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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号】津交发〔2019〕132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19〕132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有效缓解公交集团债务风险,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拟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包含:《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及《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经市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019年9月5日

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为科学核定纳入我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激励公交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激励性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用于核定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集团)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营计划、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计划外开辟新线路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核定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不含“村村通客车”线路)。

二、术语和定义

(一)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能耗费、保修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租赁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二)人员工资。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的所有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三)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四)能耗费。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消耗的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支出。

(五)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六)轮胎费。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七)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三者险、客座险等保险的支出。

(八)事故损失费。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净支出,需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

(九)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

(十)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场站租赁等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保洁费、保安费、停车费、水电费、点钞费、残币清点费等。

(十二)乘务管理人员费用。是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交集团招录、使用、监管的公交车乘务管理人员所需的,并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补贴费用。

(十三)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取暖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十四)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所产生的各类税金及附加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十五)核定运营里程。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并认定的运营里程,包括计划内运营里程、政府指令性任务里程和计划外新辟线路运营里程。核定运营里程计算公式为:

核定运营里程=计划内运营里程+政府指令性任务里程+计划外新辟线路运营里程

(十六)计划内运营里程。是指公交企业根据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发生的运营里程,计划内运营里程核定公式为:

计划内运营里程=(核定载客里程/计划载客里程)×计划运营里程

其中:核定载客里程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GPS数据为基础考核确定的计划内载客里程。核定载客里程超过计划载客里程105%的部分不予认定。

计划载客里程是指规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确定的计划载客总里程。

计划运营里程是指规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确定的计划运营总里程。

(十七)政府指令性任务里程。是指规制年度内公交企业执行政府临时性指令任务产生的运营里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十八)计划外新开线路运营里程。是指在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外由于特殊情况新辟线路所产生的运营里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三、运营成本核定方法

(一)人员工资的核定

人员工资=驾驶员工资总额+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驾驶员工资总额

根据驾驶员人车比、平均运营车辆数、驾驶员工资水平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公交企业实际支出的驾驶员工资总额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的驾驶员工资总额超出上限的,按照上限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核定公式为:

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驾驶员人车比×线路配车总数×驾驶员人均工资标准其中:驾驶员人车比暂定为1.8人/辆;线路配车总数是指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确定的线路配车数总和,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确定具体配车数量,2019年配车数量暂定为6400部;驾驶员人均工资标准为规制年度上一年天津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6.5%。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以2017年监审数3.96亿元为基数,每年上浮3%进行核定。

(二)工资性支出的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人社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职工福利费、工会

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核定。

(三)能耗费的核定

能耗费按照燃料类型分别进行核定。

柴油费

柴油费按照柴油车平均单耗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和柴油单价核定柴油费上限。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柴油费上限核定公式为:

柴油费上限=柴油车单耗标准×核定柴油车(含油电混合车)运营里程×柴油单价

其中:柴油车平均单耗标准暂定为28升/百公里,柴油单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据实核定。

天然气费

天然气费按照天然气车平均单耗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和天然气单价核定天然气费上限。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天然气费上限核定公式为:

天然气费上限=天然气车单耗标准×核定天然气车运营里程×天然气单价

其中:天然气车平均单耗标准暂定26公斤/百公里,天然气单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据实核定。

电力费

电力费按照纯电动车平均单耗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和充电单价核定电力费上限。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电力费上限核定公式为:

电力费上限=纯电动车单耗标准×核定纯电动车运营里程×充电单价

其中:纯电动车平均单耗标准暂定110度/百公里,充电单价为我市价格部门

规定的1.3元/度。

(四)保修费和轮胎费的核定

保修费和轮胎费根据约束标准与核定运营里程核定支出上限。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保修费和轮胎费上限核定公式为:

保修费和轮胎费上限=保修费和轮胎费约束标准×核定运营里程

其中:保修费和轮胎费约束标准暂定为400元/千公里。

(五)保险费的核定

公交企业车辆保险费以2017年监审数为基数,暂定上限为35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六)事故损失费的核定

事故损失费在不超过1000万元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七)安全生产费的核定

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

(八)租赁费的核定

租赁费以2017年监审数为基数,暂定上限为174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根据约束标准与核定运营里程核定支出上限。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其他直接运营费上限计算公式为:

其他直接运营费上限=其他直接运营费约束标准×核定运营里程

其中:其他直接运营费约束标准暂定为276元/千公里。

(十)乘务管理人员费用的核定

以每人每年42000元补贴费用为标准,根据实际配备乘务管理人员产生的费用

据实核定。

(十一)管理费用的核定

管理费用暂定上限为5522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注:公交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规定缴纳的保障金单独列支并据实核定,不在管理费用范围中核定。

(十二)税金及附加的核定

税金及附加据实核定。

(十三)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与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四、工作流程

(一)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提交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人员薪酬、车辆台账等统计数据。

(二)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并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

五、附则

(一)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办法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

行之日前相关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控制公交运营成本和保障我市公共汽车基本服务,建立完善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通过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不断提高公交运营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公交基本出行需求。

第三条本办法补贴范围为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在天津市范围内提供公共汽车基本服务及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政策性亏损(不含“村村通客车”线路)。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成品油价格补贴及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公交运营补贴,其中,我市现行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策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并作为市级公交运营补贴资金来源。鼓励市公交集团与各区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线路方式增加运营收入。

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原则:起点和终点均在外环线(含)以内的公交线路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负担;起点和终点均在外环线以外的公交线路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线路所跨区财政按相应里程负担;起点和终点跨外环线的公交线路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相应里程负担;对于市公交集团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公交线路,政策性亏损由相应区财政负担。

第二章财政补贴的预算及核定方法

第五条补贴预算根据规制成本金额、公交票款收入目标、其他业务利润目标和其他专项补贴测算情况安排。计算公式为:

财政补贴预算=规制成本金额-公交票款目标收入-其他业务目标利润-其他专项补贴预测数

规制成本金额是指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确定的计划行驶里程计算的运营成本。

公交票款目标收入是指市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提出的规制年度票款收入目标数。

其他业务目标利润是指市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汽车运营资产等业务产生的净利润目标数。

其他专项补贴预测数是指预计中央下达我市的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

第六条财政补贴根据核定成本金额、公交票款收入、其他业务目标利润及绩效考核系数,以公交集团为主体进行核算,计算公式为:

应发财政补贴=(核定成本金额-公交票款收入-其他业务目标利润)×绩效考核成绩系数-实收专项补贴

核定成本金额是指成本监审后确定的成本金额。监审后的成本金额小于规制成本金额则以监审金额为准,监审后的成本金额大于规制成本金额则以规制成本金额为准。

公交票款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交票款收入。如公交票款收入实际数额大于目标值则以实际数额作为核定值,小于目标值则以目标值作为核定值。

其他业务目标利润的核定方式为:如企业其他业务实际净利润低于上年提出的净利润目标,则以净利润目标作为核定值;如实际净利润高于目标值,则超出

净利润目标部分的50%专项用于弥补财政补贴,50%留存企业用于自身发展。

绩效考核成绩系数是指根据《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考核办法,对公交集团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系数。考核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绩效考核成绩系数为100%;考核成绩低于85分高于70分(含),每低1分系数减少1%;考核成绩低于70分,绩效考核成绩系数为85%。

实收专项补贴指中央实际下达我市的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

第七条公交集团要严格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和成本规制办法控制亏损金额,亏损金额与市国资委制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

第八条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核定财政补贴,计算公式为:

市财政负担财政补贴=应发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行驶总里程/规制年度公交集团行驶总里程)

各区财政负担财政补贴=应发财政补贴×(区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行驶总里程/规制年度公交集团行驶总里程)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结算

第九条每年9月底前,公交集团根据《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编制下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并提交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初审,综合评估本市公交基本服务需求以及市、区两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下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市国资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确定下年度公交票款收入和其他业务净利润目标。

第十条每年11月中旬前,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公交集团下年度运营计划情况编制公交运营补贴预算。在通过市、区两级人大审查批

复后,市交通运输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交集团年度运营计划。

第十一条补贴采取“按季预拨、次年清算”方式拨付公交集团。市、区两级财政在每季度末,按照年度补贴预算的 25%,向公交集团预拨财政补贴。次年3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公交集团进行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示。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考核成绩系数。

第十二条次年4月底前,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公交集团进行年度成本监审,核定应发财政补贴,成本监审所需经费从公交运营补贴中列支;同时,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与各区人民政府核对上一年度各区实际运营里程。次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与公交集团进行年度清算,并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将清算结果函告各区人民政府,公交集团对接各区清算区级补贴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计划外新辟线路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由市交通运输委出具书面文件后,将运营成本纳入补贴范围。对于公交集团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线路,需经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公交集团未经批准自行开通的公交线路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相关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为规范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的内容要求,明确运营服务基本标准,保障运营服务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编制目的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的编制工作,确定运营服务计划的编制主体与流程、运营服务计划的形式与内容以及运营计划编制过程中的基本技术标准,确保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财政可承受、企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居民公共交通基本出行需求。

二、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内容要求

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基本信息,公共汽车运营线路排班计划明细表与汇总表、分区运营里程分布表与汇总表三部分内容。

(一)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基本信息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基本信息由公交集团提供基础数据并负责编制,由市道路运输局负责监督,使用范围为政府管理部门、公交集团和社会公众。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基本信息应包括线路编号、线路长度(平均值)、首末站、首末班时间、运营里程、线路票价、车辆类型、月票线、轨道交通衔接等内容。具体情况见表1。

(二)公共汽车运营线路排班计划明细表与汇总表。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排班计划明细表与汇总表由公交集团负责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道路运输局备案,使用范围为政府管理部门和公交集团。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排班计划汇总表以公交集团为主体,分别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公交线路排班计划进行汇总,得出每条线路的年度运营总里程、计划发车班次、计划劳动班数量、总人工时数、线路平均配车数、车均行驶里程、驾驶员平均投入人数等信息,作为政府监督企业和测算财政补贴的依据。具体情况见表2。

3.公共汽车线路排班计划明细表是对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公交线路进行的整体排班计划。排班计划以公交线路为单位,每条线路按照要求分别设计两套排班计划,确定执行时段、计划载客里程、计划发班班次、线路配车数、线路配车车型、高峰

时段及发车车次等信息。其中,高峰时段分为早晚高峰,长度均为1小时,一般为7:00-8:00,17:00-18:00,运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见表3。

(三)市内六区与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远郊五区运营里程分布明细表与汇总表。

市内六区与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远郊五区运营里程分布明细表由公交集团提供基础数据,市道路运输局负责监督,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以及相关区政府负责审核,使用范围为政府管理部门和公交集团。

市内六区与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远郊五区运营里程分布情况主要作为市财政部门对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负担进行测算的依据。

运营里程分布明细表以公交线路为统计单位,分别统计市内六区与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远郊五区的运营线路长度和发车总车次等内容。具体情况见表4。

运营里程分布汇总表主要是统计公交线路在市内六区与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远郊五区运营里程,得出每个区内的总运营里程,便于测算市区两级应承担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见表5

三、运营服务计划编制技术要求

(一)线网优化调整

编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时应将下一年度公交线网优化方案纳入考虑。

(二)公交运营时间要求

根据天津市目前公交线路客流情况,将公交线路按照上一年度的日均客流规模分为1万人次/日以上,0.5-1万人次/日,0.2 -0.5万人次/日,0.2万人次/日以下四个类别。

运营时间设定原则

根据线路上一年度的日均客流量,参照运营时间整体要求确定各条公交线路的最短运营时间。衔接轨道交通首末站的公交线路应考虑接驳轨道交通,衔接火车站

的公交线路应最大程度考虑旅客的集散需求,对于单向运营长度超过35千米的线路及郊区线路,可结合实际需求确定运营时间。特殊节假日期间的运营时间,可按需求进行调整。

运营时间整体要求

日均客流量1万人次/日以上:运营时间16小时以上;

日均客流量0.5-1万人次/日:运营时间14小时以上;

日均客流量0.2-0.5万人次/日:运营时间13小时以上;

日均客流量0.2万人次/日以下:运营时间不宜小于12小时。

(三)公交发车间隔要求。

发车间隔调整原则

公交发车间隔的调整,原则上不降低现有公交服务质量;特殊节假日可结合乘客需求制定,可不采用本办法制定的发车间隔要求;运营计划中发车间隔的确定除满足本办法中的要求之外,还应参照国家、天津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充分考虑运营的实际情况。

作业计划分类

根据天津市公交线路客流规模,结合目前天津公交的作业计划分类,将发车间隔要求分为两类:

一类作业期:一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工作日与节假日执行不同要求;

二类作业期:二月、七月、八月,工作日与节假日执行相同要求。

将公交线路按照前一年度日平均客流进行分类,分为1.5万人次/日以上,1-1.5万人次/日,0.5-1万人次/日,0.2-0.5万人次/日,0.2万人次/日以下五个类别。

天津市公交发车间隔要求

按照不同的作业计划与客流规模,对公交发车间隔提出最低要求,本办法中的发车间隔要求适用于7:00-20:00。

天津市公交发车间隔要求(一类作业期工作日):

1.5万人次/日以上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5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0分钟;

1-1.5万人次/日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8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5分钟;

0.5-1万人次/日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2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20分钟;

0.2-0.5万人次/日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5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30分钟;

0.2万人次/日以下的线路,按实际需求运行。

天津市公交发车间隔要求(一类作业期节假日与二类作业期):

1.5万人次/日以上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8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5分钟;

1-1.5万人次/日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2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20分钟;

0.5-1万人次/日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2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20分钟;

0.2-0.5万人次/日的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15分钟,平峰运行间隔小于等于30分钟;

0.2万人次/日以下的线路,按实际需求运行。

(四)公交车型选择要求

1万人次/日以上的线路,建议选用12米公交车型。

0.2-1万人次/日的线路,建议选用8-10米公交车型。

0.2万人次/日以下的线路,按需求选用。

四、运营服务计划组织办法

(一)市道路运输局依据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组织公交集团编制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道路运输局备案。

(二)运营服务计划编制时间要求:9月初,由市道路运输局组织公交集团编制下一年度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计划。10月初,由市道路运输局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运营服务计划,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订。10月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道路运输局备案。

(三)在执行期间允许公交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在总运营里程±5%范围内浮动。

(四)对运营服务计划之外增开的公交线路或公交集团提供突发事件运力保障等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委出具相应材料,市财政局进行补充测算。

(五)不可预期情况造成的公交线路的变更、运营计划的调整由市道路运输局负责认定,提交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相关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法规题库考点 1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 、天津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V) 3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V) 4、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V)。 5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X ) 6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V) 7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天津

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V) 8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信息卡交还机动车所有人。(X ) 9 、根据《天津市道路文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办理转出本市的,机动车信息卡交还机动车所有人。(V) 10、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机动车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 A.注册登记 B .注销登记 C .转出本市 D .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答案: D 1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 A .公安交通管理 B.交通 C.环保 D.公路 答案:A 12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 A机动车 B .机动车信息卡 C .机动车行驶证D.机动车驾驶证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局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局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行使出资者对资本和财产的安全性及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管部门不参与、不干涉被监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监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活动。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 (三)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行为。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监管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包括: (一)局属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和建造制度、资产处置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投资及收益管理制度、

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经济运行分析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局属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设置相应管理岗位。 第三章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监管 第六条局属单位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办公车辆和限额以上设备购置建造、出售、转让、报废; (二)不良资产认定及资产损失核销; (三)对外长期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收购、兼并、重组、增资扩股、改制、承包、上市等; (四)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限额以上设备的出租、租赁; (五)担保和出借资金; (六)重大资金往来; (七)土地开发、盘活;与非全资子企业联营、合作土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房地产拆迁、置换; (八)进行大额捐赠; (九)其他。 第七条局属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要进行集体决策,建立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集体决策备忘制度。 (一)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必须要在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

安庆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附件2 《安庆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安庆市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力度,公交运营规模和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扩大,有效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优化市民公共交通出行环境,对提升城市形象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自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市民出行习惯发生较大变化,公交客运量和主营收入大幅下滑,运营成本持续增加,同时国家对公交运营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公交企业普遍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难以为继。 从全国情况来看,在探索公交高质量运营和补贴机制方面,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是当下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最优途径。一方面厘清了执行政府指令带来的政策性亏损和公司自身的经营性亏损,提升财政补贴的科学性、精准性;另一方面配套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挂钩,督促企业强化服务质量。目前,南京、上海、太原等“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均已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办法,今年4月12日湖南省全面推行公交行业成本规制。

为保障市区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安庆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成本约束机制、政策性亏损评估机制和运营服务考核机制,促进公交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办法出台后,将会优化、提升公交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办法制定依据 2012年12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其中明确规定:“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以公共财政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 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财政补贴预算及核定过程中对公共汽电车企业(简称企业)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的测算方法。 2016年3月,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号】津交发〔2019〕132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19〕132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有效缓解公交集团债务风险,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拟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包含:《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及《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经市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019年9月5日 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为科学核定纳入我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激励公交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激励性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二)适用范围

关于《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方案》的起草说明

关于《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方案出台背景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血脉,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政府涉及城市出行功能正常与否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支持力度逐年增加,城市公交事业呈现出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城乡居民出行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城市公交较好地履行了社会公益职责,目前,因享受政策免费乘坐城市公交群体已逾公交出行客流量的70%,免费 金额占全部应收票款的81%。但因企业长年承担政府指令性 惠民出行任务,收支倒挂,政策性亏损逐年累加,致使企业经营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可持续经营难以为继,亟待建立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长效补贴机制,以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战略,解决城市公交发展难题,确保公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方案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指出“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健康发展需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指出“完善公共交通补贴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机制,明确财政补贴的范围、标准、发放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将公共交通补贴工作制度化,保障公共交通企业实现合理水平的经济效益,建立公共交通行业良性发展机制”。 (三)《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指出“要建立规范的公交财政补贴制度,通过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合理界定政策性亏损。对于公交企业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免费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定期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指出:“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精准财政补贴机制。各市、各县(市)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系,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体系,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 三、起草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建公用[2008]628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 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公用[2008]6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 天津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依法获取公共汽车行业相关服务信息,提高服务管理透明度,促进公共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公共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天津市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12319)开展的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推动、指导、监督。 第四条市客管办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行业网站,审核发布公开信息,受理、处置、督办服务投诉,考核评价经营单位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交流典型经验等工作。 第五条市12319是市建委发布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的平台。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提供公共汽车行业服务信息咨询,受理、督办服务投诉,评价市客管办、经营单位服务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服务投诉的处置质量。 第六条经营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和发布服务信息,承办各类服务投诉。 第七条市客管办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二)公共汽车运营价格 (三)公共汽车乘客须知 (四)公共汽车线路运营信息 线路名称、隶属企业、起讫站名、首末班车时间、途经道路、中途设站、高峰平峰计划间隔、车型、配车数、票制票价、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五)公共汽车线路变化信息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津财会[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1〕18号) 各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我市于2010年12月召开了动员大会,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与重视。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是继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深入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

转变,促进企业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财政部等部委颁布的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结合六部委领导在北京发布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实施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天津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聘请高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研究相关配套政策,为全市企业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供培训与指导。 上市公司和有关大中型企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落实,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是成立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担任相关机构的负责人;二是组织内部控制规范的全员培训;三是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方案;四是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对现行内控制度进行梳理与完善,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五是加大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改造与新建投入,不断完善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尽可能嵌入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对各类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 三、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本着“选择试点、逐步推广、积累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开展内控规范体系的贯彻落实。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与此同时,鼓励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 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9 •【字号】津交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 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实行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第五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及其附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运营维护要求、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是否包含附属广告设施、协议解除条件等。 第八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中公共汽车线路信息的设置和管理由公共汽车线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九条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改造等需要,有关部门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进行更新更换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第十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计划、行业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0.08 •【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施行日期】200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 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 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妥善安排好本年工资增幅。其中,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盈利企业安排的平均工资增幅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 2、亏损企业要按照控亏原则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工资增幅;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本年暂不增资。 四、预算的民主协商

天津市国资委党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

天津市国资委党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经 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资预算[2016]25号 【发布部门】802030319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党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预算〔2016〕25号) 各市管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权力干净运行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我们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权力干净运行。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4〕19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党厅〔2014〕21号)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不担任上述职务却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 企业副职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审计,根据组织安排和本人要求,参照本办法实施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8.22 •【字号】津财规〔2017〕9号 •【施行日期】2017.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9号 市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市级预算单位(包括有关市级部门、市人民政府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市属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科普统计调查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津科引智〔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域科普的决策部署,及时掌握我市科普工作实际情况,全面监测我市科普工作运行状况,按照《科技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7号)要求和《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科技局将于近期启动实施2021年度全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全市科普资源投入状况,具体包括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科普活动以及科学教育6大类139个指标。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 4月初,市科技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科普统计调查工作; 4月中旬,市科技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科普统计调查培训。

(二)数据填报 5月20日前,各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普统计调查方案(见附件1)要求,登录中国科技情报网(https://www.sodocs.net/doc/f419215266.html,/kp2/)完成在线填报、审核、提交数据。 (三)汇总审核 6月10日前,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各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将系统导出的《2021年度科普统计调查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四)复核上报 6月30日前,市科技局对数据进行复核,并上报科技部。 三、工作要求 (一)科普统计是科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保质保量完成。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区科技和教育部门、市级科普基地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接到通知后,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于4月8日前将《2021年度科普统计工作联络人信息表》(见附件3)反馈至邮箱*****************.cn。 (三)对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联系市科技局、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沟通解决,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科普统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四、联系方式 天津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刘瑞明电话:58183617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王茂园电话:23330583(传真)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A座307室(3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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