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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案例

法学辩论案例

【篇一:法学辩论案例】

喜宴上的不义之财

2012年5月8日晚,雅莉让丈夫张山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

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雅莉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

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雅莉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

山的汽车回家。第二天一早,雅莉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装品、少量

现金,及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雅莉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

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别人的手包。丈夫让雅莉赶快把

包还回去,雅莉口头答应,但一直懒得行动。三天后,雅莉见既没

有人找来,也没人向自己问起拿错包的事情,遂将该手包以6000元

的价格卖给一个渴望该名牌手包已久的朋友,将包内身份证和驾照

等丢弃。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报案及相关线索找到雅莉,雅

莉马上退还了6000元,并辩称自己当时想还,可找不到失主。经估

价鉴定,该名牌手包价值16000元。

控方观点:雅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辩方观点:雅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买官遇到骗子

王正是南山县副县长,年轻有为,政绩突出,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公认。适逢县长到市里任职,王正作为竞争县长的人选,在干部群众

中呼声很高。马东是王正大学好友,在县里经营一家名为“东顺大酒店”的四星级酒店,效益很好。对王正竞争县长一事,马东作为好友

非常支持,同时觉得王正当了县长,对自己酒店生意也会照顾。王

正虽自感工作能力各方面有一定优势,但考虑到县长是市管干部,

市委书记起关键作用,而自己与市委书记在工作上接触、联系不多,

彼此不太熟悉,多次在与马东的私下交谈中对此表示忧虑。马东闻

言后也多次想找门路帮助王正。

一天,李明被一群人前呼后拥来酒店就餐,马东无意中听到人称其

李局长,并请求其在一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标中帮助,认为李明一定

是大官,便借酒店老板名义前去敬酒,通过相互交谈,得知李明曾

是省委主要领导秘书,现在是省国税局局长。后马东找到李明,请

求李明找市委刘化雨书记帮助王正在此次县长竞争中胜出。李明提

出这事可能需要点活动经费,马东问需要多少,李明说至少得100万。马东因与李明交往不深,担忧受骗,就说我先给你30万花着,

事成之后再给你70万。马东回家取存折时,其妻得知此事表示反对,说:“这事一下子拿出去这么多钱,人家王正都不知道,算什么事啊?”马东劝说道:“你这就是妇人之见了,凭咱和王正这种关系,

他要是真当上县长,以后的回报可不是这么多钱能换来的啊!”在马

东坚持下,其妻勉强同意。马东在付给李明30万之后,多次催问此

事进展。两个月后,李明找到马东,拿着一张市委组织部拟同意王

正为县长提名的文件,说这件事市委刘化雨书记已同意,组织部也

已经批准,马上通过人大选举程序就可以了,要求支付其余70万元。马东遂支付其70万元。王正因各方面优势明显,顺利被提名为县长

人选并经县人大会议选举后任命。

后经群众举报案发。经查,李明是无业游民、江湖骗子,其向马东

出示的市委组织部文件系伪造。王正对以上全部事实不知情,在其

选任县长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控方观点:马东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辩方观点:马东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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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学辩论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二〕散文吧>>法学经典案例〔二〕一对新闻自由的

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1964背景介绍被上诉人〔初审原告〕:sullivan。

sullivan是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

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

被上诉人在亚拉巴马州初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纽约时报以四

名个人被告(均为黑人牧师)和其他个人的名义所刊登的政治广告含有

不实之词,构成对他本人的诽谤。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

裁定。

被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了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

一个以《倾听他们高亢的声音》的整版政治广告的侵犯。

最高法院判决“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

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

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

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假设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

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

属实,或是担忧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

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

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

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

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

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使得美国新闻界没有后顾之忧的迅速发展

起来,也成为今日公众自由的象征之一。

吉迪恩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连中学都没毕业,他根本搞不懂

那些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复杂的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一无所知。在挑

选陪审团时,吉迪恩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否决权”,以至于陪审团

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意愿组成。

由于吉迪恩无力缴纳保释金,所以直至开庭他一直被拘押,无法为

自己调查取证,更无力请律师或私人侦探进行调查。虽然在法庭上

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在拥

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哈里斯检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显得非常无助。最终他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并被判处5年监禁。之后,被告

人吉迪恩向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声称其联邦宪法权利被侵犯。州最高法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被投入监狱。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向州

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吉

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

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判决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假设悬河,慷慨陈词。

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相形之下,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

如今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

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六项

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

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

州政府自行决定。福塔斯特别指出:“历史已经明确证明,贝茨诉布

拉迪案裁决是错误的。”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

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

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

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

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

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

必需而非奢侈。”〔necessities,not luxuries〕1966年,在著名

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

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

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

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请输入标题三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

桑那州案〔1966〕miranda v.arizona,1966背景介绍 1963年,

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

因涉嫌**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

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

正案。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

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米兰

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

律师。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

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

尔〔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在出

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

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

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

供词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判决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

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

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

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

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

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

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

以有效保障。

沃伦法官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以下提醒

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

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

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

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

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注:大部分内容摘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此书值得安利~

长按有惊喜,感谢你对青法的关注

2017 qq:

【篇三:法学辩论案例】

图书内容简介本书精心选择了作者承办的47个具有经典意义的案例。所选案例涵盖广泛,涉及了律师业务基本的也是重要的领域,包括: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事、商事、海商海事等。这些案例不仅是

作者个人执业的历史记载,也是中国律师业发展进程的历史范本,

从一个点映射出了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轨迹。这些案例看似只是记述

了个案的案情、辩护意见以及对案件评价等,毫无疑问,这些案例

为律师界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

图书目录第一篇刑事辩护篇

1.用个人存折支付劳务费,不应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孟某某涉嫌侵占300万元无罪辩护案

——来某某玩忽职守案无罪辩护案

3.主犯未予追诉,从犯岂能定罪

——李某某挪用资金无罪辩护案

4.企业改制时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

观故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丁某某涉嫌巨额贪污无罪辩护案

5.受贿人已定性为索贿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介绍贿赂

——林某涉嫌介绍贿赂罪的无罪辩护案

——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抽逃出资罪成功改变定性辩护案

7.单位不构成犯罪,不应对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无罪辩护成功案

8.单位负责人犯滥用职权罪,其副职是否必然构成共犯

——某市农保办副主任许某滥用职权案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案

10.走私普通货物,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毕某某涉嫌走私,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成功案

——管某某涉嫌间接走私罪无罪辩护案

12.犯罪主体、身份确实认

——生某某涉嫌受贿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性辩护案

——杨某某、郑某某非法挖砂涉嫌盗窃罪的无罪辩护案

——郝某某涉嫌贩毒定性辩护案

15.传达局长付款指示的处长,在局长不被认为犯罪的情况下,能否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无罪辩护案

第二篇行政诉讼篇

——青岛博青公司诉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赔偿案

17.错误识别合同性质,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最终选择撤诉

——青岛海天服装工贸公司不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第三人青岛山海丰食品签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邵遵义诉请政府依法撤销错误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

19.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青岛红美啤酒不服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李某某不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颁发海域使用权证案

第三篇民事、商事篇

——中国投资银行济南分行诉豪盛(山东)、威海地毯一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青岛仙家寨加油站租赁纠纷案

23.合同约定银行以第三人土地换取借款人代为还款的条件,银行在没有实现所附条件时的还款请求应予驳回

——交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青岛市恒光热电、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市灵山卫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24.银行违规操作,政府指令担保,担保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青岛工商银行诉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南窑村居委会、青岛沙子口化工厂贷款担保纠纷再审案

25.“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

——中华全国总工会青岛疗养院诉青岛绿港火锅城案

26.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私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职业学校诉胶南市灵山卫镇窝洛

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7.历史上曾进行人道救助的单位,被救助人二十年后起诉救济单位,依法不予支持

——杨某某诉全总疗养院、青岛海都建安公司第三人李某某人身损

害赔偿案

28.《合同法》第402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适用

——香港东悦投资诉青岛华青进出口国际贸易仲裁案

——东方国际贸易公司诉美国美联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30.一审认定借款为政策性挂账有误,二审法院改判供销社归还农行

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诉供销社二审成功改判案

31.银行以海关保税货物设立信托并授权货主自行出售信托货物后再

以持有的仓单为由,要求监管方协助其处分货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诉耀来国际贸易公司、青岛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案

32.招投标工程中的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对超出居间协议范围的

劳务费不予支持

——汪某某诉四冶公司、正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香港诚德置业公司对齐齐哈尔中院错误查封股权异议案

第四篇海商海事篇

——烟台市初家镇海产养殖场等17家原告诉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海产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

35.“津航浚102”轮船沉人亡大案中,被撞船应负主要责任

——“鲁海65”轮与“津航浚102”轮碰撞翻沉赔偿纠纷案

36.一票货物存在货代提单、承运人提单时,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诉威海威东航运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37.滞留他乡苦,法律送归途

——赴韩国成功解救“明昕轮”、“浩富轮”中国船员案例

38.被告一审自认欠款事实后在二审反言,法院不应支持

——山东外运公司与山东国际海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鲁丰航运公司与4808工厂修船合同纠纷案

——招远市玲珑电池与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货损纠纷案

41.揭开公司面纱,代理遇难船员家属索赔成功案例

——十名大陆遇难船员家属诉台湾道南船务代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亚光纺织公司与威东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43.保险公司不诚信,法院判决赔偿

——巴拿马永跃船务发展公司与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44.公司授权冠名,难逃赔偿责任

——文登外贸与江苏远洋非法留置货物赔偿纠纷案

45.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以贷款利息双倍确定为合理的标准

——中国外运山东诉山东泸河集团、山东兴创纸业集团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46.一票货物同时存在货代提单和承运人提单时,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湖北宜昌世联食品公司诉青岛易通致远物流公司、中远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济南庚辰钢铁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创建与发展的历史记忆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如果我们套用康德的术语来说:“法律不是纯粹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这也是为什么国王不能作为司法审判者的原因。当然在中国古代,天子依然是最高权威的司法者,很多历史上有名的冤案都是通过告御状平反的。当然随着文明的发展,到了现代,司法无一例外,都是相对独立的。既有国王,也有法官。或是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最高司法机关。现代司法一定是独立的,因为在现代社会,打官司,一定程度上象征着一起纠纷的公平解决,法官就是作为国家认可的审判者,负责裁决。尤其是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如果不是法官作为审判者,而是当地的政府官员,那么哪里来“民告官”这种官司?当公民的权益被国家公权力侵犯后,救济之路又从哪里探寻。就拿回避制度来说,极为典型的展现了司法的“公平”之处,如果法官是被告的父亲,原告的诉求如何能得到支持?或者法官是原告的老丈人,被告又如何申辩?所以法律就公平的赋予双方提请回避的权利。这样至少,看起来是公平的,因为法官和双方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无论法官最后支持谁,双方都得尊重。 既然司法注定是独立的,那么谁来当法官就是顶重要的。以怎样的标准来培养并且任命一名法官呢?法律是一门专业的手艺,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没有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实践,即便你的逻辑推理能力再超群,也并不适合司法审判。法律跟医学,基本上没有机会主义者,光靠天才是没用的,法律人和医生都是要靠资历,拼经验的,越老越有权威。一个毛头小子,或者一个刚毕业的小女孩,如何能审的了家长里短的离婚案呢?一般是女方的哭诉,一边是男

方的忏悔,还有个孩子裹在中间,更不用说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了。法官别说结婚了,恋爱都没有谈过,现在他必须判断眼前这陌生的一男一女是否到了感情破裂的地步…… 法律是没有办法速成的,英明的法官也不是一天练成的。也许他审过了1000个案子才终于领会到一点办某类型案子的绝妙,培养出了某种敏感的嗅觉,譬如可以直接看穿一起虚假诉讼的离婚案件。作为裁判者,法官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和独立的地位,因为法官是最接近神的职位,没有神的能力却要办神才能做到的事。如果法官仅靠法条和书本知识是无法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社会的;同样,如果法官是附属于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很多时候没有独立的话语权,没有办法独立办案也就没有办法只依靠法律办案。

法律辩论材料

案例一:某日凌晨,张山驾驶汽车不慎将骑车人李伟撞成重伤,后张山拦下王文驾驶的出租车送李伟去医院。途中,张山对王文谎称要去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然后下车逃逸。王文发现张山逃逸后,考虑到李伟伤势严重,且害怕被误认为是肇事者,遂开车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一小时后,李伟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李伟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尊敬的评委、主持人: 李伟宝贵而又脆弱的生命消逝了,王文该不该负责,负什么责?是我们今天辩论的焦点,控方归纳、分析了辩方认定王文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发现错误之处有:第一,误把王文所负有的法律义务混为道德义务;第二,错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对立,认为有承担民事责任,则必没有刑事责任;第三,错以张山肇事的先行行为,否定王文不救助行为的危害性。(第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第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第三,违法性与刑事有责性)(157)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已详细阐明,作为一名已搭载了重伤患者的出租车司机,王文负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助义务。一人、一世界,是生命应有之敬畏,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不仅仅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更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调整、规范。也正因如此,合同法301条规定,承运人对于遇险的乘客,应当尽力救助。这也决定了,对乘客生命健康的保护,绝不是仅仅是道德良知方面的共识,更获得了法律的确认,王文所应负的责任,绝非单纯的道德问题。王文却在有义务、有条件、有能力实施救助的情况下,把重伤的李伟放置在寂静、无人的深夜,流血不止了一个多小时。一小时不是黄昏散步的一小时,也不是喝茶打牌的一小时,而是李伟获得生之希望的一小时。医院门口到急诊室的一段路,不是王文不尽道义的一段路,也不是留给他人救助的一段路,而是王文承担法律义务的一段路!无论王文处于什么目的,他的行为都延误了救治李伟的宝贵时间,使得李伟死亡的可能性转为确定性,将李伟的生命当成了代价!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责任意识的缺失,则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460) (今天,辩方提及了“彭宇案”,提及了让国人心痛的“小悦悦”案。)也许,我们不得不面对,那对生命的冷漠,不得不面对,良知需要靠摄像头保护的无奈,我们也不能,苛求每个人都超越世俗。然而,面对法定的救助义务,面对不作为的犯罪,胆怯、逃避、冷漠都不是被宽恕的理由。如果,我们可以将法定的作为义务,随意降低为可履行、可不履行的道义责任,那么,警察可以以犯罪分子穷凶极恶

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库【范本模板】

案例分析专题案例库 一、【案例介绍】2006年5月,李某承包了本镇路基改造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请求负责该工程的镇长王海予以关照和支持,李某因无钱表示谢意,便将镇政府应付自己工程款的欠条两张,总计款项5万元送给王海,叫王自己去镇政府财政所想办法兑现.王海为掩盖收受5万元“白条”问题,向财政所谎称是李某偿还自己亲戚的借款。财政所按照王海的安排,将收款人由工程承包人李某置换成王的亲戚名字,并出具了新欠条。年底,王海在财政所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领取了利息6000元。案发时,镇政府欠王海“亲戚”的5万元尚未兑现。问题:对王海非法收受5万元“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案要点:王海收受5万元的“白条”,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人能否实际占有财产或得到满足,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因此,严格地讲,债权作为请求权,能否转为财产权,债权人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财物,处于一种不太确定的状态,故而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是能够实现的实际财产,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获得财物。也有可能是一种不能实现而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债务主体消亡,或债务人因多种原因失去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对受贿的债权能否作为犯罪看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可将受贿债权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行为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获得实际财物,只不过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表明行为人无法占有实际财产,其债权的利益就根本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在本案中,王海收受“白条"5万元后,立即将债权人的姓名置换成由自己控制的亲戚的姓名,并且在年底领取了利息6000元。这说明镇政府与王海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海保管、持有的5万元白条,实际上就拥有了这5万元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从实际情况来看,镇政府虽没有即时兑现债务,但是认可债务,而且还在支付利息,陆续兑现债务,这充分说明王海受贿的5万元“白条”是可以实现财产利益的债权,应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看待。所以,本案中王海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案例介绍】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 问题: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 答案要点: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争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去医院治疗,李广义纠集一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一,主观上,王立仍有对李广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广义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王立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参与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李

法学入门10大案例

1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是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 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卫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卫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在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2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 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_辩论赛_

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庭辩论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案例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法律辩论

江苏电大开放本科法学专业法律辩论赛辩题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风波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法律知识辩论参考题目

辩题 1、王某(女23岁)、刘某(女22岁)、赵某(女22岁),系某服装店店员。一日中午一点左右,王某外出吃饭时将手提包放在商店后的休息室的沙发上,包内有3000元,回来后发现包内的3000元丢失,四下寻找,店主称中午顾客较少,只有一妇女去过后面的休息室。王某与刘某追出寻找未果。一个月后某日,张某来到这个商店,店王对王某说,张某像那天去休息室的那个中年妇女,王某同刘某上前询问张某,张某否认,三人发生口角,赵某前来帮忙,四人发生身体冲突,其间张某的头被打破,商店柜台上的一块坡璃破碎。后来张某承认是其拿走王某的3000元钱,于是三人要求赔偿,张某将工资卡(内有7000余元)和密码告诉王某,张某要刘某去取3000元。刘某从卡中取出3100元,把3000交给王某,100元用于赔偿玻璃损失,刘某取钱期间,王某帮张某梳头并要与其去医院包扎,张某婉言拒绝。刘某取回钱后,将银行卡还给张某。张某离开后报警,警方拘留了王某、刘某、赵某,经法医鉴定,张某构成轻伤。后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双方对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发生激烈争论,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王、刘、赵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正方:构成抢劫罪 反方:不构成抢劫罪 2、广州市番禺区发生一起商务车撞死两名抢匪的案件。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北段717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得手后,两歹徒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逃窜。发现被抢后,司机立刻上车驱车追赶,据称事主驾车追赶撞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商务车司机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正方:属于防卫过当

反方:不属于防卫过当 3、甲坐公交车发现一小偷乙偷了乘客丙的包。车到站后,甲无意中和小偷乙同路并发现小偷乙将包内钱物取走,但是将盗窃的手机扔到了路边的草丛里。甲待乙离开后捡到了该手机,并发现其中有三千元话费。于是,甲使用该手机花掉了所有话费后,将该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市场的丁,后失主丙报案,警方根据手机联系情况,将甲抓获。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正方:构成 反方:不构成 4、2011年12月,李某、刘某晚上在路边摊吃宵夜。期间,王某经过李某、刘某二人的餐桌时,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并且出言不逊,双方遂起争执,王某从腰间掏出一把水果刀,一刀捅在了刘某身上致其轻伤,随后转身逃跑。李、刘二人随手拿了饭馆的条凳在后追赶,大喊“有种别跑,打不死你!”。并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持刀伤人。二人追赶王某数十米后,王某见无法脱身,遂拐下大路,跳入路边河中,该河有20余米宽,李刘二人追到河岸时,发现王某已到河中央,由于夜色已晚,无法看到河对岸的情况。过了一会,河中没有了声音,李某担心的问:他不会淹死吧?刘某回答:放心吧,肯定能过去。二人遂返回。3日后,王某的尸体从该河中浮起,经鉴定为溺水死亡。据查,李刘二人均会游泳,李刘二入的行为性质是过失还是无罪? 正方: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不构成犯罪 5、2010年11月4日,市民刘毅突然从QQ弹窗收到腾讯公司的一封致用户信。正在QQ上聊天的他正准备点击关闭,没想到QQ却自动退出,再也登不上了。他于是仔

刑法辩论案例

刑法辩论案例 1. 杀人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辩护 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应该免于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免除了其刑罚。 2. 贪污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公务员被控贪污公款,但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并非贪污,而是因为工作需要使用公款,且使用的金额并不超过规定范围。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3. 强奸案件中的同意辩护 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声称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同意行为,而非强奸。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认为其未能证明受害人的同意。 4. 走私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被控走私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违禁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5.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防卫过当辩护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辩护律师认为这是防卫过当,应该减轻刑罚。法

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6. 贩毒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被控贩毒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7. 抢劫案件中的自首辩护 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在作案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交出了所得赃款。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应该减轻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8. 诈骗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一名被控诈骗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从事的业务是非法的,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9. 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精神病辩护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是在精神异常状态下所为,应该减轻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精神病辩护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10.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自卫辩护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自卫行为,应该免于刑罚。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卫的条件,免除了其刑罚。

证据法学_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B 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A以B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 (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 (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 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 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8、上述所有血迹经过鉴定,均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 9、现场提取的穿袜子的5块足迹均为张的左、右脚所留。 10、张安虎本人承认,他在案发当天下午4时以后进过外科诊室,而且用墩 布擦过地。11、李东讲:张安虎与曹慧茵在工作上有较深的矛盾。 问:本案上述证据中,哪些属于言词证据?哪些属于实物证据?哪些是物证? 3、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请问: 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 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法律辩论辩题

法律辩论辩题 正方,这次法律辩论的辩题是关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我认为应该废除死刑, 因为死刑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公平性。首先,死刑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造成无辜人的死亡。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有很多被判死刑的人后来证明是无辜的。例如,美国曾经有一名名叫卡梅尔·特洛伊的男子,因为一桩谋杀案被判死刑,后来证据表明他是无辜的,但是他已经被处决了。这种冤假错案的情况并不少见,死刑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些错误无法挽回。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很多犯罪分子并不会因为有死刑而放弃犯罪行为,他们往往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对于他们来说,死刑并不构成威慑。相反,废除死刑并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惩罚措施可能会更好地阻止犯罪。最后,死刑的执行本身也存在着道德和人权上的问题。尽管很多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会尽量保证公正和合法,但是死刑的执行本身就是对人的生命的侵犯,这种侵犯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废除死刑是更加合理和道德的选择。 反方,我认为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应该继续保留。首先,死刑可以作 为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某些严重犯罪的发生。有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就会考虑到死刑的存在,从而放弃了犯罪行为。例如,中国的刑法对于严重的贪污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都规定了死刑,这就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些犯罪的发生。其次,死刑可以作为社会的惩罚,可以让犯罪分子为自己的罪行付出最高的代价。例如,美国著名的连环杀手泰德·邦迪就因为犯下了30多起谋杀案而被 判处死刑,这种严厉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安慰。最后,死刑可以让社会更加安宁和稳定。对于那些严重犯罪分子,如果只是判处一些轻刑,他们有可能会再次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让社会更加清明和安全。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伟大的人权活动家尼尔森·曼德拉曾经说过,“一个国 家的文明程度,可以通过看待其囚犯的方式来衡量。”这句话表达了废除死刑的重

法学疑案辩论案例

法学疑案辩论案例 英文回答: In the realm of jurisprudence, a legal conundrum is a complex and contentious issue that presents a significant challenge to legal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Such conundrums often arise due to ambiguities in statutes, conflicting precedents, or novel factual scenarios that test the limits of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s. One such legal conundrum that has perplexed legal scholars and practitioners alike i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 person act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extreme intoxication can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for their actions. This issue is particularly challenging because of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efense of diminished capacity. On the one hand, it is a fundamental tenet of criminal law that individuals are generally responsible for the

法学案例辩论稿最终完结版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是本场辩论赛主持人。。。,欢迎各位到来!. 我们今天要辩论的案件是,“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 我介绍一下,今天的比赛流程。今晚的比赛为三个环节,分别为陈述陈词、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在每个环节之前,我都会对比赛规则作简单介绍。希望大家在辩论时,控制好本方的时间。 现在请允许我介绍两支参赛队伍的阵容:坐在我右手侧的为正方代表队,他们分别是正方一辩。。。、正方二。。。、正方三。。。。(介绍时起立)坐在我左手侧的为反方代表队,反方一辩。。。、反方二辩。。。、反方三辩。。。。(介绍时起立)。请大家再次表示欢迎。到底哪支队伍能够脱颖而出,成为最终的冠军?究竟鹿死谁手,让我们拭目以待。现在我宣布比赛开始!!!第一环节开篇立论陈述陈词,请各方一辩分别阐述本方观点,时间为四分钟。 主持人:首先首先有请正方一辩精彩的立论,时间2分钟,请! 正方一辩: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认为北京乐万达商行应该对何山进行赔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服务交易的范围日益扩大,方便之余,各种粗制滥造或者假冒伪劣也随之而生,消费者权益岌岌可危,由此可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像何山一样的具有代表性的打假英雄。我方坚持对于何山疑假买假的案件,应该给予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方有以下二点理由: 第一:何山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何山在购买华作时,虽然怀疑画作可能为假,但作为一名消费者来说,对商品了解毕竟有限,也没有将商品拿出柜台进行检验或鉴定之的权利,尽管疑假,但未认定其就是假画,仍是本着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画作,其主观心态是善意的。因此客观上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严格意义的“知假买假”;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趋势。众所周知,民商法中对于损失的弥补应该是补偿性的,但是现行消法中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欺诈行为的惩罚,却规定了假一,退一赔一,显然是具有惩罚性的。不难理解,这是因为消费者和商家在事实上是不平等,因此,国家立法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的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 综上,我方认为,何山作为一名消费者,他的权利遭到侵害后,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方坚持何山应该得到赔偿。 主持人:谢谢正方一辩。现在请反方一辩陈词,时间也是2分钟,有请! 反方一辩: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不同意正方辩友观点,我方认为北京乐万达商行不应该对何山进行赔偿。随着王海知假买假事件发生后,市场中又出现了很多类似的买假事件,同时社会各界关于知假买假问题讨论也不绝于耳。但王海后的知假买假案件,大多

刑法案例辩论题(同名7804)

2002年1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工作中,每到逢年过节便有建委审批(shěnpī)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上缴单位纪委。但是,单位一些人对他的做法不理解,背后议论他假正经。后来,彭某对收受的红包不再上缴,而是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去向。在彭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006年5月,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经查实,彭某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共收受他人现金41万余元,全部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了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介绍(jièshào): 小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5年3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单位口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次日,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按时来到单位,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此后,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

知小王上岗。 小王就工资、加班费等待遇问题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6年1月,单位以“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支付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裁决小王赔偿单位损失5000元。小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sù sònɡ)。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擅自离职,而是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通知自己上岗,并且已于2005年11月停止为自己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单位已单方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单位另行安排他人加班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单位却认为:单位并没有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王擅自离职,导致单位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完成本应由小王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多支出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小王负责赔偿。 那么,到底是单位口头解除合同,还是小王擅自离职?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正方:单位(dānwèi)口头解除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反方:小王(xiǎo wánɡ)擅自离职,小王承担举证责任

法学辩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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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案例 【篇一:法学辩论案例】 喜宴上的不义之财 2012年5月8日晚,雅莉让丈夫张山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雅莉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雅莉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山的汽车回家。第二天一早,雅莉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妆品、少量现金,及姓名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雅莉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别人的手包。丈夫让雅莉赶快把包还回去,雅莉口头答应,但一直懒得行动。三天后,雅莉见既没有人找来,也没人向自己问起拿错包的事情,遂将该手包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渴望该名牌手包已久的朋友,将包内身份证和驾照等丢弃。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报案及相关线索找到雅莉,雅莉马上退还了6000元,并辩称自己当时想还,可找不到失主。经估价鉴定,该名牌手包价值16000元。 控方观点:雅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辩方观点:雅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买官遇到骗子 王正是南山县副县长,年轻有为,政绩突出,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公认。适逢县长到市里任职,王正作为竞争县长的人选,在干部群众中呼声很高。马东是王正大学好友,在县里经营一家名为“东顺大酒店”的四星级酒店,效益很好。对王正竞争县长一事,马东作为好友非常支持,同时觉得王正当了县长,对自己酒店生意也会照顾。王正虽自感工作能力各方面有一定优势,但考虑到县长是市管干部,市委书记起关键作用,而自己与市委书记在工作上接触、联系不多,彼此不太熟悉,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使得美国新闻界没有后顾之忧的迅速发展起来,也成为今日公众自由的象征之一。 吉迪恩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连中学都没毕业,他根本搞不懂那些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复杂的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一无所知。在挑选陪审团时,吉迪恩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否决权”,以至于陪审团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意愿组成。 由于吉迪恩无力缴纳保释金,所以直至开庭他一直被拘押,无法为自己调查取证,更无力请律师或私人侦探进行调查。虽然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哈里斯检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显得非常无助。最终他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并被判处5年监禁。之后,被告人吉迪恩向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声称其联邦宪法权利被侵犯。州最高法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被投入监狱。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判决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若悬河,慷慨陈词。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相形之下,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如今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六项修正案

法学辩论稿

反方一辩稿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针对“线上教学更有利于教学效果的实现/线下教学更有利于教学效果的实现”。我方观点是:线下教学更有利于教学效果的实现。那么何为“线下教学”?顾名思义,线下教育就是学生与老师进行面对面教学,为什么说线下教学更有利于教学效果的实现?我方认为原因有五: 第一,从教育形式方面考虑。线下教学是需要学生到教室里面,与老师进行面对面教学;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中国自古以来都是线下教学,即使现在有了线上教学但是还是进行线下教学那么就说明线下教学有它存在的道理。线下教学有教育的温度。有时候哪怕是一个看似无关的肢体动作,其实对学生的学习都是有帮助的,它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学习热情,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们的课堂变得有效率。而隔着屏幕在线授课,尽管也有一些互动的辅助工具,但是或多或少有一种闭门造车的感觉。再说线教学是以网络为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播和录播。利用网上直播和录课,这就存在一个网络问题,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网络在直播期间能一直网络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所以当网络状态不好时我们就很有可能耽误我们听课,甚至因网络我们朩你的断断续续,不能完全理解老师所说的话,当然你也会说考试可以选择将直播视频回放,但是这明显降低了学习的效率了吗? 第二,从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方面考虑。线下教学由于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和老师进行沟通,因此,对学生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1.线下教学的互动性和课堂性能确保孩子对知识的最大掌握程度。2.线下教学可以给学生带来一些紧迫感,老师和学生之间也可以形成更好的互动,可以形成更为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3.是线下教学可以使老师跟学生关系更近,更容易掌握学生的底子,特点,以及

全国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文字版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 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在此欢迎你们! 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各位! 主持人齐奇:欢迎。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主持人齐奇:站在我身边的是2号队,这是2号江苏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江苏代表队:公平正义,最美、最靓!江苏检察向大家问好!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3号上海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上海代表队:上下求索,探寻正义公平的真谛;海纳百川,彰显和谐社会的魅力! 主持人齐奇:这是4号广东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广东代表队:活力广东,阳光公诉,一起来更精彩!广东加油! 主持人齐奇:都是能文能武的选手!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北京5号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北京代表队:在思考中探求真理,在辩论中弘扬正义。我们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因为我们是为民执法的检察官!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身边的这是6号重庆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重庆代表队:我们依法言法、我们以言载道、我们以辩会友。重庆,欢迎您! 主持人齐奇: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6支参赛队选手不但信心十足,而且志在必得!我们大家再次用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主持人齐奇:究竟谁能最终夺得论辩大赛的团体桂冠会花落谁家呢?请大家拭目以待!现在请各个参赛队退场,一会儿再看你们的精彩表现!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全国检察机关从自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每3年就要举办一届全国性的业务竞赛活动。至今,这项活动已开展了10年,共举办了四届。每一届竞赛活动,都要产生一批大家公认的优秀公诉人。 主持人齐奇:没错,参加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的20名选手,也来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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