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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

附件3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一)

(适用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

编号:

(单位名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明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凭此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按规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χχ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3.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4.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项目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参照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5.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二)

(适用城中村改造项目)

编号:

(单位名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此项目认定书不涉及城中村房屋权属问题,不作为城中村房屋确权依据;凭此认定书可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XX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城中村改造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3.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4.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 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 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 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 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https://www.sodocs.net/doc/e919009356.html,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 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 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 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及适用范围如下:A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B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C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D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其中《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用A、B类户型;安居型商品房和面向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A、B、C、D类户型。(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

附件3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一) (适用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 编号: (单位名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明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凭此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按规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支持政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χχ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主体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依法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获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税收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依申请认定项目的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直接认定项目按规定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3.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主体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4.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项目认定书持有人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主管部门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参照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5.自失效或者被注销起项目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利用项目认定书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开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无关的招商宣传等活动。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六章准入 第七章退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 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套保障性住房收购和监管协议书.docx

深圳市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 监管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制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 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甲方为宝安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职能机构,乙方为经宝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程序,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深规土规〔2016〕2号)及《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18]10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就本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事宜,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建设用地宗地编号:【】;土地性质为:【】;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准入产业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土地使用年期:【】年。 以上内容以乙方与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就本项目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第二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标准 (一)总体要求。根据本项目经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乙方应对本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不低于【】的标准进 行设置和建设;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产业园区合 理的位置规划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 产业园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 产业研发用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用户与其他产业用房用户享有同等的使用产业园区内所 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 义务。 (二)套型要求。本项目配建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套型应采用无间隔开间布局,在楼层上应整体连片.

深圳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深圳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申请人信息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__________________ -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家庭情况 - 家庭成员总人数:__________________ - 家庭成员居住情况:__________________ - 家庭年收入: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是否有购房记录: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购房记录: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申请过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资格审核 - 是否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是否具备深圳市户籍: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是否具备稳定就业或稳定经济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是否具备正当住房需求: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声明 - 我确认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如有提供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我同意深圳市政府对申请信息的审核和验证; - 我同意按照深圳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深圳市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整宗地)建设和管理协议书【模板】

深圳市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 (整宗地)建设和管理协议书 深(自持租赁)协议书〔20 〕号 甲方(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项目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为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乙方通过招拍挂竞得的(项目名称、宗地编号)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监管应按照本协议书相关要求执行。 一、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设计 该项目为整宗地建设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方案设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套数和建筑面积。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总套数不少于X套。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租赁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全年期自持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即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租赁住房不少于X套;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租赁住房不超过X套。上述户型建筑面积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2.审查程序。乙方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将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方案设计报甲方审查。甲方结合本协议书要求,对申报的方案设计出具书面意见。 (二)项目建设 该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设: 1.租赁住房应当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装修,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期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三)验收核查 该项目竣工测绘报告完成后、竣工验收备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请竣工验收,甲方根据本协议书及有关审批文件要求,对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15篇)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15篇)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15篇)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1 某某村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某某某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某某某的(清洁工)。我们结婚已二十多年了,现有一儿子,已经20岁。由于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村里再要房子。 现在听说村里可以申请经济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儿子已大了,从生活上考虑,他应有一个属于他和未来儿媳妇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申请一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非常担心,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此致 敬礼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年生,系镇居民,19某某年至2022年在某某某厂做工,2022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某某某,某某某年生,某镇某某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22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某某,现年8岁,就读于某某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某某某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某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22年8月和2022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2022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

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3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______,今年年满____岁,老家在______。我于______年毕业于 ______学院,同年进入______工作,至今已工作满____年。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父母远在老家农村,又身体不好,背井离乡的我无法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想把父母接过来照顾,又没有地方可住;再加上我已经到了晚婚的年龄,工资也不高,除了为母亲看病以外,同时还要补贴家里日常生活开销,现又物价持续上扬,房价很高,所以我无力在本市购房。女友因无房不肯领证结婚,父母为我婚姻日夜操劳,所以房子成为我们生活和结婚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和安居扎根单位的青年人,我非常高兴。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恳请领导能够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某某某 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4 我是某某村的村民,名字叫某某年龄某某性别女,现如今家中有十口人,包括父母亲二老,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妹妹,我们同聚在一栋房子里,本来全家上下老老少少共聚一堂享受着天伦之乐,可是这美好景象的背后正在被一种无形的东西所注视着,威胁这种共聚一堂的局面,我们疲惫不堪的身躯依旧坚持着,而坚持这种局面的唯一力量就是那七亩地,哥哥和嫂子也曾努力积极的四处寻找过工作,但是由于年龄偏大,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格【范本模板】

申请保障性住房收取材料明细表 乡镇(或部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要校验原件 申请人签名: 校验人签名:年月日- 0 -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一) 乡镇(或部门) 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申请人签名(摁手印):年月日 - 1 -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 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年月日- 2 -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三) 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年月日 - 3 -

太和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 本人受家庭共同申请人委托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一、已了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有关规定,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二、同意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自愿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核对家庭共同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家庭共同申请人信息资料的单位或部门,向审查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家庭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如发现家庭共同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自愿取消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自愿取消保障对象资格;享受租赁补贴的,自愿退还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实物配租的,自愿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退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同时,接受县房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共同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证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通过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向所属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并主动退出保障. 六、申请人家庭联系方式改变,要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否则,后果自负。 七、家庭共同申请人严格遵守以上承诺,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摁手印):年月日 - 4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定向配租)(深圳市2023版)

合同编号: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定向配租)示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住房主管部门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应填写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合同空格处无约定内容的,应划斜杠 3.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中签字、捺手印或盖章。采取线上签约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章。 4.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内容。合同附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承诺书 本单位已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所提交的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入住人”)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核查,入住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本单位对已履行的核查工作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承诺如下: 1.提交的材料准确、真实,不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房屋,并同意将提交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2.及时掌握入住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变化情况,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 3.己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入住人相关信息。 4.已要求入住人入住后安全使用房屋,遵守租赁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5.如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已要求入住人配合采集个人有效身份证信息、人脸信息或指纹信息,用于公共 租赁住房监管信息对比核验。 7.已要求入住人配合住房维修,并为相邻房屋维修提供便利。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知晓本合I I全部内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誉写最后一段)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年月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定向配租) 出租人(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住所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承租人(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一 电子邮箱: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租赁房屋信息 甲方将附件一《房屋明细表》所列的房屋(以下称“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一平方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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