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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深规土〔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

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

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经核算后,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宜在单元范围内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进行建设。

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为便于规划设计和管理,可用作搬迁安置用房,优先用于土地整备、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等。

第七条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单元中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实施时序,优先安排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实施。

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但独立占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划定宗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与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规模及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的测算规则等。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可向回购主体申请核定回购价格。

第十二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规土〔〕843号---精品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深规土〔2010〕843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 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同时配建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所配类型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核算配建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位于不同类型范围的,可根据所在类型区规定范围内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八条对于土地贡献率过高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可予以适当核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出配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视条件在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中单独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 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 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 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 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正是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 (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各区(新区,下同)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制度,在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 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3.电子光盘(内含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图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更新方向的审批依据按照《关

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依据的通知》(深规土…2014?228号)执行。其中,法定图则未公示或不覆盖地区,可根据已批准的分区组团规划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发展备用地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功能合理搭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方向。发展备用地在已批法定图则中有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方向;已批法定图则未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如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具体程序参照《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但未完成整治工作的城中村区域,应按计划抓紧实施,如确需申请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的,应先行按程序撤销该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 (四)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尚未批准规划的城市更新单元,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第(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的实施内容有什么?它的亮点又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一一解答。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深规土〔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 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

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六章准入 第七章退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深建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

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第六条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配建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招拍挂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位置等因素统筹把握。 第七条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监管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实施主体应当充分采纳监管主体对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套保障性住房收购和监管协议书.docx

深圳市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 监管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制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 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甲方为宝安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职能机构,乙方为经宝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程序,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深规土规〔2016〕2号)及《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18]10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就本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事宜,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建设用地宗地编号:【】;土地性质为:【】;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准入产业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土地使用年期:【】年。 以上内容以乙方与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就本项目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第二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标准 (一)总体要求。根据本项目经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乙方应对本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不低于【】的标准进 行设置和建设;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产业园区合 理的位置规划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 产业园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 产业研发用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用户与其他产业用房用户享有同等的使用产业园区内所 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 义务。 (二)套型要求。本项目配建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套型应采用无间隔开间布局,在楼层上应整体连片.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更新也日渐成为中国城市发展的重要主题之一。城市更新在改善城市风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物理环境问题。下文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实施日期】202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二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20101010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2010-2015) 文本·图集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

目录 总则 (1) 第一章目标与策略 (3) 第一节更新目标 (3) 第二节更新策略 (4) 第二章更新方式与改造功能 (8) 第一节更新方式引导 (8) 第二节改造功能引导 (10) 第三章密度分区与城市设计 (12) 第一节密度分区指引 (12) 第二节城市设计指引 (14) 第四章配套设施与综合交通 (16) 第一节完善配套设施体系 (16) 第二节优化综合交通体系 (17) 第五章保障性住房配建 (20) 第一节配建原则 (20) 第二节配建比例 (20) 第六章近期重点地区 (22) 第一节重点地区划定 (22) 第二节分类改造指引 (22) 第七章实施机制 (25) 第一节强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管理 (25) 第二节构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26) 第三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保障体系 (26) 第四节健全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27) 第五节建立城市更新实施评估机制 (28) 附件1:近期重点地区改造指引 (29) 附件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36) 附图一:区位分析图 (63) 附图二:“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64) 附图三:“三旧”改造规划图 (65) 附图四:“三旧”改造用地功能布局图 (66) 附图五:密度分区指引图 (67) 附图六:城市设计指引图 (68) 附图七: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图 (69) 附图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图 (70) 附图九:综合交通规划布局图 (71) 附图十:保障性住房配建指引图 (72) 附图十一:近期重点地区图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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