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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八种,具体就包括了: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而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与刑事诉讼证据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有被害人陈述等等。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DS证据理论

一.D-S证据理论引入 诞生 D-S证据理论的诞生: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哈佛大学数学家A.P. Dempster利用上、下限概率解决多值映射问题,1967年起连续发表一系列论文,标志着证据理论的正式诞生。 形成 dempster的学生G.shafer对证据理论做了进一步发展,引入信任函数概念,形成了一套“证据”和“组合”来处理不确定性推理的数学方法 D-S理论是对贝叶斯推理方法推广,主要是利用概率论中贝叶斯条件概率来进行的,需要知道先验概率。而D-S证据理论不需要知道先验概率,能够很好地表示“不确定”,被广泛用来处理不确定数据。 适用于:信息融合、专家系统、情报分析、法律案件分析、多属性决策分析

二.D-S证据理论的基本概念 定义1 基本概率分配(BPA) 设U为以识别框架,则函数m:2u→*0,1+满足下列条件: (1)m(?)=0 (2)∑A?U m(A)=1时 称m(A)=0为A的基本赋值,m(A)=0表示对A的信任程度也称为mass函数。 定义2 信任函数(Belief Function) Bel:2u→*0,1+ Bel(A)=∑B?A m(B)=1(?A?U) 表示A的全部子集的基本概率分配函数之和

m个mass函数的Dempster合成规则 其中K称为归一化因子,1?K即∑A1?...?A n=?m1(A1)?m2(A2)???m n(A n)反映了证据的冲突程度

四.判决规则 设存在A1,A2?U ,满足 m(A1)=max{m(A i),A i?U} m(A2)=max{m(A i),A i?U且A i≠A1} 若有: m(A1)?m(A2)>ε1 m(Θ)<ε2 m(A1)>m(Θ) 则A1为判决结果,ε1,ε2为预先设定的门限,Θ为不确定集合五.D-S证据理论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证据理论的广泛应用和不足(仅供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都离不开决策,决策是人类社会的 一项基本活动,小到个人选择上班路线,大到国家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都是一 个决策的过程。决策存在于社会经济系统、生产系统、工程系统,乃至生活的各 个方面,决策结果对于整个工作或全局行动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决 策都是人对事物的评价和选择,都是建立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人类改造客 观世界的实践基础之上,由于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变化性、多样性等, 导致人们主观认识上的种种不足与误差,加上决策过程中时间的有限性和决策者 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决策的复杂性。因此,在现实决策中,决策者获得的信息 往往是不完整的、不精确的,甚至是矛盾的。根据人们获得的决策信息的完整性, 决策可以分为确定性决策和不确定性信息决策[1]。 证据理论是对概率论的一种扩展,在不需要得知先验概率分配的前提下,以 简单的形式推出较好的融合结果,因此采用证据理论进行决策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构造一个合适的基本概率分配函数;而是选择一个合理的证据合成公式和方 案排序准则。 证据理论广泛的应用于不完全信息决策领 域,如图像识别、模式识别、故障诊断、专家系统、风险评估等。国内外学者的 研究已经证明,证据理论能够有效地解决属性值不完全、属性权重信息不完全或 者效用函数未知的不完全信息多属性决策问题。 目前关于证据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论研究,如冲突证 据的合成问题,相关证据的合成问题等;证据理论的扩展问题,主要是把证据理论引入不完全信息多属性决策中,如证据理论与其他决策方法的结合使用,如与 神经网络网络方法的结合使用,与AHP方法的结合使用等;实践应用研究,如 证据理论在面相识别、故障诊断、遥感分类、水质监测、决策评价、信用评估中 的应用研究等。本文将重点研究冲突证据的处理问题和证据理论在不完全信息多 属性决策中的应用问题。 用基于证据理论的信息融合方法,进行目标识别、检测和分类有很多优点。 它不需要任何先验信息和条件概率,能成功地将“不确定”、“未知”等认知学 上的重要概念引入到融合模型中。证据理论“将基本概率赋值分配给鉴别框架 中的命题,这和传统的概率分布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通过给整个鉴别框 架分配基本概率赋值,反映了缺少足够的可用信息来进行决策”[3]。 尽管利用证据理论处理不确定信息有着独特的优点,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组合条件苛刻,要求证据之间相互独立。其 二,现有的证据组合规则无法处理冲突证据,且无法分辨证据所在子集的大小 。其三,证据理论会引起焦元“爆炸”,焦元以指数形式递增。其四, 基本概率赋值获取困难,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构造基本概率赋值函数,是实际应 用中的一难题川。本章针对证据组合规则无法处理冲突证据的问题,在分析现 有的证据组合方法的基础上,对证据理论进行研究和改进,并将改进后新的证 据组合方法应用于工件类型的识别中。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

信息与计算科学论文 证据理论在就业选择决策中的应用

证据理论在就业选择决策中的应用 摘要 本论文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出发,着重研究大学生在就业选择问题上应如何做决策,提出了一种基于证据理论的就业选择决策方法。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选择时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通过问卷调查列出大部分毕业生就业选择时较为重视的五个因素,并结合毕业生对所考虑因素的偏重度进行综合考虑及分析。基于D-S 证据理论,建立以不同的就业公司即A,B,C,D,E组成的识别框架,构建以录用率、工资、假期、工作环境、交通满意度为证据体的融合决策模型。利用多属性决策和D-S 证据理论建立的大学生就业选择决策模型,不仅可以尽可能的考虑到了大学毕业生就业时重视的一些条件,进而帮助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通过一个简单的大学生就业选择实例分析,充分说明了该模型在处理大学生就业选择决策方面的效性和可行性。 关键字:证据理论;多属性决策;焦元;决策矩阵;mass 函数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theory, this paper focuses on college students should be how to make decisions on employment selection problem, this paper proposes a employment choice decision-making method based on evidence theory. For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may consider when the choice of factors, most of the graduate employment options listed by questionnaire more attention to the five factors, combined with the graduates by consideration of the degree of lay particular stress on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nd analysis. Based on D - S evidence theory, set up in different jobs the company A, B, C, D, E of recognition framework, build to employment rate, salary, vacation, work environment, traffic satisfaction decision model for the integration of body of evidence. Use of multiple attribute decision making and D - S evidence theory to establish a model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choice, not only can be considered as possible when the attention of some university graduates employment conditions, to help university graduates employment. Through a simple example analysi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choice, fully illustrates the model in dealing with the effectiveness and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choice decisions.

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科技信息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13年第7期※基金项目:此文为西安工业大学校长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AGDXJJ1042。 作者简介:马颖(1979—),男,西安工业大学,工程师,研究方向为量子信息、信号处理等。 在现代电子战中,依靠单传感器提供信息已无法满足战争的需要,必须运用包括雷达、声纳、电视、红外、激光、电子支援措施(ESM)以及电子情报技术(ELINT)等多种传感器,来提供多种观测数据。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对来自多个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多级别、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处理,以更好地进行状态、属性估计,并完全和适时地进行态势和威胁评估[1-2]。在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系统中,各传感器提供的信息一般是不完整、不精确、模糊甚至可能是矛盾的,即包含着大量的不确定性。信息融合中心不得不根据这些不确定性信息进行推理,以得到目标身份识别和属性判决的目的[3-7]。 D-S 证据理论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既能处理随机性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又能处理模糊性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它可以不需要先验概率和条件概率密度,依靠证据的积累,不断地缩小假设集,能将不知道和不确定区分开来。本文应用D-S 证据理论对多传感器雷达目标信息进行识别,计算结果证实了该方法的有效性。 1D-S 证据理论简介 Dempster 和Shafer 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D-S 证据理论。该 理论在概率的基础上对概率论的概念进行了扩展。把概率论中的事件扩展成了命题,把事件的集合扩展成了命题的集合,并提出了基本概率赋值、信任函数和似真度函数的概念,建立了命题和集合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把命题的不确定性问题转化为集合的不确定性问题。 1.1识别框架 设U 表示X 所有可能取值的一个论域集合,且所有在U 内的元素是互不相容的,则称U 为X 的识别框架。U 可以是有限也可以无限,在专家系统的应用中是无限的。1.2基本概率赋值 设U 为一识别框架,若函数m :2U →0,→→ 1满足:A 奂U ∑m (A )=1 m (准)=0 则称m (A )为A 的基本概率赋值。m (A )表示对命题A 的精确信任度,表示了对A 的直接支持。1.3信任函数 设U 为一识别框架,m :2U →0,→∑ 1是U 上的基本概率赋值,定义函数: BEL :2U →0,→∑ 1BEL (A )= B 奂A ∑ m (B ) (坌A 奂U ) 称该函数是U 上信任函数。 BEL (A )=B 奂A ∑m (B )表示A 的所有子集的可能性度量之和,即表示 对A 的总信任,从而可知:BEL (准)=0,BEL (U )=11.4似真度函数 设U 为一识别框架,定义PL :2U →0,→∑ 1为:PL (A )=1-BEL (A )= ∑B ∩A ≠准 m (B ) PL 称为似真度函数。PL (A )表示不否定A 的信任度,是所有与A 相交的集合的基本概率赋值之和。 信任度和似真度概括了证据对具体的命题A 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空间。 在证据理论中,[BEL (A ),PL (A )]称为命题A 的信任度区间,[0,BEL (A )]表示命题A 支持证据区间,[0,PL (A )]表示命题A 的似真区间,[PL (A ),1]表示命题A 的拒绝证据区间,PL (A )-BEL (A )为命题A 的不确定度,其值反映了对命题A 的“未知”信息,该差值越小,则表明“未知”成分越小,证据对假设的支持越明确。 图1证据区间示意图 1.5D-S 合并规则 证据理论中的组合规则提供了组合两个证据的规则。设BEL 1和 BEL 2是同一个识别框架U 上的两个信任函数,m 1和m 2分别是其对应的基本概率赋值,焦元分别为A 1,A 2,…,A k 和B 1,B 2,…,B r ,又设: K 1=∑ A i ,j i ∩B j ≠准 m 1(A i )m 2(B j )<1 则: m (C ) ∑ A i ,j i ∩B j =C m 1(A i )m 2(B j )1-K 1 坌C 奂U C ≠准 0, C =≠ ≠≠≠≠≠≠≠≠≠≠ 准 在式中,若K 1≠1,则m 确定一个基本概率赋值;若K 1=1,则认为 m 1、m 2矛盾,不能对基本概率赋值进行组合。对于多个证据的组合,可采用组合规则对证据进行两两综合。1.6决策准则 基于证据理论的决策方法主要有三种:基于信任函数的决策、基于基本概率赋值的决策和基于最小风险的决策。本文实例采用基于基本概率赋值的决策,其定义如下。 设埚A 1,A 2奂U ,满足: m (A 1)=max m (A i ),A i 奂奂 奂U ,m (A 2)=max m (A i ),A i 奂U ,且A i ≠A 1奂奂,若有 m (A 1)-m (A 2)>ε1m (U )<ε2m (A 1)>m (U 奂 ) 则A 1即为判决结果,其中ε1,ε2为预先设定的门限。 2 识别系统设计 2.1 融合原理图 图2是利用D-S 证据理论对多传感器身份数据进行融合的原理框图。每个传感器把观测数据从空间变换到证据空间,对每一个命题或每个传感器所给出的“粗糙”的身份报告分配一个证据,即对每一个 D-S证据理论在目标识别中的应用 马颖1马健2 (1.西安工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32;2.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分析了D-S 证据理论用于多传感器数据融合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构造了融合结构,该结构通过预处理先对单一传感器在时域上融合,再对预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实验结果证明了目标识别的基本概率赋值有了明显提高,验证了这一结构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D-S 证据理论;数据融合;目标识 别○本刊重稿○50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 意义是什么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不管是上诉什么行为我们都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对方或者自身的行为,证据不仅可以指证对方的过错,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犯过哪些错误,当当前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些都是不了解的,那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分类意义是怎样的呢?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在《律师应有符合律师职业特征审证技巧》,笔者提到律师要形成自己的证据运用体系,不拘泥于法律和理论上的束缚,根据律师的实务需求,核心任务是在证据符合定案“根据”的前提下,将证据运用成“特战队”,和逻辑技巧一同,组合成强有力的事实呈现。“应用”是律师实务的重点。之所以这样说,这是因为当前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律应用的研究还是存在分野。甚至,有些理论并不是产生于实务之中。沉浸在实务之中的律师,真正深入研究业务规律,才能验证理论是否能有效指导实践。所以,笔者对有些理论是持批判接受的态度的,当然,这符合理论发展的规律。 沈志先主编的《法律方法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弊病: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不够,法学教授和法官还是各自为战,不能达到很好的沟通和融合。理论之腿长,应用之腿短,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理论上引介国外法学家的著述,缺乏创新,更欠缺法律方法实际应用层面的研究,本来,实践性和应用性是法律方法论的特点,但我们的法学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欠缺,未能使法律方法论应有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 从整体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上尚且如此,具体到律师实务更难以有对应的、权威的理论指导,律师实务的理论尚处在萌芽自发的状态,散见于一些资深的律师撰写的实务文章。律师要自己总结,将有关的知识吸纳为自己的理论体系。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律师的实务理论任重道远,但它即将分娩。正中《法律方法论》中所言:转型中的中国法学正逐渐走向法律方法论的时代。我们正在逐步从以翻译介绍性研究为主,转向立足本土,建构中国化的法律方法论知识体性。这其实就是说明:中国的法学绝不能移植、移植再移植,而是要看移植来的东西是否适应“本土”。本土对法学的要求,才是真正的法学中国化,才能水土相服,长成理论的参天大树。 在此前提下,律师的证据理论其实就是律师独特的职业思维。有关专家认为,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考,是法律职业者基于法律的特定认识活动。但笔者认为,律师独特的职业思维并非单纯“根据法律的思考”,而是始终将事实与法律联结在一起的理性思考。 法官裁判案件的一般规律是先查明事实,然后才作出法律适用。而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事实的确定是提出诉求或主张的前提,某种意义上说,一旦律师确立了提出主张的事实,除非法律允许的情况外,便要始终捍卫这个事实,因为正是这个事实支撑起对应的主张。一旦事实不成立,毫无疑问,主张便成为缘之木。 易言之,律师的任务是为委托人寻找事实与证据的最佳组合,并应用这个组合向法院提出主张,并始终捍卫这个组合。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这是律师职业的特点。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成熟的诉讼主张的产生,的确是检验律师思维的一次艰难考验。

证据理论的应用举例

证据理论的应用举例 1 D-S 证据理论 1.1关于D-S 证据理论的概念 D-S 理论假定有一个用大写希腊字母 Θ 表示的环境(environment ),该环境是一个具有互斥和可穷举元素的集合:Θ = { θ1 , θ2 , ? , θn }术语环境在集合论中又被称之为论域(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 )。 在D-S 理论中,习惯上把证据的信任度类似于物理对象的质量去考虑,即证据的质量(Mass )支持了一个信任。关于质量这一术语也被称为基本概率赋值(BPA , the Basic Probability Assignment )或简称为基本赋值(Basic Assignment )。为了避免与概率论相混淆,我们将不使用这些术语,而是简单的使用质量(Mass ) 一词。 1.2 D-S 证据理论与概率论的区别 D-S 理论和概率论的基本区别是关于无知的处理。即使在无知的情况下,概率论也必须分布一个等量的概率值。假如你没有先验知识,那么你必须假定每一种可能性的概率值都是P, N P 1=其中,N 是可能性的总数。 事实上,这赋值为P 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概率论也有一种冠冕堂皇的说法,即所谓的中立原理(the principle of indifference )。当仅仅有两种可能性存在的时候,比方说“有石油”和“没有石油”,分别用H 和?H 表示,那么出现应用中立原理的极端情况。在与此相类似的情况中,即使在没有一点知识的条件下,那么也必须是P = 50 % ,因为概率论要求P(H)+P(?H) = 1,就是说,要么赞成H ,要么反对H ,对H 无知是不被允许的。表1-1为证据理论与概率论的区别。 表1-1 证据理论与概率论的区别

由一个案例浅谈证据制度

由一个案例浅谈证据制度 案例: 一天早晨,王某骑自行车去上班,路上见到一个过马路的老太太被一个骑车的年轻人撞倒了。那个年轻人回头看了一眼,没有下车,跑了。王某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便下车来看那老太太摔得怎么样。他见老太太伤得不轻,就把老太太送进了附近的医院。他本想做一回好事儿,但是等那个老太太的儿子来到医院之后,老太太反而一口咬定说王某就是撞伤她的人。王某怎么解释都没有用。后来他们一起去了当地的派出所。但是警察也不相信他的话,最后让王某赔了老太太一笔钱,算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王某气坏了,觉得这世道真是不讲理,明明自己是好人,却没有人相信他的话。 这个案例实际上就说明证据证明的问题。此案中王某实在冤枉:没有撞人,却被咬定是肇事者,本来是好心救人,最后还要被迫付赔偿费。王某就是因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才被反咬一口。其实,可以提供王某清白的证据有很多,当然,就王某个人的证词肯定站不住脚,而且王某自己证明自己无辜在举证上也不可行。但是,王某可以提供目击证人,事发当时肯定有人经过或有人见到老太太被车撞倒的事实,如果没有目击证人,王某也可以提供物证,就是王某的自行车到底有没有撞过人的痕迹,只要经过验证,王

某就能证明自己在此案中是清白的,就不会这么不明不白的被认定为

是肇事者了。 由此案可以看出,“证据”在一个案件中的重要性。也可以说,证据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那么,什么是证据?从《现代汉语词典》中查到: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无疑是核心因素,仔细考察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是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作为被告的抗辩,或是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主导者而因此所产生的裁决过程,无—不围绕着证据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就是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法律上的评判,以及对证据与所蕴涵的事实间相互关系的评判。 一、证据的特征 诉讼活动中,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有其自身的特征。传统理论根据证据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观点出发,归结出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此外,根据“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特征,“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即合法性特征,共同作为证据的三个特征存在。 但是,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有时不能准确地反映诉讼中事实证明者的本质特征,同时片面强调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能与证据的另一特征合法性相互冲突,甚至有可能出现合法取得的证据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及特征

1、证据的种类及特征 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分为三个基本特征: ①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②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③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2、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摘要】询问笔录作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其对挖掘案件线索,固定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种类与具体数额的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海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我们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询问笔录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哪种证据类别呢? 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类别中,可以排除的有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那么询问笔录究竟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中的哪类呢?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以及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案件的各种文书等。书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其特征是通过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关于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或对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承认或反驳。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二、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分析

证据理论方法详解

第五章证据理论(Evidence Theory)方法 在本章§1,我们将讨论一种被称之为登普斯特-谢弗(Dempster-Shafer)或谢弗-登普斯特(Shafer-Dempster)理论(简称D-S理论或证据理论)的不精确推理方法。这一理论最初是以登普斯特(Dempster,1967年)的工作为基础的,登普斯特试图用一个概率区间而不是单一概率数值去建模不确定性. 1976年,谢弗(Shafer,1976年)在《证据的数学理论》一书中扩展和改进了登普斯特工作. D-S理论具有好的理论基础。确定性因子能被证明是D-S理论的一种特殊情形。在§2我们将描述一种简化的证据理论模型MET1 . 在§3我们将给出支持有序命题类问题的具有凸函数性质的简化证据理论模型。围绕证据理论的一些新的研究工作,将在第六章介绍。 §1D-S理论(Dempster-Shafer Theory) ●辨别框架(Frames of Discernment) D-S理论假定有一个用大写希腊字母Θ表示的环境(environment),该环境是一个具有互斥和可穷举元素的集合:Θ = { θ1 , θ2 , ?, θn } 术语环境在集合论中又被称之为论域(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一些论域的例子可以是: Θ = { airliner , bomber , fighter } Θ = { red , green , blue , orange , yellow } Θ = { barn , grass , person , cow , car } 注意,上述集合中的元素都是互斥的。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假定Θ是一个有限集合。其元素是诸如时间、距离、速度等连续变量的D-S 环境上的研究工作已经被做。 理解Θ的一种方式是先提出问题,然后进行回答。假定 Θ = { airliner , bomber , fighter } 提问1:“这军用飞机是什么?”; 答案1:是Θ的子集{ θ2 , θ3 } = { bomber , fighter } 提问2:“这民用飞机是什么?”; 答案2:是Θ的子集{ θ1} = { airliner },{ θ1} 是单元素集合。 因为元素是互斥的,环境是可穷举的,对于一个提问只能有一个正

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核心内容: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电子数据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二、物证 1、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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