制也是三国分权,是典型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 1、税种上划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各自成体系,主要税种同源分享征收 联邦以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辅之以货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灌水;州税以营业税为主体,另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货物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此外还有地方政府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这种税源共享关系包括:(1)税收补征。联邦和州以及地方政府对统一税源分别按不同税率各自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下级政府采用上级政府的税基,以自己的税率征收;二是税收寄 征,即上级政府提下级政府征收,然后拨给下级政府。 (2)税收扣除。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已向州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3)税收抵免。纳税人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纳税额可以抵消向联邦政府缴纳的税款。可抵免的税种有遗产税和失业保险税等。 (4)税收分享。上级政府将所征收的某种税款按一定比例分给下级政府,此办法通常用来处理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5)税收免征。是对购买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利于周和地方政府筹措资金。 2、三集政府各自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及执行权 联邦税由联邦政府立法和执行,州税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立法,形成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管理机构,他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相互合作配合的工作关系。 3、实行从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 美国的分税制不是绝对的分税制,存在收入分享成分,收入分享表现为从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从政府层次看,补助金主要由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两帮补助金,以及周对地方政府的州补助金。联邦补助金主要有三大类: (1)一般目的补助金 (2)使用范围较宽的补助金 (3)规定用途的补助金 美国通过财政手段以及法律首付按,来实现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控制。联邦政府正式通过这种自上而下有控制、有目的的资金流动,来实现自己的政策意图。 4、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

美国注册公司四大类型选择定义和税收特征

听和国际 https://www.sodocs.net/doc/0f9770041.html, 1、美国非盈利公司 美国非赢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 美国非赢利公司是为了推动慈善、教育、宗教、科技文化进步而设立的公益机构。但是它可以通过收取费用或谋利的方式来推动其追求的目的。 2、美国独资公司 美国独资公司Solo Proprietorship(SP) a)定义:只有一个所有者,所有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公司。 b)特征:1)只有一个所有者。 2)对美国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公司。 3)在法律上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4)没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5)开创成本低,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c)应用:一般应用在规模比较小,人员比较少美国公司。 d)税收:不是联邦或州所得税的独立承担实体。独资型事务所所有者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国缴纳自雇主税(self-employment tax)。 e)名称:一般以“Co”、“Company”为结尾,或没有特定结尾。 3、美国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GP) a)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 b)特征:1)美国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 2)美国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美国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4)美国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美国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从事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并承担忠诚和不竞业义务。 c)应用:美国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传统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d)税收: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人就其收入份额缴纳自雇主税。 e)名称特点:美国《统一合伙法(1994)》没有对合伙名称作出具体规定。一般为Company、Partnership、Partner等。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进行研究与管理,探寻符合大企业管理和服务需求的技能和方法,并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共享。同时,还可以以知识管理为基础,构建全方位的后台服务支持中心,快速收集大企业的最新资讯,分享大企业管理的方法,协助评估大企业的内部风险,帮助一线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FEATURE 美国大企业 一、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及具体做法 美国税收征管体系变革是与美国税收管理思想同步的。1998年以前美国实施的是“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全国43个征收服务单位对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实行全方位的服务与管理。2000年,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美国按纳税人类别重构国内收入局,分设工薪和个人投资管理局、小型和自雇企业管理局、大中型企业管理局、免税组织和政府机构管理局等四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李 岩(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 武汉 430071)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大企业集团迅速成长,呈现跨行业、跨地域、跨国家相互渗透的发展态势。大企业集团的集约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管理对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如何改革现有税收管理模式,加强大企业集团税收管理,已是刻不容缓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及具体做法,探究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问题及症结所在,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重构及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征管体系 管理模式 大企业集团 Abstract: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China's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and some large-sized enterprise groups take on the trend of mutual influenced devel-opment of trans-industry, trans-region and trans-country. The intensified, information-based, specialized management of large-sized enterprise groups casts an unprecedented impact and challenge to current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 and how to re-form the mode of current tax administration and strengthen tax administration toward large-sized enterprise groups becomes an urgent issue in China. By analyzing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specific measures of tax administration toward large-sized enterprises in the USA, this paper makes an exploration on major issues and crucial causes of the tax administration mod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mode toward large-sized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Administration mode Large-sized enterprise group 1000管理。一归口到大中型企业管理局,并于同年10月1日将大中型企业管理局更名为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进一步将行业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实施“行业+地域分布”的管理模式,推出品种多样 的纳税服务产品。目前,美国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有员工7000人,为21万户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纳税人实施服务和管理。 (一)“行业+地理分布”的管理模式 即按行业进行服务与管理,并兼顾各个行业在地理上的分布设定行业分局的管理范围和业务边界。如金融服务业大多集中在美国东部地区,金融服务业分局总部就设在曼哈顿,其管辖范围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马里兰、特拉华、康涅狄格州。这样,各行业分局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业管理,对辖区外本行业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另一方面,又全权负责辖区内6大行业的大企业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工作。其中本行业之外的其他5个行业的工作则按照相应的行业分局的要求来做。从机构设置来看,以金融服务分局为例,该分局下设两个大区负责人办公室,其中一位负责曼哈顿地区,另一位负责辖区 税收管理模式 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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