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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理论应用举例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 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 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证据的分类,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参见裴苍玲. 论证据的种类[J]. 法学研究, 2003,25(5):45-50,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 2005, 27(5):86-95,裴苍玲. 再论证据的种类[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1(11):49-59 3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2005, 27(5):86

DS证据理论

一.D-S证据理论引入 诞生 D-S证据理论的诞生: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哈佛大学数学家A.P. Dempster利用上、下限概率解决多值映射问题,1967年起连续发表一系列论文,标志着证据理论的正式诞生。 形成 dempster的学生G.shafer对证据理论做了进一步发展,引入信任函数概念,形成了一套“证据”和“组合”来处理不确定性推理的数学方法 D-S理论是对贝叶斯推理方法推广,主要是利用概率论中贝叶斯条件概率来进行的,需要知道先验概率。而D-S证据理论不需要知道先验概率,能够很好地表示“不确定”,被广泛用来处理不确定数据。 适用于:信息融合、专家系统、情报分析、法律案件分析、多属性决策分析

二.D-S证据理论的基本概念 定义1 基本概率分配(BPA) 设U为以识别框架,则函数m:2u→*0,1+满足下列条件: (1)m(?)=0 (2)∑A?U m(A)=1时 称m(A)=0为A的基本赋值,m(A)=0表示对A的信任程度也称为mass函数。 定义2 信任函数(Belief Function) Bel:2u→*0,1+ Bel(A)=∑B?A m(B)=1(?A?U) 表示A的全部子集的基本概率分配函数之和

m个mass函数的Dempster合成规则 其中K称为归一化因子,1?K即∑A1?...?A n=?m1(A1)?m2(A2)???m n(A n)反映了证据的冲突程度

四.判决规则 设存在A1,A2?U ,满足 m(A1)=max{m(A i),A i?U} m(A2)=max{m(A i),A i?U且A i≠A1} 若有: m(A1)?m(A2)>ε1 m(Θ)<ε2 m(A1)>m(Θ) 则A1为判决结果,ε1,ε2为预先设定的门限,Θ为不确定集合五.D-S证据理论存在的问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③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①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内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范性。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6.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注重证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答:(①第一编“绪论”;②第二编“证据论”;③第三编“证明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答:①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范,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②证据法作为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答:(1)有举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 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证据理论的广泛应用和不足(仅供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都离不开决策,决策是人类社会的 一项基本活动,小到个人选择上班路线,大到国家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都是一 个决策的过程。决策存在于社会经济系统、生产系统、工程系统,乃至生活的各 个方面,决策结果对于整个工作或全局行动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决 策都是人对事物的评价和选择,都是建立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人类改造客 观世界的实践基础之上,由于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变化性、多样性等, 导致人们主观认识上的种种不足与误差,加上决策过程中时间的有限性和决策者 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决策的复杂性。因此,在现实决策中,决策者获得的信息 往往是不完整的、不精确的,甚至是矛盾的。根据人们获得的决策信息的完整性, 决策可以分为确定性决策和不确定性信息决策[1]。 证据理论是对概率论的一种扩展,在不需要得知先验概率分配的前提下,以 简单的形式推出较好的融合结果,因此采用证据理论进行决策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构造一个合适的基本概率分配函数;而是选择一个合理的证据合成公式和方 案排序准则。 证据理论广泛的应用于不完全信息决策领 域,如图像识别、模式识别、故障诊断、专家系统、风险评估等。国内外学者的 研究已经证明,证据理论能够有效地解决属性值不完全、属性权重信息不完全或 者效用函数未知的不完全信息多属性决策问题。 目前关于证据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论研究,如冲突证 据的合成问题,相关证据的合成问题等;证据理论的扩展问题,主要是把证据理论引入不完全信息多属性决策中,如证据理论与其他决策方法的结合使用,如与 神经网络网络方法的结合使用,与AHP方法的结合使用等;实践应用研究,如 证据理论在面相识别、故障诊断、遥感分类、水质监测、决策评价、信用评估中 的应用研究等。本文将重点研究冲突证据的处理问题和证据理论在不完全信息多 属性决策中的应用问题。 用基于证据理论的信息融合方法,进行目标识别、检测和分类有很多优点。 它不需要任何先验信息和条件概率,能成功地将“不确定”、“未知”等认知学 上的重要概念引入到融合模型中。证据理论“将基本概率赋值分配给鉴别框架 中的命题,这和传统的概率分布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通过给整个鉴别框 架分配基本概率赋值,反映了缺少足够的可用信息来进行决策”[3]。 尽管利用证据理论处理不确定信息有着独特的优点,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组合条件苛刻,要求证据之间相互独立。其 二,现有的证据组合规则无法处理冲突证据,且无法分辨证据所在子集的大小 。其三,证据理论会引起焦元“爆炸”,焦元以指数形式递增。其四, 基本概率赋值获取困难,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构造基本概率赋值函数,是实际应 用中的一难题川。本章针对证据组合规则无法处理冲突证据的问题,在分析现 有的证据组合方法的基础上,对证据理论进行研究和改进,并将改进后新的证 据组合方法应用于工件类型的识别中。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 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否负刑事责任和负什么刑事责任,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集成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10.简述新中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从1931年至1949年的创建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经建立起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

信息与计算科学论文 证据理论在就业选择决策中的应用

证据理论在就业选择决策中的应用 摘要 本论文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出发,着重研究大学生在就业选择问题上应如何做决策,提出了一种基于证据理论的就业选择决策方法。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选择时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通过问卷调查列出大部分毕业生就业选择时较为重视的五个因素,并结合毕业生对所考虑因素的偏重度进行综合考虑及分析。基于D-S 证据理论,建立以不同的就业公司即A,B,C,D,E组成的识别框架,构建以录用率、工资、假期、工作环境、交通满意度为证据体的融合决策模型。利用多属性决策和D-S 证据理论建立的大学生就业选择决策模型,不仅可以尽可能的考虑到了大学毕业生就业时重视的一些条件,进而帮助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通过一个简单的大学生就业选择实例分析,充分说明了该模型在处理大学生就业选择决策方面的效性和可行性。 关键字:证据理论;多属性决策;焦元;决策矩阵;mass 函数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theory, this paper focuses on college students should be how to make decisions on employment selection problem, this paper proposes a employment choice decision-making method based on evidence theory. For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may consider when the choice of factors, most of the graduate employment options listed by questionnaire more attention to the five factors, combined with the graduates by consideration of the degree of lay particular stress on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nd analysis. Based on D - S evidence theory, set up in different jobs the company A, B, C, D, E of recognition framework, build to employment rate, salary, vacation, work environment, traffic satisfaction decision model for the integration of body of evidence. Use of multiple attribute decision making and D - S evidence theory to establish a model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choice, not only can be considered as possible when the attention of some university graduates employment conditions, to help university graduates employment. Through a simple example analysi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choice, fully illustrates the model in dealing with the effectiveness and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choice decisions.

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科技信息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13年第7期※基金项目:此文为西安工业大学校长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AGDXJJ1042。 作者简介:马颖(1979—),男,西安工业大学,工程师,研究方向为量子信息、信号处理等。 在现代电子战中,依靠单传感器提供信息已无法满足战争的需要,必须运用包括雷达、声纳、电视、红外、激光、电子支援措施(ESM)以及电子情报技术(ELINT)等多种传感器,来提供多种观测数据。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对来自多个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多级别、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处理,以更好地进行状态、属性估计,并完全和适时地进行态势和威胁评估[1-2]。在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系统中,各传感器提供的信息一般是不完整、不精确、模糊甚至可能是矛盾的,即包含着大量的不确定性。信息融合中心不得不根据这些不确定性信息进行推理,以得到目标身份识别和属性判决的目的[3-7]。 D-S 证据理论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既能处理随机性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又能处理模糊性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它可以不需要先验概率和条件概率密度,依靠证据的积累,不断地缩小假设集,能将不知道和不确定区分开来。本文应用D-S 证据理论对多传感器雷达目标信息进行识别,计算结果证实了该方法的有效性。 1D-S 证据理论简介 Dempster 和Shafer 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D-S 证据理论。该 理论在概率的基础上对概率论的概念进行了扩展。把概率论中的事件扩展成了命题,把事件的集合扩展成了命题的集合,并提出了基本概率赋值、信任函数和似真度函数的概念,建立了命题和集合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把命题的不确定性问题转化为集合的不确定性问题。 1.1识别框架 设U 表示X 所有可能取值的一个论域集合,且所有在U 内的元素是互不相容的,则称U 为X 的识别框架。U 可以是有限也可以无限,在专家系统的应用中是无限的。1.2基本概率赋值 设U 为一识别框架,若函数m :2U →0,→→ 1满足:A 奂U ∑m (A )=1 m (准)=0 则称m (A )为A 的基本概率赋值。m (A )表示对命题A 的精确信任度,表示了对A 的直接支持。1.3信任函数 设U 为一识别框架,m :2U →0,→∑ 1是U 上的基本概率赋值,定义函数: BEL :2U →0,→∑ 1BEL (A )= B 奂A ∑ m (B ) (坌A 奂U ) 称该函数是U 上信任函数。 BEL (A )=B 奂A ∑m (B )表示A 的所有子集的可能性度量之和,即表示 对A 的总信任,从而可知:BEL (准)=0,BEL (U )=11.4似真度函数 设U 为一识别框架,定义PL :2U →0,→∑ 1为:PL (A )=1-BEL (A )= ∑B ∩A ≠准 m (B ) PL 称为似真度函数。PL (A )表示不否定A 的信任度,是所有与A 相交的集合的基本概率赋值之和。 信任度和似真度概括了证据对具体的命题A 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空间。 在证据理论中,[BEL (A ),PL (A )]称为命题A 的信任度区间,[0,BEL (A )]表示命题A 支持证据区间,[0,PL (A )]表示命题A 的似真区间,[PL (A ),1]表示命题A 的拒绝证据区间,PL (A )-BEL (A )为命题A 的不确定度,其值反映了对命题A 的“未知”信息,该差值越小,则表明“未知”成分越小,证据对假设的支持越明确。 图1证据区间示意图 1.5D-S 合并规则 证据理论中的组合规则提供了组合两个证据的规则。设BEL 1和 BEL 2是同一个识别框架U 上的两个信任函数,m 1和m 2分别是其对应的基本概率赋值,焦元分别为A 1,A 2,…,A k 和B 1,B 2,…,B r ,又设: K 1=∑ A i ,j i ∩B j ≠准 m 1(A i )m 2(B j )<1 则: m (C ) ∑ A i ,j i ∩B j =C m 1(A i )m 2(B j )1-K 1 坌C 奂U C ≠准 0, C =≠ ≠≠≠≠≠≠≠≠≠≠ 准 在式中,若K 1≠1,则m 确定一个基本概率赋值;若K 1=1,则认为 m 1、m 2矛盾,不能对基本概率赋值进行组合。对于多个证据的组合,可采用组合规则对证据进行两两综合。1.6决策准则 基于证据理论的决策方法主要有三种:基于信任函数的决策、基于基本概率赋值的决策和基于最小风险的决策。本文实例采用基于基本概率赋值的决策,其定义如下。 设埚A 1,A 2奂U ,满足: m (A 1)=max m (A i ),A i 奂奂 奂U ,m (A 2)=max m (A i ),A i 奂U ,且A i ≠A 1奂奂,若有 m (A 1)-m (A 2)>ε1m (U )<ε2m (A 1)>m (U 奂 ) 则A 1即为判决结果,其中ε1,ε2为预先设定的门限。 2 识别系统设计 2.1 融合原理图 图2是利用D-S 证据理论对多传感器身份数据进行融合的原理框图。每个传感器把观测数据从空间变换到证据空间,对每一个命题或每个传感器所给出的“粗糙”的身份报告分配一个证据,即对每一个 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马颖1马健2 (1.西安工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32;2.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分析了D-S 证据理论用于多传感器数据融合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构造了融合结构,该结构通过预处理先对单一传感器在时域上融合,再对预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实验结果证明了目标识别的基本概率赋值有了明显提高,验证了这一结构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D-S 证据理论;数据融合;目标识 别○本刊重稿○50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

论文摘要证据法律性(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作为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之一,与我们参与诉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和保护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和具有关键性意义。在我国无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中,都对证据做出了关于证据种类、证明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运用规则等一系列的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证据学界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证据标准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和审判前的证据展示等问题,都提出了新的见解。大多数学者认为,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据以定案的证据,其“形成到存在,内容到形式,收集到运用”,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因而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所固有的特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法律保障,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证据合法性的特征。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确定证据法律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证据法律性的相关理论、证据法律性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引起专家的批评和指正。关键词:证据法律性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形式合法一、前言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是诉讼证据具有争论性的问题,而且是诉讼证据有基本特征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但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作了规定,都明确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其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把刑事诉讼中匿名举报信、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许可而制作的录音,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就充分说明诉讼证据应具备法律性这一属性以及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从我国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证据法律性都受到普遍关注且成为判断、采用证据、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一条普遍规则之一。二、证据法律性的相关理论 (一)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关于证据法律性的含义,有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经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确认并被纳入诉讼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有的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和运用,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还有的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并依法具备法定形式。等等。虽然对证据法律性的含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的和主要方面尽趋一同。且从中不难管窥证据法律性的科学含义。笔者以为,要科学界定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把握:首先要明确证据法律性是法律规制赋予证据的一种属性,离开法律规制证据法律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要认真研究法律规制从而认真把握证据法律性含义;其次是证据的法律性既然以法律规制为前提,因此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不同的司法和执法活动来说,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因此而有所不同;再次是要明确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是诉讼中证据被采用的法定标准。结合上述三点原理,综合各位学者观点,证据法律性系指在每一时期每一类诉讼中每一项诉讼证据都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基本属性。[!--empirenews.page--](二)证据法律性的必备性所谓证据法律性的必备性即指证据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关于其必备性,目前在我国尚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根本性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种意见主张法律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认为法律性是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作为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收集、调查和审理,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简而言之,即诉讼证据的取得其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第二,作为诉讼证据,其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认为法律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的观点,其理由是针对认为法律性是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观点进行反驳,主要观点为:第一,诉讼证据的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其所涉及的问题不是诉讼证据本身所产生的问题,而是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诉讼证据本身的属性和特性。诉讼证据是否真实与诉讼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第二,认为诉讼证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要求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证据形式是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在《律师应有符合律师职业特征审证技巧》,笔者提到律师要形成自己的证据运用体系,不拘泥于法律和理论上的束缚,根据律师的实务需求,核心任务是在证据符合定案“根据”的前提下,将证据运用成“特战队”,和逻辑技巧一同,组合成强有力的事实呈现。“应用”是律师实务的重点。之所以这样说,这是因为当前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律应用的研究还是存在分野。甚至,有些理论并不是产生于实务之中。沉浸在实务之中的律师,真正深入研究业务规律,才能验证理论是否能有效指导实践。所以,笔者对有些理论是持批判接受的态度的,当然,这符合理论发展的规律。 沈志先主编的《法律方法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弊病: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不够,法学教授和法官还是各自为战,不能达到很好的沟通和融合。理论之腿长,应用之腿短,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理论上引介国外法学家的著述,缺乏创新,更欠缺法律方法实际应用层面的研究,本来,实践性和应用性是法律方法论的特点,但我们的法学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欠缺,未能使法律方法论应有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 从整体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上尚且如此,具体到律师实务更难以有对应的、权威的理论指导,律师实务的理论尚处在萌芽自发的状态,散见于一些资深的律师撰写的实务文章。律师要自己总结,将有关的知识吸纳为自己的理论体系。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律师的实务理论任重道远,但它即将分娩。正中《法律方法论》中所言:转型中的中国法学正逐渐走向法律方法论的时代。我们正在逐步从以翻译介绍性研究为主,转向立足本土,建构中国化的法律方法论知识体性。这其实就是说明:中国的法学绝不能移植、移植再移植,而是要看移植来的东西是否适应“本土”。本土对法学的要求,才是真正的法学中国化,才能水土相服,长成理论的参天大树。 在此前提下,律师的证据理论其实就是律师独特的职业思维。有关专家认为,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考,是法律职业者基于法律的特定认识活动。但笔者认为,律师独特的职业思维并非单纯“根据法律的思考”,而是始终将事实与法律联结在一起的理性思考。 法官裁判案件的一般规律是先查明事实,然后才作出法律适用。而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事实的确定是提出诉求或主张的前提,某种意义上说,一旦律师确立了提出主张的事实,除非法律允许的情况外,便要始终捍卫这个事实,因为正是这个事实支撑起对应的主张。一旦事实不成立,毫无疑问,主张便成为缘之木。 易言之,律师的任务是为委托人寻找事实与证据的最佳组合,并应用这个组合向法院提出主张,并始终捍卫这个组合。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这是律师职业的特点。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成熟的诉讼主张的产生,的确是检验律师思维的一次艰难考验。

证据理论的应用举例

证据理论的应用举例 1 D-S 证据理论 1.1关于D-S 证据理论的概念 D-S 理论假定有一个用大写希腊字母 Θ 表示的环境(environment ),该环境是一个具有互斥和可穷举元素的集合:Θ = { θ1 , θ2 , ? , θn }术语环境在集合论中又被称之为论域(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 )。 在D-S 理论中,习惯上把证据的信任度类似于物理对象的质量去考虑,即证据的质量(Mass )支持了一个信任。关于质量这一术语也被称为基本概率赋值(BPA , the Basic Probability Assignment )或简称为基本赋值(Basic Assignment )。为了避免与概率论相混淆,我们将不使用这些术语,而是简单的使用质量(Mass ) 一词。 1.2 D-S 证据理论与概率论的区别 D-S 理论和概率论的基本区别是关于无知的处理。即使在无知的情况下,概率论也必须分布一个等量的概率值。假如你没有先验知识,那么你必须假定每一种可能性的概率值都是P, N P 1=其中,N 是可能性的总数。 事实上,这赋值为P 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概率论也有一种冠冕堂皇的说法,即所谓的中立原理(the principle of indifference )。当仅仅有两种可能性存在的时候,比方说“有石油”和“没有石油”,分别用H 和?H 表示,那么出现应用中立原理的极端情况。在与此相类似的情况中,即使在没有一点知识的条件下,那么也必须是P = 50 % ,因为概率论要求P(H)+P(?H) = 1,就是说,要么赞成H ,要么反对H ,对H 无知是不被允许的。表1-1为证据理论与概率论的区别。 表1-1 证据理论与概率论的区别

由一个案例浅谈证据制度

由一个案例浅谈证据制度 案例: 一天早晨,王某骑自行车去上班,路上见到一个过马路的老太太被一个骑车的年轻人撞倒了。那个年轻人回头看了一眼,没有下车,跑了。王某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便下车来看那老太太摔得怎么样。他见老太太伤得不轻,就把老太太送进了附近的医院。他本想做一回好事儿,但是等那个老太太的儿子来到医院之后,老太太反而一口咬定说王某就是撞伤她的人。王某怎么解释都没有用。后来他们一起去了当地的派出所。但是警察也不相信他的话,最后让王某赔了老太太一笔钱,算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王某气坏了,觉得这世道真是不讲理,明明自己是好人,却没有人相信他的话。 这个案例实际上就说明证据证明的问题。此案中王某实在冤枉:没有撞人,却被咬定是肇事者,本来是好心救人,最后还要被迫付赔偿费。王某就是因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才被反咬一口。其实,可以提供王某清白的证据有很多,当然,就王某个人的证词肯定站不住脚,而且王某自己证明自己无辜在举证上也不可行。但是,王某可以提供目击证人,事发当时肯定有人经过或有人见到老太太被车撞倒的事实,如果没有目击证人,王某也可以提供物证,就是王某的自行车到底有没有撞过人的痕迹,只要经过验证,王

某就能证明自己在此案中是清白的,就不会这么不明不白的被认定为

是肇事者了。 由此案可以看出,“证据”在一个案件中的重要性。也可以说,证据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那么,什么是证据?从《现代汉语词典》中查到: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无疑是核心因素,仔细考察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是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作为被告的抗辩,或是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主导者而因此所产生的裁决过程,无—不围绕着证据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就是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法律上的评判,以及对证据与所蕴涵的事实间相互关系的评判。 一、证据的特征 诉讼活动中,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有其自身的特征。传统理论根据证据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观点出发,归结出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此外,根据“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特征,“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即合法性特征,共同作为证据的三个特征存在。 但是,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有时不能准确地反映诉讼中事实证明者的本质特征,同时片面强调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能与证据的另一特征合法性相互冲突,甚至有可能出现合法取得的证据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作者:陈瑞华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5月1日 一、引言 中国立法部门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根据此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刑诉法修正案则将此改变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案将证据的法定种类也做了适度的扩展,除了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以外,还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三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这被认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所作的制度调整。 在中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中,有关证据的概念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对于证据的含义问题,法学界出现了多种观点,有的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有的将证据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的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还有些学者持一种折中的观点,将证据看作“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各持己见,这些观点的分歧也一直存在。如今,随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未来的刑事诉讼法有望将其中的“材料说”予以采纳,确立为权威的证据定义。至于其他观点,尽管作为一种理论见解,仍然有其一定的解释力,但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影响力却明显式微。 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有关证据法定种类的研究显得既不系统而又没有形成富有影响力的学说。一些研究者要么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不做理论上的论证和反思,要么想当然地以为“证据只有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将那些没被列入法定种类的材料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如今,刑诉法修正案仍然沿袭了这种立法思路,对证据的法定种类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使得那些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被排除了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可能。 法律的修改或许能够解决部分实践中的问题,却无法终止有关的学术讨论,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争论。对于新的证据概念,人们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疑问:证据都是“材料”吗?如果说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内的实物证据都是证据材料,而各类笔录类证据都属于书面材料的话,那么,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或辩解、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鉴定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等,难道也可以被称为“材料”吗?不仅如此,证据究竟有无传统的三种属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与“定案的根据”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法定种类”确立在成文规则之中,人们也有理由提出一些质疑:刑诉法修正案固然扩大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围,但这种规定真的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吗?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的那些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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