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

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

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

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

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主要从事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建设筹集、运营管理

等工作。

支持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资产支持证券(类REITs)。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

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

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

空间,在保障用地结构均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规模和比例,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传导机制将规划居住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逐级传导至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前海等地区综合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

计划时,居住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百分之三十,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单列且原则上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时,应当统筹做好教育、医疗、交通等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应当尽量规划布局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和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区域。

第三章用地供应方式及渠道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的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建设的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五)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

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为划拨决定书,下同)或者补充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房类型及产权、规划设计条件、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其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的地价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

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确定;仅提

高容积率部分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十二条新供应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

租赁住房为主。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工业区块线一级线外,规划为工业的旧

工业区,可以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业区块线一级线内,规划为工业且

位于已建、在建或者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五百米范围内的旧工业区,可以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城市更新项目更新方向为居住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配建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项

目更新方向以居住为主的,除无偿移交政府的用地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可以规划为居住用地,并按照相关政策配建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方向以商业为主的,可以按照规定将更新方向调整为居住,并按照相关政策建设或者配建保障性住房。

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在新增居住建筑面积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并综合平

衡中远期业务用地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用于建设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业、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建设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符合条件的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学校、医院等可以配建政府组织配租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的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原则上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

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

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百分之七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并在监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多个工业项目配套比例的对应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计算,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型产业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

土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可以提高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部分优先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非居住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用途后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在符合规划、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

系的前提下,符合规划的部分可以协议出让给原用地申请单位或者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继受单位,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新供应及已供应的交通场站、变电站和消防站等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超过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面积的,土地用途仍按照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市政交通设施的主导功能确定。

轨道交通用地(含车辆段、停车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在符合规划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房建设,其中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及类型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展部门在立项时,应当确保投资匡算包括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实现一体化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住宅、公寓、宿舍及按规定经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具

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经过辖区街道办事处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

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条件、要求、程序等具体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之间可以通过提供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等方式合作开发建

设保障性住房,所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合作方协商按照比例划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需情况,统筹调配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四章规划和用地审批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建设保障性住房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纳入全市住房发

展年度实施计划后,权利人或者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他所需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公示,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应方案或者处置方案后完成审批。

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涉及的规划调整和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已纳入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的用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

出机构负责拟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或者处置方案,按规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主

管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主管部门;通过新供应建设用

地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主管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出具

项目认定书。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认定并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应当载明项目信息、有效期、租金要求等内容。

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

可以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则,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满足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进BIM正向应用和协

同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需取得主

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保障性住房相关事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置文化

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设施,并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落实前款有关配套设施与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一条通过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规定

的方式新建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的除外。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自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住宅(含宿舍)部分不得转让,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于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资产支持证券(类REITs)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全资项目公司,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和产权限制条件等合同内容维持不变。

第六章用地及项目监管

第三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住房相关规划、计划进行监测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供地和住房建设类型调整建议,确保实现住房供应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要求。市主管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和执行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依据。

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监管协议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附件。监管协议书包括建设标准、收购或者接收主体、产权限制、建设工期、交付日期、监管要求等,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

者补充协议的约定做好开发利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协议书对项目进行符合性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不符合监管协

议书要求的,应当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不符合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

(二)户内和公共区域装修不符合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

(三)未按照监管协议书规定移交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

(四)未按照监管协议书规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五)其他违法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工期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查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法律、法

规规定的罚款限额:

(一)总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处一万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

计算;

(二)总套数不足部分,每套处五万元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查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

限额:

(一)户内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每套处二万元罚款;

(二)公共区域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不

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开发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套每日处一百元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罚款限额。

开发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套每日处五十元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罚款限额。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项目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不低于”“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 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 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人口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户籍、缴纳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安排】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建设用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欣 刘勇 鲁艺 曲毅 廖自立 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 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 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 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 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深规土〔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 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

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六章准入 第七章退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深保任书〔〕号)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现就宗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任务: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户型标准。本项目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一房一厅和单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各占住宅总套数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装修标准。本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统一完成室内和公共部分的装修,室内装修价格不低于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内装修主材见附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三、绿色建筑标准。依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落实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标准等措施的通知》(深建节能〔〕号),本项目保障性住房须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四、设计要求。 (一)建设方须综合考虑该片区交通、市政管线、商业布局和建筑外观等设计因素,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并建设一座跨致远南路、联系本地块商场二层和龙悦居二期建筑平台的有盖步行连廊。该连廊产权归建设方所有,建成后由建设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全天对外开放使用。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停车位应独立划分,并随保障性住房一并移交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设计确认。建设方在向相关部门申报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装修施工图)前须征求管理方的意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六、装修样板房确认。建设方根据管理方认可的装修施工图提供装修主材样板供管理方确认,同时须提供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申报时的当期信息价编制的装修预算供管理方审核;根据管理方确认的主材样板,每个户型提供至少一套样板房,经管理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住房室内装修工程及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保修期不少于两年,由建设方负责。保修期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七、工期管理。建设方应按照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在签订本任务书后,应每月日前登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度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八、交付事项。建设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交付申请。 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性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款由建设方按有关规定交纳。 十、物业管理。建设方在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征求管理方意见。 管理方: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建设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23深圳住房保障措施

2023深圳住房保障措施 一、引言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为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年深圳市在住房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政策优化、租赁住房改革、购房政策调整、住房补贴发放、公积金制度改革、房屋修缮维护、住房安全监管、政策宣传推广和服务配套提升等方面。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 深圳市政府将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计划建设更多政策性住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公租房政策优化 公租房是深圳市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2023年,深圳市将进一步优化公租房政策,放宽申请条件,增加房源供给,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福

利。同时,将加强公租房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租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四、租赁住房改革 深圳市将推进租赁住房改革,加强租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量,降低租金水平,提高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购房政策调整 为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深圳市政府将调整购房政策,加大限购和限售力度,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住房补贴发放 深圳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缓解家庭住房压力。具体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将根据政策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七、公积金制度改革

深圳市将推进公积金制度改革,优化公积金政策和制度设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和保障水平。通过改革,将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提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 八、房屋修缮维护 深圳市将加强对房屋修缮和维护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业主定期进行房屋修缮和维护,提高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居住质量。同时,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工作,维护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 九、住房安全监管 深圳市将加强住房安全监管,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安全。政府将加大对违法建筑、危房等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建立住房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住房安全问题。 十、政策宣传推广和服务配套提升 深圳市将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和服务配套提升工作。政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https://www.sodocs.net/doc/4c19175908.html,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 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 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 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及适用范围如下:A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B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C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D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其中《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用A、B类户型;安居型商品房和面向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A、B、C、D类户型。(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2023修正版【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21年10月1日 摘要:本文档介绍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申请条件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 1. 引言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承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 2. 定义 根据《住房保障条例》,公共租赁住房是专门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保障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低于市场租金,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3. 管理办法 3.1 租赁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方式包括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适用于低收入家庭长期居住的情况,租期通常为5年以上;短期租

赁适用于因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居住的低收入家庭,租期为半年至1年。 3.2 租金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房屋面积确定。一般采用固定比例法确定租金,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月收入和房屋面积计算出租金金额。租金调整周期为每年一次,调整幅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3 租赁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住房;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合法、合规的居住需求。 3.4 租赁申请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如下: 1. 填写预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公示; 3. 公示期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

4. 资格审查合格者,按照申请时间排序进行摇号; 5. 中签者办理租赁合同手续。 3.5 监管措施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确保其使用目的和管理要求,相关监管措施包括: - 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投诉; - 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 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低收入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满 意度。 4. 结论 本文档介绍了【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 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申请条件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详 细说明。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 住权益,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202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202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统筹城乡建设,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力争在2023年实现以下目标: 1. 建成20万套保障性住房,覆盖城乡困难群体和中低收入家庭,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 2. 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提升住房区环境品质,改造老旧小区和农村寻建,提升群众的居住品质。 3. 推进租赁住房供应,扩大租赁市场规模,加强租赁住房管理和租金调控,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 4. 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具体措施 1. 加强项目策划与选址 (1)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需求,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和建设地点。 (2)优先选择旧城改造、农村寻建和地震灾区等重点区域进行建设,满足特殊群体住房需求。 (3)加强土地调查和整理工作,确保用地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

(1)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降低购房门槛,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3)鼓励社会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3.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前期准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工程建设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3)建立住房供应和管理平台,健全住房信息公示和申请审核流程。 4.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保障性住房区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提高住房区居住品质。 (2)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注重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教育、医疗、商业等服务。 (3)加强绿化美化工作,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提升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5. 完善租赁住房市场

2023年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2023年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保障性住房的安全,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风险管理,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国家保障性住房计划下建设和运营的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限价住房等。 第三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住房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设阶段的风险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建筑规范,设计合理,结构稳定,施工质量达标。 第六条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施工安全,严禁使用违法、劣质建筑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工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做好事故预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八条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措施,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运营阶段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住房的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住房的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住房运营单位应设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的安全监督和事故应对,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住房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参与住房管理和维护,加强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制度,确保住房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公布住房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确保居民可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权益的保障。 第四章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追踪监测住房的安全状况。

2023修正版【住建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住建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一、引言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的先行者,建设工程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工期管理原则 本办法遵循以下工期管理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建设工程的工期应该合理、科学地确定,充分考虑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 2. 协调性原则:工期管理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流,提高工期计划的可行性。 四、工期管理的内容

1. 工期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工期计划,并报送给主管部门审核。工期计划应包括工程节点、里程碑、 关键工序等内容。 2. 工期控制:项目负责单位应按照工期计划,制定详细的工期 控制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3. 工期调整:在不可抗力或合约变更等情况下,项目负责单位 可以申请工期调整,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经过审批。 4. 工期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工期监督检查,发现工期延误或其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工期管理的责任主体 1. 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工期计划编制、工期控制和工期调整等 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工期监督检查。 2. 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计划进行施工,做好工期控制和管理。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向项目负责单位和 主管部门报告工期问题。 4.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期计划、监督检查工程工期,对违规 行为进行处理。 六、工期管理的处罚措施

2023年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3年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在2023年,对于深圳市的安居房政策的变化,各界关注度不断提升。作为一个关注城市发展的市民,我们有责任学习和了解这一重要政策 的变化和规定。本文将对2023年深圳市安居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一、申请条件 1. 家庭户口信息条件:根据深圳市的政策规定,2023年申请安居房的家庭应当符合深圳市的户口信息条件,即须为深圳市的合法常住户口 信息家庭。 2. 家庭收入条件:除了户口信息条件外,申请安居房的家庭还需符合 一定的家庭收入条件。具体来说,家庭月人均收入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方可申请安居房,而这一条件在2023年有可能会做出一定的调整。 3. 社会保障条件:除了家庭收入条件,申请安居房的家庭还需要符合 一定的社会保障条件。这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 险等方面的规定。 4. 住房条件:申请安居房的家庭还需符合一定的住房条件,通常是指 无住房或住房严重不足的家庭。

通过对上述申请条件的全面评估,我们不难发现,深圳市对于安居房 的申请条件着重考虑了家庭的经济状况、社会保障和住房情况等方面 的因素。这种细致的考量充分体现了深圳市政府对于居民居住需求的 重视和关爱。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资格审核:家庭首先需要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申请安 居房资格审核,需要提供相关的户口簿、收入证明、社保证明以及住 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2. 公示和摇号:经过资格审核合格的家庭,需要参加安居房的公示和 摇号环节。在公示阶段,申请人可以充分了解到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居 房的具体位置、户型和价格等信息。而在摇号环节,将根据家庭的具 体情况进行随机抽签,从而确定购房顺序。 3. 办理购房手续:在摇号确定购房顺序后,申请家庭需要按照相关规 定尽快办理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项等流程。 申请安居房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清晰,家庭可以按部就班地完成申请、公示摇号和购房手续等一系列流程。深圳市政府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核 和公平的摇号方式,确保了安居房的分配公正和透明,从而使更多的

2023年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

2023年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现“住有所居”,现结合本区实际,拟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全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因需施策,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三、保障对象 L本区城镇常住户籍人员。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本市户籍新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无房且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规定,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企业须为本区纳税企业。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优化住房保障制度专项工作专班,分管区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房产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房产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资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建集团等部门及各属地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全区住房保障专项工作。 五、保障举措 (-)保障房源体系 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市场化租赁住房, 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四类房源为基础的保障房源体系。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内空置安置房和商品房中竞配建住宅部分未售房源构成。 (二)保障方式 1.政策性扩面保障

2023年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原则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执行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本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评审工作规程,组织技术专家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撑,指导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评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实行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制,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市保障房中心建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由市级部门组织评审,安置房由区级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招拍挂形式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央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闲置低效商办项目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级部门组织评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其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其他来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级部门组织评审。区级部门难以组织评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由区政府申请将该项目移交市级评审。

三、评审流程 设计方案评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两个阶段。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在方案阶段开展。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应结合全装修样板间组织,并在施工图备案前完成,相关优化整改内容应在施工图中予以完善。 (一)优化设计 开发建设单位是规划设计的第一责任人,应优选高水平设计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依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建筑规范、建设标准(含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实行一体化、标准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和精细化水平。 (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成熟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方案评审申请。评审部门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具备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重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景观绿化、建筑单体、装配式建筑、全装修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的形式确定。 (三)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 评审通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承诺后,评审部门应及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开发建设单位同步推进方案修改和其他手续办理,并在“多规合一”综合会商意见出具前完成方案优化工作。评审部门要通过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深建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

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第六条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配建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招拍挂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位置等因素统筹把握。 第七条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监管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实施主体应当充分采纳监管主体对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见。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 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澳深合规建(2023)146号)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3年8月2日 第3/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执委会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 第四章市场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住房体系,解决在合作

区以及澳门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建成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21)3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成立合作区住房保障专责小组,统筹合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大协调、指导、监督力度。合作区住房保障专责小组由执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领导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含执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住房保障服务机构。 合作区住房保障服务机构承担合作区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监督等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规划计划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会同经济发展局、民生事务局、统计局等牵头组织开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