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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垫资铁路建设现象普遍

高利贷垫资铁路建设现象普遍

高利贷垫资铁路建设现象普遍

关于云桂高铁拖欠工程款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被欠款的一些施工队再爆料:因垫付资金而去借高利贷的施工队远不止他们一家,报道中所提到的承建11 个标段的施工队伍都或多或少存在此现象。

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由于各施工队资质不一,融资能力各异,因此以高利贷垫资铁路建设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存在,在正常账期内,资金尚能够周转;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矛盾就会暴露。

借高利贷垫资都是在赌政策,相信两三个月内宏观调控会出现变化,银行开闸放水,国有企业能拿到足够的贷款偿付欠款。上述李姓负责人这样解释当初借高利贷的小算盘。

但是,当铁道部真正开始偿债之路时,脆弱的高利贷链条就能够化险为夷吗?

积重难返

11 月9 日,刚刚再次发债融资300 亿元的铁道部传出再次还债的消息: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再次收到铁道部还款总计233 亿元。

同一天,上述李姓负责人依然滞留河南洛阳讨要工程欠款。

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产出,只有开支。在洛阳吃饭住店的开销太大了,再加上每天都在增加的高利贷利息,假如业主方面再不把欠我们的钱结清,真的扛不下去了。李姓负责人在电话里说。

据了解,而双方争议的焦点依然是高利贷垫资部分的利息,按照施工队核算的利息是1400 多万元,而业主方只承认银行贷款利息,双方数目相差巨大。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高利贷经济及其风险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快步跟进,经济发展所需的融资业务不断扩大,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地下钱庄便死灰复燃了。高利贷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寄生经济,它的出现有其必然的条件,但它对生产经营起破坏作用,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震荡,妨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还易于形成许多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我们对其存在给予合理性解释,对其采取适当的疏导、鼓励、打击和堵塞等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高利贷;寄生经济;危害;规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一个沉寂多年的、曾经是臭名昭著的词汇,如今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客,那就是高利贷。如今,高利贷可以说遍布中国大地,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都有其活跃的身影,甚至形成一种经济现象,被人们誉为高利贷经济。时下,由于高利贷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高利贷的关注和热议,对高利贷经济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分析评价,赞扬的有,批评的有,宽容的还有,莫衷一是。笔者也试图以自己的视角对高利贷经济现象加以分析。 一、高利贷的特征及其本质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的最突出特征就是高额利息。多高的年利率才算是高利贷,这便有了分歧。统一的认识是划一个标准,正如我们今天所规定的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便称之为高利贷。我国创下的年利率180%勺高利贷,不能不说是一个 记录,有几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有这样高?值得研究。 其次,从高利贷产生的时段和其借贷的内容来看,高利贷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必须而借贷,借钱、借粮、借物等,目的自然是生活、看病等。从一开始,高利贷就非常阴险,以占有社会财富为目的,专门瞄准社会弱势群体吮吸其不充沛的血液,不是用于创造社会财富,不是助推生产发展。 再次,高利贷是地下交易,不具有合法身份和公开透明的程序。 由于地下交易,所以,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综合以上几个特征,我们可以将高利贷的本质定义为寄生性质。 它的高额利率已经远超社会平均利润率,不仅吸干了社会生产的血,还嗜其

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第5卷第2期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r01.5No.22003年6月JoI瓜NAI,oFGIHzHOUUNⅣERSITYoF砥删oGY(S0c融Scie嘁Edit疏)(伽&嘲1y)Ju舱.2003析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现象 邓廷梅 (贵州工业大学会计系,贵州贵阳550003) 摘要:贵州农村高利贷现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存在和发展必然对农村形成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才能使农民自觉抵制高利贷。 关键词:贵州省;农村;高利贷;治理 中图分类号:确32.4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0509(2003)02—0029—03 人世是新千年之首中国的一件大事,自此,中国国内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一系列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将执行大幅度削减关税和主动撤消非关税壁垒等m的规则,我国金融市场面对资本雄厚的外 来竞争者不断涌人的竞争环境。怎样完善自己以求得生存和发展是当务之急,而如何治理对金融体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农村高利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笔者在贵州省范围内进行了有关调查和研究,采取多种方式,深入重点地区的农村村、组,了解到了一些情况,也反映出一些需要深思和解决的问题。 一、高利贷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如2001年盘县保田镇甘河、格子两村,有1300余户农户,当年借过高利贷的有700户,占比达50%左右;德江县蚱鱼村,有134户农户,借有高利贷的有33户,占比达24.6%,倒流水村有农户92户,只有5户未借款,借款户占比达94.6%;务川县石朝管理区高利贷借款户达164户,借款本息高达83.93万元;遵义县堰河村也是高利贷发生较多的村,80%的农户发生过高利借贷行为。贵州省内其他地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二、高利贷的表现形式 收稿日期:2003—02—20 高利贷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通过借贷行为收取高额利息的盘剥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非法敛财。从调查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贵州省农村高利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放贷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之间相互借贷,这是民间高息借贷最为普遍的形式,通过熟人、朋友、亲友介绍后,借贷双方自行商定期限、利率,放贷时一般不直接写明利率,只将本金加上到期利息作为借款金额由借款人写进借条,或借款时先预扣利息,只将本金扣除利息后的净额交给借款人;二是少数不法分子以“打会”(又称之为“约会”)方式变相吸收存款,再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息放贷,该活动一般由“会首”组织进行,通过吸收会员并缴纳会费,金额数十元到千元不等;兰是互助储金会和股金服务部,通过入股形式吸收存款,再以盈利为目的高进高出发放贷款。除此之外,借钱还物、借物还物、借物还钱等放贷方式也都有发生。 (二)期限和利率。高利贷的借款人一般均是急需用钱而无其他来源者,故贷款时间大都比较短,大部分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1年;利息均以月计付,低的3%,高的达到30%,大部分为5%~8%。有的放贷者还实行利滚利,以月利率8%的高利贷为例,如借现金1000元,一个月期满后要偿还放贷人1080元,到期不能归还,第二个月者以1080元为基数计息,以此类推,如一年之后才还款,累本息将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高利贷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一般的高利贷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刑法中规定了一个相关的罪名:高利转贷罪。 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广西金融研究 JournalofGuangxiFinancialResearch No.6,2007 GeneralNo.410 2007年第6期(总410期) 摘 要:目前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大、 逐渐走向公开、借贷利息畸高、讨债手段凶残等新的特点。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障制度落后、生产资金稀缺、赌博之风盛行、监督机制欠佳,以及失业者的无奈等。高利贷有帮助很多急需资金者解决燃眉之急的正功能,但其负功能是主要的。因此,必须加强治理和引导,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正功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借款;贷款;正功能;负功能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52(2007)6-0038-04 收稿日期:2007-04-01 作者简介:谢俊贵(1958-),男,湖南醴陵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周华容(1979-),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5级研究生。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谢俊贵 周华容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一、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高利贷在解放后一度销声匿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多元化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民间高利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又活跃起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高利贷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 一方面,高利贷借贷从农村逐渐扩展到城镇。高利贷现象以往主要发生在农村,这类高利贷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现在借贷已从农村扩展到城镇,借款用途除了用于生活消费还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另一方面,高利贷借贷由原来的个人贷给个人发展到个人、企业(单位)、团体之间相互借贷。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寻求保护伞,一些企业故意千方百计找当地重要国家公职人员借高利贷;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积蓄、“灰色”收入,或借或摞其就职单位的钱作本钱,以其职务权利作保障,使得借贷双方“互惠互利”;也有一些单位领导不是为自己个人而是为其单位谋“福利”,利用公款放高利贷,有时解了别人的燃眉之急,得了个双面“顺水人情”。与此对应的是,有些单位、机构人员冗多,入不敷出,为了发工资、 奖金,连年外借高利贷;一些公安干警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当铺等合伙经营发放高利贷。这种高利贷涉及范围的扩大 化,实际上也使得借贷双方主体复杂化。 (二)从隐蔽逐渐走向公开 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高利贷的借贷活动往往不被人十分看好,高利贷的借贷双方,出于财不露白、保全面子或者信任关系,借贷行为通常都较为隐蔽。高利贷借贷要么在相识者之间进行,要么在相邻者之间进行。总之,以前的高利贷借贷活动多是暗中进行的。当今的人们已对钱的问题不再避讳,即使是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因而现在的高利贷现象已经从隐蔽走向公开。尤其在当代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利用媒体的意识越来越强,在高利贷借贷活动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开始利用各种方式打高利贷借贷广告,他们或是在电线杆或过往人群较多地段贴小广告,或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是利用报纸、网络,或是直接托人或雇人在繁华地段给行人发递或进入居住区挨家挨户投送传单“广而告之” ,公开进行高利贷借贷活动。(三)从小量逐渐走向大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而民间资金需求量也日益增大。这一情况,反映在民间高利贷借贷的问题上,便是造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盘子”越做越大。据调查,当前,在我国的某些地方,民间高利贷借贷金额规模三、四位数的已属“小打小闹”,几十万已是司空见 38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朱骏 2013-07-10 20:2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是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入罪,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文将从民间高利贷的定义界定入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说明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非罪化的观点。 【关键词】高利贷;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性 一、引言:从一则案例展开 案例:2010年11月26日,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宣判放高利贷涉罪第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2.5%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办理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09万元。其间,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非法放贷,负责存、取款、催款、诉讼及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买卖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告人邵某则带领、指使彭某、陈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本案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类似于引言中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在我国呈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受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加,而各大媒体也报导出许多冠以“首例”的高利贷案件。上述案例虽然将严重的高利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否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司法界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过上网检索相关的信息,可以发现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民间高利贷严重诱发了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归入这一条款进行定罪,现实中这种案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媒体的报导之中。第二种趋向是,包括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一些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把发放民间高利贷的行为犯罪化。这两种倾向,虽然都主张民间高利贷犯罪化,但实际上存在重

高利贷分析(1)

浅谈目前社会高利贷现象存在与对策 最近当人们打开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等传媒工具,有关因民间借款、高利贷而产生的各类新闻层出不穷,颇有全民放贷的味道。笔者摘录了其中几条: 新华网新闻2011年9月28日透露:温州市再发生两起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跳楼的事件。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两位企业主均为当地鞋厂老板,欠债上亿; 网易新闻2011年11月8日透露:曾是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秦淮支行的信贷员蔡磊,圈走客户何某2000多万元巨款,不知所踪。据记者从权威渠道证实,蔡磊是一名隐匿于银行体系内的高利贷操盘手,初步调查显示,其涉及金额达到了以亿计的规模; 搜狐财经2011年11月10日透露:建设银行丹阳市丹金分理处行长圈走当地一家大型企业(当地最大企业之一)1000万元资金出逃,目前这笔钱有血本无归的可能。据知情人士称,此行长在建行工作期间,利用资源便利,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其他民间借贷等,与当地企业和民间借贷网络都很熟悉;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并且,温州市大约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 内蒙古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规模有2000亿元以上,且最高年利率普遍在60%以上;

被外界戏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中小企业众多,特别是地产企业,据当地不完全统计,该地资金需求量的激增导致高利贷民间融资占全县民间融资规模的85%以上,约20亿元; 常武地区知名老企业天香集团,因不堪重负,最近已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据悉,其中涉及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负债6500万元…… 笔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目前常武地区高利贷短期融资利率月息达到60‰以上,也就是一百万一天要付2000元以上的利息,超短期借款(1-2天)甚至达到月息90‰的水平。受高利趋使,一些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暗地向社会普通百姓吸收资金用于高利放贷,而一些经营较好又有闲散资金的企业老总索性直接做起了高利贷生意,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流入高利贷市场。但是受到高利诱惑的善良的百姓们并不知道因为很少有经营者的利润可以覆盖如此之高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放贷者很少是专业的金融信贷人员,不能准确判别企业的风险点,无法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获得企业的负债信息,放贷类似于赌博心态,所以如此具大的收益后面埋伏着具大的风险,随时都有血本无归的可能。就在前几天,笔者原单位的一位客户打电话给笔者,咨询一笔拆迁资金的投资方案,笔者综合考虑了目前市场上投资品种、该客户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配置一些贵金属类理财产品以及一些债券类和票据类理财产品,当客户得知年综合收益率在6%左右时,不屑一顾地回答收益太低,称还是借给那放水钱(高利贷)的,月息最少3分以上。要知道该客户只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平时特别节约,这笔拆迁资金是她后半生的生活依靠,如果……笔者

如何处理班级学生放高利贷现象(王雁霜)

班主任论坛发言稿 班级中,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偶尔进行经济上的援助也未尝不可。但是,时至今日这种本应是仗义相助的正能量行为却变了味。你会发现班级里借钱的与被借的总是那么几个人。甚至演变成“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的恶性行为。这种现象,我们作为班主任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且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遏制这种不正之风。在思考如何做之前,我们当要分析是什么催生了这些行为,才能对症下药。析原因: 我们可以从借方与被借方两方面来进行分析。从借方来说,仔细观察他们不难发现,每大周的零花钱与借来的钱多半流入了小卖部、夜宵店。这些同学零花钱给的本来就不多,但嘴巴实在又太馋,借了第一次以后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为还补亏空,还会借了东家还西家,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甚至有的时候其他同学不借,会进行利诱,主动提出还钱时会多还一些,最高的多还50%。这是“高利贷”产生的一个成因。 从被借方来说,这些同学大都零花钱富足,而且返校时零食也带的很充足。已从“温饱生活”过渡到“小康社会”。一大周结束,零花钱甚至还未花完。品性相对较好的,会慷慨无私的援助其他同学,并且是长时期提供经济援助;而个性较强势,平时就有恃强凌弱行为,歪脑筋比较多的就会放“高利贷”。 至于更为恶性的“敲诈勒索”现象,据得知多为“团伙作案”。这些同学形成一个小团体专向本班甚至是他班“逆来顺受”的同学下手,威胁恐吓或武力胁迫。遭勒索的同学以及知道这一情况的同学都是敢怒不敢言。这一行为,给学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如何做: 1、如果钱够花,或花不出去,自然就不会去借。所以应严格控制吃零食现象, 对于购买夜宵也要严格把关,不能放任自流。每大周限定时间与次数,我们班严禁私自购买夜宵,都是我同意后一起购买。一大周吃夜宵的次数不会超过五次。一般都是当天班级整体表现较好,会当作奖励吃一次夜宵。至于零食,教室是绝对不允许吃零食的。学生一般会午餐后去买,但我严格规定了进寝室时间,绝对不能比我后到,就本班而言中午买零食现象比较少。像学生爱吃的麻辣制品,严格禁食。一旦发现,全部当面扔进垃圾桶,并且剥夺这一大周吃零食的权利。 2、适当的教会学生理财,合理分配这一大周的零花钱,也可以把钱存在我这里。 当然对于那些零花钱超标,不怎么让我放心的,我都是强制性代为保管。我反复强调,不要前几天过皇帝的生活,后几天过乞丐的日子。保证每天都有零花钱。而且一定要告诉学生什么叫尊严,不到忍无可忍的时候,不要因为“馋”而去借钱。如果真的需要购买学习用品,完全可以来找我借。 3、事先与家长沟通好,原则上每大周零花钱不要超过50元。我会告诉家长如果 担心孩子钱不够,可以存我这里,以备孩子的不时之需。尤其对于那些常年在外工作,孩子让爷爷奶奶抚养的家长们。虽然对班主任而言又多了一副担子,但效果还是有的。 4、对于放高利贷、团伙作案、性质恶劣的学生,一定要调查清楚有哪些人涉案、 事件到了什么程度。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一般是不见棺材不落泪。 在调查时一定要逐个击破,挨个单独谈话。必要时用纸笔将每个人说的话记录下来。如果以一对多,获得的信息多半不具价值。要和这些同学强调事件

民间高利贷案例

民间高利贷案例 【篇一:民间高利贷案例】 导读:2015年8月12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 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 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0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 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 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 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 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 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 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 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 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 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 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 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 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 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 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高利贷被我们称为“驴打滚”,因为高利贷开始在我们农村不断显现,农民因为生活所迫而借高利贷,偿还高利贷也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为了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性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问相关问题,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取得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随机抽样入户问卷调查 三、调查结果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34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私人借款占%,其他占%.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高利贷属于不合法的现象,但是农民又离不开它。我们经过这段时间的调查,并走访了一些相关的金融单位,得到的结论:(1)从货币政策来说2011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造成供需失衡加速(2)银行业的资产增值能力不及民间资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的收益率较低,甚至处于负利率状态,而民间借贷极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3)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各家银行依然比较偏爱大型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国家收紧信贷趋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重。(3)由于资金的价格、供应量应该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所以民间借贷较好地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需求。(4)利率下调。随着近几年利率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使有一定积蓄的农民放弃储蓄存款。(5)从农民生活

高利贷借款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高利贷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高利贷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全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 高利贷人(乙方)(全称) xxx高利贷公司______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1、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rmb_____) 2、高利贷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 4、高利贷利率:本高利贷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高利贷利率执行。 5、高利贷的支取:本次高利贷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 6、高利贷的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高利贷期限内,即分别在_____年至____年的____月 ____日按期向乙方支付当季或当年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当年利息。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一、高利贷有什么社会风险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

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高利贷被我们称为“驴打滚”,因为高利贷开始在我们农村不断显现,农民因为生活所迫而借高利贷,偿还高利贷也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为了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性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问相关问题,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取得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随机抽样入户问卷调查 三、调查结果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

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34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高利贷属于不合法的现象,但是农民又离不开它。我们经过这段时间的调查,并走访了一些相关的金融单位,得到的结论:(1)从货币政策来说2011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造成

高利贷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江苏法制报/2009年/3月/9日/第006版 法学纵横 高利贷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扬州市公安局陈红梅 当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贷款门槛高,使群众贷款难,而存款利息低又促使民间资本寻找投资渠道,导致民间融资日趋活跃。高利贷是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但对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影响,而且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各类刑事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在一定区域形成黑恶势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一、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 1、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事件。一是易引发治安案件及群体性事件。“高利贷”行为人眼看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债务,索性卷款潜逃,溜之大吉。终会导致急于要钱的债权人集中对庄家的住宅、财物等进行冲、砸、抢,甚至发生伤人事件,将事态扩大成群体性事件。二是易引发刑事案件。由于高利贷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取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使用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甚至动用黑社会组织逼债,极易引发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 2、长期的高利贷极易产生黑恶势力。高利放贷者往往纠集一帮胆大且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负责追要欠款,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贷人,便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有形成黑恶势力团伙之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3、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在银行贷款方面存在门槛过高、手续过多等弊端,合法筹资渠道的不通畅迫使一些个人和单位以高于银行几倍、几十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贷。虽然高利贷有时确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应采取的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涉及“高利贷”的犯罪。对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以及职务犯罪获取资金放“高利贷”的,采取非法手段索债逼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针对具体情况,快速反应,先期介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因“高利贷”所引发的犯罪。一是针对发放高利贷者,可以考虑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二是针对发放高利贷人资金来源的不同情况,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三是针对追讨债务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可以涉嫌赌博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 2、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取缔“高利贷”不法活动。“高利贷”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人民银行是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业务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和金融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发现“高利贷”苗头和信息,及时取缔“高利贷”不法活动。 3、金融机构要降低放贷门槛。针对小企业由于经营而借高利贷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金融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论证可行性以及确认资信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门槛,在贷款政策上予以宽松的环境。 4、多方协作,共同清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高利贷”问题由于牵涉群众多,涉及面广,加之账目不清,往往处置困难。如损失大,影响恶劣,更是难以收场。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人行、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清理取

现代高利贷现象解析

2007年9月第4卷第9期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Sep.2007Vol.4No.9 现代高利贷现象解析 李喜云 (武汉科技大学外语外事职业学院,湖北武汉430083) 摘 要: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新中国成立之前,高利贷 在民间借贷中一直扮演着霸主角色。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理论上高利贷现象也应该消失。然而,在银行家数越来越多以及各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如牛毛的现代社会,高利贷却依然存在着。本文通过对现代高利贷现象的分析,阐述了现代高利贷的参与者、存在原因及社会影响,并提出了减少高利贷危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利贷;社会影响;存在原因;对策 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当前,全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除了经济条件落后、资金匮乏的农村,城市的高利贷也从没有灭绝。看来现代银行作为高利贷的掘墓人,作用发挥得并不太彻底。 一、高利贷之借与贷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没有太多改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我们可以把借高利贷者的消费归纳为以下几种:(1)天灾人祸导致食不裹腹时,只好借贷。(2)疾病治疗。由于经济条件差,平时缺乏对身体的必要保养,再加之长年的辛苦劳作,往往导致严重疾病的发生,而治疗所需费用又是一般家庭所不能负担的,此时就需要高利贷的支援。(3)婚丧嫁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苦的人们也一定要体体面面,而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借贷者往往在礼仪准备期间借贷,等礼仪完成收到礼钱后再还款。(4)子女学费。农民亲身体验无知识的苦处,意识到教育的重要,因此希望子女努力学习,而目前昂贵的学费实非农民所能承受,高利贷成为主要来源。(5)偿还旧债。那些只能靠天吃饭的贫困山区农民,有时没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然而,出于信用考虑,借贷者一般采用的办法是借一笔新债以还旧债,因为如果借贷者赖帐不还的话,他就再也难以获得任何借贷。(6)农业投入或日常家用。为了正常生产,少不了农具购买、牲畜、化肥等农业必须投入。但由于收入少,贷款又困难,只好求助高利贷。甚至特别贫苦者就连一般日常家用品都购买不起,也要借贷。另外还有些人借高利贷是用于非法赌博等其他方面。在城市,同样也有很多是因为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去借高利贷。 在经济市场化、各类个体商户、小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高利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434家民营企业融资 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4%民企的部分流动资金来自高利贷,其中有近1%企业流动资金中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的。农村中有些高利贷也有生产性,比如为了满足向非农业过渡,如外出打工、 做小本买卖等所需资本。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10—20%之间;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500%之间,甚至更高;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 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二、高利贷存在的原因 目前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民间借贷甚至一些地下高利贷就有市场。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他们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对农村来说,由于各国有银行相继退出县域领域,只有信用合作社可以提供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经对近2000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加上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他们 37??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高利贷现状的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开会座谈,借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进门串户用谈家常的方式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由被调查者按要求将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然后统一收回分析研究,为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调查结果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23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买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通过深入农户与农民的谈心和沟通得知,极个别地方也存在放贷者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上门扣押东西、强行追讨等行为,借贷者因躲“债”而举家外出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不利于农村信用环境的好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调查分析 (1).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 1、民众日益增长的借贷需求是“民间高利借贷”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农村、城镇地区民众发展生产,特别是从事二、三产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生产规模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通过向农村信用社正常借款或向亲朋好友借款,难以满足其投资所需。 2、受利益驱动,谋求更高的利息。少数借高利贷者由于致富心切,为了赚大钱,不管利息多高、风险多大,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放高利贷者借款。而放高利贷者为了牟取暴利,积极筹资放贷。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摘要 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是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入罪,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文将从民间高利贷的定义界定入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说明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非罪化的观点。 关键词:高利贷、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性 一、引言:从一则案例展开 案例:20XX年11月26日,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宣判放高利贷涉罪第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办理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万元。其间,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非法放贷,负责存、取款、催款、诉讼及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买卖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告人邵某则带领、指使彭某、陈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本案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类似于引言中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在我国呈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受20XX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加,而各大媒体也报导出许多冠以”首例”的高利贷案件。上述案例虽然将严重的高利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是否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司法界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过上检索相民间高利贷严重诱发了社会治安问,一种倾向是:可以发现有两种倾向,关的信息 题,应当予以打击。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归入这一条款进行定罪,现实中这种案例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媒体的报导之中。第二种趋向是,包括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一些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把发放民间高利贷的行为犯罪化。这两种倾向,虽然都主张民间高利贷犯罪化,但实际上存在重大分歧,即前一种倾向是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即可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直接按非法经营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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