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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上海市能源局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公共机构能效改进,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上海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

2.目标要求:公共机构应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达到一定的能效改进目标。

3.项目申报和评审: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报市能源局审核。市能源局将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进行评审。

4.项目实施和监督:公共机构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落实项目实施,配合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5.能源数据报告和监测:公共机构应及时提供能源数据,配合市能源局进行能源监测和评估。

6.项目验收和奖惩措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由市能源局进行验收,并对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的公共机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予以处罚。

7.评估和总结:市能源局将定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为进一步推进能效改进提供经验和建议。

此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推动上海市能源节约减排工作的开展。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 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 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 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 (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 (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暂缓实施。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鼓励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新建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项目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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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Public Institutio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efficient use of energy in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 Public Institut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These measures aim to establish a market-based mechanism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in public sector entities, encourage the adoption of advanced energy-saving technologies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nd ultimately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missions. Under this framework, public institutions enter into contracts with professional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s) to implement energy-saving projects. The ESCOs are responsible for investing in, operating, and managing the energy-saving facilities, while shar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generated from the reduced energy consumption with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This arrangement not only alleviates the financial burden on public institutions but also ensures the effectiveness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 energy-saving measures. The Interim Measures outline the principles,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volved i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They spec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selecting and evaluating ESCOs, the contracting process,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 as well a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he measures also emphasize the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 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作者:张志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 “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 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7 •【字号】沪经信法〔2017〕220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 知 沪经信法〔2017〕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条件、商业模式和实施流程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请、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2045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实施指南 GB/T 40010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导则 GB/T 51285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DB37/T 2671 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2672 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2673 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3780 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DB37/T 3781 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149、GB/T 24915、GB/T 23331、GB/T 132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 29149—2012,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来源:GB/T 24915—2020,3.1,有修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是一种通过合同约束来管理和优化能源使用的制度。该细则 旨在建立有效的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以下是合同能源管理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介绍了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目的和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细则的目的是规范能源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 和节约。本细则适合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建造、公共机构等。 二、术语定义 1. 合同能源管理(CEM):通过合同约束来管理和优化能源使用的制度。 2. 能源管理公司(EMC):承担能源管理任务的专业公司。 3. 能源管理合同(EMC):能源管理公司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约束能源使用的合同。 三、能源管理合同的内容 1. 双方责任:能源管理合同明确了能源管理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能源节约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 2. 能源目标:合同中设定了能源使用的目标和指标,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 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3. 能源节约措施:合同明确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提供的节能方案和技术支持, 包括设备更新、工艺改进、能源监测系统等。 4. 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采集和分析的能源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费用等。

5. 能源报告:合同要求能源管理公司定期向企事业单位提交能源报告,包括能源使用情况、节能效果评估等内容。 6. 能源监测系统: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护的能源监测系统,用于实时监测和分析能源使用情况。 四、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1. 签订程序:能源管理合同由能源管理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签订,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期、费用和付款方式等。 2. 合同执行:能源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时间节点,提供相应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数据。 五、能源管理合同的效果评估 1. 评估指标:能源管理合同的效果评估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量的降低、能源费用的节约、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等指标。 2. 评估方法:评估可以通过能源数据的对照分析、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3. 评估周期:合同规定了能源管理合同的评估周期,普通为半年或者一年。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 1. 违约责任:合同明确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争议解决: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商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附则 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能源管理公司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PC)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EPC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EPC项目的主要动力是利润.EPC项目的核心问题是利润问题,即如何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故,EPC项目的法律问题实质是如何保障项目利润问题,也可说是项目利润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问题回答的是达到目的可选路径和绕过障碍的可选方法,具体路径和方法需要决策者的智慧。 可以用下面的公式简要描述EPC项目利润的构成. P=I-C—T P表示项目利润.I表示项目收入。 C表示项目成本(投资) T表示需要承担的税赋. I=客户回款+财政奖励 影响EPC项目利润的主要因素可归纳以下六个方面:政策、资金、方案、实施、回款.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一个EPC项目成功的标志首先是实现预期的利润。利润来源主要是客户回款,回款取决于项目良好运行,实现节能收益,达到承诺的节能效果,取决于节能改造成功,取决于完善的方案和足够的资金。 一、政策影响 政策支持有利竞争 财政奖励增加收入 税收优惠降低成本 政策禁止血本无归 前三项是正面的积极影响;后一项是负面的消极影响。 EPC项目应该如何对待政策:充分利用;谨防雷区。 利用好支持政策,回避禁止项目 案例:焦炉煤气回收利用项目失败原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中明确规定,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2007年淘汰,西部地区2009年淘汰.该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关注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第二年该客户的生产装置强制淘汰。

(一)EPC政策 1、支持鼓励政策 2、财政奖励政策 3、税收优惠政策 4、EPC技术规范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支持政策。一是纲,二三是目.四是技术规范,事实上是确定一、二、三的政策对象,即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什么. 特点: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并行,不是完全统一的政策,各村有各村的高着。 中央出政策,部委出细则,地方落实。 (二)中央政策 1、财政奖励政策 (1)奖励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8、热电联产类项目.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书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书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书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请看下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标准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提供必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方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劳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方法,承受社会监视。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劳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不纳入本方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节能效劳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展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效劳公司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效劳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工程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效劳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财建〔2010〕249号_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财建〔2010〕249号_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 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 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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