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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及其分析

1. 小区电梯内突然安装了电梯广告,本来狭小的空间更加局促,同时对劳累一天回家的人们形成视觉强迫。据说是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已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但其事先并未征求业主意见,物管公司也不太清楚具体情况。请问这样违反相关规定吗?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应该怎么做?

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于小区的事情没有权利自己做主。针对这样的情况,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共同来商议解决此事!

2. 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竞拍在洪山某地段获得开发用地120亩,该项目规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40亩,二期用地80亩,2007年6月完成一期开发。随着业主入住,2008年8月经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住宅每平米0.8元。

2009年9月,二期开发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2月,正当业主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时,经开发商、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将一、二期开发的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理由是两个小区规模不大,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泵房。

为便于管理,开发商将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大门砌墙封闭,拆除两个小区间的围墙,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业主改为从一期大门进出,一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与二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米0.7元。一期部分业主对二期住宅小区业主从本住宅小区大门进出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够合理,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

这是一起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

一是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是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是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案虽涉及两个住宅小区,但两个小区建设规模不大,由一个开发公司兴建开发,在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内,且存在着配套设备共用现象,为了社区建设管理需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益于减轻业主经济负担,有益于物业企业降低物业管理成本。不过,在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时,事先与业主广泛沟通,征得广大业主理解,避免产生纠纷,这对搞好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睦更为重要。

3. 罗庄区万通盛世馨园物业公司王经理可谓感受颇深。先后四次组织,竟然没有一位业主前来报名。王经理说,2009年,小区业主刚刚入住时,他曾经出面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议每个单元选出代表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一人前来报名。

2010年春节期间,王经理在组织小区业主进行象棋比赛时,又一次提出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事情,但是后来还是无人问津。同年5月份,他又在宣传栏张贴了多张通知,希望小区业主能够推荐出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但还是没有任何进展。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业主委员会,2010年11月份,他在每个单元门前都张贴了一张公开信,希望业主能积极主动成立业主委员会,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但一直到现在还是没人前来报名。

许多小区之所以迟迟没有成立业委会,通常是被这样一个问题所困扰——无人牵头。而许多有心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也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得不够透彻,将业委会的组建工作想像得过于复杂,因而无法付之于行动。

首先在法律法规上要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细化,让业主委员会有足够的权利和义务,在维护全体业主权利的同时,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另外,要合理引导,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进而投票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另外,物业公司也要积极协助和督促业主委员会的定期召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才是解决良方。

4. 某小区分三期开发,目前三期项目尚在建设当中。考虑到小区一、二期已有大部分居民入住,业主经商量后,派代表找到当地房管部门,递交成立业委会材料,以规范小区的公共管理。但房管部门表示,由于该小区还未完成全部开发,该小区目前还不能成立业委会。

在《指导规则》实施之前,房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对的。《指导规则》实施后,业主如果住在一个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只要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一期先入住的业主,可以不等后期业主入住,先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值得注意的是,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5. 张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小区共20栋住宅楼。开发商交房时告诉业主,由于工期等原因,还有5栋住宅楼未达到交房条件。不过,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为此,不少业主提议,尽快召开业主大会,以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等事宜。

新小区什么时候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除了《物权法》及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的规定外,按该《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资料。据此,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该小区总建筑物面积的一半,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业主可要求建设单位准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材料。

亮点之二:可先期成立业委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刚刚买房还没拿到房产证的人来说,也将对小区事务拥有话事权。

6.服务于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即将到期,是否让原物业公司继续服务,成了小区不少业主议论的话题。有部分业主认为可继续聘用原物业公司,有的业主则不同意,有的业主表示无所谓。因业主意见不统一,业委会决定发放征求意见书,同时贴出公告,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参加业主大会。不过由于一些业主工作忙,或者有的业主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关心小区管理,导致业主大会的召开存在较多困难。

《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不论哪种方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则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则应由业主本人签名。至于商讨的议题是否得到通过,则需要对表决投票进行统计。

亮点之四:“大业主”也只算一票。《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7.业委会发现,可以通过胁迫物业公司或是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来获得收益。因而为了谋取私利,他们任期满了也不想放弃,仍"大权在握"。某小区业委会已任期届满,但原业委会主任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此举引起部分业主不满。

《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换届工作。

《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委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并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换届工作。

8.A小区的许多业主多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陈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以致外来人员频繁进出小区,近期有些住户物品失窃,故要求解聘陈某。某日,业主委员会主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书面解聘通知送达陈某。

业主委员会主任能否决定物业公司中保安人员的去留,这涉及到业主委员会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大会负责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据此可知,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的契约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形成于作为劳动者的保安人员和作为用人单位的物业公司之间。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保安人员的去留。对于不称职的物业公司人员,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即向物业公司如实反映情况,由物业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或调整措施。

9.夏季来临,P小区的物业公司按规定打算清洗屋顶水箱,并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出依据物价局的规定标准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开支。但业主委员会主任还是感到物业公司的收费太高,为节省开支,他决定自行在外找几名无任何健康证明的民工来清洗水箱。物业公司得知后表示反对。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清洗水箱是物业管理中共用设备管理服务的一项具体作业行为,是基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服务事项:(一)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而产生的。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已将其物业的专业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按规定不能违约另请民工来清洗水箱;再者,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水箱的清洗消毒人员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没有健康合格证的,不能清洗水箱。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来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三个月后,感到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且小区业主对此反映强烈。一天,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告示,要求业主和使用人拒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沪房地物(1997)986号文《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需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一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案中,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业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即为未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业主委员会若在没有确切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张业主和使用人拒付物业管理费,也是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类问题,沪高法民一[2002]6号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用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则业主仅能就物业管理企业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但物业管理企业拒收部分物业管理费的除外。

11. 某小区共有住房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业主近1000人,已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在酝酿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业主夏某等人提议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以示公正;开发商则要求推选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对此,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

中作出了“业主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本案中,该小区业主人数已达1000人,已逾法定的100人的界限,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应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选举,夏某等人的提议不能采纳。

由于业主大会代表着全体业主的权益,全体业主的权力行使是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的,因而,《物权法》及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即业主大会必须要同时达到两个1/2以上才能有效,即拥有建筑面积过半、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大会,才能算有效。比如,某小区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业主1000户,那么必须要有500户以上的业主参加、且这500户业主的所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这样的业主大会才算数。

12. A小区出售已满两年,按规定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要求出售单位提供售房名单,但出售单位拒不提供已售住房的购房人和小业主名单。时至xx年6月,小区内无法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也因此一直无法成立。与此同时,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越来越差。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中规定:“凡符合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所在地的区、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售单位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如发生本按所属的此类情况,业主首先可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出售单位限期提供小业主名单;其次,业主也可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证相关售房业主名单;第三,业主可直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以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掌握。

13. 某商品房小区物业公司建议对大楼电梯进行大修,约需费用2万元。业主委员会为此进行了讨论表决,业主委员会7名委员中,4名赞成,主任及另外2名委员等3人反对。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费用过高,于是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征求业主代表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应用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建、加层、大修,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等事项。

本案的2万元电梯大修费属于房屋大修范围,应作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能对2万元电梯大修费的支用做出决定。对于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行为,应予支持。

14. 某商品房小区经首届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选聘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而原物业公司则广泛征集业主的签名,要求保留原公司。原物业公司在征求大部分业主签名同意后,进而要求就物业公司的选聘问题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由全体业主表决。

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职责。故选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当然,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时,事先应广泛征求业主代表的意见。

15. T小区的业主魏某向区房地局反映,本小区业务委员主任王某每月从业委会处领取津贴,王某整天大吃大喝,好不潇洒,魏某认为王某是在揩小区业主的油,要求处理。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否获得津贴,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如大会同意给予津贴的,应明确该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该经费可以由小区业主支付,也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其他收益或者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16.某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欲召开业主大会,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内张贴告示称,凡业主均可参加业主大会。一日,小区X号302室业主朱某持产权证前往筹备组,要求按房产证上的共同权利人数登记参加大会人数(302室的共有权利人数为3人),对此要求筹备组予以明确拒绝。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为业主,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根据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文《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参加大会的业主身份认定,以产权证登记的人员为准。产权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故本案的筹备组的做法是正确的。

17.某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认为,本小区的物业面积不大,如请物业公司管理开销太大,不如自行直接聘用退休工人任保洁、保安、报修工作。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所在小区的物业。小区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因此保安工作十分重要。退休工人毕竟没有经过特殊的训练,没有正规保安人员专业,很难确保小区里的安全。因此,本案中,保洁,保安,保修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更为合理。

18.某业主委员会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10月4日,决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进行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得知后,于10月10日开始对小区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所以,在业主委员会未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前,本案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有合同规定的管理义务,不能弃业不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9.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副主任均适用代理制。但主任必须由业主担任。业委会主任黄某当选不久,就将物业赠与其未成年的女儿黄某某。根据章程,因黄某不再是业主,黄某应及时辞去主任职务。可黄某欲继续当主任,故隐瞒事实。数月后,部分委员闻讯,联名向区房地办事处反映,要求黄某辞职。

根据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已不是业主的,企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认。对于本案,房地办事处可建议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开会议,对黄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进行罢免,并补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经业主委员会提请,黄某委员资格的终止可在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确?。其中,涉及到主任、副主任人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B封闭小区有住房计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设施共享。由2幢商品房,2幢售后公房组成。部分业主要求按商品房与售后公房的类型分别成立业主委员会以适用不同的管理标准。售后公房: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是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的。”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分,原则上以自然街坊成一个封闭小区予以确定。本案中,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已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故不能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

2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2007年5月通过招投标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2007年10月1日开始售楼。请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做好以下工作( )。

A、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B、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C、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业主明示

D、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22.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他询问: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

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23.某厂为安置职工住宿。在某开发商处单独购买一栋7层商品房做家属院。由于只有一栋楼房,业主人数较少,因此业主决定不组建业主大会。遇物业上的事情大家共同决定。是否可行?

24. 某小区在准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核定业主代表时,工作人员对一位老太太存有异议,认为她不是小区的业主,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事后了解,原来这个老太太是本小区某业主的岳母。问:

1、什么是业主大会?不是业主就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吗?

2、哪些人可以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3、如果可以,非业主如何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1(1)业主代表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决定事关业主利益、有关物业使用与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最高权力组织。(2)不是业主也可以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但是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

2 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应该由业主管理委员会选出的代表才有权力去参加。

3 业主管理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

哪些人可以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最高权力机构。由此可知,业主参加业主代表大会既是合情合理,又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是说其他人就没有出席业主大会的权利和可能,只要在完成一定的法律手续后,是有资格代替业主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25. 某住宅小区业主张某因在住宅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发生争吵,以致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于是就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立即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水平及解聘问题。对于业主张某的这一做法,新上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感到为难。请问,个别业主有要求,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吗?

1、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

(1)物业必须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2)新建商品房物业交付使用后,已出售的建筑面积合计已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或超过50%;

(3)共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0%;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套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

2、业主代表大会临时召开的条件:

(1)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时有必要及时协商处理,经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请求时;

(2)经占全体业主一定比例(如20%)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说明召集的目的与理由并申请召开时。

个别业主他是不能够以个人的要求提出召开业主大会就召开业主大会的,这样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实在是碰到了一些具体的情况或者是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确实存在很严重的问题,那么他可以想一个什么办法呢?也就是说他可以去组织和动员其他业主,要达到一定的比例,一般是20%以上。如果他能够动员到这么多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来提出申请的话,业主委员会就没有理由拒绝这些业主的要求,就应该应这些业主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

26. 王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四室二厅的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时,他发现一户只购买一室一厅(建筑面积约为50平方米)住房的业主和他一样都有一票投票权,而缴纳物管费他却是这个业主的几倍,请问这合理吗?业主的表决权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对此,有两种代表性的看法:(1)以业主人数来计票。业主的人数越多,越能反映小区业主的思想与权益。(2)以物业面积来决定。应当按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来计算业主的表决权。因为购买房屋面积大的业主交费多,则其享有的权利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到,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解决办法:将两者结合起来,在考虑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力争保证可操作性。可以考虑为两者赋予一定的权重结合起来考虑。

我们在决定投票权、表决权的时候,我们可以为物业面积以及业主人数各自附上一个权重,然后按照一定的思路和方法进行投票权的计算。有关的专业人士对这方面做了一定的研究,通过这样的考虑,我们就可以做到尽量地公平,也尽量考虑到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和利益。

以产权份额为依据。当然,实践中,通常是一户一权。

27.2001年9月,南京某住宅小区数百名业主自发组成了“业主维权委员会”,公开宣称要罢免不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并要求选出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据悉,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开发商控制的物业管理公司临时指定的,而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也是直接由几个委员决定了结果,并未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更未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少了一道选聘程序,因此闹出了现在的大麻烦。

●1、从案例所提供的资料,你认为部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之间的矛盾是如何产生

的,原因是什么?

●2、用“业主维权委员会”来罢免“业主委员会”是否可行?为什么?

●3、请提出一个合理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1、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选举产生,而是由开发商控制的物业管理公司临时指定的;

(2)业主委员会并未按照正规的程序开展工作,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也是直接由几个委员决定了结果,并未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更未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少了一道选聘程序。

2、用“业主维权委员会”来罢免“业主委员会”不可行。

因为“业主维权委员会”是数百名业主自发成立的,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备案,也就不能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3、解决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讨论由业主大会决定的相关事宜,因此,有意见的业主可以组织更多业主达到20%以上即可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再就是还可在业主大会的年度会议上提出改选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改选。

28.某大厦在进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时,出现了分歧,分歧的要点在于开发商能否进入业主委员会。

一部分业主的意见:开发商应该进入。该大厦共计39000平方米,目前开发商手里边还有近7000平方米未售出,数量较大,这部分产权单位的代表不进入,就难以管理好大厦。另一部分业主的意见:虽然开发商手里边还有近7000平方米未售出,但房子一售完,开发商就要离开,不能承担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请问:开发商能否进入业主委员会?

开发商能否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

1、开发商已经把自己开发的物业全部售出,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已经完成了角色的转变,即从大业主到小业主,再到非业主的转变,作为非业主的第三方,开发商自然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开发商如果出售了一部分房屋之后剩余的部分不再出售,而是留作自己产权,将来进入租赁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就是产权人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就可以进入业主委员会;

3、开发商目前还没有把自己开发的物业全部售出,但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剩余的物业出售完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还有较大数量的房屋未售出,在业主委员会讨论有关事宜时,有许多事情还离不开开发商,同时又考虑到随着物业售完,开发商就要离开,如果将开发商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其离开时,会出现真空阶段,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因此,可以考虑把开发商作为业主委员会顾问,出席业主大会,讨论与业主紧密相关的重要事情,这样既调动了开发商的积极性,又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9.李老师担任他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后,按规定在第一季度末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帐户进行了审查,发现财务状况混乱,当即提出问题。但在第三季度再进行审查时,不仅原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在根据广大业主要求重点检查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开支情况时,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并未按物业管理协议做到每月畅通下水道一次,清洁水箱一次。业主委员会对此非常气愤,决定行使权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要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写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条款。当物业管理公司出现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1. 某旧里楼上楼下的两户居民素有积怨。楼上居民爱养花,把几个花盆放在平台(即楼下居民的屋顶)上。楼下居民以该花盆影响其屋顶正常排水,造成屋顶长期积水,并渗水到其墙面为由,坚决要求楼上把花盆移走。楼上居民不肯,两家遂争执到物业公司寻求解决。

如果在平台或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则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在平台放置花盆不属于物业使用中应禁止的行为,但在平台上放置花盆应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为原则。

在处理上述案例时,物业公司应把握花盆的放置是否妨碍相邻方对物业的正常使用。在现场勘查后,如确实发现花盆的放置影响平台的正常排水,或者花盆底部渗水至楼下业主(使用人)墙面时,物业公司应劝阻楼上居民将花盆移走。

平台属于共用部位。《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所以,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旦平台发生任何修理,楼上居民应主动将花盆移去以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某公司租用了一套位于商业街上的旧公房用作街面店铺,因其左右店铺都把招牌或广告刷在二楼居民阳台的外墙上,该公司欲如法效仿。但二楼业主不同意,于是公司就与该业主协商,提出为其免费安装一部空调机作为补偿,而该业主坚持公司每月向其支付500元作为租赁外墙的条件,否则将以排除妨碍为理由诉至法院。

外墙属共用部位,不是二楼该业主的自用部位,该业主无权将其出租。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取的费用应纳入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若该公司需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且须支付相关费用的,则收取的费用也不应归其个人所有,而是应当纳入维修基金。若该公司在阳台外墙上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影响了二楼居民的正常生活,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来解决。

3. 服务于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即将到期,业委会用书面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征求书面意见,即挨家挨户派发征求意见的表格,请业主填写是否让原物业公司继续服务。部分业主认为这

种方式不妥,向业委会提出质疑。

解读:业主大会通常是在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重要事务要讨论时才组织召开的,但由于不少业主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极少关心小区事务,因而目前业主大会的召开存在较多的困难,往往会因为会议达不到法定的条件而流产,特别是一些出租屋较多的小区,更难。

针对业主大会难召开的现状,《指导规划》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来召开。特别是一些物业管理区域很大且业主人数较多的小区,往往都会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比如,物业公司即将到期是留还是不留、屋顶渗漏严重需要使用多少专项维修资金、选聘物业公司是以招标还是以协议的方式等重大事项,如果召集业主同时到场集体开会讨论有困难,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只要向业主发放业主大会议题的表决票,在规定的会议时间内,参与投票表决的业主达到法定条件,就可以视为召开了业主大会,当然议题是否能得到通过,还需要对表决票进行统计。

4. 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但原主任仍在操办小区的各种事务,既不组织换届选举,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有业主站出来想组织换届时,原主任还以各种手段阻挠。同时原主任还掌控小区的各种收入,引起了不少业主的不满。

解读:有不少小区的业委会发现,可以通过胁迫物业公司或是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来获得收益。因而为了谋取私利,他们到了任期满了也不想放弃,仍“大权在握”。对此《指导规则》规定,业委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并且在要任期届满前60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换届工作。

同时《指导规则》还规定,由于刚开始入住小区时,业主之间不熟,所以对首届业委会的任期定为2年,新的业委会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是3年,也可以是4年,但一般不超过5年。

5. 某商品房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居委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目前本市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三位一体,因此,居委会不用成立了,它的工作可以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兼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条例》的规定,每个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都应该成立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应该就小区的整治与建设达成共识。三方在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报情况,加强协调,共同为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而努力。所以,居委会的工作不能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所替代。

6. 一小区业主和业委会在如何选聘了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时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无需开大会决定,业委会有权决定选聘物业公司的事宜。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业委会的职责之一。但是,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应广泛听取小区的意见,至于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另外,根据沪高法民一[2002]6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占小区半数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否决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发生效力。

7.某小区有3幢大楼,由开发商自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98年10月,开发商为促销,应允一购房单位,在购买其中任何一幢楼后,即将该幢大楼移交该给单位自行管理。 1999年8月,该小区的业委会成立。购房单位提出根据开发商的承诺,自己单位购买的此幢大楼应由本单位管理。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本案中,开发商对该购房单位作出的可自行物业管理的承诺无效。物业管理是受托对小区内涉及到物业方面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不能因产权界定的原因,造成一个小区的多家管理,应选聘一家公司进行全面管理。

8. 98年4月,某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聘请了一家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并与之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该楼盘销售业绩良好,截止99年5月,出售的建筑面积已超过50%;99年10月,该商品房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选聘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认为原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期限未到,该小区仍应由其负责管理,如要其退出,则与之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由此可见,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终止期限,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案的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载明合同解除条件,即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9. 98年9月14日,某业主委员会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0月4日,决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进行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得知后,于10月10日开始对小区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所以,在业主委员会未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前,本案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有合同规定的管理义务,不能弃业不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0.某小区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认为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居民投诉多,影响其销售信誉,遂将该物业公司辞退而另外聘请了一家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继续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某些业主想不通,认为虽然该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但“炒掉”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开发商这样做是侵权。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选聘一家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开发商来选聘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也是开发商。所以,如果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将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居民投诉多等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而且,事实上也出现了合同约。

22例经典物业案例

22例经典物业案例,各种角度着手,你一定需要了解! 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 案例介绍: 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 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

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3:物业合同争执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提要:业主对管理服务质量缺乏了解怎么办?高层楼宇的设备大多安装在地下或天台,业主对管理处为维护设施正常运行所付出的艰辛劳动,缺乏真切体验和直观感受 更多精品源自表格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1、业主不肯交维修基金怎么办? 随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收取及管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但有些楼盘是**年10月1日以前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而管理公司没有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接手后,要求新收楼业主按规定收取维修基金,新业主为此感到"不可理喻":以前一直没有收取维修基金,发展商售楼时也没有说有这么一笔费用,为什么以前的业主不用交而我要交呢?这对于我们新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除非所有业主都交这笔费用,否则我是不会交的。 业主的这一说法其实也有理,由于法规出台较晚,出台后有些公司又不执行,导致这个物业的维修基金一直都没收,新的管理公司要收这笔费用,本也无可厚非,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该物业和维修基金状况。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建立专门的维修基金帐户,由房管局监督,按规定制订

一个收取计划,专项收取,专项使用,并始终保持透明度,消除业主对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不合理的疑虑。 2、业主提出不合理装修要求怎么办? 美佳广场一位业主在装修时,向管理处多次提出更改顶层复式房室内的一根大梁。其理由是按常规该根梁应为正梁,但搞成了反梁,既占用室内空间又影响美观。并声称自己父亲是位高级建筑师,已计算出了有关参数、设计出了改梁图纸。 对业主的这一要求,管理处根据《装修管理规定》耐心进行解释、说服,理所当然地加以和善的回绝。然而,这位业主就是听不进去态度十分固执。三番五次找都未得到应允,他干脆来硬的,"不管你们同不同意,我都要发改"。双方都不让步,问题一下子僵在那里了。 为了避免顶牛,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坐在一起商讨对策。并把商讨出的办法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和发展商的有关领导,上下统一口径。然后约见这位业主,建议他写出书面申请,报原设计单位华艺公司审批(既然你认定可以,那你就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把球踢给了对方,矛盾不再集中在自己身上)。这位业主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欣然同意。后来他咨询了华艺公司,得知改梁要拿一笔不小的变更设计费,又要等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经过比较,最终取消了改梁的想法。

物业案例分析36例

物业案例分析36例 1、报纸发放太晚,邮局何时对外营业? 邮局投递报纸中间环节过多,造成报纸发放过晚,物业公司积极与邮局部门沟通,邮局网点开发商竣工完毕后移交邮局部门,营业时间由邮政部门决策,物业公司与邮政部门积极协商。 2、小区内经常有人做广告(包括电梯广告等),收益归谁所有,是否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条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受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居住小区,为何出现开办公司与美容院的情况 《物业管理条理》配套文件汇编145页京工商109号文件[2002年],《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宅内允许部分公司办公,美容院未作明确规定,我司曾经多次劝阻业主和经营者不要开办美容院。但物业公司是企业因此没有权利对美容院进行封查。 4、小区内养狗太多,物业公司如何管理,咬到人怎么办? 北京市大环境对养犬管理放宽政策,体现在每年的管理费收入大幅度下降,以及扩大宠物的出入范围,我司积极宣传《北京市养犬规定》并将内容张贴于公告栏,并且看到不按照规定养犬的业主进行劝说,假如出现意外咬到人之后建议让司法机关协调解决。 5、公共部位的物品被业主不小心损坏,业主不愿意赔偿,该如何处理? 业主损坏物品应该按照价赔偿,如果不愿赔偿,应说明道理,如果不是造价极高物品,可以酌情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应向业主讲明应该赔偿,把事情经过写下来,记录在案。 6、锅炉房属公摊面积业主不能接受,要物业公司给个说法; 热水锅炉房属于共摊面积,在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明确说明,北京房权字1998第1285号文有明确规定,供暖锅炉房不计入公摊面积,只

物业管理常见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常见纠纷解析案例一:业主家中地板渗水怎么办 去年5月的一天,管理处接到某单元业主刘先生投诉,说家中所有木地板有水往外冒.管理处立刻派维修工前去查看,在其家所有水龙头关闭情况下,水表还在转,判定给水管有水渗入地板.管理处考虑到此木地板较贵重,估计损失在二万以上:业主的客厅、主人房、客房全部进水,已给业主生活带来不方便.虽说给水管道还在保修期水管安装保修期为二年,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处理此类问题要相当慎重,不然夹在业主与施工单位中间二头受气一定要按严密程序去操作: 1、召集施工单位工头、装修负责人、业主、管理处有关人员到现场,由施工单位开凿寻找故障点; 2、故障点找到后,拍照留下证据,根据现场判断谁的责任.现在有些给水管用塑料管,装修时容易造成渗水事故经查是因为给水管接头处渗水,判定现在由施工单位负责; 3、由业主提出赔偿费用及维修方案只针对造成房间实际损失和施工单位拿木地板样板去调查一下安装木地板费用,然后开会提出各自理由及费用要求.管理处协调,三方签订一个维修赔偿协议,最终施工单位赔万元,木地板由业主自选安装,施工单位负责限期处理给水管维修;

4、管理处依据三方认可协议,督促各方认真执行,管理处作好跟踪回访. 有理有据,业主、施工单位对此次解决都表示满意. 点评:出现此类事情业主想的是两个问题:1、谁的责任及赔偿;2、尽快自理.管理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加上热情、真诚态度,既解决了问题又增加了业主对管理处工作的理解. 案例二:住户在楼层焚香燃纸怎么办 每逢清明、中秋等农历节日,深圳的许多人都有焚香、燃纸的习俗.住在高层住宅的往往贪图便利,就在楼层里烧来烧去.一方面缭绕的烟雾使 消防警报频发,令人真假难辨、疲于应付;另一方面残存的烟垢污损墙面地砖,很难彻底清除.海丽管理处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实践证 明效果很好燃纸焚香的习俗该不该取缔,这不是物业公司需要讨论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对其加以引导,避免妨碍正常的物业管理. 一、是既加强教育引导又尊重住户焚香燃纸的习俗,指定供住户焚香燃纸的地点,防止“处处冒烟”,便于统一管理. 二、逢节日提前发出告示,提醒住户自觉遵守管理处到指定地点燃纸的规定,并派专人到现场疏导监督. 三、要求所有在楼层作业的员工主动负起责任,发现违规焚香燃纸的当即予以劝阻和制止,加大管理力度.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引言: 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涉及房地产业、城市发展、社区建设等多个领域。在实践中,一些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采用创新的策略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取得了成功。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经典案例,以探讨其成功的原因,并分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如何运用这些经验。 案例一: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转型 花园小区是位于城市中心的一个高档住宅区,在物业管理方面曾面临许多挑战。过去,小区常常出现垃圾乱扔、设施损坏等问题,居民对物业服务普遍不满意。为解决这些问题,物业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全面的管理转型。 首先,他们建立了一个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手机APP和在线平台提供便利的居民服务。居民可以随时查看物业公告、报修情况以及设施使用规定。此外,物业公司还引入了智能门禁系统,提高了小区的安全性。 其次,物业公司建立了一个专业的维修团队,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他们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品质。同时,为了改善公共设施的使用状况,物业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管理措施,并加强了对居民的教育和监督。

这一转型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评价明显改善,小区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此外,由于物业管理的改进,房价也得到了提升,吸引了更多的购房者。 案例二:商业物业的创新管理 商业物业管理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包括租金收入的稳定、商户的换租率以及店铺的经营状况等。某商业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创新的管理方式,在这些方面取得了成功。 首先,该公司采取了灵活的租赁政策。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和商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租赁合同,包括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以及合作模式等。这种灵活性为商户提供了更大的选择权,也提高了租金收入的稳定性。 其次,该公司注重商户的培训和支持。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培训活动和商业咨询服务,帮助商户改进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此外,物业公司还定期组织各类促销活动,增加商户的曝光度和销售额。 最后,该公司积极构建商业社区和商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他们定期组织商户交流会和研讨会,促进商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增加合作机会,商户之间形成了互利互惠的关系,有效提高了整个商业物业的经营状况。 这种创新的管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商业物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商户的满意度也大大提高。同时,该物业公司也因其优质的管理服务而赢得了行业的认可。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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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 1 米,长1。5 米,重约8 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 级,最高达12 级摆布.该天中午, 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 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 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 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 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 经台风长期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例中, 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彻底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造物等致人伤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 “建造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造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崩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导致原固定宣传栏的4 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3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1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楼上住户漏水问题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 案例分析: 1.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2.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 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犯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 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位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 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案例三:巨型浴缸问题 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得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但顾某认为自己购置的私有财产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问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业主购置的财产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应当顾及相邻个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案例四: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不对称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主公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得管理协议也不是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 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物业管理公 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要拒绝。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 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例五:小区内收取停车费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

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50例 《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案例分析将在《物业管理实务》的考试中占重要地位。为此我们对《物业管理实务》教材中提供的案例进行汇总;同时收集近几年法院的判决案例50个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在《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的考试中有所帮助。 【案例一、99 】某日,某高层楼宇32楼B室的业主向管理部门报上一份装修申报登记表,申报在阳台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物业管理单位装修管理人员在接到申报后拟予以同意。上级主管在审核相关资料时发现安装地点不明确,于是要求装修管理人员去现场核实,发现该户申报的安装位置实为共用屋面,而非业主自用部分。 问:1.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存在什么问题? 2. 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应如何改进? 【分析】此案例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业主填写《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资料过于简单,以至于无法确认业主安装设备的具体位置; 二是装修管理人员又未到现场核实而盲目同意。 因此,物业装修管理中,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首先是业主申报装修时,物业管理人员应辅导业主认真填写《装修申报登记表》,详细说明装修地点、内容等情况。 其次,在物业装修情况不明,或语言表达不清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核实,不可盲目接受业主装修申报。 第三,应对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和约束,强化装修管理责任意识,同时检查物业装修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改进。 【案例二、 102】物业管理人员在巡视时发现有未佩带标识(工牌)施工人员在小区进行装修作业。经询问,称其未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 问:你认为物业公司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例? 【分析】未办理相关手续进入物业区域施工属明显的违规行为,要立即检查装修申报、出入口和装修管理等环节。同时,要求未办理装修人员入场手续的立即补办,否则拒绝相关人员入场。 【案例三、 103 】巡视人员发现某栋高层顶楼有较大量钢材料堆放,经了解得知业主准备利用坡顶加设钢结构阁楼。巡视人员当即告诉业主此项装修工程应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图,并应事先申报,得到许可后方可施工。 问:1.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存在什么问题? 2. 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应如何改进? 【分析】这个案例中的情形是目前大多数装修管理中容易出现的,往往导致不安全因素产生。增设钢结构楼面板,需经专业设计单位或有同等资历的设计单位进行具体设计,而装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常有事例 事例 1、房子没住,有质量问题,交不交管理费 某业主购置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停手续时,对房子内部提出了许多细部质量问题,以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全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归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感觉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了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请问以为房子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又收取了房子钥匙,该女士的这类做法能否意味着房子已经交托使用了呢 律师解答: 房子买卖中的交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获得作为最后的交托标准,因为依占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履行有关财富权益的独一合法凭据。可是在实质操作中,因为开发商销售的房子绝大部分都是期房,而房子在查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常常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质交托和相对性证明的获得没法完整同步。所以,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子买卖交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两方常常以此环节作为查收房子能否切合法定和商定交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子交接的程序做 了商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托房子时,向购房人供给房子验 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备,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缓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肩负。

详细到该女士,固然她对开发商的交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如 果这些建议不组成法定或商定的、不可以交托的状况(比方房根本未经正式查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子的 交托已表示认同,她提出了对细部问题持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但不可以据此以为房子不切合交托条件。所以,关于后来的物管费应交托。事例 2、有房子没产权证也是业主 市民赵先生近来有点烦,因为一些原由,自家住的新房产权证向来没办下来。可业委会竟据此说他不是业主,从而“剥 夺”了他对小区事务的表决权。那么,赵先生究竟能否是业主 呢 从前关于业主向来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拥有产权证才为业主,有人理解为交了房款的就为业主,有人理解住在小区内 的都为业主。究竟什么人材是业主:业主有以下几种状况: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子的全部权人为业 主”,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业主。 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还没有登记获得全部权, 但鉴于买卖、赠与、拆迁赔偿等旨在转移全部权的法律行为已 经合法占有该房子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例规定 的业主的权益,并肩负相应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筑物划分全部权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说》司法解说规定:依法登记获得或依照奏效的法律文书、 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筑房子等事推行为,获得专有部分 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司法解说同时规定,鉴于与建 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 专有部分,但还没有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物权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

案例分析 1.火灾发生以后看小区物业应急服务 2001 年9月的一天,气候干燥,某弄的共建房刚搬进一家新的业主,因其装修中操作不当,引起了一场火灾。经消防部门的奋力抢救,大火终于被扑灭了,但整幢楼的外墙被熏黑,并造成停电和部分屋内积水。小区物业管理处人员赶到后,及时拍照取证。同时对受害业主逐一进行了走访安慰,组织人员帮助清除积水,与电力部门取得联系,以保证及时恢复通电。可是,直至晚上七点钟,通电还是没有实现。管理处又与电力部门进行了联系,并向他们说明了利害关系。半小时后,电力公司的维修人员赶到小区,恢复了电力供应。 事后,管理处提出了整改的设想与方案,维护了业主的利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并请来公安消防单位对业主进行了消防知识讲座。同时,管理处还针对该事件,举一反三,与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一起在小区内建立了消防责任制。 分析: 应急服务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做好大有学问。应急服务预案是静态的、被动的,而突发事件则是动态的,正确的做法是应急预案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结果进行不断地修正,以达到预期目的。本案例中物业公司的做法,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首先,事发以后及时地与有关专业部门联系,尽可能把业主的损失降到最低。因为就目前物业公司的能力而言,还不具备灭火、恢复供电等专业技能。其次,帮助业主解决困难,如组织人员帮助清除积水,提出解决善后事宜的实际操作方案等。第三,及时地拍照、取证,为善后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管理处请来专业消防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并举一反三建立相应防范措施。 2.物业公司应对施工人员毁绿案例 一天早上,某物业公司管理处的绿化巡逻人员,当巡视到小区公共绿地时,发现有一支队伍正在绿地内挖树、挖地,进行施工。巡逻员一看到操作人员不是公司绿化养护队伍,当即上前予以阻止。对方的施工人员强硬地表示,电缆发生了故障,他们正在抢修。巡逻人员无力阻止。物业公司绿化工程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25平方米的草坪被挖开,20棵金丝桃被破坏,3棵石榴被压坏,来人立即与电缆公司的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来到现场,解释说,他们是凌晨接到的电缆报修通知,为了不影响该地段业主的生活和工作而急于抢修。同时,他承认是他们不对,对所损坏的树木和花草,他们将照价赔偿,恢复原样。虽然施工人员没有文明施工,造成了树木、花草损坏,但当了解到抢修时正是凌晨,而物业公司的员工还未上班,无法取得联系但征得管理处的同意。现施工方又同意赔偿,管理处人员也就表示了谅解。 分析: 施工人员在抢修电缆时,未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联系,就擅自在绿化地带开挖,破坏了小区绿化。经管理人员劝阻,他们及时地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赔偿。 外来单位在小区施工,尤其是公用事业单位,往往未与物业管理处沟通,就擅自施工,造成不良的后果,却一走了之。物业管理处要注意提醒他们文明施工,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 1.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了社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物业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社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然而,由于每个社区的特点不同,物业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下面我们将针对100个不同的物业管理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解决之道。 2. 案例一,小区停车管理。 某小区停车位紧张,居民经常发生停车纠纷。物业公司引入了停车位预约系统,居民可提前预约停车位,有效缓解了停车难题。 3. 案例二,公共绿化维护。 某社区的公共绿化一直面临维护不到位的问题,导致环境脏乱差。物业公司加 强了对绿化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了公共绿化的良好状态。 4. 案例三,安保工作不力。 某社区发生了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物业公司加强了社 区的巡逻力度,增加了监控设备,有效提升了社区的安全系数。 5. 案例四,业主投诉处理。 某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多次提出投诉。物业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投诉 处理团队,及时解决了业主的问题,赢得了业主的信任。 6. 案例五,公共设施维护。 某社区的公共设施老化严重,需要进行全面维护。物业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设施 维护计划,确保了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

7. 案例六,社区活动策划。 某社区缺乏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居民生活单调。物业公司组织了一系列的社区活动,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感情。 8. 案例七,垃圾分类管理。 某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难以落实,导致环境卫生问题。物业公司加强了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9. 案例八,紧急事件处理。 某社区发生了火灾事故,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了疏散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案例九,社区规章制度执行。 某社区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滋生。物业公司加强了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维护了社区的良好秩序。 通过以上100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需要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管理模式,解决实际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希望以上案例能为广大物业管理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LT

案例十一:外墙水管泄露 某住宅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宅的外墙下水管渗漏,湿了以下三层沿管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提出要对其维修,其维修费由谁出? 108单元单号8家住户,其说法不一,7、8层得住户说: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出维修费;六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六层的住户出;第六层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出。 案例分析: 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跟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案例十二:公用面积商用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案例分析: 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公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案例十三:空房物业费问题 黄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叫物业管理费。”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第一,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仍然在进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 要维持、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行、 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 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 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 有所减少。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扰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讲清楚上述道理,要二位老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十四:物业公司单方增加物业费 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并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供应等配套设施,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中。但李先生称入住已有半年,非但相关的配套设施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2元/平方米。物业公司说“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谈谈你看法? 案例分析: 1.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从法律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 事主体,是、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2.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3.由于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2 一、电梯维修 案例概述: 某小区的建筑面积近60000平方米,拥有住房400多套,分布在4幢大楼内,其中一幢为连体房,两个门牌号各有一部电梯,为11层12站,其余三幢分别为22层23站二部,28层29站四部,共8台电梯。某电梯公司在免保期结束后,提出若由他们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每年维保费为29万元人民币,折合管理费开支0.413元/(M2*月),且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后2小时到现场。可该小区业户委员会对类似设备免保期结束后新增加的管理费开支均不同意适当调高收费标准,要求物业管理费必须控制在原标准1.2元/(M2*月),且电梯出现故障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如此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管理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理解业户既要好的服务却又不愿承担或少承担义务的习惯思维,努力为业户精打细算,降低维修保养费用。管理处了解到该电梯公司保养电梯,在上海甚至中国属于垄断企业,出的价格偏高。但这不是绝对的,应积极寻找其它有规模的、有质量的电梯保养公司参与竞争。接着,先对电梯公司进行协商,讲清管理费的组成结构、业户和业委会的要求,及电梯保养公司同样面临市场竞争的事实,希望该电梯公司能将费用降到0.25/(M2*月),即总价下降10万左右,并按服务质量要求增派现场维保人员,确保电梯出故障在要求时间内到达。由于这家电梯公司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放不下架子,一味追求其企业自身利益无意降价,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协商及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果断将其逐出,同时积极寻找合作伙伴。经过努力挑选,终于同另一家电梯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该公司的价格下降超过10万元,服务承诺优于管理处提出的条件,并派出2名电梯维保人员实行24小时蹲点服务。最终取得了广大业户得支持,承担了相应得管理费。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发生是由于电梯维修保养费的多少引起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到了价格适中,服务到位的电梯公司。电梯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 【案例一】:失窃导致的责任纠纷 案例介绍:2009 年,昆明市某业主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安义务,包括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24 小时保安巡逻值班,确保小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内容。2009 年 11 月 17 日,该业主家中失窃,该业主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保安义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的,故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业主家中究竟是否失窃、损失多少无法确定,故拒绝了业主的索赔要求。因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业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失窃遭受的损失两万元。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倍感困惑,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却相当棘手。究竟是要求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还是要求业主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只好采取了折中的妥协做法,按照所谓“公平分担”的原则,让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文认为,让业主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导致业主败诉,有失公平。鉴于此类物业案件举证的复杂性,应本着公平与诚信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物业管理是一个过程,该过程很难再现和证

明,因此,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加在任何一方头上。原则上,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使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物业公司也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法官综合运用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就上面的案例来说,业主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 24 小时巡逻值班的义务,并提供报案材料以及受案的公安机关做的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物业公司也应提 供保安 24 小时巡逻的签到簿、访客进出小区登记簿、保安交接班记录等书证,由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二】:没签订物业合同被判缴纳物业费案。 案例介绍:艾某经营的网吧位于某小区内。2003 年 7 月 1 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但艾某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政兴物业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付拖欠的 2003 年第三至第四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 元。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交物业费。 审判结果:中法认为,艾某作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判决艾某一次性给付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涉及到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维护等多个环节。在现代社会中,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了社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房地产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物业管理中,经典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管理的本质和方法,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物业管理领域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小区物业管理的案例。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帮助下,通过开展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沟通群等方式,成功解决了小区内部的矛盾纠纷,提升了小区居民的满意度。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良好的业主沟通和合作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关键,只有通过业主参与和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的案例。某商业综合体引入了先进的智能化设备和管理系统,通过对商户的销售数据、顾客流量等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管理服务,从而吸引了更多的顾客和商户,提升了商业综合体的整体价值。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物业管理需要与时俱进,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理念,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写字楼物业管理的案例。某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对写字楼内部环境的优化和升级,提升了写字楼的整体品质和形象,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入驻,提升了写字楼的租金收益。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物业管理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通过优化环境和提升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和用户,从而提升物业的价值。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活动,它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总结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管理挑战。通过对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物业管理的本质和方法,为我们的管理实践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启发。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在物业管理领域有所帮助。

物业管理案例100例

物业管理案例100例 物业管理案例100例 安管服务篇 案例一、居功自傲后悔莫急 [案例描述] 20__4年 2月7日,休闲购物城管理处保安员王瑞国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并提前到饭堂就餐。事后态度恶劣,不接受领导的教育和批评,面对自己的错误言行,王瑞国不但没有悔改之意,而且执迷不悟,擅自将管理处的《处罚通知单》撕毁。 [处理过程] 鉴于王瑞国的恶劣行为,管理处经研究决定,对其给予扣除当月浮动工资50,并建议公司对其作劝退处理。 [案例点评] 王瑞国自20__3年6月11日入职以来,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三正文化,多次受到业主/住用户的称赞,并得到了管理处及公司领导的好评。因工作表现突出,20__3年7月被公司评为“服务标兵”。面对自己的进步和成绩,王瑞国沾沾自喜,从而放纵自已,居功自傲,在工作中懒懒散散,目无领导,不服从管理,最终断送了自己发展和成长晋升的机会。 案例二、处警迅速有勇有谋 [案例描述] 20__4年2月15日上午8:50左右,正丰豪苑管理处6号岗保安员彭卫用对讲机紧急呼叫,报告叠翠居8栋301房内发生火灾。 [处理过程] 保安部值班部长成为刚接到呼叫后,立即同工程部副部长邵宗军迅速前往事发地点,赶到后发现窗口有浓烟冒出,并有一男一女在窗口呼救。当时,成为刚立刻安排邵宗军和两名保安员去抬梯子救人,然后和当值领班王进及其他岗位上赶来

的保安员胡新桂、石绍勇、杨川、吴永峰、李义官、王磊、陈永彬、汪四平、肖世波、任家安(当时已下班,闻讯赶来救火)一起到3楼救火。由于门是反锁着的,屋内的人无法打开(因烟太浓),他们便合力用脚将门踢开。门打开后发现烟较大,冒出的烟充满了整个楼梯间,使扑救人员无法进入,情急中成为刚马上组织保安员疏散楼上和楼下的住户,并及时联系管理处刘经理赶往现场指挥灭火。同时,安排保安员王进、胡新桂协助成为刚启用消防栓灭火;经过近半小时的奋力扑救,终于在9:20分左右将火扑灭并安全救出两名被困业主,过程中无一人受伤。 [案例点评] 在灭火的过程中所有参加救火的义务消防队员,能做到报警准确,处警迅速,有勇有谋,部门主管组织到位,将业主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维护了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受到了小区业主/住用户的一致好评! 案例三、训练有素勇抓鱼贼 [案例描述] 20__4年2月29日下午15:20分,半山豪苑管理处保安部接到水库管理员田宗邦、周足涛对讲机呼叫,有人在大钟岭水库高速公路桥下偷鱼、电鱼,且有八、九人之多,请求保安部增援。 [处理过程] 保安部长陆少云接到呼叫后,立即组织保安机动领班刘康平、当值领班张兵、保安员张华、杨光海在水库两名管理员的指引下一举将偷鱼人员(开五十铃小货柜车)现场抓获。缴获小鱼船一只、电瓶一个、调压器一个、鱼网三张及网鱼兜等工具。保安部 理,周经理了解,前来偷鱼的人均为塘厦林村人,且认错态度比较诚恳,同时未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便决定对偷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返还小船,但没收其它鱼具。[案例点评] 整件事情反应了半山豪苑管理处保安部队伍反应能力快,执行力度强的工作作风。能以高度的责任感、警惕性立足于本职工作,时刻捍卫公司的任何利益不受到侵犯,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案例四、小区安全防范、防范、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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