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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和河北总冀工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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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和河北省总冀工发的通知

申华集团各单位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冀工发〔2018〕18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申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2018年7月30日

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和省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基层工会开支使用。

(二)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以及全国总工会、河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确保足额落实留成经费。

(三)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

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职工冬季健身运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材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活动需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却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要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工资未纳入本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向其发放集体福利。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可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的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苦脏累险岗位职工以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工伤等急需康复的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职工素质结合起来。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基层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

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合同咨询等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困难的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

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专兼职工会干部的10%以内,评选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

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各项开支要真实合法,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形式确定。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审批手续齐全,签领规范到位,要附本人签名的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落实财务公开,基层工会经费开支情况要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慰问活动发生的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发生的慰问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发放的奖励支出,以及基层工会列支行政不能承担的办公费、差旅费,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在“业务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使用方向。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线标准,基层工会应在标准内执行,补得擅自突破。基层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各项支出范围,明确具体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报主管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工办发〔2014〕30号)、《关于转发全总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字〔2014〕82号)、《河北省总工会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冀工发〔2015〕6号)、《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工发〔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

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

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

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省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全总

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总工发[2007]41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12.11 【实施日期】200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7年12月11日总工发[2007]41号) 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依法履行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把工会经审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了弘扬先进、学习先进,推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开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表彰99个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151个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工作者。 中华全国总工会号召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认真落实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维护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法纪、政策、制

度、规定,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推动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搞好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会工作全局中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作用。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附件1 全国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国网通集团工会北京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海淀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天津市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天津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河北省 河北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石家庄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唐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工会经审委工作报告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我代表社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经费审查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在区总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加强经审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 加大审查监督工作力度。 一、五年来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意见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财务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五年来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针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贯彻“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工作原则,使工会经费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结余。 经审议,五年来乡工会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工作管理,并能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漏拨和欠拨经费的现象,使拨交经费数额逐年稳步增长,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合理调配经费,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储备了一定的经费,为工会更

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加强核算,建立了三级帐目管理,做到了帐证、帐表、帐帐相符,经费收支帐务清楚、真实,财务核算工作符合规定。 为了更好实现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目标,在已经有了必要经费结余储备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社区工会今后要适当扩大职工活动费和工会业务费的支出比例,关注热点,活跃基层,培育典型,加大重点工作的投入,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为工会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保证必要的经费结余储备,以防风险。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 五年来,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经审监督工作。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加大经审监督力度,加强工会廉政建设,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在工会整体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审工作机制 工会经审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财务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加强经审组织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经审干部,是搞好经审工作的基础。五年来,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要求基层工会经审会做到“三同时”,即在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要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经审委员退休、调离时做到及时增补委员,

全国总工会职能介绍

全国总工会职能介绍 北京人事考试网: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2019年整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 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 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 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 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 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 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 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全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8]4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08]41号 (2008年6月24日) 产业工会是由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职工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在促进产业改革发展、协调产业劳动关系和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职工队伍结构和成分发生深刻变化,这些经济和社会

的深刻变革,为产业改革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同时,也使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产业之间、不同职工群体之间利益的差异性日益扩大,迫切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认真总结产业工会工作实践经验,切实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产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是推动产业改革发展、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产业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和自主创新道路,优化产业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产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产业工会发挥熟悉产业、贴近企业和联系职工的优势,积极参与产业规划、政策和劳动标准的研究制定,组织职工开展经济技术创新等建功立业活动,团结动员职工推进本产业改革发展。产业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主体,不同产业职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产业工会充分表达本产业职工的利益诉求,维护本产业职工的特殊权益,推动解决本产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是推进工会整体工作的需要。产业工会工作是工会整体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事关工会工作全局。多年来,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产业工会在推进产业发展、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完成工会工作各项任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推进工会整体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

【工作报告】总工会换届工作报告

总工会换届工作报告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工作大局,也是工会工作的主题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党的十七大精神,是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各级工会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不断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活动引向深入,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 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引导职工建功立业。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丰富创争内容,完善考核办法,培养选树典型,激发职工的学习创新热情,引导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推动企业形成培训、考核、使用相衔接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加快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大力推进职工书屋建设,改善职工学习环境。5内,在现有职工文化阵地的基础上,以企业为重点,集中力量建设职工书屋40个,其中建成省级职工书屋示范点2个、市级示范点8个。积极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要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推动职工建功立业。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以增强科技含量、拓宽竞赛领域、扩大参赛面为基本要求,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工种的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在广大职工中进一步掀起学技术、比技能、创一流的热潮。恢复和健全技协组织,深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引导职工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努力促进经济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

全国总工会关于员工福利的最新规定

全国总工会关于员工福利的最新规定 年终岁尾,你是不是老早就翘首期盼着单位能发些福利?今天,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做出新规:基层工会除了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外,还首次明确提出职工婚丧嫁娶等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的各项开支做了全面、细致具体的规定。其中,工会经费可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主要在四个方面: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办法》也对基层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哪些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

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009年7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推动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切实明确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女职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团结和 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促进企业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三)认真把握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女职工素质,调动女职工参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愿望和诉求,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四)努力实现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业中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探索创新组建形式。建 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五)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在筹备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同时提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

2014全国总工会书目(精)

2014年工会图书、音像图片总书目 (其中带★为最新图书) 一、新编工会业务培训丛书(16分册/套,总定价:570元) 序号书名出版社作者规格定价1《新编工会主席岗位培训教程》★中央文献宋敬湧大32开39元2《新任工会干部基础知识辅导百问》★中央文献潘泰萍/李俊林大32开29元3《新编工会干部业务培训教程》★中央文献武玉芳/任鲁萍大32开29元4《工会干部必备素质能力与工作方法教程》★中央文献陆明大32开29元5《怎样当好职工代表》★中央文献宋敬湧大32开29元 6《怎样做好工会小组工作》★中央文献戴文宪大32开29元7《新编工会组建与换届选举操作指南》★中央文献张宝刚大32开39元8《新编工会“建家”工作实务指南》★中央文献李军燕大32开39元9《怎样做好非公企业工会工作》★中央文献朱超大32开29元10《工会怎样做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中央文献许晓军大32开29元11《新编工会女职工工作实务培训教程》★中央文献郭凤萍大32开29元12《新编工会劳动保护与监督检查实务教程》★中央文献王一平大32开29元13《新编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实务教程》★中央文献潘泰萍/李俊林大32开29元14《新编职代会与工代会实务操作指南》★中央文献戴文宪大32开39元15《新编工会业务知识实用全书》★中央文献万群定大32开39元16《新编工会常用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资料精编》★中央文献本书编委会大32开85元 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学习用书 序号书名出版社作者规格定价 1《新编职工工作学习读本》 ——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读本★ 人民日报本书编写组大32开28元 2《新编职工工作学习问答》 ——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及基础知识问答★ 人民日报本书编写组大32开10元 3《新编职工法规学习读本》 ——《中国工会章程》学习辅导读本★ 人民日报本书编写组大32开28元 4《新编职工法规学习问答》 ——<中国工会章程>及基础知识问答(附《工会法》★ 人民日报本书编写组大32开10元 5《职工重要法规文件资料汇编》 ——中国工会十六大重要文件资料汇编★ 人民日报本书编写组大32开20元 6《<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单行本)★民主法制全国人大法制办大32开8元 三、工会专家大讲堂 (互动式、高清DVD视频讲座、中文字幕) 序号光盘名称出版社主讲人/主持人规格及 时间 定价 (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

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 主席陈云1948.10-1953.05 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 朱学范1948.08-1953.05 刘宁一1948.08-195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 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 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 刘长胜1953.05-1957.12 朱学范1953.05-1957.12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 刘宁一1953.05-1957.12 许之桢1953.05-1957.12 陈少敏1953.05-1957.12 李颉伯1953.05-1957.12 刘子久1953.05-1957.12 栗再温1953.05-1957.12 董昕1953.05-1957.1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宁一1958.08-1966.05 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 朱学范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陈少敏1957.12-1966.05 李颉伯1958.08-1962.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康永和1966.03-1966.05 顾大椿1966.03-1966.05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长胜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栗再温1957.12-1962.12 董昕1957.12-1958.08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届主席: 1921年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第一个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合法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总部设在上海。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上海当局查封,李启汉被捕。同年8月,由上海迁至北京,改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1923年“二?七”惨案后,又由北京迁回上海。同年6月,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撤销。(中央编办管理)。 1922年5月1日至6日,中国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称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到会代表162人。大会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中央工人部--中央职工部-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1924年5月15日,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成立,邓中夏任中共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1925年1月22日,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五大后,中央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称中央工人部。1931年1月,中央工人部改称中央职工部。19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职工部取消。1936年1月,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恢复。1941年1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成立。邓发为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1943年3月16日-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青年运动委员会合并到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邓发仍任书记,民运委员会下辖中央妇委、中央职工委员会和中央青委。1945年8月, 中共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撤销。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名中共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邓中夏 1924.5.15-1925.01 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张国焘 1925.01.22-1927.05 中央职工运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7b14811554.html, 2007-7-9 workerres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是工会多年坚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促进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建设,全总决定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现有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基本状况,拟选择一批地理位置适合、设施条件和管理服务较好的疗休养院所作为劳模疗休养基地。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分批进行验收、命名 和挂牌,第一批设立10个基地。 二、劳模疗休养基地要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的地区。基地要实现园林化,要有较强的接待能力和较好的疗休养设施,具备良好的标准客房和娱乐、休闲等配套条件,床位在150个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质量较高的疗休养服务和身体健康检查服务。疗休养院所未实行托管、整体出租与承包和改变服务方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于2004年9月底之前,将设立劳模疗休养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标准的相关材料,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会疗休养院进行审核、报批,经批准后配挂统一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匾牌 四、所在地工会要对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组织自查和互查,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因管理不善接待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因接待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劳模疗休养基地资格。 五、各地工会应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到工会疗休养院所进行疗休养活动。同时,在资金和物质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支持和帮助疗休养院所特别是劳模疗休养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为劳动模范和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疗休养服务的水平。 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验收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开放分类:中国制度国家机关地理政治组织经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目录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6 历届主席 7 相关内容 8 工资集体协商制中华全国总工会- 概述 会徽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历史沿革 旧中华全国总工会大楼爆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特立任总部主任。1922年7月迁到北京后,邓中夏任总部主任。

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173余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余万人。会议决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全国工人团体的总通讯机关,并由它负责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其中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规定了筹备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方法和步骤。 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有组织工人5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信祝贺。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选举产生了全总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正式成立。选出全总第二届执委会委员25名,林伟民当选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民当选副委员长,邓中夏任中共全总党团书记。 1926年5月1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502人,代表有组织工人12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祝词。选出全总第三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补执委17名,苏兆征当选委员长,项英当选副委员长,刘少奇当选秘书长。1926年9月,全总在汉口设办事处。1927年2月,全总机关由广州迁到汉口,在广州设办事处。1927年6月19日至28日,在汉口召开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420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0余万人。陈独秀代表中共中央致词。选出全总第四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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