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1.加强政策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推进公共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制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支持措施,激发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

2.建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的评估机制,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能效合同的签订。主动对接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竞

争等方式,引入专业能源服务公司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效率诊断,定制能效改进方案,签订能效合同,以保障能效改进的实施和效果。

4.优化能源管控。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管控体系,实施能源消耗

的在线监测,加强能源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实现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和管理,确保能源消耗的可控可节约。

5.完善考核机制。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达成情况进行考

核评价,建立考核机制,针对考核结果采取激励措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公共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5 •【字号】穗府办[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14]58号2014年10 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广州市本级及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公共机构(含公共机构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开展节能改造,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单位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

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五条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单位,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节能服务单位列入推荐名单,并对列入推荐名单的节能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稽查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并加强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管理,系统内部的同类公共机构可以合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明确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在建筑围护结构、主要耗能设备、建筑能耗监测及管理、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时应参照绿色建筑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积极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节能服务单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单位选择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节能服务单位效益分享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 理试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精神,在全省推广章丘区合同能源管理经验,按照《关于开展县(区)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济南市章丘区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做法,为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公共机构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重要措施,是减少政府

投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客观需要。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形式,并在我省公共机构得到全面推广应用。 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节能改造、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要主动把合同能源管理与“双招双引”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破解节能效益支付瓶颈,简化审批环节,加强运维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康发展。 三是集中统一实施。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差别很大,试点要找准突破口,选好项目,重点实施。要根据不同系统的用能特点,确定重点改造领域并建立同一系统横向比较体系。对能耗总量大、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各系统内的同类型项目应尽量集中安排。要将合同能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doc

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简化有关程序,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先进地区。 (二)主要目标。到2014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全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培育一批能够实施综合性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实施阶段 “十二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阶段(2011—2012年)。启动并完成市民中心等一批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开展政府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等既有建筑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围、企业准入条件、招标流程和奖惩措施。 (二)合理规划,全面改造阶段(2013—2014年)。各区和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在1-2年内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完成节能改造目标。 (三)考核评比,完善制度阶段(2015年)。对各区、市直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其余未开展节能改造的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节能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主要包括: 1.市(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2.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3.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4.其他公共机构。 (二)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在深圳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的企业。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依托服务单位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

与公共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构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素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受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关于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关于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4.07.04 •【文号】国管办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关于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4]17号2014年7月4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我局定于近期召开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7月24日至25日上午。 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1号)。 二、参会人员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处长各1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单

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节能工作的同志1位。 三、会议内容 (一)总结2013年以来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 (二)总结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布置第二批创建工作任务; (三)介绍深圳市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和经验,研讨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认真总结2013年以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材料,于7月11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ecpiggj@https://www.sodocs.net/doc/aa19230139.html,邮箱。各地情况汇总后用于制作会议交流材料。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7月11日前将报名表发送至上述邮箱,或传真至国管局。 (三)请参会人员于7月23日凭此通知到深圳市五洲宾馆报到。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谢波 电话:(010)83087032(010)83084172(传真)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杨磊 电话:(0755)82107631(0755)82001802(传真) 137****5705 深圳市五洲宾馆服务台:(0755)82938000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作者:张志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 “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 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01 •【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2020年,全国公共机构约158.6万家,能源消费总量1.64亿吨标准煤,用水总量106.97亿立方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18.4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人均综合能耗329.56千克标准煤/人,人均用水量21.53立方米/人,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0.07%、11.11%和15.07%。同时,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电力、煤炭消费占比与2015年相比分别提升1.57%和下降5.17%。 ——绿色化改造进展明显。累计投入财政性资金超145亿元,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面积达约1.1亿平方米、空调通风系统节能改造面积达约5050万平方米,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公共机构供热系统计量节能改造面积达约3600万平方米,淘汰燃煤锅炉约6.7万台,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约9800台。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更加广泛,累计开展太阳能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达约5.8吉瓦、太阳能热水项目集热面积达约1525万平方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约26.1万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约18.7万套。 ——示范创建作用凸显。约6万家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3064家公共机构建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 (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 (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暂缓实施。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鼓励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新建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项目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09 •【字号】贺政办发[2013]165号 •【施行日期】2013.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3〕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6号)和《贺州市“十二五”节能指标控制实施方案》(贺发改工环〔2012〕335号)精神,切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节能服务机构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技术改造等服务,并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利于降低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成本和技术风险,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新工作举措,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拓宽节能服务领域。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培育1-2家重点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起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4〕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80号)和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5日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设〔2010〕249号)和四川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立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节能改造范围、服务内容、节能技术、投资额度、施工工期、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节能管理内容,并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采取节能量承包型、节能效益保障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等形式。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五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现将《山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山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公共机构应当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采暖供热、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锅炉、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系统等方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均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 率,并从节能效益回收项目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市场运作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通过议标、评审等方式选择确定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七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