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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在进行能源采购和使用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减少碳排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能源审计和能源管理计划:公共机构将进行能源审计,了解能源使用状况,确定节能潜力,并制定能源管理计划,包括设定节能目标、制定实施措施和监测评估方法等。

2. 能源效率标准和审核:公共机构将制定能源效率标准,并对能源使用进行审核,确保能源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鼓励引入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

3. 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机构与能源服务公司(ESCO)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将能源管理外包给ESCO进行专业管理,包括能源采购、能源使用监测、能源效率改进和维护等。

4. 能源采购:公共机构将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并通过竞标、招标等方式进行能源采购,以获得最佳能源价格。

5. 奖励和激励政策:公共机构将设立节能减排奖励机制,对能源管理成果突出的机构进行奖励,同时推广节能减排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

通过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的实施,可以推动公共机构的

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精品文档十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 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⑵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⑶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

1 /10 ★精品文档十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528 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5 •【字号】穗府办[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14]58号2014年10 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广州市本级及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公共机构(含公共机构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开展节能改造,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单位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

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五条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单位,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节能服务单位列入推荐名单,并对列入推荐名单的节能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稽查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并加强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管理,系统内部的同类公共机构可以合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明确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在建筑围护结构、主要耗能设备、建筑能耗监测及管理、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时应参照绿色建筑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积极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节能服务单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单位选择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节能服务单位效益分享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各地政府开始积极推行 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的战略,而深圳市作为中国的创新之都,也在 积极探索可持续能源管理的途径。为了提高深圳市公共机构能源利用 效率和降低能源消耗,深圳市提出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这一方案的实施对于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是由深圳市政府主导制定的一 项管理方案,旨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动公共机构能源的高效 利用和降低能源消耗。该方案要求公共机构在能源管理方面与能源服 务公司签订合同,以达成节能减排目标,并通过能源管理与监控系统 实时监控能源使用情况,为后续的能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作用 1. 目标: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旨在推行节能减排, 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程度。通过与能源服

务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明确目标和责任,实现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的全过程监控和评估。 2. 作用:该方案的实施对于深圳市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合同能源管理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该方案可以促使公共机构制定明确的能源管理目标和措施,并通过能源管理与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能源使用情况,为后续的能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三、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 1. 确定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范围和目标:深圳市政府将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和能源利用现状,确定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范围和目标,以及相应的能源节约与减排指标。 2. 选择能源服务公司和签订合同:深圳市政府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能源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合同包含能源管理目标、责任分工、监控与评估等内容。 3. 实施能源管理与监控系统:合同签订后,能源服务公司将利用能源管理与监控系统对公共机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反馈给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以便进行评估和调整。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 理试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精神,在全省推广章丘区合同能源管理经验,按照《关于开展县(区)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济南市章丘区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做法,为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公共机构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重要措施,是减少政府

投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客观需要。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形式,并在我省公共机构得到全面推广应用。 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节能改造、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要主动把合同能源管理与“双招双引”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破解节能效益支付瓶颈,简化审批环节,加强运维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康发展。 三是集中统一实施。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差别很大,试点要找准突破口,选好项目,重点实施。要根据不同系统的用能特点,确定重点改造领域并建立同一系统横向比较体系。对能耗总量大、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各系统内的同类型项目应尽量集中安排。要将合同能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 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 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 务公司实施。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公共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补齐。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doc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简化有关程序,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先进地区。 (二)主要目标。到2014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全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培育一批能够实施综合性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实施阶段 “十二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阶段(2011—2012年)。启动并完成市民中心等一批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开展政府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等既有建筑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围、企业准入条件、招标流程和奖惩措施。 (二)合理规划,全面改造阶段(2013—2014年)。各区和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在1-2年内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完成节能改造目标。 (三)考核评比,完善制度阶段(2015年)。对各区、市直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其余未开展节能改造的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节能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主要包括: 1.市(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2.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3.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4.其他公共机构。 (二)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在深圳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的企业。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1. 引言 深圳市作为我国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城市之一,其公共机构的能 源管理一直备受关注。在过去的几年里,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 理实施方案备受关注,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在本文中,我们将深 入探讨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发展历程、未来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2. 定义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简称CEM,是指深圳市政府与能源服务公司(ESCO)签订合同,由ESCO为公共机构提供包括能 源管理、节能改造、能源技术服务和融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以实 现能源效率提升和节能降耗。 3. 发展历程 (1)初期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初,深圳市开始尝试推 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但由于市场和政策环境的限制,发展缓慢。 (2)增长阶段: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引导 和深圳市政府的倡导,CEM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越来越多的公共 机构开始尝试CEM模式,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 (3)成熟阶段:目前,CEM已成为深圳市公共机构能源管 理的主要模式,覆盖了各类公共建筑、场馆和设施。

4. 未来趋势 未来,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将朝着智能化、多元化和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化系统将为公共机构节能提供更多可能性。多元化的合同模式和可持续的管理理念也将成为未来CEM的发展趋势。 5. 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一种节能降耗的有效管理模式,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在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写手,我深刻认识到CEM 对于提升能源效率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加强对CEM 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公共机构受益于此。 6. 总结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全面了解了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发展历程、未来趋势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深圳市CEM的发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看到更多的公共机构受益于这一管理模式。 在知识的文章中,我将探讨更多有关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 7. CEM的实施细节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具体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依托服务单位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

与公共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构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素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受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 (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 (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暂缓实施。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鼓励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新建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项目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Public Institutio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efficient use of energy in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 Public Institut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These measures aim to establish a market-based mechanism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in public sector entities, encourage the adoption of advanced energy-saving technologies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nd ultimately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missions. Under this framework, public institutions enter into contracts with professional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s) to implement energy-saving projects. The ESCOs are responsible for investing in, operating, and managing the energy-saving facilities, while shar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generated from the reduced energy consumption with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This arrangement not only alleviates the financial burden on public institutions but also ensures the effectiveness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 energy-saving measures. The Interim Measures outline the principles,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volved i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They spec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selecting and evaluating ESCOs, the contracting process,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 as well a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he measures also emphasize the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作者:张志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 “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 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条件、商业模式和实施流程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请、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2045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实施指南 GB/T 40010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导则 GB/T 51285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DB37/T 2671 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2672 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2673 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3780 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3781 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149、GB/T 24915、GB/T 23331、GB/T 132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 29149—2012,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来源:GB/T 24915—2020,3.1,有修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2589、GB/T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ﻫ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并实施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并实施一个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不断地对项目进行深入调研,与协作各方深入沟通,才能达成有利于各方的业务模式。一般情况下,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以下步骤(详情看上述文件)。 地方政策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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