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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数据管理办法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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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国防、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稳定提高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专业办学水平,积极发展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的原则。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六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专业修业年限也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在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八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九条

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

各院(系)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不得多于一个。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近几年已批准建立新专业的各系,原则上必须待学校对其已批准的新专业评估通过后方可申报新专业。

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院(系),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学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消。院(系)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

第十条

学校以设置理、工、管理专业为主,以形成优势和特色,非理工管专业数应控制在学校专业总数的40%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对拟申报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或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为:

(一)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各院(系) 应于每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将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按照教育部控制专业一式10份、其他专业一式5份的数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按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本科专业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对各院(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二)6月20-25日校学术委员会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批准同意增设的本科专业,由教务处于6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新设置和调整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新增专业的正式文,附“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

(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三)需备案或审批专业的“申请表”;

(四)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等的补充说明材料,其中教师基本情况按照附3的格式填报,学校需提供表中所

列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复印(加盖申报学校公章予以证明),原备查;

(七)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每所学校只需提交2份;第(三)至(七)项按第十三条要求的份数提供。

第十五条

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除了要提交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专家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五)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三、专业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要制定建设规划,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文建设等。

第十八条

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才培养计划应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根据学校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制订,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体制改革,落实规划,层层负责,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

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要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要科学规划专业的学科结构体系,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要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要更新传统学科,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要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重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课程建设。明确课程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在课程建设中,要制订并完备日常的教学基本文,包括教学日历、学期教学总结等,加强试题库建设。

第二十三条教学大纲。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大纲应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

(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教学大纲经院(系)认定,批准施行。

第二十四条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的建设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自编教材的建设。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注意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加强检查验收,防止分散配置与管理、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要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要改善实习条,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努力使校内实习基地成为可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图书资料建设。学校努力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占事业费的3-5 %,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设置专业倾斜。

第二十七条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校支持各专业面向新世纪进行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通过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和管理研究,并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大投入,努力采用电化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最新教学手段,促进专业建设。

四、专业建设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专业方向与特色。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对不同类型的老专业与新专业、以及专业设置都要有不同的实施计划。每一个专业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找准定位,把握发展方向。同时努力拓宽专业口径,形成专业特色。

第三十条明确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探索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的质量标准,深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的趋势,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明确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社会发展和学校特色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布局,根据大学科门类统一规划,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本着重视基础课程,加强主干课程,扩大选修课程,突出专业特色,加强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同时,开展与各有关课程配套的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工作,尽快将本学科新的优秀学术成果反映到教学内容中去。

第三十二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院(系)均应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完善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制度,以形成知识结构合理、梯队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为目标,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通过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引进与培养相结合,以老带新的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三条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构建立体型实践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既要重视基地的教学功能,又要考虑基地的科研功能,以基地为基础,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第三十四条教学基本文建设。学校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与专业定位不断调整教学基本文内容,及时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在教学内容上充分体现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寻求专

业突破口,将教学内容与学科专业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充分反映学科前沿及专业发展动态。

第三十五条教学研究、改革与实践。加强高教研究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一些高层次具有前瞻性、探索性的规划类项目研究,扩大研究范围,提高研究层次,力求在研究内容与水平上有新的突破,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各院(系)在宏观层面上要深入研究各自的定位与规划,在微观层面上要不断探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关于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实践。要加强对教学改革的总结,形成一些针对性强、目的明确、指导意义重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改革成果,并加强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六条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

(一)加强对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导。学校应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各院(系)制订详细专业建设规划,各专业制订专业建设实施计划。要充分贯彻“加强基础性专业,发展优势与特色专业,开拓新兴交叉专业”的原则,实施特色专业建设。

(二)要对专业建设进行立项管理,实行责任制,加大对专业建设的投入(包括硬投入与软投入),特别是专项建设经费的投入和相关政策的配套。专业建设的投入包括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同时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投入。

(三)强化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队伍建设,设立师资培养专项经费,加大学术梯队的培养与引进力度,全面启动“名师名课”工程。建立与完善特聘教授制度;抓紧抓好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人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参加较高层次的专业进修。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教学水平与学术造诣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四)建立专业建设的评估与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各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对传统专业、新兴专业、优势与特色专业核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五、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拟定学校现设专业的整体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开展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单独设立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委员会,其职能由校学术委员会行使。校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专业建设以各院(系)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是各院(系)的中心任务之一。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四十条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各院系专业总负责人由专业所在院(系)的院长担任,对校长负责。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院(系)确定,专业建设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现有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组织专家组将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停止招生、限期改正、直至撤销专业。

(一)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好、就业形势好的专业,对于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条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后10%的专业,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隔年招生。

(三)对于办学条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在后5%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可以停止招生。

(四)对于新申报专业在7年内未能完成目标的给予停办,专业所在院(系)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同时在招生人数上适当压缩。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思路,完成专业的进一步重组和优化。

(一)学校积极推动按各院(系)专业招生,低年级打通培养,高年级分专业方向培养。

(二)对于极个别同一专业归属不同各系的,必须进行归并,各系之间紧密合作,重新整合师资等优质教学资源。

(三)根据人才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已有专业的方向和人才培养计划。

六、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1:专业水平评价规定;附2:专业建设验收目标)

专业水平评价规定经过近多年来的迅速发展,学科、专业不断增加,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趋于多元、综合。而专业

建设水平的高低的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稳定,直接关系到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任何情况下,是否把培养人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是否体现以教学为中心,是专业建设的关键问题。为了促进学校各级重视专业建设,加强专业教学基本条建设,推动教学改革,改善教学管理,整体提高教学质量,参照《江西省高等学校本科品牌专业评审指标体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立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一)通用性原则:指标体系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专业。

(二)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等级标准及评价方法,力争较准确、完整地提供专业建设整体状况信息,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工作。各评价要素不是用简单的量化方法,而是采用等级评定法,即每一条要素都采用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

(三)导向性原则:指标体系实行目标、过程、条、效果评价相结合,从专业建设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效果和特色项目五个方面对专业进行水平评价。通过评价加强学校对专业建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使各专业所在部门改善办学条,明确专业建设思路、规划和措施,加强教学基本条建设,提高专业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可行性原则:指标体系参照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按一级指标、二级指

标、主要观测点等三级设立评价项目,简便、可操作。指标体系力求既要正确地体现教改的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使各项指标成为学校和专业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自检的具体尺度。

二、评价结论与标准

本指标体系共四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40个主要观测点。评价结果用状态方程V=aA+bB+cC+dD表示。其中a、b、c、d 分别表示评价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的权重数值之和。

结果标准如下:

优秀:d=0、a≥70;或d≤5、a≥80。

良好:d=0、a+b≥70;或d<10、a+b≥80。

合格:a+b+c≥80。

不合格:d>20。

三、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观测点参考权重

A级标准 C级标准评价等级 A B C D 专业建设定位与规划 (20%) 专业建设思路专业建设思路与措施 4.0 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思路,建设工作坚持重在改革、重在创新的原则,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建设的核心。

专业建设思路基本明确,建设工作有一定的改革与创新;能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建设的核心。

专业定位专业定位 2.0 定位准确,人才培养目标明确。

定位基本准确,人才培养目标明确。

专业设置依据 3.0 专业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具有稳定的、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专业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的要求,并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相适应,有相应的学科作依托。

专业基本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具有较稳定的、一定数量的人才需求,有一定的学科作依托。

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与措施 4.0 专业各项改革和建设均有具体规划,落实措施得力。

专业各项建设有规划,落实措施一般。

专业建设保障措施领导重视 2.0 专业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重视专业建设。

专业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比较重视专业建设。

配套政策 2.0 有支持专业建设的配套政策。

有一定的支持专业建设的配套政策。

资金

投入 3.0 配套经费的投入充足,预算外收入用于专业建设经费占教学业务费比例≥20%。

配套经费的投入较充足,预算外收入用于专业建设经费占教学业务费比例≥10%。

师资队伍建设 (22%) 师资水平生师比 3.0 有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或骨干教师;有

一支水平高、力量强的教学队伍,教学队伍规模满足教学要求,生师比小于30。

有一支教学队伍,教学队伍规模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生师比小于36。

教学水平 3.0 教学评价优良率≥90%;近三年有省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三年公开发表教研论文5篇以上。

教学评价合格率为100%;近三年有院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三年发表教研论文3篇以上。

学术水平 3.0 年人均发表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10000元以上。

年人均发表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5000元以上。

队伍结构整体结构 3.0 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学缘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大于40%。

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学缘结构基本合理,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大于30%。

研究生学位比例 2.0 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

≥50%。

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30%。

主讲教师主讲教师资格 2.0 主讲教师中,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大于95%。

主讲教师中,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大于85%。

青年教师 2.0 青年教师(≤35岁)比例在30%左右;有确定的发展方向;开过两门以上的课程,教学效果好。

青年教师(≤35岁)比例>40%或<20%;教学效果尚好。

师资培养青年教师导师制 2.0 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好。

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师资建设规划 2.0 师资建设目标明确、规划合理、措施得力,效果好;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高快,成长迅速。

师资建设有规划,有一定措施,效果一般;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有提高。

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 (28 %) 图书

资料状况图书及利用 4.0 年图书文献资料增量文科≥2册/生,理科≥1册/生,能满足全系教学与科研的需要,且利用率高。

年图书文献资料增量基本能满足全系教学与科研的需要且利用率较高。

实验实习基地状况实验实习基地状况 3.5 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大于5000元(文科3000)。

实验室、实习场所面积达到教育部规定;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大于4000元(文科2000元);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2.0 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目标明确、规划合理、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完成执行情况好。

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有规划,有一定措施,完成执行情况一般。

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 3.5 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科学素质提高以及与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执行情况好。

基本能反映培养目标要求;执行情况一般。

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 4 课程体系改革力度大,课程群建设、课程整合有成效。有省、部级成果奖。

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

课程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有院级成果奖。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3.0 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有省级以上教改项目,成效显著;必修课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不低于15%,并有一定数量自行研制开发的多媒体课,教学效果比较好。

注意改革,有院级教改项目,取得一定成效;多媒体教学技术有一定使用面。

双语教学 1.5 ≥8%,效果好。

有一定比例。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1.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指国家、河北省以及学校批准拨付的以项目形式 用于学科建设项目经费。 2.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执行先预算后开支,即根据专项经费额度和学科 建设需求,提前上报开支预算,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支。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科梯队、 校内外实验基地建设、学术交流等活动。 4.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预算科目16项 印刷费(版面费、打印费、出版费、专利费)、邮电费、交通费(其他交通费和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临时用工和专家酬金)、委托业务费(测试加工费和其他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办公费(限制)、办公设备(限制) 学科公共建设预算科目除上述16项外,另包括: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房屋建筑物构建7项。 5.学科建设活动包含的财务开支预算科目 ⑴教学与人才培养: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⑵科学研究: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劳 务费、专用设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⑶学科梯队建设: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出国费、培

训费、会议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⑷校内外基地建设:交通费(其他交通费和燃料动力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临时用工和专家酬金)、委托业务费(测试加工费和其他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房屋建筑物构建。 ⑸学术交流: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6.特殊说明 ⑴办公费、办公设备两项为限制使用。 ⑵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须列入开支预算,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出。 河北农业大学学科学位办 2014年5月5日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1征求意见稿)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9月22日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和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指导直属高校科学开展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校园规划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力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校园规划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新建校园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校园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校园规划的新编和修订应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鼓励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鼓励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及建立总规划师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员工的作用。校园规划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前,必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核认可。校园规划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个实施细则。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以学科建设目标为依据,资助对象包括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研究生和外聘专家学者。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自学校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我院配套经费。 第五条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学科负责人负责,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大额费用(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讨论决定,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重点学科指导小组由院长、分管科研的副院长、重点学科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组成,日常管理由院科研秘书负责。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

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学术专著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所需要的经费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重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本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研日常业务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使用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资助”,英文注明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提交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室主任把关。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被SCI (包括SCIE)、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相一致者,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著作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专业教材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在目前条件下,对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仅限于境内。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学术会议的学科人员可给予资助,但学院每位老师在重点学科建设期内可得到的用于学术交流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聘请专家来校讲学原则上实行“谁邀请谁买单”。对于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本重点学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十七条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所购置的图书交院资料室统一管理,并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及其以上时,必须重新申报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一)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学院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及办法

2009年-2010年学院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及措施 一、建设目标及规划 1、总体目标 以计算机应用技术重点建设学科团队为依托,整合各个学术团队的研 究特色,发挥各研究方向的研究专长,本着“学科交融,相互促进”的原则, 力争在建设期内在学科建设方面达到如下目标: (1)建设年度内力争使二级学科“计算机应用技术”博士点列入甘肃省学 位点建设规划,为获得该学科的博士点奠定基础。 (2)加大力度建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两个一级学 科硕士点,保持该硕士点在甘肃省内的领先地位。 2、取得标志性成果 (1)围绕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 SCI 、EI 、ISTP 索引论文50篇; (2)国家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获得批准1-2项; (3)企业资助的重大联合攻关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资助经费在100万元 以上的项目),获得企业资助的重大联合攻关项目1-2项; (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2项。 3、学位点规划及研究方向 (1)学位点建设规划 序号 规划类别 学科专业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规划增列年度 1 二级博士点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2008年 2 二级博士点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2008年 3 二级硕士点 070120 信息计算科学 2008年 4 一级博士点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10年 5 二级博士点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2010年 (2)研究方向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

①智能信息处理技术主要研究领域: 生物信息处理与分析、图像理解与识别、多媒体信息处理、信息检测与估计、智能信息处理、机器视觉信息获取与处理、人工智能应用 ②计算理论主要研究领域: 算法及其复杂性、机器智能基础理论与方法、数据库理论与系统、软件理论与软件方法学、理论计算机科学 ③信息系统集成及应用主要研究领域: 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理论与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并行与分布式软件、知识发现与知识工程、智能交通系统 ④图形图像及模式识别主要研究领域: 计算机图形学、计算机图像与视频处理、图像处理、多媒体与虚拟现实技术图像处理、计算机辅助技术、模式识别理论及应用 ⑤网络与信息安全主要研究领域: 现代密码学理论、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和信息检索、通信网络与通信系统安全 ⑥分布式计算主要研究领域: 高性能计算、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 ⑦通信与信息处理主要研究领域: 信息系统建模与仿真、计算机通信理论与系统、无线通信理论与技术、传感器网络信息融合与处理、数字通信 二、拟采取的措施 1、引导研究方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设置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依据的,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973计划项目及课题的设置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的。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是以《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设置的,要争取项目,首先要了解国家、省科技发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

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保证重点学科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 ㈠、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省级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㈡、学校拨给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的专项经费。 ㈢、学校拨给学科建设的绩效配比经费(仅用于第四条第七项)。 ㈣、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各学科自筹资金。 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 第四条各建设学科按年度制定阶段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 ㈠、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学科所必需补充、更新和发展需要的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试剂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 ㈡、图书资料、期刊订阅:购买学科所必需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料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㈢、学术交流:1、学科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以及相关的费用。2、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费。3、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费用。4、学科组成员的非学历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㈣、科学研究:1、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申报、启动费。2、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鉴定费。3、出版专著、教材的经费。4、学科组成员资料打印、复印等的费用。出版专著、教材费用从学校出版基金专款中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科学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42%。 ㈤、预备费:支付学科建设过程不可预见项目的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2%),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3%。 ㈥、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教授负责制,经费由学科责任教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并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重点项目要保证资金的重点投入。 第七条三年学科建设期满且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专项经费若有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统一使用,未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对于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下拨及决算

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安全、信息、合同)和协调等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施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工程场地范围的划定及场地“三通一平”工作。根据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待建建构筑物的红线和施工规范要求,划定工程场地的范围,并将场地范围平面坐标告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拆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迁移,

场地平整等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限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需由基建项目经费支付的按《**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施工用能的确定和接入。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按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各种能源需求的参数及数量,由工程项目主管审核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根据校园网络的实际情况,就近确定接入点。 第五条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共同完成。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各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携带项目计划批文、报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一套、图纸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纸会审。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组织,基建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五方多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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