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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

(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

(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暂缓实施。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鼓励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新建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项目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公共机构实际用能情况的,经评估后可进行合理调整。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六条(项目备案)

公共机构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储备库)

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信息,结合能耗定额管理、能源审计、大中修项目节能前置审核等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区机管局应当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区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报市机管局备案。

第八条(协同推进)

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机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项目

提供政策指导。

区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市机管局应当对区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服务范围和标准、成本核算、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成本核算是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方案编制、设施设备购置、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评估验收、运行维护等所有投入费用的核算。成本核算应充分考虑各阶段费用支出,保证项目预算的完整性。

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资源消耗值。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可作为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参考依据。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与基准能耗测算时建筑用能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

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资源消耗减少量。

第十条(采购形式和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属于服务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公共机构应当对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法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考虑项目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涉密项目相关采购工作,按照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及计算方式、基准费用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绩效目标、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专项条款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可结合设施设备使用寿命、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回报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方式对项目加强管理,也可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

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配合做好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节能量认定

第十八条(要求和职责)

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当事人应当经协商后,共同聘请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核定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基准能耗计算原则)

可以选择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期间任意年度的能耗数据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予以核算,并按照实际能源单价换算相应的年能耗费用。

新建建筑的基准能耗,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能耗模拟的方式进行测算,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测算结果应当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十条(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

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

标准》进行节能量核定。若合同双方对节能量核定结果存在异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节能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费用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运行维护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章国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资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八章项目激励

第二十五条(绿色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通过优化绿色信贷服务、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投资等方式,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形成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的金融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第二十六条(节省费用的使用)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项目内节省的能源资源费用,如需统筹用于本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管局承担。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So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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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 (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 (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暂缓实施。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鼓励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新建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项目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7 •【字号】沪经信法〔2017〕220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 知 沪经信法〔2017〕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 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作者:张志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 “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 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PC)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EPC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EPC项目的主要动力是利润.EPC项目的核心问题是利润问题,即如何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故,EPC项目的法律问题实质是如何保障项目利润问题,也可说是项目利润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问题回答的是达到目的可选路径和绕过障碍的可选方法,具体路径和方法需要决策者的智慧。 可以用下面的公式简要描述EPC项目利润的构成. P=I-C—T P表示项目利润.I表示项目收入。 C表示项目成本(投资) T表示需要承担的税赋. I=客户回款+财政奖励 影响EPC项目利润的主要因素可归纳以下六个方面:政策、资金、方案、实施、回款.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一个EPC项目成功的标志首先是实现预期的利润。利润来源主要是客户回款,回款取决于项目良好运行,实现节能收益,达到承诺的节能效果,取决于节能改造成功,取决于完善的方案和足够的资金。 一、政策影响 政策支持有利竞争 财政奖励增加收入 税收优惠降低成本 政策禁止血本无归 前三项是正面的积极影响;后一项是负面的消极影响。 EPC项目应该如何对待政策:充分利用;谨防雷区。 利用好支持政策,回避禁止项目 案例:焦炉煤气回收利用项目失败原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中明确规定,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2007年淘汰,西部地区2009年淘汰.该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关注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第二年该客户的生产装置强制淘汰。

(一)EPC政策 1、支持鼓励政策 2、财政奖励政策 3、税收优惠政策 4、EPC技术规范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支持政策。一是纲,二三是目.四是技术规范,事实上是确定一、二、三的政策对象,即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什么. 特点: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并行,不是完全统一的政策,各村有各村的高着。 中央出政策,部委出细则,地方落实。 (二)中央政策 1、财政奖励政策 (1)奖励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8、热电联产类项目.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现将《山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山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公共机构应当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采暖供热、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锅炉、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系统等方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均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 率,并从节能效益回收项目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市场运作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通过议标、评审等方式选择确定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七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条件、商业模式和实施流程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请、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2045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实施指南 GB/T 40010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导则 GB/T 51285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DB37/T 2671 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2672 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2673 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3780 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3781 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149、GB/T 24915、GB/T 23331、GB/T 132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 29149—2012,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来源:GB/T 24915—2020,3.1,有修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是一种通过合同约束来管理和优化能源使用的制度。该细则 旨在建立有效的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以下是合同能源管理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介绍了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目的和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的目的是规范能源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 和节约。本细则适合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建造、公共机构等。 二、术语定义 1. 合同能源管理(CEM):通过合同约束来管理和优化能源使用的制度。 2. 能源管理公司(EMC):承担能源管理任务的专业公司。 3. 能源管理合同(EMC):能源管理公司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约束能源使用的合同。 三、能源管理合同的内容 1. 双方责任:能源管理合同明确了能源管理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能源节约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 2. 能源目标:合同中设定了能源使用的目标和指标,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 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3. 能源节约措施:合同明确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提供的节能方案和技术支持, 包括设备更新、工艺改进、能源监测系统等。 4. 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采集和分析的能源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费用等。

5. 能源报告:合同要求能源管理公司定期向企事业单位提交能源报告,包括能源使用情况、节能效果评估等内容。 6. 能源监测系统: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护的能源监测系统,用于实时监测和分析能源使用情况。 四、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1. 签订程序:能源管理合同由能源管理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签订,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期、费用和付款方式等。 2. 合同执行:能源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时间节点,提供相应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数据。 五、能源管理合同的效果评估 1. 评估指标:能源管理合同的效果评估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量的降低、能源费用的节约、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等指标。 2. 评估方法:评估可以通过能源数据的对照分析、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3. 评估周期: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合同的评估周期,普通为半年或者一年。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 1. 违约责任:合同明确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争议解决: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商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附则 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能源管理公司所有。

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以下简称“个人光伏”). 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设施。 第三条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 1 -

实施备案的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 市及区(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模管理 第五条本市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也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指导规模申请。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给本市的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结合各区(县)和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年度指导规模完成情况,下达各区(县)(含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和光伏电站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可在年度中期进行微调。 第八条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范围、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经投资方申请,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发电后,可享受国家补贴和标杆上网电价支持,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 -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Public Institutio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efficient use of energy in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 Public Institut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These measures aim to establish a market-based mechanism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in public sector entities, encourage the adoption of advanced energy-saving technologies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nd ultimately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missions. Under this framework, public institutions enter into contracts with professional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s) to implement energy-saving projects. The ESCOs are responsible for investing in, operating, and managing the energy-saving facilities, while shar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generated from the reduced energy consumption with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This arrangement not only alleviates the financial burden on public institutions but also ensures the effectiveness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 energy-saving measures. The Interim Measures outline the principles,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volved i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They spec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selecting and evaluating ESCOs, the contracting process,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 as well a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he measures also emphasize the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手册》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 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

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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