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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欣

刘勇

鲁艺

曲毅

廖自立

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

3.1 基本规定 (3)

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土地利用 (6)

4.3空间布局 (8)

4.4 交通组织 (9)

5户型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户型分类 (11)

5.3 户型功能 (12)

6设施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公共服务设施 (13)

6.3交通设施 (14)

6.4 建筑设备 (15)

7建造 (18)

7.1 一般规定 (18)

7.2 土建 (18)

7.3 建筑装修 (20)

7.4 经济性 (21)

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

表 (22)

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条文说明 (26)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1.0.3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慢行交通non―motorized transportation

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移动动力的交通,行进或行驶速度一般在每

小时3-15公里之间。

2.0.2 交通稳静化TrafficCalming

是道路设计中减速技术的总称。目的在于改变驾驶员对道路的感知,从而

使其以合适速度驾驶。比如在道路中设计花坛、曲折道路、凸出人行横道、纹理路面等。

2.0.3 保障性住区protection of the settlements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修建(含新建、扩建、改建)

的住区。

2.0.4 混合住区mixed-use district

相对于传统住区只提供居住功能,混合住区是在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建

筑功能、社区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平衡,全方位地解决居住、休憩、就业、出行等需求的住区形式。

2.0.5 住宅部品housing 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

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它可分为整

体屋面、复合墙体、组合门窗等。

2.0.6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green/ recycled building materials

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生

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建材产品的统称,主要包括再生实心砖、再生空

心砖、再生透水砖、各种再生路面砖、再生骨料等。

2.0.7 场地透水率permeable surface ratio

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地面面积的比率。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

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等)。

2.0.8 硬质地面遮荫率hard surface shading ratio

硬质地面上树冠向地面的投影面积与硬质地面面积的比率。

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1 基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实现技术适宜、经济合理、使用高效的目标。

3.1.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各层次城市规划要求。

3.1.3 保障性住房户型的设计应合理、实用和标准化,户型

的功能分隔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1.4 保障性住房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适用、耐久和经济的原则,达到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的目的。

3.1.5 保障性住房整体性能应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的铜级或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__一星级标识的要求。

3.1.6

3.1.7

位。

3.1.8 保障性住房建设选用的水、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器件和产品,应优先保障性住房应推行建筑工业化的建造模式,选择使用工业化的住宅部品。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一次装修到采用国产和高性能的产品。

3.2 建设指标

3.2.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建设指标要求。

表3.2.1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指标项

容积率

绿地率指标值≥3.5(有特殊控制与要求的地段或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其容积率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可做适当调整。)≥30%,(旧城改造和零散用地≥25%)

指标项指标值

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

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

计。当保障房性住房位于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

区域外时可取大值,位于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

区域内时应取小值。机动车停车位

自行车位

区域人均公交车拥有率

人行交叉口

人行道遮荫率

场地透水率

硬质地面遮荫率

标准层住房使用系数

标准户型选用率

节水器具安装率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节能灯具安装率

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

每万平米建筑面积的建设废弃物总量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利用率

建筑废弃物回收率1辆/户14标车/万人1个/万平方米

≥50% ≥45% ≥30% ≥70% ≥80% 100% ≥5% ≥5% 100% 100% ≤400吨≥50% ≥30%

注:1 轨道交通站点有效服务半径:指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至住区出入口距离小于800m;

2 人行交叉口:步行网络系统中的交叉口,其单位占地面积数量是络密度

的衡量指标;

3 标准户型选用率:是指保障性住房设计户型中选用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户型的数量

与小区户型总数的比率;

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能耗占建筑总

能耗的比率。如果住宅小区中有25%以上的住户采用太阳能热水提供住户不低于40%

的生活热水,则认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5%;

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是指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源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杂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6 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是指建筑施工与装修施工全部完成之后交付使用的户数占

总户数的比率;

7 每万平米建筑面积的建设废弃物总量:是指建设每万平米建筑面积所产生的建筑废

弃物总量。建筑废弃物是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

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8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利用率:是指非承重结构中再生实心砖、再生空心砖、再生透水

砖、各种再生路面砖、再生骨料等重量占对应材料总重量的比率;

9 建筑废弃物回收率:是指单个项目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总量与该项目所有建筑

废弃物总量的比值。

4 总图

4.1 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区的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4.1.2 保障性住区宜按照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均衡布局,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4.1.3 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择周边城市配套较完善和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建成地区或临近区域。

4.1.4

4.1.5 保障性住区宜与城市更新有机结合,可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区选址宜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1.6 保障性住区选址在受污染地、废弃地、贫瘠地、土壤流失严重等区域时,在进行再开发前应先进行土地改造:

1 场地土壤中有毒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__的有关要求;

2 对坡度较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和加固等处理。

4.2 土地利用

4.2.1 保障性住区应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功能混合,提高容积率,集约利用土地。

4.2.2

4.2.3 保障性住区应与相邻街区及城市资源、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保障性住区土地利用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周围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应取大值,反之应取小值;

2 在道路用地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宜提高路网密度。

4.2.4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日照、通风、噪声等居住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可对局部地形地貌进行

调整,鼓励住区内土方量实现挖、填平衡:

1 保障性住区紧邻交通干道时,可利用原有地形及地块内土方平衡沿道路设置适当高度的缓坡,结合绿化形成声屏障,减少噪声污染;

2 可利用场地内土方局部抬高场地内北侧标高,形成有利于日照和自然通风的场地条件;

3 保障性住区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4.2.5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维护原地形地貌的自然特征,保持用地的生态价值:

1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高度不宜超过5米;

2 保障性住区旁的裸露山体、坡地应根据其坡度、坡型和岩土质,选用适宜的坡地支护技术进行护坡处理;

3 坡地绿化设计应采用“乔灌优先,乔灌草藤结合”的边坡绿化方式,并选用适合石壁边坡条件的植物种类。

4.2.6

护。

4.2.7 保障性住区绿化设计应根据场地形态与功能,选择合适的绿化方式,提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对建设用地内有价值的原生

植物和原生水系实施保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滞尘、净化空气和固定二氧化碳等生态功能和使用功能,同时应在建筑和结构设计时挖掘立体绿化的潜能,加强立体绿化,提高绿视率。有条件时,应为保障性住区配套设置中心公共绿地,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改善住区整体环境。

1 保障性住区内硬质铺装面积与植被面积的比例应合理确定;

2 屋顶宜按《屋顶绿化设计规范》DB__/T37实施“简单式屋顶绿化”,提高保障性住区的绿化覆盖率,降低热岛效应;

3各功能区植被宜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2植被配置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每100 m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

于10 株;每100 m2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 株;

24 选用的木本植物种类宜满足:保障性住区用地面积≤5万m时不少于45

种;保障性住区用地面积5~10万m2时不少于55 种;保障性住区用地面积≥10万m2时不少于60 种,且本地植物种类应不少于70%。

4.2.8 合理设置保障性住区内的自然水面、凉亭及廊道,宜在夏季气流滞留区布置水池、喷泉、人工瀑布等水体景观。景观

的建造不应采用大面积的天然石材。

4.2.9 保障性住区建设宜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 地下空间应符合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

2 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地块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3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

4 地段狭小且紧邻拥挤街道的建筑底层宜架空或局部架空。

4.3 空间布局

4.3.1 保障性住区的建筑布局及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确定。

4.3.2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环境特征,配合临近街区和城市的整体布局和肌理进行设计:

1 保障性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面向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其附属的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2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保障性住区的街道、人行道、配套设施等宜对外开放共享;穿越小区的规划道路不应被封闭而只供保障性住区使用;

3 保障性住区周围有高层建筑遮挡时,应进行景观环境与日照分析,以确定建筑高度分布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4.3.3 保障性住区的建筑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定量分析设计:

1 建筑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在群体空间布局上可采取相对夏季主导风向的前后错列式、斜列式、前短后长式、前低后高式、前疏后密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由式等排列方式以疏导通风气流;

2 山地、湖滨与滨海住区的自然通风设计除考虑主导风向外,还应为山地的山阴风、顺坡风,谷地的山谷风,湖岸与海岸边的水陆风,林地周围的林源风等季节与昼夜的风向变化提供通道,并为建筑形成穿堂风创造条件;

3 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宜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4 板楼前后宜有2Pa以上的气压差,塔楼前后宜有3Pa以上的气压差;

5 宜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周边建筑的自然通风状况。

4.3.4 建筑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

4.3.5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噪声污染的控制:

1 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宜大于15m;

2 面向交通干道的保障性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优化布局、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减噪土坡或除尘降噪功能密林等措施,减小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3 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保障性住区外围临交通干道侧,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4 当噪声无法通过保障性住区的规划设计得到改善时,应提高对建筑单体的设计要求,面向噪声源的户型宜安装隔声通风窗或采取其他降噪通风措施;

5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4.3.6 保障性住区内的公共空间应具备视线可达性,结合治安措施,形成具有安全感的空间系统,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4.4 交通组织

4.4.1 保障性住区应以公共交通为主要出行方式。住区周边道路资源配套应公交优先,并与住区慢行交通系统方便接驳。

住区区域公交线网密度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住区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

4.4.2 保障性住区出入口宜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周边公交站点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保障性住区内宜采用层级式的人车分流方式,在小区一级可采用人车混行方式,在组团一级应采用人车分流方式。住区内部车道的车速不宜大于15公里/小时,穿越住区的支路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4.4.3 保障性住区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区或主要

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应与城市慢行系统或城市绿道有效联接。

4.4.4 保障性住区应设安全、舒适的自行车道:

1 自行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离且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宜设置绿化等隔离带;

2 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且人行道应设置在自行车道外侧;当道路狭窄时,可在道路中以标线标识。

4.4.5 保障性住区内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道,人行道应能直达所有的住区配套服务功能区:

1 新建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人行道树或具有遮阳设施的遮荫面积应覆盖人行道50%以上的面积;

3 人行道的绕行距离不宜超过50m,不应超过100m;

4 保障性住区内外步行网络密度不宜小于1个交叉口/万m2。

5户型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空间尺寸及部品尺寸宜满足建筑模数化的要求,户型宜采用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户型。

5.1.2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设计应适用、灵活和可变,平面布局应紧凑,结构应规整。建筑物标准层户型的使用系数不宜低于

70%。

5.1.3 保障性住房层高不应超过2.8米。对于因建筑工业化要求增加地面设备敷设的住宅,可根据设备要求适当提升层高。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高于2.1米的面积应大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5.2 户型分类

5.2.1 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

1 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2 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3 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4 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5.2.2 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及适用范围如下:

1 A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

2 B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3 C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

4 D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用A、B类户型;安居型商品房和面向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A、B、C、D 类户型。

5.2.3 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以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

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所占的比例,应结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针对建设项目的服务对象,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通过需求分析予以确定。

5.2.4 对于受条件制约的新建保障性住房,经专家论证同意后可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日照设计,对应A、B类户型日照适度放宽。

5.2.5 对不满足日照法规要求的A、B类户型,统一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为被保障性人群提供临时住所,不作为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出售。

5.3 户型功能

5.3.1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厅)应具备直接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

2 厨房应有外窗,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 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并适当隐藏。

5.3.2 保障性住房各类户型的功能房间使用面积宜不小于表5.3.2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规土〔〕843号---精品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深规土〔2010〕843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 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同时配建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所配类型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核算配建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位于不同类型范围的,可根据所在类型区规定范围内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八条对于土地贡献率过高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可予以适当核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出配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视条件在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中单独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欣 刘勇 鲁艺 曲毅 廖自立 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 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 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 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 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https://www.sodocs.net/doc/4519175910.html,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 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 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 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及适用范围如下:A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B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C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D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其中《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用A、B类户型;安居型商品房和面向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A、B、C、D类户型。(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深规土〔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 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

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概述 深圳作为中国的特殊经济区之一,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有限,住房问题一直是该城市面临的重要挑战。为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旨在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住房,满足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发展背景 1.人口增长:深圳的人口增长迅猛,给住房市场带来了较大压力。 2.土地资源有限:深圳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不足以满足所有市民的住房需求。 3.高房价:深圳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让普通市民购房压力巨大。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深圳政府开始加大公共住房的建设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目标与原则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的目标是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并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 房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了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2.高品质:注重建筑质量和装修品质,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3.效益优先:追求建筑和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让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4.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住房产品。 5.可持续性:注重住房的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推动绿色住房的发展。 公共住房标准 购买资格 深圳公共住房的优先购买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市民: 1.本市户籍居民,且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因工作原因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但不满 5年;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符合法定婚姻年龄的单身人士; 4.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 价格控制 深圳公共住房价格的控制如下: 1.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价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以确保购房者承受能力。 2.限价房外的商业住房:价格由政府制定,并严格执行市场调节机制。 住房类型 深圳公共住房的类型多样,包括: 1.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 2.公租房:为困难群体提供有保障的租赁住房。 3.公共共有产权住房:以共有产权方式进行购房,部分产权由住户所有,部分 产权由政府所有。 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2.绿色环保: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提高住房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 响。 3.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完善,包括学校、医院、商场等,方便市民生活。 4.安全设施:住房内设有安全设施,包括烟雾报警器、消防设施等,确保居民 安全。 5.管理与维修:建立规范的住房管理和维修体系,确保住房的长期可持续运营。 结论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实施,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合理的规划和严格的标准,市民可以购买到质量良好、价格合理的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在未来,深圳还将进一步完善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推动住房问题的解决,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023深圳住房保障措施

2023深圳住房保障措施 一、引言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为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年深圳市在住房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政策优化、租赁住房改革、购房政策调整、住房补贴发放、公积金制度改革、房屋修缮维护、住房安全监管、政策宣传推广和服务配套提升等方面。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 深圳市政府将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计划建设更多政策性住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公租房政策优化 公租房是深圳市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2023年,深圳市将进一步优化公租房政策,放宽申请条件,增加房源供给,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福

利。同时,将加强公租房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租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四、租赁住房改革 深圳市将推进租赁住房改革,加强租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量,降低租金水平,提高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购房政策调整 为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深圳市政府将调整购房政策,加大限购和限售力度,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住房补贴发放 深圳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缓解家庭住房压力。具体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将根据政策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七、公积金制度改革

深圳市将推进公积金制度改革,优化公积金政策和制度设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和保障水平。通过改革,将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提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 八、房屋修缮维护 深圳市将加强对房屋修缮和维护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业主定期进行房屋修缮和维护,提高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居住质量。同时,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工作,维护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 九、住房安全监管 深圳市将加强住房安全监管,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安全。政府将加大对违法建筑、危房等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建立住房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住房安全问题。 十、政策宣传推广和服务配套提升 深圳市将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和服务配套提升工作。政府

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于近日公布实施,其中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应在88平方米以下,且为保证保障性住房住户以公共交通为主,选址区域必须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同时强调了建设的低碳环保要求。 根据近期公布实施的《标准》中的规定,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规定的具体要求为,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住户公交出行便利,《规定》强调住区区域公交线网密度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住区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 《标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也有具体要求,必须按4类户型建设。其中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各类户型建筑面积允许上下浮动5%-10%。 《标准》中还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选用标准户型库中的户型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但均不得超出四类户型的面积标准。即所有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8平米的最高上限。 《标准》中特别提到,保障性住房的装修率为100%,同时对装修材料的选择做出详细规定,要求采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环保等要求的建筑材料及住宅部品,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标题: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探索与实践 摘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多个方面,包括其背景和起源、目标和原则、具体标准和评估指标等。通过对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全面分析,我们将了解到该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在城市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本文还将分享我对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观点和理解。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增长的压力,公共住房建设成为了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挑战。深圳作为中国一线城市,一直在积极探索公共住房建设的有效路径。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旨在提供质量高、价格合理的住房,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 一、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背景与起源 1.1 城市化进程与住房问题 1.2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的历史回顾

二、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目标与原则 2.1 提供充足而质量高的住房 2.2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2.3 发挥住房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三、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具体标准与评估指标 3.1 住房面积与户型设计 3.2 住房价格与购买条件 3.3 住房设施与周边配套 四、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4.1 住房供应与保障机制 4.2 住房供需平衡与社会认可度 4.3 城市发展与居民满意度 五、结论与展望 5.1 对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总结回顾 5.2 对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未来发展的展望 结论: 通过对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深入探索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标准在提供质量住房、促进社会公平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仍然需要持续关注和改进,以适应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住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六章准入 第七章退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0.03.31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2011)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深保任书〔〕号)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现就宗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任务: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户型标准。本项目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一房一厅和单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各占住宅总套数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装修标准。本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统一完成室内和公共部分的装修,室内装修价格不低于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内装修主材见附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三、绿色建筑标准。依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落实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标准等措施的通知》(深建节能〔〕号),本项目保障性住房须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四、设计要求。 (一)建设方须综合考虑该片区交通、市政管线、商业布局和建筑外观等设计因素,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并建设一座跨致远南路、联系本地块商场二层和龙悦居二期建筑平台的有盖步行连廊。该连廊产权归建设方所有,建成后由建设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全天对外开放使用。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停车位应独立划分,并随保障性住房一并移交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设计确认。建设方在向相关部门申报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装修施工图)前须征求管理方的意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六、装修样板房确认。建设方根据管理方认可的装修施工图提供装修主材样板供管理方确认,同时须提供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申报时的当期信息价编制的装修预算供管理方审核;根据管理方确认的主材样板,每个户型提供至少一套样板房,经管理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住房室内装修工程及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保修期不少于两年,由建设方负责。保修期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七、工期管理。建设方应按照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在签订本任务书后,应每月日前登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度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八、交付事项。建设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交付申请。 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性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款由建设方按有关规定交纳。 十、物业管理。建设方在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征求管理方意见。 管理方: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建设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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