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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辩论案例

刑法辩论案例

刑法辩论案例:

1.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一辆汽车被起诉。辩方认为,虽然李某盗窃了汽车,但此举是出于一时冲动,并无预谋,因此不应构成盗窃罪。

2.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起诉。辩方主张,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是在被害人先动手攻击的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应当免除刑责。

3.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因贩卖毒品被起诉。辩方辩称,王某只是作为运输工具的司机,对于毒品的性质并不了解,因此不能认定他具有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

4.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因故意杀人被起诉。辩方提出,刘某在行凶时处于临时精神紊乱状态,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适用精神病鉴定结果,减轻其刑事责任。

5. 案例五:被告人陈某因犯罪集团组织者罪被起诉。辩方辩称,陈某并非组织者,只是在犯罪团伙中起到了辅助性的角色,因此应当以从犯罪责任追究。

6. 案例六:被告人杨某因强奸罪被起诉。辩方提出,杨某与被害人存在过往恋爱关系,当时发生的关系系双方自愿,因此不符合强奸

罪的构成要件。

7. 案例七:被告人赵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起诉。辩方辩称,赵某并未实际窃取他人财物,只是意图盗窃,并未达成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犯有盗窃罪。

8. 案例八:被告人黄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起诉。辩方主张,黄某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对他人的财物进行了合理的维权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9. 案例九:被告人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起诉。辩方辩称,孙某的行为属于过失伤害,他并没有预见到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案例十:被告人周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起诉。辩方提出,周某与被害人存在经济纠纷,其行为只是为了逼迫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合法的追索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辩论材料

案例一:某日凌晨,张山驾驶汽车不慎将骑车人李伟撞成重伤,后张山拦下王文驾驶的出租车送李伟去医院。途中,张山对王文谎称要去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然后下车逃逸。王文发现张山逃逸后,考虑到李伟伤势严重,且害怕被误认为是肇事者,遂开车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一小时后,李伟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李伟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尊敬的评委、主持人: 李伟宝贵而又脆弱的生命消逝了,王文该不该负责,负什么责?是我们今天辩论的焦点,控方归纳、分析了辩方认定王文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发现错误之处有:第一,误把王文所负有的法律义务混为道德义务;第二,错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对立,认为有承担民事责任,则必没有刑事责任;第三,错以张山肇事的先行行为,否定王文不救助行为的危害性。(第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第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第三,违法性与刑事有责性)(157)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已详细阐明,作为一名已搭载了重伤患者的出租车司机,王文负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助义务。一人、一世界,是生命应有之敬畏,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不仅仅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更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调整、规范。也正因如此,合同法301条规定,承运人对于遇险的乘客,应当尽力救助。这也决定了,对乘客生命健康的保护,绝不是仅仅是道德良知方面的共识,更获得了法律的确认,王文所应负的责任,绝非单纯的道德问题。王文却在有义务、有条件、有能力实施救助的情况下,把重伤的李伟放置在寂静、无人的深夜,流血不止了一个多小时。一小时不是黄昏散步的一小时,也不是喝茶打牌的一小时,而是李伟获得生之希望的一小时。医院门口到急诊室的一段路,不是王文不尽道义的一段路,也不是留给他人救助的一段路,而是王文承担法律义务的一段路!无论王文处于什么目的,他的行为都延误了救治李伟的宝贵时间,使得李伟死亡的可能性转为确定性,将李伟的生命当成了代价!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责任意识的缺失,则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460) (今天,辩方提及了“彭宇案”,提及了让国人心痛的“小悦悦”案。)也许,我们不得不面对,那对生命的冷漠,不得不面对,良知需要靠摄像头保护的无奈,我们也不能,苛求每个人都超越世俗。然而,面对法定的救助义务,面对不作为的犯罪,胆怯、逃避、冷漠都不是被宽恕的理由。如果,我们可以将法定的作为义务,随意降低为可履行、可不履行的道义责任,那么,警察可以以犯罪分子穷凶极恶

刑事诉讼辩论

发言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前进的脚步,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从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到现代民主式诉讼这样一个从野蛮专制到文明民主的发展历程。如何在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问题,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程度关系到一国刑事诉讼活动在公正、民主和科学方面的建设进程。 我们国家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受传统纠问式诉讼影响,刑事诉讼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一直以来把犯罪嫌疑人当作是刑事调查与诉讼活动的客体,把查清真相作为主要目的,将犯罪嫌疑人对立化而弱化了犯罪嫌疑人澄清事实的权利,甚至在审判之前就主观上先入为主地定罪量刑,用简单的是非判断代替了客观公正的推理与调查,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于是就导致了一些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生,“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一些冤假错案也就出现了。 然而,现代社会的司法活动应该崇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当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近年来的几起冤假错案极大多数都伴随着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正如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所批判的: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铁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同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单轨制的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人身大多处于受限制状态,财产大多处于受扣押状态,立法上没有相应的辩护机制;而侦查机关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和资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个体,其所对抗的是代表国家权力的侦查和公诉机关,双方力量相差悬殊,刑事诉讼的控、辩、裁三方组合的结构平衡不复存在,极容易导致侦查权力的扩张,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侦查、

模拟法庭(安乐死)刑事-疑案辩论赛-完整稿

辩论赛主持人开场白介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辩论的赛场,从表面上看,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智力的游戏,然而他所引发出来的智慧和思考,特别是辩手们表现出来的个性风采以及整体青春魅力,那都是超越辩论本身的。 首先,让我来介绍一下担任本次疑案辩论赛的指导老师,是来自法政学院的马聪老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马聪老师的到来。 下面由我来介绍一下本场疑案辩论赛的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经过上述案情的基本介绍,本场辩论赛双方辩论的疑案焦点问题是: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方观点: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观点: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下面有请正反双方进行自我介绍: (1)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 案例教学.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 辩论与讨论案例 一、辩论案例 案例一: 王成江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成江,男,20岁,春江市人,汉族,系春江市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住该学院学生宿舍北楼227房间。 某年11月5日晚9时许,王成江邀其同学张强、郭玲、吴文英、王文建、张严五人一起去本市广华区人民东路87号波音练歌房内唱歌娱乐,在包房内唱了使几分种后,点歌机坏了,几人欲离开歌厅,在结帐前厅,歌厅服务员吴圆圆、赵玉等人上前阻挡,要求王成江等人付80元的包间费,王听后非常不满,认为收费太高,只愿付半价。此时,正在该练歌房会友的被害人张学平(该市吴桥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并自称是歌厅老板的朋友,认为王成江等人应付80元包间费,一分也不能少。为此,张、王发生争吵。为防止事态扩大,王成江的同学张强劝住了王成江,并主动付了80元的包间费。王成江心中仍觉不满,在往外走时,对张学平说:“我记住你了,咱们走着瞧。”张听后,挡住了王的去路,王成江推了张一把,要其让开,张学平即拽住王成江的上衣,问其想干什么,两人拉扯互殴过程中,张学平用左手掐住王成江的脖子,将其按在吧台边的凳子上,用右手打王成江后脑两拳,情急之下,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后各刺中张胸、腹部一刀。致张的心脏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作案后,乘他人忙于送张到医院急救之机,打了一辆出租车,匆忙离开波音练歌房,未敢回学院,躲在前进立交桥下呆了一夜。一大早,他向同宿舍的倪庆柱打了电话了解张学平的伤势情况,倪庆柱劝其自首,王成江说:“我现在心里乱得很,也很害怕,你能到前进立交桥西来接我吗?”倪庆柱答应马上就到,让王在原地等他。正值倪庆柱要出门时,其班主任老师王辉同公安人员恰巧到宿舍抓捕王成江,倪便同公安人员一同到前进立交桥西,将在此等候的王抓获归案。 在侦查过程中,王成江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只承认扎了张学平一刀,至于扎中何部位自己也不清楚,但医院诊断证明及春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均证实被害人胸部、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均系上钝下锐的单刃锐器所致,致命伤为刺中胸部的一刀,被害人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Introduction 刑法经典案例是指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和理论分析,被认为在刑 法领域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随着刑法 学科的发展,经典案例也在不断积累和更新。本文将介绍63个刑 法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Chapter 1:谋杀案 谋杀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部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 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案。该案件揭示了父母反对儿女恋爱需要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对立。案件最终被判定为谋杀罪,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Chapter 2:经济犯罪案 经济犯罪案是近年来刑法经典案例的热点。其中,美国的伯尼·马多夫案备受关注。该案被认为是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对金

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案件收到了联邦政府和华尔街的密切关注,最终伯尼·马多夫被判处150年有期徒刑,同时也为美国证券监管制度和操作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Chapter 3:毒品犯罪案 毒品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普佐案。该案是美国史上最大的毒品走私案,涉及到数百名潜在的贩毒犯罪嫌疑人,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普佐案传递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强烈信号,也引起了各国反毒品合作的广泛呼声。 Chapter 4:性侵犯罪案 性侵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科比·布莱恩特案。该案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有关性侵害问题的社会探讨。科比案中涉及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审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支持和操作建议。

刑法经典案例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 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

2012级刑法辩论题

1、2004年一日晚,谢某驾车在某地停车时与另一驾驶员张某为争车位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拉扯。谢某打了张某一耳光,张某未站稳后仰倒在水泥地上。倒地时,头部先撞在自已的桑塔纳轿车车门上后着地。张某倒地后昏迷,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经CT检查和手术探查发现其脑组织挫裂和颅内出血。住院治疗20天后死亡。 对本案中谢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谢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是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东(25岁)与肖明有过节。一日,王东纠集十多人在肖明下班的路上等候打算打肖明一顿。当肖明骑车经过此地时,王东等人即追赶堵截,肖明在逃跑过程中,为躲避前方持棍拦截的王东等人时,不小心摔入路旁沟内,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肖明的死亡是意外事件,王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王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段某,男,农民,22岁。 2002年7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段某之父(简称段父)因卖瓜问题与舒某、苏某(本案受害人)等多人在农贸市场(舒某苏某等一方压秤)发生纠纷,舒某、苏某一方多人,段父一方一人,由刚开始争吵发展到后来动手。段某和其兄闻讯赶到现场时,舒某、苏某等多人和段父正在互相撕打之中,当时,苏某、舒某一方人数众多,舒某手拿铁管(一头带尖),苏某手持一把刀,而且段父满脸是血(后证明是前臂、下巴被苏某砍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与此同时,段某也被人从背后打了一棍子。段某抢过一根木棍与舒某打在一起,将舒打倒(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见段兄与苏某对打,段某又用木棍打了苏某几下,这时,苏某、舒某一方人越聚越多,段某父子被打跑。后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4、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5、某超市为了庆祝超市成立10周年,特别制作了一批VIP购物卡,每张面值人民币200元。一日,超市工作人员王某潜入超市经理部,窃得购物卡800张,将其藏匿于自己家中。后王某将其中的200张卡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得赃款3万元。三日后,超市经理发现该批购物卡被窃,随即报警,并通知柜台,禁止有人用该批购物卡进行消费。经清点,有200张购物卡已被消费。王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剩余的600张卡。 分歧意见:

五则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问题:有人认为,妻子的行为应被视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择一重罪处罚”。你怎么看? 回答:我同意上述观点,即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详细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 妻子为了杀害其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其准备咖啡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尚未真正着手杀夫行为。妻子原本打算等丈夫回家之后给丈夫喝,后来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属于典型的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即妻子所预想的结果。妻子在丈夫尚未回家前准备了有毒咖啡置于家中,并随后离开家中准备等丈夫回家后再让其喝下,也就是说,妻子在离开家时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其准备的友度咖啡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生命的急迫可能性,只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丈夫的死亡并非基于妻子的杀人故意,所以私以为,应当认定妻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由法院择一重罪加以处置。 案例2:村民王某和刘某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黄某从河对面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了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刘、王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小偷,刘某谎称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钱。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 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

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 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5、案例:甲男掌握了乙女的裸照,威胁强迫乙女卖淫,否则就曝光裸照,乙女被迫答应,甲男便告知,晚上在某个房间等候,有个嫖客会来。实际上,甲冒充嫖客前来,事后给了乙嫖资。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甲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因为甲并未强迫乙女真正去卖淫,真正卖淫是向不

刑法辩论案例

刑法辩论案例 1. 杀人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辩护 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应该免于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免除了其刑罚。 2. 贪污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公务员被控贪污公款,但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并非贪污,而是因为工作需要使用公款,且使用的金额并不超过规定范围。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3. 强奸案件中的同意辩护 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声称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同意行为,而非强奸。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认为其未能证明受害人的同意。 4. 走私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被控走私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违禁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5.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防卫过当辩护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辩护律师认为这是防卫过当,应该减轻刑罚。法

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6. 贩毒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被控贩毒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7. 抢劫案件中的自首辩护 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在作案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交出了所得赃款。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应该减轻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8. 诈骗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被控诈骗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从事的业务是非法的,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9. 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精神病辩护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是在精神异常状态下所为,应该减轻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精神病辩护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10.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自卫辩护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自卫行为,应该免于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卫的条件,免除了其刑罚。

孙贤宝刑法案例辩论

孙贤宝刑法案例辩论 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点 孙贤宝案件是一起在我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在2019年,被告人孙贤宝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被害人伤害致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辩护方提出孙贤宝具有防卫过当情节,而检方则认为孙贤宝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 二、刑法相关条款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中,孙贤宝在遭受被害人攻击时进行了反击,但反击力度过大,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判断孙贤宝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其反击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与被攻击程度之间的关系。 三、辩论双方观点及论据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孙贤宝在遭受被害人攻击时,出于自卫目的,进行了反击。当时的情境下,孙贤宝无法预见到自己的反击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同时,辩护律师还强调,孙贤宝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攻击时进行的,具有必要性。 然而,检方认为,孙贤宝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反击力度与被攻击程度不符。根据现场勘查及证人证言,检方认为孙贤宝在事发当晚,持刀

追砍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裁判结果与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孙贤宝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而非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孙贤宝在遭受被害人攻击时,虽有防卫意图,但反击力度过大,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孙贤宝在事发当时无法预见到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然而,鉴于孙贤宝事后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对案例的启示 孙贤宝案件对于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案件提醒人们在正当防卫时要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避免防卫过当。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审理。

刑事法庭辩论被害人发言示例

刑事法庭辩论被害人发言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她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张某、阅读案卷材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张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受害人李某对张某侵权的事实成立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张某关于受害人构成对张某侵权的辩护意见,就不多说了。这个事实由受害人李某本人于20xx年11月2日的陈述(详见第五卷55页)、浩某的供述(详见第二卷15页)、江某20xx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三卷24、25页)、王某在20xx 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四卷26页),张某的于20xx年11月2日的供述(详见第一卷 4、5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张某在被侵权之后,浩某、江某、王某对受害人李某采取了暴力行为,提出索要两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实也表明,虽然敲诈勒索的数额高达两万元,但由于受害人李某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实现,受害人李某没有交付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

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1、本案中,张某等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虽然张某家在偏远的农村,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其亲属仍多方借款,筹集了一万元,代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张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张某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原档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手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给张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 辩护人:XX

公诉人辩论赛辩题强迫交易罪

公诉人辩论赛辩题强迫交易罪 控方:高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10万元。辩方:高峰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辩题:拳脚下的生意 高峰,男,“情未了”连锁餐厅总店老板 赵宏,男,农民,三河鱼塘承包人 2011年1月9日,高峰与赵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河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高峰开办的七家‘情未了’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2011年10月初,三河鱼塘已累计向“情未了”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赵宏认为高峰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情未了”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2011年10月20日,高峰听下属汇报称近来三河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高峰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2011年11月30日,高峰得知赵宏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鱼,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三河鱼塘找到赵宏,称赵宏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赵宏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赵宏拒绝,高峰伙同员工上前对赵宏拳打脚踢,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宏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2万元可供赔偿,高峰逼迫赵宏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

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赔我的损失。”赵宏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高峰上前又打了张宏两记耳光,赵 宏被迫按照高峰要求续签了合同。次日,赵宏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情未了”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牎窘馕觥?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难题,是因 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将市场交易活动的抢劫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独立 出来另行规定了强迫交易罪。换言之,在国外刑法中并不存在强迫交易罪,国外刑法中类似于我国刑法的强迫交易行为归入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这一点与我国刑法中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难题是类似的,抢夺罪是我国大陆刑法和台湾地区刑法特有之现象,换言之,我国刑法中的抢夺罪在国外刑法中被归入抢劫罪和盗窃罪。这种特殊的立法,并非表明两罪之间就无法区分,其本质区分恰恰要循着立法上这条红线来界定。基于上述立法上的情况,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处于市场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正常从事商业活动,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明抢”。正如抢夺和抢劫一样,是对人暴力还是对物暴力划定了抢夺与抢劫的界限;而是否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的财物划定了抢夺与盗窃罪的界限。 据上述总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1)就非法占有 目的来说,由于餐厅的实际损失是2万元,被害人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索要2万元属于索要债务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超过债务的部分可以考虑财产性犯罪,比如抢劫或敲诈勒索。本案中使用暴力得到2万元,系索要债务行为,就这2万元而言,不具

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45个经典刑法案例

•27岁女子因生活拮据将2岁女儿用被子闷死 •法硕经典案例试题:四十五个刑法案例 法律硕士考试推荐给好友收藏本页2008/1/3 保存本文案例26:犯罪停止形态 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案例27:刑罚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 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 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案例28:共同犯罪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29:共同犯罪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

刑法分论 案例

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一) 案例1 被告人,赵XX,男,39岁,某仓库临工。 被告人:李XX,男,17岁,某仓库临工。 赵、李二人同在某仓库做临时工。一日天冷无事,二人围坐在仓库值班室烤火闲聊。其间,赵XX见仓库堆了很多苇席,便对李XX 说2“那个苇席很干,要是燃起来一定很好玩1”并问李敢不敢去点火。李反问赵X “我点了你负不负责?你敢负责我就敢去点。”赵X 拍着胸脯说:“老子敢负责,你去点嘛!不敢去就是我儿子!”李XX 听罢这活,抓起一根燃着的木柴直奔苇席垛而去,赵XX见李真要去点火,忙喊:“不要点,谁点谁负责哟。”李说,“你说过你负责,不准翻悔。”并边说边走到苇席垛旁边,将燃着的柴头放在离苇度垛约1.5米处散落有碎苇条渣的地上。碎苇条渣被点着,慢慢向苇席垛燃烧过去,赵XX见状说:“快把它弄熄,燃起来你要负责任,反正火不是我点的。”李则说:“要弄该你来弄,燃起来该你负责。你说了话不算数可不行,”两个争执约4至5分钟,都未去扑灭火种,火势终于燃拢了苇席垛,将苇席垛烧了起来。赵、李二人见状,一边互相争执、推诿,一边跑离了现场。这场大火造成经济损失约二万元。 主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XX在主观上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李XX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XX只是跟李X开

个玩笑,在主观上不可能预见到李真敢去点火:当他发现李真要去点火的时候,又及时进行了劝阻,是李XX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执意要坚持放火,才酿成了这场火灾。因此,这场火灾对赵来说,纯属意外事件,应由李负直接故意放火的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均应定性为失火罪。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本系在闲极无聊中开玩笑打赌,无故意放火的动机、目的。赵之所以赌李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李不敢去放火,但事实证明他这种估计是错误的,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李之所以敢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既然赵说了由他负责,那么他就不敢不去扑救;所以他才放在散碎苇条旁边,而没有直接放到苇席垛上,目的就是让赵有充足的时间去扑灭,而事实证明他的这种估计也是错误的,赵根本就没有去扑救,所以李在主观上也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可见,赵、李二人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均构成失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间接故意,故而本案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穷极无聊,竟敢拿对国家财产放火来开玩笑打赌,说明根本没有把数万元国家财产当回事,而是拿来当儿戏取乐;当李XX公然放火之后,赵,李二人还在互相扯皮、推诿,争论该推去扑救的问题,结果双方都没有扑救,以致使国事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说明赵二李二人完全不是什么过失,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为当。

刑法案例辩论题

刑法案例辩论题

2002年1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工作中,每到逢年过节便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上缴单位纪委。但是,单位一些人对他的做法不理解,背后议论他假正经。后来,彭某对收受的红包不再上缴,而是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去向。在彭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006年5月,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经查实,彭某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共收受他人现金41万余元,全部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了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介绍: 小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5年3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单位口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次日,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按时来到单位,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此后,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知小王上岗。小王就工资、加班费等待遇问题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

反方: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案情介绍: 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2005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失,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发现钱未丢失。但由于牛某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营业员告诉牛某必须将借身份证那人找来,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帮忙挂失,石某婉言拒绝。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单由牛某保管。3月3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的情况下,从银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正方:石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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