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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

式。

第四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项目实施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设备和节能收益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采用该类型开展节能改造工作。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也可由双方共同提供,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承诺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项目业主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赔付全部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可以选用以上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模式进行。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一)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锅炉、照明、燃气灶具、给排水、电梯、机房以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审计,有较大节能空间的;

(二)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空气能、地热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四)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由物业主管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中,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中央空调、照明系统等安装工程,或对新建建筑实行能源托管。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大中修时,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由公共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系统主管部门等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流程执行现行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能耗账单等凭证;

(二)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账清单;

(三)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四)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和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量或节能率;

(六)按合同约定,做好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工作。

第九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二)提供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方案须满足原有设备技术要求及新增设备必须与原有设备兼容);

(三)负责项目融资;

(四)负责项目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等;

(五)配合公共机构开展节能量认定;

(六)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公共机构在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技术改造方案、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按要求申报。市级公共机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在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的同时,应同时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评估报告、初步改造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等。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并将汇总表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改造过程中,市、县区机关事

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核,改造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申请、采购、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的审核和拨付。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由公共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采购,应重点考虑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资金保障、收益分成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以及信息保密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并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10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应用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施工工程中,各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的竣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二十条基准能耗是指经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消耗值。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与基准能耗测算时建筑用能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消耗减少量。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对计划实施单项节能改造且具备准确计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准能耗和节能量可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准能耗按照绝对计量法或相对计量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能源消费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基准能耗。

(一)已正常运行时间3年以上的,基准能耗由改造前近2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费量确定;

(二)已正常运行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基准能耗由改造前1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费量确定;

(三)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能耗基准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于能源消耗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基准能耗。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

行节能率测试。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等)、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推算实际的节能量。

为了获取更为准确的节能数据,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

第二十五条核定基准能耗时,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并在合同中约定基准能耗调整规则(包括用能设备增减、人员增减、用能设备运行时间变化、供冷面积的变化、空调室内温湿度设置变化、设备容量的变化、工作时间、气候因素、节能运行管理措施等)。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同步建设节能监测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并作为节能量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若发现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新增设备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后续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养,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其他类型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节能改造后,在合同存续期内,其他用能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由公共机构按照改造前的实际能源费用申报预算。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存续期内,公共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有关费用;项目涉及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的,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公司后形成的节能年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为推动节能工作,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中结合单位节能成效,总体按节能收益的10%、70%比例分别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节能实施单位,用于开展节能工作,经费按预算审批程序提报。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移交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 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 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 6月20日至7月1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4个考核组对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现场考核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 “十二五”期间,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扎实推进公共机构

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6.70%、15.63%、16.07%,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17市全部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节能目标,经综合评定,得分前五名的是济南、青岛、东营、临沂、烟台。 (一)强化组织领导,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各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立了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7市全部成立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科(处)室,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实现了组织到位,责任到人。青岛、东营、威海等市所属县(市、区)机关事务局均设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科室。全省基本形成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横向互动、共同推进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系。 (二)完善制度建设,管理水平更加科学。各市都印发了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16个市出台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计量统计、监督考核等制度标准。济南、青岛等市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标准;烟台以两办文件形式印发《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考核模式;日照对《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德州建立了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全省基本构建了实施有规划、管理有制度、执行有标准的政策标准体系。 (三)加强计量统计,基础工作更加扎实。各市都组织开展了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安排部署了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积极推进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统计范围实现17个市、137个县(市、区)全覆盖,2015年报送数据的公共机构数量比2010年增长了88%,建立了数据会审、定期分析和通报公示工作机制,部分市在统计数据应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各市普遍联合住建、财政等部门开展了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和能源审计工作。东营、济宁等市对公共机构名录库进行了更新维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管局《关于202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56号)精神和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 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节能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以节约型机关创建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三五”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下降1.7%、1.5%、2.4%及11%、10%、15%的强度目标,促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体系 全面组织实施《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举措》,逐步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结合《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梳理制度建设需求,完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配套政策和制度,重点加强节约型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制度标准建设。全面总结“十三五”期间取得的成效与经验,认真谋划“十四五”时期工作任务和措施,研究编制“十四五”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地方标准试点应用,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标准化、信息化“两化融合”,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和工作质量。 二、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 大力弘扬简素为美、节俭效能的机关文化,发挥节约型机关示范引领作用。印发《山东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和《山东省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在全省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推动教科文卫体等系统开展绿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自查报告6篇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自查报告6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自查报告1 ,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__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渝府令〔〕243号)文件精神,按照《__市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渝机管发〔〕15号)通知要求,紧紧围绕资源节约工作重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圆满地完成了资源节约工作既定目标任务,现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资源节约机制不断完善 我局资源节约工作,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资源节约工作目标和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工作。下发了《__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渝环办发〔〕9号)和《__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__市环境保护局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发〔〕11号)等文件,继续把资源节约工作纳入局系统目标中一并实施考核。局党组分别在年初、年中和年末召开会议3次,局领导先后4次在局务会上,亲自研究、部署、推进、考核、验收节能工作,使节能目标责任在组织和领导上得到了落实。 我们认为,抓资源节约工作,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年初有部署、季度有推进、年终有考核。首先将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均纳入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之中,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认真抓的格局; 二是将资源节约工作纳入各处室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各处室负责人责任在肩,赏罚分明,只有平时抓好落实,才能在考核时取得好的成绩;

三是把资源节约工作与环保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形成了良性运行机制,在处理好资源节约工作与环保系统工作的关系上,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四是发挥领导班子在资源节约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通过带头厉行节约、控制开支、乘组合车和集体乘座大车参加市里组织的公务活动等实际行动,增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二)强化意识、开展活动,资源节约氛围不断浓厚 资源节约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仅靠组织和领导干部关注是有限的,广泛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促使人们把公共节约像自家过日子一样,精打细算,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强化意识,营造氛围。一年来,我们紧紧抓住《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贯彻落实,专题进行了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动员教育,要求大家把单位当家来爱、当家来建、当家来管,从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米抓起,积沙成塔,聚少成多。先后4次在公共区域和局办公楼悬挂宣传横幅4条,张贴宣传画20余张,布置展板10余幅,努力增强大家的节约意识。借助局域网开设专栏、大厅显示屏、信息触摸屏等传媒方式进行宣传,营造了资源节约的浓厚氛围;二是采取措施,节能降耗。我们注重学习先进的节能经验,积极引进先进成熟的节能成果,全面推广了高效照明产品;加强对网络机房、食堂、实验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施重点监控;不断开展能源诊断,完成了能源管理系统的安装;对办公楼洗手间不合理水龙头进行改造更换,和控制阀门,达到了节水效果。三是开展活动,正向引导。我们积极响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号召,在局系统精心组织了“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厉行“四个停开”,派专人督促检查,体验能源短缺带来的不便,引导广大职工增强节能意识。积极配合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节能巡展”等工作。一年来,按时、准确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资源节约相关信息稿件3篇,月报表、季报表和半年、年度总结等共计18份。四是监督检查,警钟长鸣。我们在采取一系列正向引导措施的同时,还修改完善了一整套检查、检修、运行管理等制度,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 理试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精神,在全省推广章丘区合同能源管理经验,按照《关于开展县(区)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济南市章丘区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做法,为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公共机构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重要措施,是减少政府

投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客观需要。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形式,并在我省公共机构得到全面推广应用。 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节能改造、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要主动把合同能源管理与“双招双引”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破解节能效益支付瓶颈,简化审批环节,加强运维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康发展。 三是集中统一实施。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差别很大,试点要找准突破口,选好项目,重点实施。要根据不同系统的用能特点,确定重点改造领域并建立同一系统横向比较体系。对能耗总量大、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各系统内的同类型项目应尽量集中安排。要将合同能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0.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 程》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国管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公共机构及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考核所属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百分制评分法。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根据全省中长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要参照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应与能耗定额管理相结合,能源资源消费水平较低的公共机构可以根据能耗定额标准衡量目标完成情况。 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措施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制定和落实,开展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能源审计、宣传培训工作,实施试点示范工程,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废旧商品回收等资源循环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应用,资金投入,完成重点任务等。 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工作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可以设置加分项目,以鼓励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分项目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定,结合开拓性、时效性、创新性等因素综合评价得分。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分为全面考核、重点考核、专项考核三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01 •【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2020年,全国公共机构约158.6万家,能源消费总量1.64亿吨标准煤,用水总量106.97亿立方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18.4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人均综合能耗329.56千克标准煤/人,人均用水量21.53立方米/人,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0.07%、11.11%和15.07%。同时,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电力、煤炭消费占比与2015年相比分别提升1.57%和下降5.17%。 ——绿色化改造进展明显。累计投入财政性资金超145亿元,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面积达约1.1亿平方米、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改造面积达约5050万平方米,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公共机构供热系统计量节能改造面积达约3600万平方米,淘汰燃煤锅炉约6.7万台,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约9800台。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更加广泛,累计开展太阳能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达约5.8吉瓦、太阳能热水项目集热面积达约1525万平方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约26.1万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约18.7万套。 ——示范创建作用凸显。约6万家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3064家公共机构建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2023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关于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关于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4.07.04 •【文号】国管办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关于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4]17号2014年7月4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我局定于近期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7月24日至25日上午。 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1号)。 二、参会人员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处长各1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单

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节能工作的同志1位。 三、会议内容 (一)总结2013年以来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 (二)总结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布置第二批创建工作任务; (三)介绍深圳市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和经验,研讨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认真总结2013年以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材料,于7月11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ecpiggj@https://www.sodocs.net/doc/8d19185507.html,邮箱。各地情况汇总后用于制作会议交流材料。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7月11日前将报名表发送至上述邮箱,或传真至国管局。 (三)请参会人员于7月23日凭此通知到深圳市五洲宾馆报到。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谢波 电话:(010)83087032(010)83084172(传真)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杨磊 电话:(0755)82107631(0755)82001802(传真) 137****5705 深圳市五洲宾馆服务台:(0755)82938000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禁塑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 展公共机构禁塑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 公共机构禁塑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鲁发改环资〔2020〕697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改环资〔2020〕1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机构禁塑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单位节能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现将我市公共机构禁塑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市直党政机关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到2021年底,全市范围内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禁塑种类 (一)全市公共机构禁止在食堂及外卖采购中使用一次性餐具,包括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塑料盒(含盖)、塑料碗(含盖)、塑料碟、塑料盘、饮料杯(含盖)和塑料吸管等。 (二)禁止在会议、食堂、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与活动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购物袋、日用塑料袋和纸塑复合包装袋,以及一次性塑料文件袋和厚度小于 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 (三)禁止在食堂和办公用品采购中使用一次性塑料棉签和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带头做好拒绝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加大绿色产品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禁塑工作开展,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要全面开展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为全社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二)推广替代产品。全市公共机构在各类公务活动及其他工作和活动中,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在食堂、外卖等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袋(膜)。 (三)强化分类回收。结合前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安排,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分类标准,配备布局合理、数量适宜的垃圾分类投放措施。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在塑料废物产生量大的公共场所配置专业化回收设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多角度、深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尤其要注重利用网络媒体开展专题宣传。要积极引导干部职工从单位做起、从家庭做起,减少使用塑料袋,用环保袋替代塑料袋,选择不用配送餐具和优先选择使用环保材质外卖商家等,用实际行动践行禁塑和垃圾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1.07.28 •【文号】国管节能[2011]393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 计制度》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1〕393号) 2009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今年5月,我局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抓好《统计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

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依照《统计制度》规定及上级相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分工和相关职责,明确有关报表的填报范围、周期、方式及上报时限等要求,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工作范围。请各部门、各地区于今年9月底前,将实施的具体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备案。 三、完善统计台账,抓好数据填报、审核与分析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基础和依据。各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统计台账,逐月按时填写,逐年建册。各公共机构和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并逐级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10%。同时,每年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 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 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服 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 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 管理方式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

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 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

2020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适用主要法律规范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适用主要法律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 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下面是为大家分享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适用主要法律规范,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一)合同能源管理首先适用基本民事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首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的民法规范。同时,因合同能源管理涉及到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具体的业务,各业务开展时,一般都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运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问题。这部分法律规范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基石。 (二)合同能源管理应注意适用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相关专门法 律法规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其原动力在于节能减 排的客观要求,以及新的能源运营机制能够实现企业节能减排,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带来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必须准确理解并运用好有关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的专门法律法规,这方面的主要法律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节能减排与环境

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这部分法律规范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而必须注意衔接与使用的关联法律规范。 (三)合同能源管理必须重点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我国新型产业,尚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国家已经注意到此方面的发展需求,因此从各个角度由各部门联合或分别制定了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xx〕28号,xx年8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xx年10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xx年8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xx年6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年6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xx年4月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xx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xx年3月30日);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2010—12—1 11:13:19 1。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2009年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9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4月2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10年3月30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 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0年3月14日);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2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年12月1日);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 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 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09年10月9日);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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